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秒。 37.2 -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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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2 節 定義。

(a)基本租金。

(1)租戶首次入住時應支付的租金,加上本章允許和規定的任何租金上漲;但前提是,

(A)基本租金不包括依第 37.7 條規定增加的租金。

(B)基本租金不應包括根據第 37.2(q) 條、第 37.3(a)(5)(B) 條和第 37.3(a)(6) 條規定支付的公用事業轉嫁款項、水務收入債券轉嫁款項或一般義務債券轉嫁款項。

(C)對於1977年7月1日或之後指定區域內的RAP租賃單位的租戶,基本租金應為根據《舊金山行政法規》第32.73-1條確定的租金。因首席行政官在1977年7月1日或之後指定區域內償還RAP貸款而導致的租金上漲不應計入基本租金。

(D)好撒瑪利亞人身分。自2011年2月8日起,當房東和新租戶以書面形式達成協議,允許租戶在發生火災、地震、山體滑坡或類似緊急情況後臨時入住新住所時,即構成好撒瑪利亞人入住身分。此緊急情況導致租戶原住所無法正常使用,且協議中包含在指定期限內(最長十二 (12) 個月)降低新住所租金的條款(「原好撒瑪利亞人身分期限」)。 「降低後的租金」是指租戶在緊急情況發生時原住所的基本租金,或在此基礎上增加不超過百分之十 (10%) 的金額。但如果原住所的所有者與新住所的所有者相同,則「降低後的租金」是指租戶在緊急情況發生時原住所的租金。要符合「好撒瑪利亞人」身份,本款所指的書面協議必須包含一項聲明,表明該協議具有臨時性質,必須提及本款,並且必須聲明租戶已按照下文第(三)款的規定被從其之前的單元中驅逐。

(i)房東與房客可以書面約定,將減租期延長至原「好撒瑪利亞人身分期」之後,總延長期最長可達二十四(24)個月,從「好撒瑪利亞人身分期」開始到結束(「延長好撒瑪利亞人身分期」)。

(二)租戶以好撒瑪利亞人身分接受入住,並不放棄根據第 37 章或其他法律來源,因租戶之前的住所緊急騰空而可能享有的任何補償權或返回其之前住所的權利。

(三) 只有在下列官員或其指定人員發出書面證明後,租戶方可使用「好撒瑪利亞人身分」。證明需證明,由於火災、地震、山體滑坡或類似緊急情況,租戶原居住單元因公共衛生安全及居住條件惡劣而無法或不應繼續居住,直至該單元得到妥善修繕:市長;消防局長;房屋檢查局局長;公共衛生局局長;或法律授權的其他官員。租金委員會應提供一份表格,供上述官員用於此目的。

(iv) 對於「好撒瑪利亞人」住房,租戶的租金上漲週年日應為租賃開始之日;首次年度允許漲租應在周年日後至少一年生效,但如果超過一年才生效,則應設定新的周年日,用於後續租金上漲。根據第37.3(a)(1)條計算「好撒瑪利亞人」住房期間年度允許漲租的基準租金,應為「好撒瑪利亞人」住房開始之日生效的優惠租金。

(v) 房東可在原「好撒瑪利亞人身分期」及任何延長的「好撒瑪利亞人身分期」屆滿後60天內,根據第37.9(a)(16)條發出終止租約通知。或者,如果「好撒瑪利亞人身分期」及任何延長的「好撒瑪利亞人身分期」屆滿後,「好撒瑪利亞人身分期」及任何延長的「好撒瑪利亞人身分期」屆滿後,房東可在60天內向租戶發出租金上漲的法律通知,並將租戶的租金從臨時降低的租金提高到先前約定的該單位的初始基本租金。

(六)租金委員會應提供一份表格,解釋租戶以好撒瑪利亞人身分臨時居住的性質,並描述第 37.2(a)(1)(D)(v) 條的其他規定。

好心房東應在好心租約開始前向房客提供此揭露表格。但是,如果房東未能向房客提供此披露表格:

(2)自1998年8月30日起,已獲得某些租戶租金援助或專案租金援助的租戶,其租賃單位的基本租金如下:

(A)關於租戶租金援助:

(i)對於截至 1998 年 8 月 30 日根據一項未將租戶基本租金份額確定為租戶收入固定百分比的計劃(例如住房選擇券計劃或超額公平市場租金租賃計劃)獲得租戶租金援助的任何租戶,並且此後繼續獲得此類租戶租金援助,則該租戶所居住的每個單元的初始基本租金應為舊金山住房管理局或人類服務1989198098 月 899898 月 89989398 月 8998 月 8998 月 89998 月日之前立即簽訂的經修訂的住房援助付款合約(「HAP 合約」)中應付的租金(「HAP 合約租金」)。

