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7.3 條 租金限制。
(a)已入住租戶的租金上漲限制。房東僅可依下述規定以及第37.3(d)款及第37.3(g)款的規定,對已入住租戶提高租金:
(1)年度租金增長。每年3月1日,租金委員會應公佈美國勞工部提供的過去12個月的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漲幅。已依第37.15條規定向租金委員會報告其出租房屋所需資訊的房東,有權每年提高租金,但漲幅不得超過租戶基本租金的60%。然而,年度租金漲幅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過7%。
(2)累積。房東如未按年度提高租金或其任何部分,則可將已累積的租金漲幅計入租金中,並可根據第37.15條的規定,在租戶後續的租金漲幅週年日收取該金額。房東如在1982年4月1日至1984年2月29日期間已累積了7%的年度租金漲幅(或租金漲幅)或其任何部分,則可將累積的租金漲幅計入租戶後續的租金漲幅週年日收取。
(3)資本改善、翻新、節能改造和再生能源改造。房東可根據資本改善、翻新、節能改造或可再生能源改造的成本提高租金,但前提是此類成本已根據下文第37.7條和第37.8B條的規定獲得認證;此外,如果房東已根據《現有建築規範》第5B章和第5C章的規定進行了抗震加固,則在任何十二(12)個月期間內,任何資本改善(包括但不限於抗震加固)的租金漲幅均不得超過租戶基本租金的10%,但須遵守委員會為防止房東遭受經濟困難並允許房東繼續保持其建築物處於良好、安全和衛生的狀態而製定的規則。房東可將超過此金額的任何經認證的租金漲幅累積起來,並在隨後的幾年中實施,但須遵守10%的限制。本小節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取代委員會關於限制基於資本改良(無論是單獨進行還是與根據現有建築規範第 5B 章和第 5C 章進行的抗震加固改良一起進行)的增加的任何規則或條例。
(4)水電費。房東可以根據上文第 37.2(q) 條規定的水電費上漲租金。
(5)水費:與用水過量相關的費用,以及因 2002 年 11 月選舉授權發行供水系統改善收益債券而導致的水費上漲所產生的水費帳單費用的 50% 轉嫁。
(A)超額用水相關費用。在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房東可以對超出舊金山水務局配額用水量的建築物收取不超過舊金山水務局所徵收的超額用水費(罰款)百分之五十的額外費用:
(i)房東向租戶提供書面證明,證明所有單元均已安裝以下設施:(1)永久安裝的節水裝置或低流量馬桶(每次沖水1.6加侖);(2)低流量淋浴噴頭,每分鐘流量不超過2.5加侖;(3)水龍頭起泡器(在現有水龍頭上安裝可行的情況下)。
(二)房東向租戶提供書面證明,證明該建築物目前不存在已知的管道漏水問題,並保證將來租戶報告的任何漏水問題都將得到及時維修;
(iii) 房東應提供租戶收取罰款期間的水費帳單副本。只有在條例生效日期[1991年4月20日]之後開始的服務期間產生的罰款才能轉嫁給租戶。如果罰款是由於分配費用未反映1991年3月1日之後發生的有記錄的入住情況變更而產生的,則房東必須在租戶提出書面請求後盡力申訴。基於罰款的租金增加應按房間比例分攤,前提是租賃關係在罰款產生期間持續存在。此類費用不得計入租戶的基本租金。如果任何計費週期內的罰款反映出用水量較上一個計費週期增加了25%或以上,且該增加並非由於入住率增加或其他已知用途所致,則房東不得基於該罰款收取任何額外費用,除非經持證水管工或水務部門檢查員檢查後未發現管道或其他洩漏。如果檢查確實發現洩漏,則在洩漏未修復期間,不得基於罰款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B) 因2002年11月選舉授權發行供水系統改善收益債券而導致的水費上漲,房東可將其中百分之五十 (50%) 的費用轉嫁給符合所有適用節水設備相關法律規定的單元。房東無需向委員會提交申請以獲得此類費用轉嫁的批准。此類費用轉嫁須遵守以下規定:
