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

舊金山房租局新聞檔案:2007

Rent Board

擬議修正案 - 統一飯店訪客政策 (10-23-07)

 

統一的飯店訪客政策

擬議修正案 (底線表示新語言;刪除線表示刪除的語言)

 

            1.         單間飯店 (SRO) 的所有者或經營者不得剝奪飯店客人或住客的以下權利:

 

一個。        日間訪客

每天上午 9:00 至晚上 9:00 接待訪客。  管理人員可能會規定每個房間每次最多接待兩 (2) 位日間訪客。  租戶每天、每週或每月的訪客總數沒有限制。

13 歲及以下兒童不計入訪客限制規則。  但是,管理人員可能會規定每個房間一次最多可容納兩 (2) 名兒童。

            B.        過夜客人

                        1.   每月接待八 (8) 位過夜客人,每位租戶每晚僅限一位客人。  只有在其單位連續居住三十二 (32) 天或以上的租戶才有權接待過夜的客人。  法院命令的監護權在十七 (17) 歲結束,對於連續過夜的目的應予以尊重,但任何此類訪問均應計入過夜訪客人數限制。

      2.   每間客房兩 (2) 人的租賃,每位租戶每個日曆月允許接待八 (8) 名過夜訪客,但這些租戶必須就誰每晚接待一 (1) 名訪客達成協議(如果有)是一個爭議。

      3.   租戶有權讓訪客在一個日曆月內連續入住八 (8) 天。  經約定連續入住的訪客,連續入住期間無需辦理入住和退房手續。  否則,訪客必須在上午 11:00 之前退房或與服務台安排成為日間訪客。

                        4.   留宿客人的請求不得晚於當天晚上 9:00 提出。  提出請求時訪客不必在場,並且在訪客到達酒店之前無需提供訪客姓名,此後訪客將享有與住客相同的進出權限。

      C.        殘疾租戶的照顧者應免受訪客限制。  飯店業主或經營者可能會要求提供醫療證明或護理人員身分證。

 

2.         SRO 的業主和經營者應有權採取合理的規則和條例,以確保上述訪客權利不會侵犯建築物的健康和安全和/或以其他方式乾擾租戶安靜享受的權利。

 

            一個。        業主或經營者有權要求訪客 提供 生產   鑑別如下:

      1.   只需提供以下類型的 ID 之一:  有效且有效的護照、加州機動車輛管理局(DMV) 頒發的身份證件、墨西哥領事登記卡或外籍居民卡、商船海員身份證件、日工計劃身份證件、退伍軍人管理局身份證件或任何有效的加利福尼亞州或其他地區的身份證件州現任政府機構頒發帶照片的身份證件

      2.   業主/經理不得要求在訪客入住期間將身分證件留給管理人員。  如果管理人員沒有留下身分證件,租戶必須護送訪客離開大樓,並確保他們退出。  如果租戶的訪客在離開時未簽字,租戶可能會在三十天內失去其訪客權限,並且必須在七天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3.   管理人員必須維護日誌,訪客必須登入和登出。  日誌應指示 ID 何時交出以及何時退還。

      4.   如果身分證件遺失或放錯地方,且在訪客要求歸還身分證件後12 小時內未歸還,業主/經理應根據訪客的要求立即向訪客支付75.00 美元現金,作為對遺失和更換遺失身分證件所帶來的不便的補償ID

      B.        業主和經營者應有特定權利在每月三 (3) 個實際檢查日中的兩 (2) 個限制訪客。  提供者必須在第一個限制日期之前至少五 (5) 天以最小尺寸 8-1/2 x 11 的尺寸張貼這些限制日期,並將其張貼在入口或大廳的顯著位置。  限制日期不適用於十三 (13) 歲及以下的兒童、受監護的兒童或連續訪客。

      C.        對於屢次違反飯店訪客規定的租戶,業主和經營者可以剝奪其訪客權利 30 天。  第二次違規之前不會受到處罰,違規行為將在 18 個月後失效。  所有違反政策的通知(包括第一次通知)都必須以書面形式,並向租戶提供副本。  這些關於撤銷訪客權利的限制不適用於未能確保訪客在離開大樓時簽出的情況(如上文第 2A(2) 條所述)。

      D .        不同意處罰的租戶可以: 

      1.   向經營者或租戶代表(如果有的話)提出上訴;或者,作為替代方案,

      2.   房客可以直接前往租金委員會對其投訴進行裁決。 

      E.        業主和經營者也有權將單一訪客每個日曆月可在飯店住宿的天數限制為八 (8) 天。

      F。         除上述第 2A(2) 條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要求房客陪同訪客前往浴室或建築物的其他公共區域。  但是,租戶應對無人陪伴訪客的行為負責。

 

3.         本節的任何內容均不得妨礙 SRO 的所有者和經營者排除故意或肆意下列行為的特定訪客的權利:

      一個。        擾亂其他租戶和鄰居安寧地享用該房屋;

      B.        毀壞、污損、損壞、損害或拆除結構物或住宅單元的任何部分,或共同使用的設施或設備;或者,

      C.        多次違反訪客政策,可視為對飯店造成滋擾;或對房東或房客的舒適、安全或享受構成實質幹擾,經法院裁定,這可以成為根據《租金條例》驅逐的正當理由。

      D .        每當租戶的訪客被排除在酒店之外時,必須在事後向租戶發出書面通知,並註明訪客的姓名和排除原因。

 