(二)對於任何根據一項未將租戶的基本租金份額確定為租戶收入固定百分比的計劃(例如住房選擇券計劃或超額公平市場租金租賃計劃)獲得租戶租金援助的租戶,如果該租戶在 1998 年 8 月 30 日之後開始入住租賃單元,則該租戶所居住的每個單元的初始租金應為該租戶開始入住該基金日生效。

(三)對於截至 2016 年 5 月 17 日根據 HOPWA 租金補貼計劃獲得租金援助,並且此後繼續根據 HOPWA 租金補貼計劃獲得此類援助的任何租戶,該租戶佔用的每個單元的初始基本租金應為截至 2016 年 5 月 17 日生效的 HAP 合同租金。

(四)對於根據 HOPWA 租金補貼計劃獲得租金援助且於 2016 年 5 月 17 日之後開始入住租賃單元的任何租戶,該租戶所居住的每個單元的初始基本租金應為該租戶開始入住該單元之日生效的 HAP 合約租金。

(五)對於任何租戶,無論出於何種原因,其租戶租金援助在 1998 年 8 月 30 日之後終止或到期,則該租戶的每套住房的基本租金在終止或到期後應為該住房在租戶租金援助終止或到期之前生效的 HAP 合約租金。

(B)對於任何租戶,如果根據 1937 年美國住房法第 8 條(42 USC §1437f,經修訂)簽訂的項目型住房援助計劃 (HAP) 合同因任何原因到期或終止,則該租戶在到期或終止後,每套住房的基本租金應為在項目型住房援助計劃 (HAP) 合同到期或終止後,每套住房的基本租金應為在項目型住房援助計劃 (HAP) 的租金或該合同到期。

(C)對於任何在由美國住房和城市發展部(“HUD”)擔保的任何抵押貸款提前償還或到期時佔用單元的租戶,包括但不限於根據《國家住房法》(12 USC §1715z-1)第 221(d)(3)、221(d)(4) 和 236 條提供的抵押貸款,此類租金應立即償還該單位的租金,236 條在每個基本貸款,該單位在每個基本貸款單元USC 1715z-1(f) 或後續立法中描述),該租金不包括在抵押貸款提前償還或到期之前歸屬於該單元的「利息減免付款」。

(b)委員會。住宅租金穩定和仲裁委員會。

(c)資本改良。指那些實質增加房產價值、顯著延長其使用壽命或使其適應新用途的改良,並且可以在建築物改良的使用壽命內攤銷。

(d)CPI。美國勞工部發布的舊金山-奧克蘭都會區所有城市消費者的消費物價指數。

(e)節能改造。根據《舊金山住房法典》第 12 章的要求進行的工程。

(f)行政法官。由委員會指定的人員,負責仲裁和調解租金上漲糾紛,並履行本第 37 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g)住房服務。房東提供的與租賃單位的使用或居住相關的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根據第 37.10B條規定,不受房東騷擾而安靜地享用房屋;維修;更換;維護;粉刷;照明;供暖;供水;電梯服務;洗衣設施和使用權;清潔服務;垃圾清運;家具;電話;停車位;協議賦予租戶的權利,包括特定居住人數的權利(無論明示或默示),以及協議是否禁止轉租和/或轉讓;以及任何其他福利、特權或設施。

(h)房東。指在舊金山市和縣內,收取或有權收取任何住宅出租單位或其一部分的使用和占用租金的所有者、出租人、轉租人,以及上述任何人的代理人、代表或繼承人。

(i)成員。住宅租金穩定和仲裁委員會成員。

(j)超額市場租金租賃計劃。一項常規的認證租賃計劃,其中基本租金加上由美國住房和城市發展部 (HUD) 確定的公用事業補貼,超過了 HUD 確定的特定單位大小的公平市場租金限制。

(k)支付標準。指舊金山住房管理局確定的金額,用於確定舊金山住房管理局根據住房選擇券計劃(24 CFR 第 982 部分)代表租戶支付的援助金額。 「支付標準」一詞也指用於確定人類服務機構根據 HOPWA 租金補貼計劃(24 CFR 第 574 部分)支付的援助金額的租金標準。