(i)受影響的租戶應依照本章第 37 條適用的租金上漲通知規定收到任何此類轉嫁的通知,包括但不限於第 37.3(b)(3) 條。
(二)租戶可以向委員會提出困難申請,並獲得全部或部分費用轉嫁方面的減免;
(三)如果租戶的困難申請獲得批准,則租戶的房東可以根據該租戶的困難情況,利用公共事業委員會的任何可用的低收入費率折扣計劃或類似的計劃來減少水費;
(iv)如果房東已根據第 37.8(e)(4) 條向董事會申請或獲得批准,以增加營運和維護費用,並且由於 2002 年 11 月 5 日選舉授權發行的任何水務收入債券導致的水費上漲而產生的相同水費增加額已計入比較年度的成本總額,則房東不得根據第 3.3(a) 條收取費用。
(v) 如果租戶聲稱房東徵收的水費收入債券轉嫁費用不符合第 37.3(a)(5)(B) 條的規定,則租戶可以根據第 37.8 條規定的程序申請舉行聽證會。在聽證會上,房東有責任證明作為費用增加依據的計算結果的準確性。任何租戶對該轉嫁費用提出異議的申請必須在轉嫁費用生效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vi)依本第 37.3(a)(5)(B) 條收到轉嫁通知或轉嫁的房客有權向房東索取適用的水費帳單副本。
(七)依本第 37.3(a)(5)(B) 條規定,每單位允許轉嫁的金額應以下列方式決定:
(1)舊金山公共事業委員會將確定因發行在 2002 年 11 月 5 日選舉中授權的水系統改善收益債券而導致的水費上漲所對應的每單位水收費(如有)。
(2) 第 37.3(a)(5)(B)(vii)(1) 條規定的費用應乘以每位使用者每張水費帳單的總用水量。所得結果即為水費帳單中因發行 2002 年 11 月 5 日選舉授權的供水系統改善收益債券而導致的水費上漲總額。此費用應在每位用戶的水費帳單上單獨列出。
(3) 根據第 37.3(a)(5)(B)(vii)(2) 條計算出的金額應除以二(因為允許 50% 的費用轉嫁),然後除以水費帳單涵蓋的單元總數(包括商業單位)。所得金額應除以水費帳單週期涵蓋的月份數(大多數帳單週期為兩個月),以確定該帳單涵蓋的每個月可轉嫁給每個住宅單位的水費金額。
(4)這些轉嫁費用可以按月收取。這些轉嫁費用不計入租戶的基本租金。每項轉嫁費用的金額可能每月有所不同,具體取決於根據第37.3(a)(5)(B)(vii)(1)至(3)條計算的金額。
(viii)委員會可根據需要修改其規則和條例,以實施本第 37.3(a)(5)(B) 條。
(6)財產稅。
(A) 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房東可以根據 11 月間選民批准的舊金山市和縣償還一般義務債券而導致的房東財產稅變化 100% 轉嫁而徵收增加稅1996年1月1日和1998年11月30日; 2002 年 11 月 14 日後選民批准的舊金山市縣一般義務債券償還所導致的房東財產稅變動的 50% 轉嫁; 2006 年 11 月 1 日後選民批准的舊金山聯合學區或舊金山社區學院區一般義務債券的償還所導致的房東財產稅變化的 50% 轉嫁。 「合格債券」;但是,2000 年 12 月 20 日之後批准的一般義務債券只有在傳遞過程被披露並獲得選民批准的情況下才有資格成為合格債券。舊金山市和縣、舊金山聯合學區和舊金山社區學院區統稱為「發行實體」。
為了轉嫁因償還合格債券而產生的財產稅變化,房東應根據自每次租賃開始或 2005 年(以較晚者為準)以來因償還合格債券而增加的財產稅稅率增加的金額來計算上述變化(「基準年」),如(a)(6)(B) 小節所述。
