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2000年度允許增加金額公佈 - 12/22/98
1999-2000 年新的允許成長
1998年12月22日
明年允許的漲幅為1.7%,從1999年3月1日到2000年2月29日。每年允許上漲幅度以CPI上漲幅度乘以60%決定。請記住,您只能在增加通知生效時提供有效的增加金額。有關如何計算租金上漲的更多資訊以及查看過去所有允許上漲的列表,請按此處查看情況說明書#7 “計算租金上漲”。您也可以透過我們的「FAX FACTS」(24 小時傳真回傳系統)取得此文件。如需存取傳真回覆系統,請撥打415.252.4660,依照語音指示輸入文件編號007即可取得該文件。輸入文件編號「000」即可取得所有可傳真文件的主選單清單。
98年12月22日
比爾曼 OMI 立法 - 9/9/23/98
比爾曼 OMI 立法
這是業主搬入法案的另一項修正案,於1998 年9 月22 日通過二讀。 。以下是該立法的要點,包括:
- 將於 11 月 1 日左右成為法律(取決於市長簽署的具體日期)
- 監事會上週一作出的修正案第 7 條規定,在該條例生效之日,如果租戶仍擁有該單元,但尚未作出將單元佔有權的判決,則任何 OMI 驅逐行動均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 1997 年 7 月 1 日或之後記錄的業主必須擁有該房產 50% 的記錄權益,才能從該時間起驅逐。 1997 年 7 月 1 日之前記錄所有權的 10% 和 25% 要求仍然適用。
- 業主必須在 3 個月內搬入並在建築物中居住 3 年,而不是目前的 1 年要求
- 同居伴侶和其他業主可以合併其權益以獲得 50% 的所有權權益,以便居住在同一單元中
- 如果業主在舊金山的另一棟建築中擁有類似的單位,則業主不能驅逐
- 業主可以同時為自己和親戚驅逐
驅逐通知現在還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 OMI 驅逐中的業主或親屬必須列出並描述全部或部分擁有的所有住宅物業,並將其提交給被驅逐的租戶
- 該單元的當前租金以及租戶擁有以相同租金重新出租該單元的優先權利的聲明(經過批准的調整)
- 第 37.9B 條的副本
- 租戶有權獲得的搬遷費用以及這些費用的金額(每位租戶 1,000 美元 - 收到通知時支付 500 美元,租戶搬出時支付 500 美元)
- 上述內容是搬出通知中已要求內容的補充。此資訊必須是搬出通知的一部分,並且應在向租戶送達後 10 天內向租賃委員會提交(與當前通知的要求相同)。
- 拒絕向老年人出租屬於輕罪,因為該人將獲得本法規定的權利
請查看法律的實際文本 - 上述內容只是法律的總結。
【屋主入住改革】
修訂《舊金山行政法典》第 37 章:
(1) 修訂業主或業主親屬遷入 (「OMI」) 驅逐的第 37.9(a)(8) 條,要求業主/親屬在三個月內搬入該房產並在該房產中居住滿 36 個月,要求50% 或以上的所有權權益,以便根據omi 驅逐1997 年7 月1 日之後購買出租房產的業主,限制對業主親屬的驅逐,如果房東擁有任何類似單位,則禁止OMI 驅逐在租戶搬出該單元之前空置且可用; (2) 添加第 37.9B 節,要求 OMI 驅逐時提供業主文件,為根據 OMI 驅逐的租戶提供權利,包括三年重新出租的權利和租金上漲的限制,並為租戶提供搬遷費用的權利在多單元建築中居住12 個月或更長; (3) 修改第 37.10A 條,將業主拒絕向老年人出租房屋的行為定為輕罪,因為該人將獲得本章規定的權利; (4) 修改第 37.11a 節,規定對試圖阻止他人取得本章規定的權利的所有人提起民事法律訴訟的權利。
註:下劃線為補充內容;刪除內容位於 ((雙括號)) 中。
由舊金山市和縣人民指定:
第 1 節:調查結果。舊金山市縣監事會特此認定並聲明:
(a) 根據租金委員會的記錄,從 1995 年 3 月到 1996 年 2 月,房東總共提交了 439 份業主搬入(「OMI」)驅逐通知:平均每月 36 份 OMI 驅逐通知。 1996 年 3 月至 1997 年 2 月期間,房東向租賃委員會提交了 831 份 OMI 驅逐通知:平均每月 69 份 OMI 驅逐通知。 1997 年 3 月至 1998 年 2 月期間,房東提交了 1,253 份 OMI 驅逐申請:平均每月 104 份 OMI 驅逐申請。
(b) 1998 年 OMI 驅逐人數持續攀升。根據這些統計數據,自 1995 年 3 月以來,每月 OMI 驅逐增加了約 200%。
(c)自1995年以來,舊金山的住宅租賃危機愈演愈烈。
(d) OMI 驅逐已嚴重耗盡了舊金山經濟適用租賃住房的供應,並對流離失所的租戶造成了困難。 。
(e) 各種研究表明,老年人受到 OMI 驅逐的影響尤為嚴重。被驅逐出租房的老年人在舊金山幾乎沒有什麼選擇可以找到經濟適用房,並且由於驅逐的壓力和無法找到另一個居住地的恐懼而面臨嚴重的健康和心理困難。
第 2 條特此對《舊金山行政法》第 37 章第 37.9 條進行如下修訂: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37.9。 驅逐。儘管有第 37.3 節的規定,本節自 1980 年 8 月 24 日起適用於第 37.2(p) 節中定義的出租單元的所有房東和租戶。
(a) 房東不得試圖收回出租單位的佔有,除非:
(一)承租人未依照與出租人口頭或書面協議支付出租人依法應得的租金或習慣性遲交租金或支票因支票資金不足而經常被退回的帳戶;或者
(2) 承租人違反了法定義務或租賃契約,但在收到適當通知後交出佔有權的義務之外,且在收到房東的書面通知後未能糾正此類違規行為;或者
(3) 承租人在出租單位內製造或允許有滋擾,或對出租單位造成重大損害,或對建築物內業主或承租人的舒適、安全或享受造成重大干擾,並且房東按照第37.9(c ) 條的要求以書面明確說明了此類滋擾、損害或乾擾的性質;或者
(4) 承租人使用或允許租賃單位用於任何非法目的;或者
(5) 與房東有口頭或書面協議已終止的租客,在房東提出書面請求或要求後,拒絕書面延期或續簽類似期限的協議,並按照以下條款執行:與之前的協議實質上相同;但這些條款並非與本章的任何規定相衝突;或者
(6) 租戶在書面通知終止後,依照州或地方法律的要求拒絕房東進入出租單位;或者
(7) 口頭或書面協議期限結束時持有的承租人是未經業主批准的轉租人;或者
(8) 房東真誠地尋求收回佔有,沒有任何不可告人的原因,並且出於誠實的意圖((,)):
(A) ((t)) 房東使用(和))或占用作為他或她的主要住所,((或使用和占用作為房東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兄弟或姐妹,或房東的配偶或此類關係的配偶,)) 至少連續((12)) 36 個月;
(B) 使用或佔用房東的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或房東的配偶或此類關係的配偶作為其主要住所至少一段時間連續 36 個月:
(i) 單戶住宅的一個單元;或者
(ii) 房東目前居住作為其主要居住地的住宅中的單元,或房東同時根據本條第 37.9(a)(8) 條尋求佔有單元的住宅中的單元。就本第 37.9(a)(8)(B) 條而言,「配偶」一詞應包括《舊金山行政法典》第 62.1-62.8 條中定義的家庭伴侶。