(l)Rap.住宅改造貸款計畫(舊金山行政法規第 32 章)。

(m)RAP 出租單位。根據《舊金山行政法規》第 32 章規定,可獲得 RAP 貸款的住宅單位。

(n)房地產部門。舊金山市及縣的一個市政部門。

(o)修復工程。房東為遵守州或地方法律,或為修復火災、地震或其他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害,對出租單元或包含出租單元的建築物的公共區域進行的任何修復或維修工程。

(p)租金。出租人因出租房屋的使用或占用,或因轉讓出租房屋的租賃權而要求或收到的對價,包括任何獎金、福利或酬金,包括但不限於停車費、家具費、餐飲費、任何種類的住房服務費或轉租費。

(q)租金上漲。根據上文(p)項的定義,任何額外收取或支付的租金,或住房服務減少而未相應減少收取或支付的租金;但根據本章第37條規定轉嫁的下列成本增加不構成租金上漲:(1)房東一直支付租戶的公用事業費用,且這些公用事業費用增加;(2)房東根據第37.3(a)(6)條規定,將因一般義務債券而導致的房東財產稅變化轉嫁給租戶;以及(3)房東根據第37.3(a)(5)(B)條規定,將因2002年11月5日選舉授權發行的水費收入債券而導致的水費上漲轉嫁給租戶。

(r)出租單位。本市所有住宅單元,連同土地和附屬建築物,以及與使用或居住相關的所有住房服務、特權、家具和設施,包括車庫和停車設施。

根據第37.9(a)條的規定,房東不得無正當理由將與房屋單元使用或居住相關的車庫設施、停車設施、車道、儲藏空間、洗衣房、露台、庭院或花園,以及單間出租酒店(SRO)內的廚房設施或大堂等與房屋單元使用或居住相關的設施從租賃合同中移除。即使根據第37.9(a)條的規定允許,任何房屋服務的移除、大幅減少或取消,均應透過相應的租金減免來抵銷。房東或房客均可向租金委員會提交申請,以確定租金減免的金額。此外,租戶也可以根據第207(c)(4)(C)(iii)款規定的程序,向租金委員會申請裁定,擬根據規劃法第207(c)(4)條建造的附屬住宅單元是否會移除、大幅減少或取消房屋服務。頒發附屬住宅單元建造許可證本身並不構成切斷住房服務的正當理由。

儘管有前款規定,但房東可以暫時中斷該款所列的一項或多項住房服務,以便進行建築規範第 34B 章「木結構建築的強制性抗震改造」(「強制性抗震改造」)要求的抗震工程,但須滿足以下條件:(1) 房東已按照行政法規第 65A.2 條的規定暫時發出中斷通知書(2) 房東住房服務的中斷時間僅限於完成強制性抗震工程所需的最短時間,且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過建築規範第 106A.4.4 條表 B 規定的期限;以及 (4) 強制性抗震工程完成後,暫時中斷的住房服務將立即完全恢復。對於因建築規範第 34B 章規定的強制性抗震工程而暫時中斷的一項或多項指定住房服務,租戶無權獲得租金減免,但租戶有權獲得行政法規第 65A 章規定的補償或替代住房服務。

「出租單位」一詞不應包括:

(1)旅館、汽車旅館、客棧、旅遊旅館、出租房屋和寄宿房屋中的住宿,但前提是,當租戶連續佔用住宿三十二(32)天或以上時,該住宿即成為受本章規定的租賃單元;此外,任何房東不得提起收回該單元佔有權的訴訟,以規避該單元受本章規定的約束。根據第37.9(a)條規定不允許的目的而進行的驅逐,應視為為規避該單元受本章規定的約束而提起的收回佔有權的訴訟;

(2)由大多數居民擁有、居住和控制的非營利合作社的住宅單元,或由大多數居民為董事會管理的非營利公益公司完全擁有的住宅單元,且公司章程規定租金上漲須經大多數居民批准;

(3)任何醫院、修道院、寺院、長期護理機構、精神病院、住宅護理機構或老年人日間保健機構的住房,必須按照加州健康與安全第 3.2 章和第 3.3 章的規定,獲得加州社會服務部頒發的許可證而運營;或者高等教育機構、高中或小學擁有和經營的宿舍;

(4)除第(A)款至第(D)款另有規定外,租金受任何政府單位、機構或當局控製或監管的住宅單元,但由美國住房和城市發展部承保的非補貼和/或非援助單元除外;但根據現有建築規範第5B章和第5C章進行抗震加固的非鋼筋磚石建築中的單元,在租金條例不與抗震加固債券計劃或該計劃的貸款協議或根據該計劃頒布的任何法規相衝突的範圍內,仍應受租金條例的約束;