(B) 審計長首先確定各發行實體的一般義務債券所佔房產稅率的百分比(如有)(「一般義務債券係數」),並以此作為各納稅年度的參考。單一租戶的轉嫁率(「租戶轉嫁率」)應基於以下兩項計算:一是本年度一般義務債券係數自租戶基準年以來的增幅;二是該增幅(如有)中歸因於合格債券的程度,該程度以合格債券的償債額佔發行實體一般義務債券總償債額的比例來衡量。然後,將所得數值折現,以反映第 (A) 款規定的每項合格債券的具體轉嫁百分比。審計長應編制並每年更新一份表格,以幫助房東和租戶計算租戶轉嫁率。財務主管解釋和管理此計算的權力應作寬泛解釋,以促進本款(a)(6)的目的。
(C) 為計算房東在任何特定年份可轉嫁給租戶的增加房產稅金額,房東應將適用納稅年度11月1日的淨應稅價值總額除以該房產(包括商業單元)的單元總數;並將所得結果乘以適用的租戶轉嫁率。最終結果即為該納稅年度特定房產因償還合格債券而產生的增加房產稅金額,房東可將該金額轉嫁給租戶。
(D)根據第(a)(6)(C)款計算出的美元金額應除以根據第(a)(6)(E)(i)款可適用的轉嫁總月數,以確定該納稅年度償還一般義務債券的每月單位成本。
(E)房東可以根據本款(a)(6)(E)的規定,將根據(a)(6)(A)-(D)款計算出的美元金額轉給特定房產中的每個單位。
(i)所有轉嫁稅款的適用期限應與轉嫁稅款計算中使用的房產稅單所涵蓋的月份數相同,且計算不得基於轉嫁稅款徵收年份之前三年以上的稅單。
(ii) 房東應依照本章第37條適用的租金上漲通知條款(包括但不限於第37.3(b)(3)條)的規定,向受影響的租戶發出租金轉嫁通知。租金轉嫁可在日曆年內的任何時間徵收,但房東應在每位租戶入住該物業的周年日發出租金轉嫁生效通知。租金轉嫁不計入租戶的基本租金。根據第(a)(6)款徵收的每項租金轉嫁金額可能逐年變化,具體金額由主計長計算。房東僅可就特定納稅年度11月1日居住在該特定物業的租戶徵收本第(a)(6)款所述的租金轉嫁。如果房東已根據第 37.8(e)(4) 條申請或獲得董事會批准,增加租金以支付增加的營運和維護費用,並且由於償還一般義務債券而導致的相同房產稅增加已計入比較年度的成本總額,則房東不得根據本款 (a)(6) 強制收取轉嫁費用。
(F) 根據本款(a)(6)獲得轉嫁補貼的租戶可以向委員會提交經濟困難申請,委員會可以批准該租戶獲得全部或部分轉嫁補貼減免。經濟困難申請的標準和程序應依照第37.7(h)-(i)條的規定執行。
(G) 委員會應提供一份表格,說明如何計算轉嫁費用。房東必須在依本款(a)(6)規定向租戶送達轉嫁費用通知之日或之前,向租戶提供一份已填妥的表格副本。房東除應依第37.3(b)條規定向租戶提供租金上漲通知外,還應向租戶提供已填妥的表格。如果租戶聲稱房東收取的費用超過了本款(a)(6)規定的限額,則租戶可以根據第37.8條規定的程序申請舉行聽證會。在聽證會上,房東有責任證明作為漲價依據的計算結果的準確性。任何租戶對轉嫁費用提出異議的申請,必須在轉嫁費用生效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H)董事會和財務主管可根據需要修改其規則和條例,以實施本款(a)(6)。
(7)RAP 貸款。房東可以因首席行政官在 1977 年 7 月 1 日或之後根據《舊金山行政法典》第 32 章指定的區域內攤銷 RAP 貸款而提高租金。
(8)額外漲幅。房東如欲提高租金,超過上述允許的漲幅,應依本章第37.8條的規定申請租金仲裁聽證會。
(9)房東可以提高租金,以收回因治理《舊金山衛生法典》第 11 條或第 26 條所定義的鉛危害而產生的費用。此類租金上漲可以基於營運和維護費用的變化,或基於資本改善支出,只要作為租金上漲依據的費用是治理或消除《舊金山衛生法典》第 11 條或第 26 條所定義的鉛危害工作的實質性部分,並且進一步規定,此類費用已根據第 37.8(e)(4)(A) 條的下文獲得批准並根據第7 條的資本規定增加。
