報告

舊金山房租局新聞檔案:2006

Rent Board

H 提案增加無過失驅逐的搬遷付款

選民於2006 年11 月7 日批准了H 提案。拆除或永久移出住房使用而被驅逐的租戶支付搬遷費。 a)(12) 條規定的實質恢復。 (註:依第37.9(a)(13) 條為艾利斯驅逐而支付的搬遷費仍受條例第37.9A(e)(3) 條的約束,且與提案H 的規定類似但不相同。 )提案H 生效2006 年 12 月 22 日生效,其條款適用於 2006 年 8 月 10 日或之後送達的辭職通知。

根據該提案,每位在該單元居住至少一年的授權居住者,無論年齡大小,都有權獲得 4,500 美元的付款,每個單元的最高付款額為 13,500 美元。此外,每位老人(60 歲或以上)或殘疾租戶,以及每個有一名或多名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有權獲得 3,000 美元的額外付款。自2007 年3 月1 日起,上述金額還需要每年根據通貨膨脹進行調整。通知。請注意現行法律的以下重大變化:(1) 單戶住宅和公寓現在必須支付搬遷費,即使是 OMI/親屬搬入,以及 (2) 搬遷費也適用於轉租人和未成年子女,只要因為他們被授權居住一年。

連結至選舉部的H 提案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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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中心提供了最新的搬遷付款清單,文件編號 578。

新債券傳遞條例修正案

2006 年11 月10 日生效的第252-06 號條例修訂了《選舉法》,要求債券提案中包含一項規定,授權按照《租金條例》第37.3 條的規定,將因債券償還而引起的房東財產稅變動的50% 轉嫁給租戶。這將確保選民在批准債券措施之前獲悉 50% 的通過率。該條例還修訂了《租金條例》第 37.3(a)(6) 條,將舊金山聯合學區或舊金山社區學院區發行並於 2006 年 11 月 1 日後獲得選民批准的債券納入其中。

無過失驅逐退貨的 60 天通知。

AB 1169 恢復了《民法典》第1946.1 條的先前規定,要求在無租戶過錯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提前60 天通知終止租賃,但有一項更改:該條現在允許在“任何租戶或居民在該住宅中居住超過30 天”的情況下提前30 天通知。少於一年”,而前一節僅允許在“租戶在該住宅居住少於一年”的情況下提前 30 天發出通知。該法於 2007 年 1 月 1 日生效,有效期三年,並於 2009 年 12 月 31 日日落,除非立法機關在此日期之前延長。

10/06

新修正案要求有正當理由取消特定住房服務

第178-06 號條例經監事會批准,將於2006 年8 月8 日未經市長簽署而成為法律。或儲藏室。如果發生爭議,法院將確定任何特定案件是否有正當理由。然而,在取消或終止住房服務後,房東或房客都可以向租金委員會提交請願書,以確定相應的租金減免金額。

(也提供四頁的英文列印版本)

選民批准提案 B 轉售商披露某些驅逐訊息

2006 年 6 月 6 日,選民批准了提案 B,在《租金條例》中添加了第 37.10A(i) 條。該條要求擁有兩個或以上住宅單元的房產業主向任何潛在購買者披露終止託管結束時空置交付的每個單元的租賃的法律依據,以及該單元是否由老年或殘疾租戶佔用。 。該節進一步規定,在開放日和參觀房產時向潛在購買者提供的傳單上的披露就足以滿足合規性。

新法例要求住宅飯店設置郵箱

2006年4月20日,市長簽署了第73-06號法令,在《行政法》中增加了第41E章,要求住宅酒店業主在該法令生效之日起一年內為每個住宅單元提供郵政服務核准的郵件容器。由於該條例於2006 年5 月20 日生效,業主必須在2007 年5 月20 日之前遵守。違反規定的租戶請願書信箱條例並相應減少租金。

租金委員會就業主遷入驅逐中租戶的老年人或殘疾人狀況舉行聽證會

在 DeLaura v. Beckett (2006) 一案中,Cal。應用程式. 4th(編號:A109948,第一區),上訴法院認為,對於房東質疑租戶基於年齡或殘疾的受保護身份的主張,租賃委員會請願書是比法庭上的聲明性救濟行動更合適的程序。租金條例》第37.9(i) 條,業主搬入被驅逐。房東可以透過填寫房東營運和維護費用申請表 I 並勾選「其他」方塊來請求租金委員會做出此類決定,以確定租戶的受保護身分主張。或者,房東可以要求法院在非法拘留者驅逐程序中對房客的索賠做出裁決。

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艾利斯搬遷付款略有增加

根據《租金條例》第 37.9A(e)(3)(D) 條,艾利斯搬遷付款金額會因每年 3 月 1 日的通貨膨脹而增加。增幅是根據上一日曆年舊金山-奧克蘭-聖荷西地區所有城市消費者消費物價指數(CPI)中「主要住宅租金」支出類別的成長率計算的。由於該措施在 2004 年沒有增加,2005 年搬遷費仍然是每位租戶 4,500 美元,每單位上限為 13,500 美元,老年或殘疾租戶需額外支付 3,000 美元。該措施顯示2005 年淨增加了0.00076。另外為老年人或老年人額外支付3,002.28 美元。

上訴法院維持埃利斯向所有租戶支付的搬遷費

在 2006 年 2 月 21 日就 Pieri v. CCSF 案(上訴法院編號:A110571,高等法院案件編號:505059)作出的裁決中,上訴法院認為最近對《租金條例》的修訂將搬遷付款範圍擴大到所有根據《艾利斯法案》被驅逐的租戶均未違反《艾利斯法案》。因此,上訴法院推翻了初審法院關於擴大搬遷條例表面上無效的裁決。 《租金條例》第 37.9A(e)(3)(A) 和 (B) 條要求房東向每位租戶支付 4,500.00 美元,每個單位的最高支付額為 13,500.00 美元。根據第 37.9A(e)(3)(C) 條,每位老年或殘疾租戶還有權獲得 3,000.00 美元的額外付款。

法院駁回埃利斯驅逐中的搬遷“信仰要求”

《租金條例》第 37.9A(e)(4) 條要求根據《艾利斯法案》尋求驅逐租戶的房東應告知租戶其獲得搬遷付款的權利,並說明「房東認為應支付的付款金額」即信念要求。在 2006 年 1 月 31 日就 Johnson v. CCSF 案(上訴法院編號 A111355,高等法院案件編號 505273)作出的裁決中,上訴法院認為信念要求不允許地轉移了證明資格的負擔。搬遷費因此未被《艾利斯法案》授權和優先。因此,房東不再需要說明房東認為應支付給租戶的搬遷費金額。法院沒有單獨解決對需要向租戶支付的搬遷援助金額的質疑,該金額將在懸而未決的 Pierri v. CCSF 上訴中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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