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生效,允許的年度增幅為1.6%。根據規則和條例第 1.12 條,該金額基於截至 10 月的 12 個月期間舊金山-奧克蘭-聖何塞地區所有城市消費者的消費價格指數 (CPI) 增長百分比的 60% 31,根據勞工統計局2015 年11月公佈的數據,該數字為2.6%。
要計算每年租金上漲 1.6% 的金額,請將租戶的基本租金乘以 0.016。 例如,如果租戶的基本租金為 1,500.00 美元,則每年的增幅將計算如下:1,500 美元 x .016 = 24.00 美元。 租戶的新基本租金為 1,524.00 美元 (1,500.00 美元 + 24.00 美元 = 1524.00 美元)。
租賃委員會修訂有關驅逐保護和額外居住者的規則和條例
2015 年 12 月 3 日舉行公開聽證會後,租金委員會批准了規則和條例章節的擬議修訂 6.15A, 6.15B 和 6.15D 並添加了部分 6.15E,均自2015年12月4日起生效。
租賃委員會將於 2015 年 12 月 3 日舉行公開聽證會,討論其關於驅逐保護和其他住戶的規則和條例的修正案
在 2015 年 11 月 10 日星期二的例行會議上,租金委員會成員審議了對規則和條例第 6.15A、6.15B、6.15D 條以及新擬議條例第 6.15E 條的可能修訂。該修正案是為了響應通過的 訂單。第171-15號 (PDF) 舊金山監事會於 2015 年 11 月 9 日生效。
在 11 月 10 日的會議上,委員們進一步修訂了規則和條例章節 6.15A(PDF), 6.15B (PDF), 6.15D (PDF) 和 6.15E (PDF)。他們還投票決定就修訂後的擬議法規舉行公開聽證會。公開聽證會將於 2015 年 12 月 3 日下午 6:00 在舊金山 Van Ness Avenue 25 號 70 室舉行。
有興趣的各方可以參加公開聽證會,對擬議的法規修正案發表評論和/或提交書面意見。書面意見應在 2015 年 11 月 30 日中午之前送至租金委員會辦公室,以便委員們在公開聽證會之前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查。書面意見(請 12 份)也可以在聽證會上提交。
自 2015 年 11 月 9 日起的新驅逐通知要求
2015 年 11 月 9 日生效,《租金條例》第 37.9(c) 條經過修訂,要求房東在每份驅逐通知中附上新租金委員會的副本 1007 表格 (《租金條例》第 §37.9(c) 條要求向租戶發出通知)。該表格必須註明“租戶未能及時回應搬出通知,可能會導致房東提起訴訟,驅逐租戶”,並且可以從租賃委員會獲得有關搬出通知的建議。單頁表格包括所有 6 種所需語言的「租戶通知」:英語、西班牙語、中文、越南語、俄語和他加祿語。
同樣於 2015 年 11 月 9 日生效,並根據經修訂的條例第 37.9(c) 條,根據以下《租金條例》章節發出的所有搬出通知必須在搬出通知中註明搬出通知時該單元的合法租金發布:37.9(a)(8)(業主/親屬入住); 37.9(a)(9)(公寓銷售); 37.9(a)(10)(拆除/將單位永久移離住房用途); 37.9(a)(11)(臨時驅逐以進行基本建設改善); 37.9(a)(14)(暫時驅逐以進行鉛修復)。
租金委員會考慮修訂其規則和條例,以重新驅逐保護和額外居住者
在 2015 年 11 月 10 日星期二舉行的例會上,租金委員會成員將考慮規則和條例部分的可能修訂 6.15A (PDF), 6.15B (PDF)和 6.15D (PDF) 和新提議的監管部分 6.15E (PDF)。該修正案是為了響應通過的 訂單。第171-15號 (PDF) 由舊金山監事會制定,將於 2015 年 11 月 9 日生效。
新條例修正案重新驅逐保護和額外居住者的津貼