依本條第37.3(a)(9)款授權的租金上漲,在任何十二(12)個月期間內,包括營運和維護費用以及資本改良在內的租金總漲幅不得超過10%。如果因鉛污染治理和減排工作的成本導致允許的租金上漲超過10%,行政法官應將超出部分的一部分用於已批准的鉛污染治理運營和維護費用,剩餘部分(如有)用於經認證的資本改良,但漲幅不得超過10%。房東可以累計超過此金額的任何已批准或經認證的漲幅,但不得超過10%的上限。
(10)由租戶租金援助受益人居住的單位:
(A)如果租戶應承擔的基本租金份額並非按租戶收入的固定百分比計算(例如在住房選擇券計劃和高於公平市場租金租賃計劃中),或者如果租戶正在接受HOPWA租金補貼計劃的援助,則:
(i)如果基本租金等於或大於支付標準,則第 37.3(a)(1) 和 (2) 條規定的租金增長限制適用於整個基本租金,並且第 37.8 和 37.8A 條規定的增長仲裁程序適用。
(ii)如果基本租金低於支付標準,則本章的租金增長限制不適用;但是,任何導致基本租金等於或高於支付標準的租金增長,均不得導致新的基本租金超過支付標準加上第 37.3(a)(1) 條允許的增長。
(B) 如果租戶應承擔的基本租金份額是按租戶收入的固定百分比計算的(例如在第八條住房補貼計劃中),則第37.3(a)(1)和(2)條規定的租金上漲限制不適用。在這種情況下,租金調整應僅根據租戶租金援助計劃的要求進行。
(11)其他居住者。
(A) 除第 37.3(a)(11)(B) 條另有規定外,房東不得僅因租戶在現有租賃關係中增加居住者(包括但不限於新生兒或《住房法》第 401 條所定義的家庭成員)而提高租金。即使租賃協議或租約中明確允許因增加居住者而提高租金,本款 (A) 規定的租金上漲禁令仍然適用。
(B)房東可根據第 37.3(a)(8) 條向委員會申請提高租金,以支付根據第 37.9(a)(2)(C) 條授權增加的居住者的相關費用。
(C)根據《科斯塔-霍金斯租賃住房法》(加州民法典第 1950 條及後續條款,可不時修訂)允許的租金上漲,不受本第 37.3(a)(11) 條的禁止或限制。
(b)租戶租金上漲通知。房東在向租戶發出租金上漲的法律通知之日或之前,應以書面形式告知租戶以下事項:
(1)租金上漲部分中,哪一部分反映了年度上漲,和/或已存入的金額(如有)?
(2)租金上漲中哪一部分反映了營運和維護費用增加、類似單元的租金上漲,以及/或根據第 37.7 條認證的資本改善、翻新、節能改造或再生能源改造的成本?任何因營運和維護成本增加而認證的租金上漲不得超過百分之七。
(3)租金上漲的哪一部分反映了以下費用的轉嫁:燃氣和電力費用;或因2002年11月選舉授權發行水務收入債券而導致的水費上漲,如第37.3(a)(5)(B)條所述,該等費用及其計算方法應以書面形式在委員會提供的表格上解釋;或根據第37.3(a)(6)條規定轉嫁的一般義務債券措施成本,該等費用應以書面形式在委員會提供的表格上進行解釋,如第37.3(a)(6)(E)條所述;
(4)租金上漲的哪一部分反映了上文第 37.3(a)(7) 節所述的 RAP 貸款的攤銷。
(5)不符合規定的租金上漲。任何不符合本節規定的租金上漲均屬無效。
(6)對於租戶租金援助計劃的受益人所居住的租賃單元,除租戶租金援助計劃要求的任何通知外,還應遵守本款(b)的通知要求。
(c)轉租人初始租金限制。承租人轉租其出租單位時,轉租人首次入住時收取的租金不得高於其目前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
(d) 《科斯塔-霍金斯租賃住房法》(《民法典》第1954.50條及後續條款)。根據《科斯塔-霍金斯租賃住房法》(《民法典》第1954.50條及後續條款),且無論第37章是否另有規定:
(1)業主有權為可單獨轉讓的地塊確定初始租金和所有後續租金。
