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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住宅單元 (ADU)

了解新的 ADU 建設及其如何影響向現有租戶提供的住房服務。

CARD ADU Modified Garage

附屬住宅單元(ADU),也稱為附屬單元、姻親單元或小屋,是指添加到現有和新住宅建築中的單元。

雖然附屬住宅單元 (ADU) 通常建在租戶居住的建築物的公共區域,但租房條例第 37.2(r) 條禁止房東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從租賃中移除或減少某些公共區域設施,例如儲藏室、停車場或洗衣設施。

為確保建造附屬住宅單元 (ADU) 不會導致租戶住房服務被非法移除,擬根據市地方項目 [參見規劃法典第 207(c)(4) 條] 建造 ADU 的業主必須先向建築物租戶提供一份《增建 ADU 通知書》 ,其中應描述擬建的 ADU 項目,並附上一份書面聲明(須承擔任何書面聲明書的法律租戶)是否會該通知書聲明書必須張貼在建築物的公共區域,並在提交 ADU 建造申請表前至少 15 個日曆日郵寄或送達至每個單位(包括未經授權的單元和空置單元)。業主必須在向規劃署提交 ADU 許可證申請表之前,將通知書聲明書提供給租戶並提交給租務委員會。審核規劃部門有關如何遞送通知書和聲明書的指引

租戶可就房東聲明中的資訊提出異議,方法是提交「租戶異議及聽證請求表」。租戶異議表必須在收到租戶聲明及附屬住宅單元增建通知之日起30個日曆日內提交。如第30天為週末或法定假日,則可順延至下一個工作天提交。如30天內未收到租戶異議表,租務委員會將把租戶聲明轉交規劃署。如租戶異議及時提交,租務委員會將盡力在收到租戶異議表後90個日曆日內把房東聲明及其最終書面決定轉交規劃署。規劃署不會批准根據地方計劃建造附屬住宅單元 (ADU) 的申請表,除非 (1)租務委員會已提交業主聲明和最終書面決定,並且 (2)租務委員會提交的材料表明,建造 ADU 不會導致《行政法規》第 37.2(r) 條規定的任何租戶住房服務的移除或大幅減少,除非業主證明存在明確/減少的「當理由/已移除租戶服務的移除或大幅減少,除非物業所有者證明存在明確/減少的「當理由」,或已移除租戶服務的已移除或大幅減少,除非業主證明存在明確/減少的「當理由/已移除租戶的租戶服務。

上述文件可以透過電子郵件發送至 rentboard@sfgov.org、郵寄或親自前往位於三藩市範內斯大道 25 號 320 室的租務委員會辦公室提交。

有關附屬住宅單元的建造和許可的一般信息,請造訪三藩市規劃部門的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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