(A)就第 37.2 條、第 37.3(a)(10)(A) 條、第 37.4 條、第 37.5 條、第 37.6 條、第 37.9 條、第 37.9A 條、第 37.10A 條、第 37.11A 條以及僅適用於第71A 條、第 37.11A 條以及僅適用於第7.A 37.3(a)(10)(A) 條規定的第 37.8 條和第 37.8A 條的仲裁條款而言,「出租單元」一詞應包括由租戶租金援助計劃的受益人居住的單元,但該租戶租金援助計劃並未將租戶的基本租金份額確定為租戶收入的固定援助百分比,例如住房選擇券計劃和租賃

(B)就第 37.2、37.3(a)(10)(B)、37.4、37.5、37.6、37.9、37.9A、37.10A、37.11A 和 37.13 條而言,「出租單位」一詞應包括租戶的租金條證計劃;

(C)「出租單元」一詞應包括建築物內的單元,這些單元根據《美國國內稅收法典》第42條(26 USC 第42條)規定的聯邦低收入住房稅收抵免計劃(「LIHTC」)預留或獲得稅收抵免,和/或根據《美國國內稅收法典》第142(d)條(26 USC第142(d)條)(「債券」)分配或獲得免稅多戶住宅收益債券,並且在適用的LIHTC監管協議和/或債券監管協議登記時,這些單元已經由租戶佔用並受本第37章的約束,具體如下:

(i) 如果租戶入住該單位的時間早於適用的低收入住房稅收抵免 (LIHTC) 監管協議和/或債券監管協議的登記日期,則只要在登記時居住在該單元的任何租戶仍然永久居住在該單元內,則第 (C) 款即適用於該單元。如果適用的監理協議是在 2018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登記的,則自委員會文件編號 230770 中條例生效之日起,基準租金應等於登記之日生效的租金加上根據第 37.3(a)(1)-(2) 條可能允許的任何年度租金增長。

(ii) 符合第 (C)(i) 款所述單元的租戶有權隨時選擇一次性退出第 (C) 款的規定,從而使該單元今後受適用的低收入住房稅收抵免 (LIHTC) 和/或債券監管協議中規定的租金管制和使用限制的約束。選擇退出時居住在該單位內的所有租戶必須以書面同意退出,該書面同意書需由租金委員會準備,並告知租戶第 (C) 款的要求以及退出決定不可撤回。一旦某個單元選擇退出,第 (C) 款將不再適用於該單元,並且該單元將在適用監管協議的剩餘期限內免受第 37 章的約束。

(三)對於受低收入住房稅收抵免和/或債券監管協議約束的租戶居住單元,本例外規定並不影響第 37.2(r)(4) 條的適用,如果租金受到舊金山市和縣、社區投資和基礎設施辦公室、舊金山市和縣住房管理局、加利福尼亞州住房和社區發展或美國住房和城市發展部施加的任何使用限制的控製或監管。

(iv)本款 37.2(r)(4)(C) 的任何內容均不阻止房東根據第 37.3(g) 條進行實質改造,尋求租金管制豁免。

(D)「出租單元」一詞應包括:(i) 根據《規劃法》第207(c)(4)條建造的附屬住宅單元,且已根據《規劃法》第307(l)條獲得分區管理員豁免的密度限制和/或停車位、後院和開放空間標準;(ii) 根據《行政法》第85章建造和資助的新單元;(iii)根據《規劃法》第207(c)(8)條規定的密度例外情況新建的住宅單元;(iv) 根據《規劃法》第206.3(c)(1)(B)條規定的HOME-SF計劃新建的住宅單元;(v) 根據《規劃法》第249.94(d)(1)條規定新建的住宅單元;(v) 依據《規劃法》第249.94(d)(1)條規定新建的住宅單元;取得《規劃法》第317(c)(10)條規定的有條件使用授權豁免的住宅單元。 (vii)任何受監管協議約束的單元,該協議規定了本第 37 章的租金增長限制,包括根據規劃法典第 317.2(d)(1)(B) 節或 (d)(2)(D)(ii) 節創建的替代單元。

(s)重大改造。指對房齡超過50年、已被判定為危房、不符合入住許可證要求或需要進行重大改造以使其符合當代體面、安全和衛生住房標準的住宅單元進行翻新、改建或改造。重大改造的程度可能從徹底拆除和大規模重建到修復大量長期維護問題的全面改進不等。僅進行粉刷、裝飾和小修小補等表面修飾,或其他無需騰空房屋即可安全進行的工作,不屬於重大改造。