(A) 住宅房地產的所有人可以為其可獨立於任何其他住宅單元所有權轉讓的住宅或單元,或根據《加州商業和職業法典》第11004.5條(b)、(d)或(f)款規定可分割的住宅單元權益,設定初始租金和所有後續租金。依本款(d)(1)(A)規定,所有人設定後續租金的權利不適用於符合下列任一情形的住宅或單位:
(i)該單元是公寓住宅或單元,且尚未由分割者單獨出售給善意有償購買者;但如果所有其他公寓住宅或單元均已由分割者單獨出售給善意有償購買者,且分割者在分割發生後至少一年內將剩餘的未售公寓住宅或單元作為其主要住所,則第(d)(1)(A)住宅單元適用於單一未售出的公寓住宅或單元作為其主要住所,則第(d)(1)(A)住宅單元適用於單一未售出的公寓住宅或單元作為其主要住所,則第(d)(1)(A)住宅單元適用於單一未售出的公寓住宅或單元作為其主要住所,則第(d)(1)(A)住宅單元適用於單一未售出的公寓住宅或單元作為其主要住所,則第(d)(1)(A)住宅單元適用於單一未售出的公寓住宅或單元作為其主要住所,則第(d)(1)(A)住宅單元適用於單一未售出的公寓住宅或單元作為其主要住所,則第(d)(1)(A)住宅單元適用於單一未售出的公寓或住宅單元作為其未售出的公寓單元。
(二)前次租約已由業主根據加州民法典第 1946.1 條發出通知終止,或已根據加州民法典第 827 條發出通知,因租賃條款變更而終止:在這種情況下,第 37 章的租金上漲限制規定應繼續適用於該住宅或單元的新租賃期限。
(B)如果第 37.3(d)(1)(A) 款規定的住宅或單元的初始或後續租金在 1995 年 1 月 1 日受第 37 章的規定控制,則適用下列規定:
(i)1995 年 12 月 31 日生效的租賃關係仍受本章第 37 章租金管制條款的約束,業主不得另行確定該租賃關係的後續租金。
(二)自1999年1月1日起,業主可以為該日或之後建立的任何租賃關係確定初始租金和所有後續租金。
1996 年 1 月 1 日。
(B)業主根據第 37.3(d)(1) 款確定後續租金的權利不適用於存在嚴重健康、安全、消防或建築規範違規行為的住宅或單元,但因災害造成的違規行為除外。如果該住宅或單位已被相應的政府機構開立罰單,且在空置前六個月或更長時間內仍未消除違規行為,則業主無權根據該條款確定後續租金。
(C)業主根據第 37.3(d)(1) 款確定後續租金的權利不適用於根據第 37.2(r)(4)(D) 款規定的法規條款創建的住宅單元,或利用第 37.2(r)(4)(D) 款規定的法規條款創建的住宅單元。
(2)轉租或轉讓時決定初始租金的條件。除本第37.3(d)(2)款另有規定外,本款或舊金山市及縣的任何其他法律規定均不得解釋為排除在租賃協議或租約中明確規定在租賃單元被轉租時適用的租金;本款任何規定均不得解釋為損害1996年1月1日之前訂立的合同的義務,但須遵守以下規定:
(A) 如果根據與業主簽訂的租賃協議佔有該住宅或單元的原居住者不再長期居住於此,業主可以根據本條規定,將租金提高至1996年1月1日之前未居住在該住宅或單元的合法轉租人或受讓人。但是,在以下情況下,不得提高租金:
(i)相關政府機構的檢查報告指出,該住宅或單位存在嚴重的健康、安全、消防或建築規範違規行為,如《加州健康與安全法典》第 17920.3 條所定義,但不包括因災害造成的違規行為;並且,
(二)該通知書的簽發日期至少早於職缺日期 60 天;並且,
(三)原租戶搬離時,被指控的違規行為並未消除,且持續60天或更長時間仍未消除。但是,發出傳票的相應政府機構可以延長60天的期限。
(B) 本款不適用於房屋或單元的部分居住者變更,前提是:根據上文(37.3(d)(2))規定的與業主達成的協議,房屋的一名或多名居住者仍合法佔有該房屋或單元;或者,在1996年1月1日之前居住在該房屋或單元的合法轉租人或受讓人或受讓人房屋或單位仍有該房屋或單位的合法轉租本款37.3(d)(2)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擴大或縮減業主拒絕同意轉租或轉讓的權利。