(((A))) 僅就本第 37.9(a)(8) 條而言,((對於在 1991 年 2 月 21 日或之前成為租賃單位登記所有人的房東,))術語「房東」應定義為在1991 年2 月21 日或之前擁有該財產至少10% 權益的記錄所有者,((僅就本第37.9(a)(8) 條而言,對於成為記錄所有者的房東1991 年2月21 日之後的租賃單位,「房東」一詞應定義為)) 1997 年7 月1 日或之前登記在冊的業主,至少擁有該房產25% 的權益,或7 月1 日之後登記的業主, 1997年擁有該財產至少50%的權益。就本第 37.9(a)(8) 條而言,「登記所有人」應包括兩個或多個業主的財產中的聯合權益,這些業主打算善意地共同居住在與其主要居住地相同的單位中且無任何不可告人的原因,至少連續36 個月。
(((B))) 如果 ((a)) 舊金山房東擁有的任何類似單位((建築物內))已經空置,並且((is)) 可供房東入住,或者在租戶休假之前該單元變為空置且可用((在終止租賃通知期間))。的搬出通知。
如果在租戶搬出該單元之前,同一建築物內有不可比較的單元可供使用,則房東應根據租戶支付的租金向租戶提供該單元,並允許根據租金進行向上或向下調整。 、尺寸和其他便利設施。有關替換單元的可比性和初始租金的爭議應由租賃委員會決定。就本第 37.9(a)(8) 條而言,需要提供合理可比較單位的證據;然而,並不需要「完美」的可比性。本規定不應妨礙隨時考慮單位的可用性或不可用性作為善意或缺乏善意的證據。
(((C))) 如果房東或房東的((親屬))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兄弟、姐妹或房東“,則可以反駁地推定房東的行為不具有善意”租戶被驅逐的配偶或此類關係的配偶在租戶實際搬出單元之日起三個月內未搬入租賃單元和/或((和))不佔用((所述))該單位((作為該人的主要居所))連續居住至少((12)) 36 個月;或
(9) 房東善意地尋求收回佔有權,以便根據《舊金山分區條例》批准的公寓改建出售該單元,並且這樣做沒有任何不可告人的理由,並且是出於誠實的意圖;或者
(10) 房東善意地尋求收回佔有,以便拆除或以其他方式永久地將租賃單元從住房用途中移除,並已在發出搬出通知之日或之前獲得所有必要的許可,並且這樣做沒有任何不可告人的理由並具有誠實的意圖;但根據《建築規範》第 14 章和第 15 章尋求拆除未加固磚石建築的房東必須在租戶搬出房屋之前向租戶提供下文第 37.9A(f) 條中規定的搬遷援助;或
(11) 房東善意地尋求暫時將單位從住房用途中移出,以便能夠進行基建改善或修復工作,並已在發出搬出通知之日或之前獲得所有必要的許可,這樣做沒有任何不可告人的原因,而且是出於誠實的意圖。承租人在這種情況下搬出房屋的,有權按照本章規定調整後的租金重新入住。租戶只能在完成工作所需的最短時間內騰出單位。在發出搬出通知之日或之前,房東應以書面形式告知租戶,修復或資本改善計劃已在位於麥卡利斯特街 450 號的公共工程部中央許可證局備案,並已做出安排可以向中央許可證局提出審查此類計劃的請求。除上述規定外,任何業主不得試圖收回對本章第 37.2(k) 條規定的 RAP 貸款適用的任何單元的佔有權,《舊金山行政法典》第 32.69 條規定的情況除外。根據本第 37.9(a)(11) 條,租戶不得在超過三個月的時間內搬出;但是,委員會或其聽證官可根據房東的申請延長該期限。董事會應制定規則和條例來實施申請程序。任何尋求根據本第 37.9(a)(11) 條收回佔有的房東應在收回佔有之前至少 10 天向租戶支付最多 1,000 美元的實際搬遷費用;或者
(12) 房東真誠地尋求收回佔有權,以便進行第 37.2(q) 條中定義的實質性修復,並在發出搬出通知之日或之前獲得了所有必要的許可,並且這樣做沒有任何不可告人的原因,而且是出於誠實的意圖。儘管有上述規定,除《舊金山行政法》第 32.69 條規定外,任何業主均不得按照本章第 37.2(k) 條的規定,努力恢復對受 RAP 貸款約束的任何單元的佔有;或者