監事會最近通過了《租金條例》修正案,該修正案將於 2015 年 11 月 9 日生效。訂單。第171-15號]。為了實施新立法,租金委員會成員將於 2015 年 10 月 26 日星期一下午 6:00 召開租金委員會特別會議,審議規則和條例章節的可能修訂 6.15A, 6.15B 和 6.15D 和新的監管部分 6.15E。關於規則和條例擬議變更的公開聽證會暫定於 2015 年 11 月 10 日星期二下午 6:30 舉行。
加州高等法院否決了關於增加艾利斯驅逐租戶搬遷付款的第二條例修正案 - 更新 #2 (10/2/15)
監事會修訂《租金條例》第37.9A(e)(3)(E)-(H) 條,自2015 年7 月14 日起生效,規定自2014 年6 月1 日起,每位根據《埃利斯法案》而流離失所的租戶均有權獲得(1) 現有租金搬遷付款或(2) 租戶當前租金與財務總監辦公室確定的市場租金率之間的差額(乘以兩年期)中的較大者。 提供修訂《租金條例》第 37.9A 條的第 68-15 號條例副本 這裡 為了您的方便。
在 Coyne v. CCSF 案件(舊金山高等法院案件編號 CPF-15-514382)中,Quidachay 法官於 2015 年 10 月 2 日裁定,第 37.9A 條的新修正案「被《艾利斯法案》取代,並且是適用於個別申請人及其表面的內容無效,且無法執行。法院禁止市政府執行新修正案。 Coyne v. CCSF 案的授權令狀判決請求書已發布 這裡。
市政府的立場是,美國地方法院在 Levin v. CCSF 案(美國地方法院案件編號 3:14-ev-03352-CRB)中發布的禁令也禁止市政府執行第 68-15 號條例),因此市政府從未執行過第68-15 號條例。市政府已就地方法院的命令向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這 埃利斯之前的搬遷福利 《租金條例》第 37.9A 條的規定仍然有效。
增加艾利斯搬遷付款條例 – 更新 #1 (6/19/2015)
作為 2015 年 6 月 14 日生效的條例第 37.9A 條修正案的一部分,財務總監必須制定舊金山租金支付差異報告並將其提供給租金委員會公佈。 2014 年和 2015 年財務主任的報告是 這裡 僅供參考。修訂後的條例也授權租金委員會準備並提供租戶聲明表。申報表是 這裡 僅供參考。
市政府的立場是,第 37.9A 條的修正案涵蓋在法院於 2017 年發布的先前禁令中。 萊文訴CCSF (美國地方法院案號 3:14-ev-03352-CRB),因此,在法院允許之前,市政府不會執行修訂後的條例。市政府已就地方法院的命令向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租金委員會將提供有關修訂條例最新情況的進一步更新。
新條例修正案增加了對租戶的艾利斯搬遷付款 (6/14/15)
自2015 年6 月14 日起,《租金條例》第37.9A(e)(3)(E)-(H) 條經過修訂,規定自2014 年6 月1 日起,根據《艾利斯法案》流離失所的每位租戶均有權獲得(1 ) 現有租金搬遷付款或(2) 租戶當前租金與財務總監辦公室根據RealFacts 數據或上一日曆年SF 租賃市場的其他分析確定的市場租金率之間的差額,乘以兩年期,前提是租戶向房東提交一份宣誓聲明,表明租戶將根據第 37.9A(e)(3)(E)(i)b 款使用搬遷費。僅用於搬遷費用,租戶保留搬遷支出證明三年,並根據書面要求向房東提供此類證明。該修正案還允許房東請求舉行聽證會,以便租金委員會根據 (1) 不當經濟困難或 (2) 類似單位的市場租金率來確定修訂後的搬遷付款義務。
[註:市政府的立場是,該修正案包含在法院於 2017 年發布的先前禁令中。 萊文訴舊金山市和縣 (美國地方法院案號 3:14-ev-03352-CRB),因此,在法院允許之前,市政府不會執行修訂後的條例。該市已就地方法院的命令向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提供修訂《租金條例》第 37.9A 條的第 68-15 號條例副本 這裡 為了您的方便。
