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

舊金山房租局新聞檔案:2005

Rent Board

60 天驅逐通知法將於 2005 年 12 月 31 日到期

以下資訊由加州消費者事務部提供。您可以在以下網址找到它們:http: //www.dca.ca.gov/publications/landlordbook

2006年1月1日起,對於在該房屋內居住一年或以上的租戶,想要終止租約的房東不再需要提前60天通知,而只需提前30天通知。 《民法》第 1946.1 條要求提前 60 天發出通知,只有在通過立法延長通知期限的情況下,該條在該日期之後仍然有效。然而,此類立法並未獲得通過,因此通知要求又恢復為先前要求 30 天通知的法律。請注意,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加州租戶 - 住宅租戶和房東權利與責任指南》(第 33-34 頁)中提及的 60 天驅逐通知要求不再正確。

2005 - 2006 年債券衡量工作表現已推出

2005-2006 年債券衡量工作表現已在表格中心提供。這是文件056。

 

法院駁回房東關於《艾利斯法案》優先考慮信仰要求的主張

在Johnson and Small Property Owners of San Francisco v. CCSF, SF Superior Court Case No. 505273 案件中,Quidachay 法官於2005 年7 月25 日駁回了對《租金條例》第37.9A (e)(4) 條提出質疑的授權令狀請願書,該法案要求房東根據《艾利斯法案》在退出通知中說明租戶有權獲得搬遷付款以及房東認為應支付的金額。法官認為,《埃利斯法案》並未優先考慮信仰要求,因為該法案沒有規定調查租戶權利的義務,而只是陳述房東的信仰,而且房東可以通過解決租客中的任何糾紛,在法律上獲得充分的補救措施。

 

關於水收益債券過戶的新規定

2005 年7 月19 日的公開聽證會後,租金委員會成員一致批准了實施《租金條例》第37.3(a)(5)(B) 條的擬議法規,該法規允許房東將50% 的水費轉嫁給租戶。新的租金委員會規則和條例第 4.14 條規定了實施轉嫁的程序,新的第 10.14 條規定了租戶質疑不當水收入保證金轉嫁的程序。與一般義務債券轉遞一樣,水收入債券轉遞不需要房東請願。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收入債券的金額(因此需要 50% 的轉嫁)將在水費單上作為單獨的項目列出。 。新規定於 2005 年 7 月 20 日生效,水收入保證金轉手工作表將於 2005 年 9 月 1 日前從租金委員會提供。

 

租金條例第 37.13 條關於鑰匙的新修訂

2005 年4 月15 日,市長簽署了第66-05 號法令,對第37.13 條有關向租戶提供鑰匙的規定進行了以下修改: (1) 房東必須向租戶提供額外的鑰匙,除非房東拒絕該請求在租戶提出書面請求後 14 天內,以充分理由以書面提出; (二)無理拒絕造成住房服務大幅下降的; (3) 房東只能向房客收取複製額外鑰匙的記錄費用。該條例修正案於 2005 年 5 月 15 日生效。

埃利斯搬遷令。上訴未中止

艾利斯搬遷條例在上訴期間未中止

2005 年5 月26 日,市政府對沃倫法官在皮耶里案中的裁決提出上訴,認為最近佩斯金對《租金條例》的修正案將埃利斯搬遷費擴大到所有租戶,違反了《埃利斯法案》並且是非法的。上訴自動中止了法官的裁決,原告提出的取消中止的動議於 2005 年 6 月 27 日被駁回。業主和租戶可能希望尋求有關在上訴待決期間如何進行的法律建議。

關於艾利斯搬遷的市上訴案

2005 年5 月26 日,市政府對Warren 法官在Pieri 案中的裁決提出上訴,認為最近於2005 年2 月20 日生效的《租金條例》修正案將埃利斯搬遷費擴展至所有租戶,違反了《艾利斯法案》並且是非法的。上訴將自動擱置法官的裁決,除非法院解除擱置。原告已提出取消暫緩執行的動議,目前定於 2005 年 6 月 24 日舉行聽證會。

法官裁定修訂後的埃利斯搬遷令。非法的

高等法院法官裁定修訂後的埃利斯搬遷條例非法。

2005 年4 月25 日,沃倫法官裁定,最近對《租金條例》的修正案將搬遷付款擴大到所有根據《埃利斯法案》被驅逐的租戶,違反了《埃利斯法案》,因為搬遷費用可能會阻止業主退出租賃業務。市府有六十天的時間對法院的裁決提出上訴。如果法院維持修訂後的搬遷條例非法的裁決,那麼先前限制低收入家庭和老年和殘疾租戶搬遷付款的搬遷條例將重新生效。

租金委員會採用新的第 6.15D 條

租金委員會通過了新的第 6.15D 條以及第 6.15A(b) 和 6.15B(a) 條的修正案。生效日期為 2005 年 3 月 29 日。該程序在大多數方面與根據萊諾修正案獲得更換室友同意的同意程序類似。但是,如果額外居住者不向房東承擔任何部分租金的責任,則房東不得要求該額外居住者提供信用或收入資訊。該法規規定,聲稱房東無理拒絕同意的租戶可以提出租戶請願書,要求減少住房服務。

埃利斯修正案 02/05

埃利斯修正案未經市長簽署即成為法律,並於2005 年2 月20 日生效。 它們禁止根據《埃利斯法案》撤出住宅酒店,並允許向埃利斯驅逐中的所有租戶支付搬遷費。修正案規定,每位租戶的搬遷費為 4,500 美元,每個單位最多為 13,500 美元,此外,每位老年或殘障租戶還需額外支付 3,000 美元。截至 2004 年 8 月 10 日(修正案首次實施之日)居住在 Ellised 單元的任何租戶都有資格獲得增加的搬遷付款。搬遷付款也將於每年 3 月 1 日增加,以反映上一日曆年 CPI 中「主要住宅租金」支出類別的增加。然而,由於該類別在 2004 年沒有增加,因此上述搬遷金額適用到 2006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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