(13) 沒有理由根據本第 37.9(a) 條的任何其他規定驅逐的房東希望撤回租金或出租任何獨立實體結構內的所有出租單元,此外,在任何情況下包含三個或更少租賃單元的獨立實體結構,以及同一地塊上的任何其他租賃單元,並且對於每個此類單元完全符合第37.9A 節的規定;但是,根據本法典第41 章分類為住宅單元的單元,如果根據本節第37.9(a)(13) 條騰出,則在不遵守以下規定的情況下,不得將其用於住宅酒店單元以外的任何用途。或者
(14) 房東善意地尋求在不到30 天的時間內暫時恢復對該單元的佔有,其目的只是為了按照《舊金山健康法》第26 條的要求進行鉛補救或減排工作。措施,已確定《舊金山行政法》第 72 章規定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支付經濟搬遷援助,應適用於本第 37.9(a)(14) 條規定的驅逐。
(b) 根據上述第 37.9(a) 條的規定,與其租客居住在同一出租單位的房東可以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驅逐該租客。
(c) 除非上述第 37.9(a) 或 (b) 條中列舉的至少一個理由是房東恢復佔有的主要動機,並且除非房東通知在發出搬出通知之日或之前,向租戶書面說明尋求佔有的理由,並在努力恢復佔有之前,向住宅租金穩定和仲裁委員會提供有關搬出通知的建議。副本應在搬出通知送達後10 天內向委員會提交地方檢察官應確定根據第 37.6(k) 條編制的清單中列出的單元是否仍由接替收到通知的租戶的租戶佔用。如果地方檢察官確定違反了第 37.9(a)(8) 條,地方檢察官應根據本章或州法律採取他認為適當的任何行動。
(d) 如果房東的主要動機是對租戶進行報復,則房東不得導致租戶非自願退出,或威脅採取任何行動以收回佔有,或減少任何服務,或增加租金,或採取任何其他行動。的任何權利。此類報復應成為對任何收回佔有權的行動的辯護。在收回租賃單位佔有率的訴訟中,租戶在涉嫌報復行為之前六個月內行使法律規定的權利的證據應構成可反駁的推定,即房東的行為是報復性的。
(e) 除第 37.9(a) 和 (b) 條規定外,房東或任何其他故意協助房東試圖收回佔有或驅逐房客的人均屬非法。任何人在沒有第 37.9 條規定的驅逐事實依據的情況下,試圖以第 37.9(a) 或 (b) 條未規定的方式從租戶手中收回租賃單元的佔有權或驅逐租戶( a) 構成輕罪,一經定罪,將受到第37.10 條規定的罰款和處罰。租戶對本章規定的權利的任何放棄均因違反公共政策而無效。
(f) 當房東違反本法第 37.9 和/或 37.10 條錯誤地試圖恢復佔有或恢復對租賃單位的佔有有時,租戶或委員會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禁令救濟,賠償金額不少於三倍實際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或情緒困擾的損害賠償),以及法院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救濟。在因精神或情緒困擾而裁定賠償的情況下,只有在事實審判者發現房東的行為明知違反或罔顧此處第 37.9 或 37.10A 條的情況下,該賠償額才應增加三倍。勝訴方有權根據法院的命令獲得合理的律師費和費用。
(g)暫時暫停。以下附加規定適用於利用第 37.9(a)(8) 條所列舉的理由尋求收回租賃單位的房東:
(1) 自1998 年1 月29 日((,))(透過新增第37.9(g) 條修訂第37 章的法令的生效日期,第482-97 號法令),並持續到1999 年6 月30日,根據第 37.9(a)(8) 條,如果房東在收回佔有之前的任何時間收到或通知出租單元中的任何租戶有以下情況,則房東不得從租戶處收回單元的佔有:
(一)年滿60歲,在本單位居住滿10年;或者,