(C)業主接受租金不構成對禁止轉租或轉讓契約的放棄或妨礙執行,也不構成對業主確定初始租金的權利的放棄,除非業主已收到作為協議一方的租戶的書面通知,並在此後接受了租金。
(3)終止或不續簽與政府機關簽訂的限制租金的合約或已登記協議。業主終止或不續約與政府機關簽訂的、對符合資格的租戶設定租金限制的合約或已登記協議的,應遵守以下規定:
(A)合約或已登記協議的受益租戶應至少提前 90 天收到終止生效日期的書面通知,並且在收到終止或不續約通知後的 90 天內,租戶無需支付超過根據該合約或已登記協議計算的租戶應支付的租金份額。
(B)自合約或協議終止或不續約之日起三年內,業主無權設定初始租金。
(C)在三年期間內,在該空置的住宅或單元中建立的任何新租賃的租金,應與終止或不續約的合約或已登記的協議的租金相同,加上根據本第 37 章在終止/不續約日期之後授權的任何增加。
(D)第 37.3(d)(3)(B) 和 (C) 款的規定不適用於 2000 年 1 月 1 日之後根據業主與政府機構簽訂的合約或已登記的協議建立的任何 12個月或更長時間的新租賃,該合約或協議規定了對合格租戶的租金限制,除非該住宅或單元之前的空置是根據與政府機構簽訂的未續簽或已取消的合約或已登記的協議,該合約或協議規定了對合格租戶的租金限制。
(4)第 37.3(d)款不影響舊金山市和縣對驅逐的依據或理由進行監管或監督的權力。
(5)本第 37.3(d) 款旨在與《科斯塔-霍金斯租賃住房法》(民法典第 1954.50 條及後續條款)保持一致,並應按照該法進行解釋。
(e)延遲維護對鉛污染治理技術傳遞的影響。
(1) 當鉛危害依照舊金山衛生法典第11條或第26條的規定進行治理或消除,或違反州或地方住房和/或健康與安全法律時,應推定鉛危害是由現任或前任房東未按本章規定進行維護造成的。如果房東未能推翻該推定,則相關費用不得作為資本改善或營運維護費用轉嫁給租戶。如果房東推翻了該推定,則根據本章規定的標準,房東有權要求提高租金。
(2) 為評估因鉛污染治理工程而提出的租金上漲申請,如果合理房東在當時情況下會定期進行必要的維護工作,以確保房屋不違反加州民法典第1941條和舊金山市政法典規定的住房安全和宜居標準,則維護工作可以延期。為了成功援引延期維護抗辯,租戶必須證明,如果維護工作能夠更及時地進行,目前所需的維修或治理程度將會降低。
(f)科斯塔-霍金斯空置房屋控制。如果房東根據下文第(1)、(2)或(3)款的規定終止了先前的租賃關係,則自終止之日起五年內,後續租賃的初始基本租金不得高於先前租賃關係終止時有效的合法租金,再加上本章第37條規定的任何年度租金增長。本第37.3(f)條旨在與《加州民法典》第1954.53(a)(1)(A)-(B)條保持一致。
(1)如果先前的租賃關係已根據加州民法典第1946.1條發出終止租賃通知而終止,且該通知列明了根據本法典第37.9(a)(8)、(9)、(10)、(11)、(14)或(17)條房屋佔有權的理由,則根據第37.9(a)後續租賃單位的
(2) 如果先前的租賃關係因租賃條款變更而終止,且該變更已根據《加州民法典》第 827 條發出通知(但法律允許的租金變更除外),則房東應在根據《加州民法典》第 827 條發出租賃條款變更終止通知後的 10 天內,以書面形式告知租戶的租戶在支付給租戶的租金通知
(3)房東終止或未續約與政府機關簽訂的、對符合資格的房客設定租金限制的合約或已登記協議。當房東終止以租戶為基礎的租金援助計劃時,房東應在向租戶發出計劃終止通知後10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委員會,告知租戶在收到通知時每月支付的租金以及該計劃代表租戶支付給房東的每月租金,並將該通知副本提供給租戶。