(t)租戶。根據書面或口頭協議、房東批准的轉租或默許,有權排除他人佔用住宅單元的人。

(u)租戶租金援助。直接向租戶或代表特定租戶直接向房東提供的租金援助,包括但不限於根據經修訂的 1937 年美國住房法第 8 條(42 USC 第 1437f 條)或 HOPWA 計劃(24 CFR 第 574 部分)頒發的證書、代金券和補貼。

(五)公用事業。 「公用事業」一詞僅指天然氣和電力。

(w)家庭暴力、性侵犯或跟蹤的受害者。

(1)「家庭暴力、性侵害或跟蹤的受害者」係指曾經遭受或目前正在遭受下列一項或多項侵害的任何人:

(A)《刑法典》第 13700 條或《家庭法典》第 6211 條所定義的「家庭暴力」;

(B)《刑法典》第261條、第261.5條、第262條、第286條、第288a條或第289條所定義的「性侵犯」;或

(C)《刑法典》第 646.9 條或《民法》第 1708.7 條所定義的「跟蹤」。

(2)「保護令」係指依據《家庭法》第3部分(始於第6240條)、第4部分(始於第6300條)或第5部分(始於第6400條)、《刑法》第136.2條、《民事訴訟法》第527.6條或《福利與機構法》第213.5條簽發的臨時限制令或緊急保護令,以保護租戶或家庭成員免受進一步的家庭暴力、性侵犯或跟踪。

(3)「合格的第三者」係指受僱於州或地方執法機構的治安官或受害者權益倡導者,或持證臨床社會工作者(LCSW)或婚姻家庭治療師(MFT),以其官方身分行事;

(4)「合格第三方的書面文件」係指由合格第三方在前60天內簽署並註明日期的文件,該文件應載明以下所有內容:

(A)承租人已通知合格的第三方,其本人是家庭暴力、性侵犯或跟蹤騷擾的受害者;

(B)構成家庭暴力、性侵犯或跟蹤行為的時間、日期和地點;

(C)如果受害者知道,承租人應將涉嫌實施家庭暴力、性侵犯或跟蹤行為的人的姓名告知合格的第三方。

[經以下法令修訂:1980 年 6 月 8 日生效的第 197-80 號法令;1982 年 4 月 1 日生效的第 77-82 號法令;1982 年 7 月 10 日生效的第 268-82 號法令;1982 年 10 月 10 日生效的第 268-82 號法令;1982 年 10 月 10 日生效的第 268-82 號法令;1982 年 10 月 13 日生效的第 1212 月 19412 月 213 月;日生效的第 111-83 號法令;1983 年 10 月 2 日生效的第 438-83 號法令;1984 年 2 月 18 日生效的第 20-84 號法令;1986 年 7 月 1 日生效的第 193-86 號法令 1986 年 7 月 1 日生效的第 193-86 號;號法令;第1004-94號決議,自1994年12月22日起生效;第446-94號法令,自1995年1月30日起生效;第179-98號法令,自1998年6月28日起生效;第250-98號法令,自1998年6月28日起生效;第250-98號法令,自1998年起;第237-99號法令,自1999年9月29日起生效;第347-99號法令,自2000年1月29日起生效;第116-00號法令,自2000年7月2日起生效;第02-03號法令,自2003年2月107日起; 2003年9月22日起生效;第178-06號法令,自2006年9月7日起生效;第252-06號法令,2006年11月10日起生效;第281-06號法令,自2007年11月10日起生效;第281-06號法令,自2007年1月19日起生效; 007年5月27日起生效;經M提案修訂,自2008年12月19日起生效;第28-09號法令,自2009年3月22日起生效;第60-10號法令,自2010年4月25日起生效;第72-11號法令,2011年;第49-14號法令,自2014年5月17日起生效;第173-14號法令,自2014年8月30日起生效;第161-15號及第162-15號法令,自2015年10月18日起生效;第119-15號法令,自2015年10月18日起生效;第119-16年號日起生效;第162-16號法令,自2016年9月4日起生效;第296-19號法令,自2020年1月20日起生效;第213-20號法令,自2020年11月30日起生效;第208-21號法令,自2020年11月30日起生效;第208-21號法令,自2021年172-22號法令,自2022年9月4日起生效;第210-22號法令,自2022年11月28日起生效;第91-23號法令,自2023年6月26日起生效;第160-23號法令,自2023年8212日起生效; 3號法令,自2023年10月16日起生效;第64-24號法令,自2024年4月28日起生效;第92-24號法令,自2024年6月10日起生效,並於2024年7月1日開始實施;第3-26月10日起生效,並於2024年7月1日開始實施;第3-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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