加州高等法院罷工條例修正案,增加對艾利斯驅逐租戶的搬遷付款
監事會修訂了《租金條例》,該條例於 2014 年 6 月 1 日生效,要求房東向根據《艾利斯法案》被驅逐的租戶支付更多的搬遷費。 2014 年 10 月 21 日,美國地方法院在 Levin v. CCSF 案中裁定新修正案表面上違憲,並禁止市政府執行新法。在紐約市就地區法院的裁決向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期間,《租金條例》第 37.9A 條中規定的先前 Ellis 搬遷福利仍然有效。
在 Jacoby v. CCSF 的單獨州法院挑戰中,舊金山高等法院案件編號:CGC-14-540709, Quidachay 法官於 2015 年 2 月 19 日作出裁決 新修正案也被《艾利斯法案》取代,因為應付金額不合理,不在立法機關頒布和修訂《艾利斯法案》時考慮的範圍內。由於該修正案之前已受到聯邦法院判決的禁止,州法院的判決目前沒有額外的效力。
短期租賃新規則
自2015 年2 月1 日起,《行政法典》第41A 章(稱為《住宅單位轉換條例》)經過修訂,允許永久居民的租戶和業主在某些條件下出租全部或部分單位供遊客或臨時使用。只有在託管租戶或業主遵守第 41A 章的所有要求時,才允許這種短期住宅租賃用途。規劃部門(而不是租金委員會)執行和管理第 41A 章的要求,該要求可在規劃部門的網站上找到: http://www.sf-planning.org/index.aspx?page=4004 - q01
新法不會推翻租戶租約中禁止將該單位用於短期租賃的任何規定。第41A 章明確規定,「如果法律、房主協會協議或要求、任何適用的契約、條件和規定不允許此類使用,則不授予租賃、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住宅單元用於短期住宅用途的權利」。限制、租賃協議或任何其他限制、要求或可執行協議。”因此,即使租戶遵守第 41A 章的要求並從規劃部門獲得有效的短期住宅租賃登記,新法律也不會影響房東根據《租金條例》第 37.9(a) 條驅逐租戶的能力( 2) 違反限製或禁止短期租賃的租賃契約。
如果房東單方面施加新的租賃條款,禁止在租賃開始後進行短期租賃,則房東不得根據《租金條例》第 37.9(a)(2) 條驅逐違反新租賃契約的租戶,除非在收到房東的書面通知(表明租戶無需接受此類新條款作為租賃協議的一部分)後,租戶以書面形式接受了租賃條款。 (請參閱租賃委員會規則和條例第 12.20 條。)
即使租約中沒有短期出租用途的限制,租戶仍必須遵守第 41A 章的規定才能出租該單位用於短期住宅用途。然而,《租金條例》第37.9(a)(4) 條於2015 年2 月1 日進行了修訂,規定租戶首次違反第41A 章的行為不被視為“非法目的”,如果滿足以下條件,租戶可被驅逐:租戶在發出書面通知後 30 天內糾正了違規行為。
對於租金管制單位的短期租賃,承租人向房客收取的租金不得超過承租人向房東支付的每月租金。根據第 41A.5(g)(1)(G) 章,託管租戶必須遵守《租金條例》第 37.3(c) 條中對分租戶的初始租金限制。對於少於 30 天的短期租賃,託管租戶未能遵守第 37.3(c) 條的規定,即違反了第 41A 章的規定,該章在租賃委員會中不可強制執行。對於較長的租金,如果主租戶違反了第 37.3(c) 條規定的初始租金限制,分租戶可以向租金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退還多付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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