(B) 患有第37.9(g)(1)(B)(i) 條所指的殘疾,並且已在該單位居住10 年或以上,或患有第37.9(g)(g) 條所指的災難性疾病( 1)(B)(ii)並且已在該單位居住5年或以上:
(i) 就本第 37.9(1)(B) 條而言,「殘疾」租戶被定義為聯邦補充保障收入/加州補充計畫 (SSI/SSP) 所指的殘疾人或盲人,由SSI/SSP 確定誰有資格參加該計劃,或誰通過租賃委員會批准的任何其他確定方法滿足此類要求;
(ii) 就本第 37.9(1)(B) 條而言,「重病」租戶被定義為第 37.9(1)(B)(i) 條所定義的殘疾人,並且患有以下疾病:經其初級保健醫生證明患有危及生命的疾病。
(2) 第 37.9(g)(1)(A) 和 (B) 條的上述規定不適用於房東在建築物中只有一個出租單位的情況,或每個出租單位都由房東擁有的情況。與房東居住的同一棟大樓內(房東實際佔用的單位除外)被租戶佔用,否則受第37.9(g)(1)(A) 和(B) 條保護,不得被驅逐,並且房東的居住地根據第37.9(a)(8) 條搬進該單位的合格親屬已年滿60 歲。
(3) 本第 37.9(g) 條規定的臨時暫停驅逐包括但不限於自臨時暫停生效之日起已發出搬出/退出通知的任何租賃單元(參見第 37.9(g) 條) g)(1) ),但租賃單位尚未騰空或非法拘留判決尚未下達。
(4) 除非另有限製或延長,第 37.9(g) 條的規定僅在 1999 年 6 月 30 日之前有效,並在 1999 年 7 月 1 日及之後不再有效。
(5) (i) 在房東透過美國郵政和專人送達書面請求或根據第 37.9(a)(8) 條發出終止租賃通知(由房東選擇)後的 30 天內,租戶必須透過美國郵政或親自遞送向房東送達一份聲明,包括支持證據,表明租戶聲稱或不聲稱是受本節服務的書面請求保護的類別之一的成員。的副本交付至租賃房屋之日完成,以較晚者為準,向房東送達租客的聲明和支持證據應於以下日期完成。按照房東要求或通知中規定的地址交付給房東。
(ii) 房東的書面請求或終止租賃通知應具體提及本第 37.9.(g) 條,並應告知租戶他或她有 30 天的時間援引第 37.9(g) 條的保護,並應說明承租人必須將其索賠通知房東的方式。
(iii) 房東應在向租戶提供服務後十天內向租賃委員會提交請求或通知的副本。
(iv) 支持租戶根據第 37.9(g) 條提出的保護主張的證據可能包括但不限於駕駛執照、護照、出生證明、SSI/SDI 聲明或執業醫師的信件。
(v) 租客未能在 30 天內向房東送達聲明,應視為承認租客不受本節保護。
(vi) 房東可以透過要求租賃委員會舉行聽證會或根據房東的選擇啟動驅逐程序(包括送達終止租賃通知)來質疑租戶的受保護身分主張。在租金委員會聽證會或驅逐行動中,房客有責任證明自己的受保護狀態。根據第 37.9(e) 或 (f) 條,請求或質疑租客保護身分主張的房東不得承擔任何民事或刑事責任。
第 3 條特此對《舊金山行政法》第 37 章進行修訂,新增第 37.9B 條如下:
秒。 37.9B。 第 37.9(a)(8) 條規定的驅逐中的租戶權利。
(a) 房客根據第 37.9(a)(8) 條收到退出通知後搬出的任何出租單元,且隨後不再由房東或房東的祖父母、父母、孩子、孫子、兄弟、姊妹或房東的配偶或此類關係的配偶,如果在根據第37.9(a)(8) 條發出辭職通知後三年內提供租金,則必須,善意出租,租金不高於被要求搬出的租戶繼續佔用且租賃單位仍受本章管轄的情況下的租金。如果聲稱在出租單位受本章管轄的情況下,房東在佔用出租單位期間可能發生租金上漲,則出租人應承擔證明租金在出租單位期間合法增加的責任。如果聲稱漲價全部或部分基於第 37.3(a)(1) 條規定以外的任何理由,房東必須根據本章的程序向租金委員會提出申請。流離失所的租戶有權參加針對此類請願舉行的任何聽證會並提供證據。依第 37.9(a)(8) 條而搬遷的租戶應盡一切合理努力向租賃委員會通報其目前地址。租金委員會應按照租戶提供的最後地址向流離失所的租戶提供有關租金委員會進行的任何訴訟的通知。不得因租戶搬遷而產生的任何費用增加。
