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暖氣是房東依法必須提供給所有租戶的基本住房服務。 2020年1月20日修訂的《三藩市三藩市法》規定了住宅租賃單位的最低暖氣要求。除飯店客房外,所有住宅租賃單位均須配備永久性暖氣設備,確保所有可居住房間(浴室和走廊除外)地面以上三英尺處的溫度至少達到華氏70度。如果暖氣設施不在租戶的控制範圍內,房東必須全天24小時提供暖氣。如果租賃單位是飯店客房,房東必須提供永久性暖氣設備,確保每天上午5點至11點以及下午3點至晚上10點共13小時的溫度至少達到華氏68度。允許或提供攜帶式電暖器不符合上述暖氣要求。
如果房東未提供最低限度的暖氣量和/或符合規定的暖氣系統,租戶應聯絡樓宇檢查局的檢查員。如果房東不法規遵循暖氣要求,檢查員將發出違規通知,命令房東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符合規定的暖氣設備,以確保充足的暖氣。
如果房東在租戶和/或房屋檢查員提出要求後仍未提供充足的供暖,租戶可以向租務委員會提交租戶申請,要求基於住房服務大幅減少而降低租房。如果在過去60天內收到租房上漲通知,租戶也可以基於房東未進行維修而提交租戶申請,要求推遲擬議的租房上漲。租務委員會租務委員會只能因房東未提供暖氣而調整租戶的租房,但無權命令房東提供或恢復暖氣。
如需了解更多關於聯繫樓宇檢查局的信息,您可以查看和/或下載我們最新的轉介房源。您也可以獲得租戶申請表,或造訪我們網站上的表格中心。這些文件也可在我們的辦公室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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