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家庭成員的額外居住
2005 年 1 月 2 日生效的第 282-04 號條例修訂了《租金條例》第 37.9(a)(2) 條,允許租戶的特定家庭成員和/或同居伴侶佔用出租單位,儘管租約條款限制了居住人數(如果房東無理拒絕租戶增加居住人數的請求)。該條例指示租金委員會對這些額外的家庭成員採取同意程序,並且租金委員會將在 2005 年 1 月 4 日的董事會會議上討論此類實施條例 6.15D。
統一飯店訪客政策 2004 年 12 月修訂
統一的飯店訪客政策
2004 年 12 月 8 日修訂
1. 單人飯店 (SRO) 的所有者或經營者不得剝奪飯店客人或入住者的下列權利:
A. 白天訪客
- 每天上午 9:00 至晚上 9:00 接待訪客。管理人員可能會規定每個房間每次最多接待兩 (2) 位日間訪客。租戶每天、每週或每月的訪客總數沒有限制。
- 13 歲及以下兒童不計入訪客限制規則。但是,管理人員可能會規定每個房間一次最多可容納兩 (2) 名兒童。
B. 過夜客人
1. 每月八 (8) 位過夜客人,每位租戶每晚僅限一位客人。只有在其單位連續居住三十二 (32) 天或以上的租戶才有權接待過夜的客人。法院命令的監護權在十七 (17) 歲結束,對於連續過夜的目的應予以尊重,但任何此類訪問均應計入過夜訪客人數限制。
2. 每間客房兩 (2) 人的租賃,每個租戶每個日曆月允許接待八 (8) 名過夜訪客,但這些租戶必須就每晚接待一 (1) 名訪客達成一致如果有爭議。
3. 租戶有權讓訪客在一個日曆月內連續入住八 (8) 天。任何連續住宿的訪客在連續住宿期間無需辦理入住和退房手續。
4. 留宿客人的請求不得晚於當日晚上9:00提出。
C. 身心障礙租戶的照顧者應免於訪客限制。飯店業主或經營者可能會要求提供醫療證明或護理人員身分證。
2. SRO 的業主和經營者有權採取合理的規則和條例,以確保上述訪客權利不會侵犯建築物的健康和安全和/或以其他方式乾擾租戶的安靜享受權。
A. 業主或經營者有權要求參觀者提供以下身分證明:
1. 只需提供以下類型的身份證件中的一種:有效且有效的護照、加州機動車輛管理局(DMV) 頒發的身份證件、墨西哥領事登記卡或外國人居民卡、商船海員身份證件、日工計劃身分證件、退伍軍人管理局身分證件或任何有效的加州或州外現有政府機構所頒發的照片身分證件
2. 業主/經理可以要求在訪客入住期間向管理人員留下身份證件,但如果這樣做,他們必須提供收據。
3. 管理人員必須保存日誌,訪客在交出身分證件和歸還身分證件時必須簽到和簽出。
4. 如果身分證件遺失或放錯地方,且在訪客要求歸還身分證件後12 小時內未歸還,則業主/經理應根據訪客的要求立即向訪客支付75.00 美元現金,以補償遺失和更換身分證件帶來的不便。
B. 業主和經營者應有特定權利在每月三 (3) 個實際檢查日中的兩 (2) 個限制訪客。提供者必須在第一個限制日期之前至少五 (5) 天張貼這些限制日期,最小尺寸為 8-1/2” x 11”,並張貼在入口或大廳的顯著位置。限制日期不適用於十三 (13) 歲及以下的兒童、受監護的兒童或連續訪客。
C. 對於屢次違反飯店訪客規則的租戶,業主和經營者可以拒絕其訪客權利 30 天。在第二次違規之前不會受到處罰。所有違反政策的通知,包括第一次通知,都必須以書面形式,並向租戶提供副本。
D. 不同意處罰的租戶可以:
1. 向經營者或租戶代表(如果有的話)提出申訴;或者,作為替代方案,
2. 租客可以直接向租金委員會尋求裁決。