(g)新建和重大改造。
(1) 第 276-79 號法令(1979 年 6 月 13 日)生效後新建並首次收到佔用證書的住宅或單元的業主,或經租賃委員會證明已接受過佔用證書的住宅或單元的業主實質性修復,可以確定該住宅或單元的初始和所有後續租金率,除非以下任何情況適用:
(A) 若租金限制適用於第 37.3(d) 或 37.3(f) 條規定的住宅或單元,
(B) 若住宅或單元是第 37.9A(b) 條規定的替換單元,
(C) 依據第 37.2(r)(4)(D) 條對某些類別的單位的規定,
(D) 依本市依據《行政法》第 56 章簽訂的開發協議的規定。
(E) 監事會承認,至少在2024 年11 月5 日之前,《加州民法典》第1954.52(a)(1)-(2) 條禁止市政府更新本小節中指定的1979 年6 月13 日新施工日期( g)(1)。如果州法律在這方面被修訂或廢除,則上述新施工日期應立即停止適用,並應根據本 (g)(1)(E) 小節透過法律實施進行更新,以反映新施工日期州法律可能允許,直至1994 年6 月13 日(包括1994 年6 月13 日)。豁免適用,並且透過本節(g)(1)(E) 的實施,一個單位受到第37 章租金上漲限制的約束,則初始基本租金應為截至該日適用的合法租金的覆蓋範圍。如果截至承保日期沒有有效租金,則初始基本租金應為該日期之後有效的第一個合法租金。
[經第442-79號法令修訂,自1979年8月31日起生效;第136-80號法令修訂,自1980年4月10日起生效;第358-80號法令修訂,自1980年8月24日起生效;第77-82號法令修訂,自1982年4月1日起生效;第268-82號法令修訂,自1982年7月10日起生效;第438-83號法令修訂,自1983年10月2日起生效;經第20-84號法令廢止並由第37.3A條取代,自1984年2月18日起生效;經第338-87號法令重新編號,自1987年9月13日起生效;經第338-87號法令修訂,自1987年9月13日起生效。第102-91號法令,自1991年4月20日起生效;第127-91號法令,自1991年5月2日起生效;經第961-92號決議修訂,自1992年12月8日起生效;經第405-96號法令修訂,自1996年11月21日起生效;第179-98號法令,自1998年6月28日起生效;第250-98號法令,自1998年8月30日起生效;第347-99號法令,自20 00年1月29日起生效;第116-00號法令,自2000年7月2日起生效;經H提案修訂,自2000年12月21日起生效;第02-03號法令,自2003年2月21日起生效;第10 7-03號法令,自2003年6月22日起生效;第99-04號法令,自2004年7月5日起生效;第252-06號法令,自2006年11月10日起生效;第171-15號法令,自20 15年11月9日起生效;第119.16號法令,自2016年7月31日起生效;第250-19號法令,自2019年12月7日起生效;第296-19號法令,自2020年1月20日起生效;第265-20號法令,自2021年1月18日起生效,並於2022年7月1日開始實施;第172-22號法令,自2022年9月4日起生效;第210-22號法令,自2022年111月28日起生效;第91-23號法令,自2023年6月26日起生效;第195-23號法令,自2023年10月16日起生效;第64-24號法令,自2024年4月28日起生效;第92 -24號法令,自2024年6月10日起生效,並於2024年7月1日開始實施;第248-24號法令,自2024年11月24日起生效;第3-26號法令,自2026年2月9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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