4.         SRO 所有者或經營者應向其租戶提供符合本政策的任何書面補充訪客政策的副本。 SRO 業主或經營者必須在入口處或大廳的顯著位置張貼統一訪客政策和任何補充訪客政策,尺寸至少為 11 x 17。

 

5.         除了作為非法拘留訴訟的和解之外,租戶不能放棄本立法中概述的權利。 SRO 所有者或運營商與租戶之間減少或限製本立法規定的權利的任何協議均應被視為無效且不可執行。

 

6.         該立法賦予租戶某些特定權利。如果 SRO 所有者或經營者違反此規定,租戶將擁有法律追索權,並鼓勵租戶酌情聯繫舊金山租金穩定委員會或警方。

 

7.         尋求修改上述權利的 SRO 所有者或經營者可以向舊金山租金穩定委員會提交請願書,並就該請願書舉行聽證會。 SRO 所有者或經營者應將上述聽證會的時間和日期的通知張貼在飯店前台上方、大廳的顯著位置,並在建築物的每層樓張貼至少五 (5) 份副本。

 

8.         租金委員會應將統一訪客政策翻譯成社區的主要語言,並根據需要提供。

新條例規定所有租戶搬離時更換鎖

第 200-07 號條例在《管理法》中添加了第 49B 章,並要求房東在所有租戶騰出出租單位時重新配鑰匙或更換門鎖。房東必須重新配鑰匙或更換該單位專用的每扇門上的一把鎖。該條例於2007年9月9日(2007年8月10日市長簽署後30天)生效。

租金委員會關於老年人或殘疾人狀況的聽證會僅限於業主搬入驅逐

在2007 年4 月3 日的會議上,租金委員會投票決定將租金委員會關於租戶保護身分主張的聽證會限制在條例第37.9(i)(4) 條規定的情況下,即房東「尋求透過以下方式收回出租單位」:利用第 37.9(a)(8) 條所列舉的理由」。因此,只有當房東希望恢復對租戶單位的佔有以供業主使用並且租戶聲稱受到保護時,租金委員會才能做出此類決定。對於想要出售房產的業主或想要根據艾利斯驅逐而恢復對租戶單位的佔有的業主,租賃委員會無法做出決定。

尋求收回單位所有權以供業主居住的房東可以透過填寫房東營運和維護費用請願書的表格 I 並勾選「其他」方塊來請求租金委員會做出決定,以請求確定租戶的受保護狀態主張。或者,房東可以請求法院裁決房客的受保護身分主張。

沒有通過任何法規來實施 Mirkarimi 立法

在 2007 年 3 月 6 日的會議上,租金委員會決定不通過實施 Mirkarimi 立法的法規,該法規要求有充分理由中斷某些住房服務,因為房東和租戶專員都表示反對擬議的法規。如果房東和租戶專員將來能夠就擬議的法規達成一致,委員會將重新考慮該問題。同時,租賃委員會工作人員將告知公眾 Mirkarimi 法令的條款,並由法院解釋這些條款。董事會在會議上修改了條例 12.20(a),以符合 Mirkarimi 立法,刪除了現行的第 12.20(a)(3) 款,如下:

(一個) 單方面施加的義務和契約

就該條例第 37.9(a)(2) 條規定的驅逐而言,房東不得因租客涉嫌違反租賃義務或契約而試圖恢復對租賃單元的佔有,如果該義務或契約是由房東單方面強加的,未經租戶同意,且未包含在雙方共同商定的租賃協議中,或與雙方共同商定的租賃協議中的義務或契約實質上不同。上述規定不適用於: (1) 不重大的義務或承諾變更; (2) 法律要求或為保護建築物或鄰近財產居住者的健康、安全和安靜享受而要求的重大義務或契約的變化; (3) 重大變更導致車庫、儲藏空間或公共區域的住房服務大幅減少,而房東已相應減少租金; 和 (43) 根據《租金條例》和《規則與規例》授權的租金上漲或租賃條款的其他變更。

增加的搬遷付款金額於 2007 年 3 月 1 日生效

根據《租金條例》第37.9A(e)(3)(D) 條(針對Ellis 驅逐)和第37.9C(e)(3) 條(針對業主/親屬搬入(OMI)、拆除、臨時資本改善工程和重大拆除)由於通貨膨脹,修復工作所需的搬遷費每年 3 月 1 日都會增加。增幅是根據上一日曆年舊金山-奧克蘭-聖荷西地區所有城市消費者消費物價指數(CPI)中「主要住宅租金」支出類別的成長率計算的。該比率從 2005 年的 263.0 上升到 2006 年的 267.0,即 1.521%。因此,對於2007 年3 月1 日至2008 年2 月29 日期間向董事會提交的Ellis 意向通知,以及2007 年3 月1 日至2 月29 日期間為租戶提供的OMI、拆除、臨時資本改善工程或實質修復工程的驅逐通知, 2008 年,應支付的搬遷金額如下:

艾利斯驅逐:每位租戶4,571.92 美元,上限為13 美元,每單元715.75 美元,每位老年人(62 歲或以上)或殘疾人(根據《加州政府法典》第12955.3 條)租戶需額外支付3,047.94美元。

OMI、拆除、臨時資本改善和大規模復建驅逐:每個合格租戶(已在該單元居住12 個月或以上的授權居住者,無論年齡大小)為4,568.00 美元,每單元上限為13,705.00 美元,另加3,046.00 美元每位老人(60 歲或以上)或殘疾人(根據《加州政府法典》第 12955.3 條)租戶或每個至少有一名 18 歲以下兒童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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