E. 業主和經營者也有權將單一訪客每個日曆月可在飯店住宿的天數限制為八 (8) 晚。
F. 不得要求租戶陪同訪客前往浴室或建築物的其他公共區域。但是,租戶應對無人陪伴訪客的行為負責。
3. 本節的任何內容均不得妨礙 SRO 的所有者和經營者排除故意或任意的特定訪客的權利:
A. 擾亂其他房客和鄰居安靜地享用該房屋;
B. 毀壞、污損、損壞、損害或拆除建築物或住宅單元的任何部分,或共用的設施或設備;或者,
C. 多次違反訪客政策,可能被視為對飯店造成滋擾;或對房東或房客的舒適、安全或享受構成實質幹擾,經法院裁定,這可以成為根據《租金條例》驅逐的正當理由。
4. SRO 所有者或經營者應向其租戶提供符合本政策的任何書面補充訪客政策的副本。 SRO 所有者或經營者必須在入口處或大廳的顯著位置張貼統一訪客政策和任何補充訪客政策,其尺寸至少為 11 英寸 x 17 英寸。
5. 除了作為非法拘留行為的和解之外,租戶不能放棄本立法中概述的權利。 SRO 所有者或運營商與租戶之間減少或限製本立法規定的權利的任何協議均應被視為無效且不可執行。
6. 本立法賦予租戶某些特定權利。如果 SRO 所有者或經營者違反此規定,租戶將擁有法律追索權,並鼓勵租戶酌情聯繫舊金山租金穩定委員會或警方。
7. 尋求修改上述權利的 SRO 業主或經營者可以向舊金山租金穩定委員會提交請願書,並就該請願書舉行聽證會。 SRO 所有者或經營者應將上述聽證會的時間和日期的通知張貼在飯店前台上方、大廳的顯著位置,並在建築物的每層樓張貼至少五 (5) 份副本。
8. 租金委員會應將統一訪客政策翻譯成社區的主要語言,並根據需要提供。
公用事業直通法規修訂 (11/1/04)
租金委員會規則和條例的以下部分已修訂並於 2004 年 11 月 1 日生效:
規則和條例第 1.19、4.11、6.16、10.12 和 10.13 條已新增或修訂。
新的公用事業直通申請可以在表格中心找到,文件編號為026。
您可以在我們的條例和規則部分取得上述修訂法律的副本。
債券措施直通 04-05 可用
2004-2005 年債券衡量傳遞工作表(文件 056)可在表格中心取得。
10/04
鑰匙順序:每位成年住戶都需要鑰匙
文件編號:031879
生效日期:2004 年 4 月 18 日
修訂《行政法典》第37 章(「住宅租金穩定與仲裁條例」)的條例,將現有第37.13 條重新編號為37.14,將現有第37.14 條重新編號為37.15,並新增新的第37.13 條規定:每位成年居住者有權獲得至少租賃單位的一把鑰匙/鑰匙組,免費;在書面要求額外鑰匙/鑰匙組並說明原因(例如,為了居住者的方便,例如允許服務提供者、送貨員或房客入住)時,房東應提供所要求的額外鑰匙/鑰匙-除非房東在14天內以不合理為由以書面拒絕該請求(例如,由於非法佔用或違反租約的情況);只有在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才可以拒絕額外鑰匙/鑰匙組的請求;無理拒絕額外鑰匙/鑰匙組會導致住房服務的減少;並且,租戶可以針對有爭議的額外鑰匙/鑰匙組請求提出聽證會申請,該申請應由行政法法官 (ALJ) 做出決定,並且可以向租賃委員會上訴 ALJ 的決定。
修訂條例第37.8條
監事會修訂了本規定,自2004年2月15日起施行。
該部分將每個所有者在 5 年內的營運和維護費用轉嫁額限制為最多 7%。這僅適用於擁有 6 個或更多住宅單元的房產。參見命令。新語言第 37.8(b)(1)(A) 條。
返回
返回舊金山房租局新聞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