(b) 任何房東在退出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年內,提出出租或租賃根據第 37.9(a)(8) 節收回佔有權的任何單元時,應首先將該單元提供給按照第37.9A( c) 和(d) 條規定的相同方式向流離失所的租戶出租或租賃。
(c) 依第 37.9(a)(8) 條努力收回佔有權的業主,除了遵守第 37.9(c) 條的要求外,還應以書面通知租戶以下事項,並提交任何書面文件,告知租戶下列租戶在收到搬離通知後10 天內向租賃委員會提出要求;
(1) 對該財產擁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權的所有人的身分和所有權比例;
(2) 股權比例的記錄日期;
(3) 試圖收回佔有的房東的姓名,以及(如果適用)尋求佔有的親屬的姓名和關係,以及房東當前住所的描述,或親屬);
(4) 房東全部或部分擁有的所有住宅房產的描述,以及房東的祖父母、父母、子女全部或部分擁有的所有住宅房產(如果適用)的描述,正在尋求佔有的孫子、兄弟或姐妹;
(5) 該單元的當前租金以及租戶有權以相同租金重新出租該單元的聲明(經上述第 37.9B(a) 條調整);
(6) 第 37.9B 條的內容,並提供其副本;和
(7) 租戶可能擁有的搬遷費用權利以及搬遷費用的金額。
(d) 包含兩個或兩個以上單元的建築物中的任何出租單元的每個個人租戶,根據第37.9(a)(8) 條收到搬遷通知,並且在該單元中居住了12 個月或以上,此外享有任何其他法律規定下的所有權利,應有權從業主處獲得1,000 美元的搬遷費用,其中500 美元應在送達搬出通知時支付,其中500 美元應在搬遷通知送達時支付。依照本款要求連同搬遷通知一起支付搬遷費用的業主,無需在包含所需搬遷付款的通知發出後 180 天內為同一單元發出任何進一步的搬遷通知,同時支付搬遷費用。本文所包含的搬遷費用獨立於《加州法典》第 1950.5 條中定義的任何保證金或其他可退還押金。此外,支付或接受搬遷費用並不意味著租戶放棄法律規定的任何其他權利。
第 4 條特此對《舊金山行政法》第 37 章第 37.10A 條進行修改,修改如下:
秒。 37.10A。輕罪。
(a) 房東違反聽證官的決定或委員會根據本章第 37.8 節規定的聽證和上訴程序所做的上訴決定,增加租金屬於非法行為。房東收取超出本章限制的任何租金也是非法的。任何人違反此類決定增加租金或收取過高租金的,均屬輕罪。
(b) 房東拒絕出租或租賃或以其他方式拒絕向任何人出租或扣留任何出租單位的行為是非法的,因為潛在租戶的年齡會導致租戶獲得本章規定的權利。任何違反本款拒絕出租的人,除了受到州或聯邦法律規定的任何其他處罰外,還應犯有輕罪。
(c) 任何犯有本協議項下輕罪的人將被處以不超過 2,000 美元的罰款,或在縣監獄監禁不超過 6 個月,或兩者併罰。每一次違反聽證官的決定或委員會上訴決定的行為以及每一次拒絕出租或拒絕出租單位的上述行為均應構成單獨的犯罪行為。
第 5 條特此對《舊金山行政法》第 37 章第 37.11(A) 條進行修訂,將第 37.11(A) 條修改為:
秒。 37.11A。民事訴訟。每當房東向租客收取超過本章規定的限制的租金時,((或))對租客行使本章規定的任何權利進行報復,或試圖阻止租客獲得本章規定的任何權利,承租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金錢損失;但是,根據第 37.3(b)(5) 條規定,因租金上漲而導致的多付租金的任何金錢獎勵無效,應僅限於退還上一月份之前三年內多付的租金。上提起訴訟的月份和法院命令之日之間的時間。 37.3(a)(2) 條,自1982 年4 月1 日起徵收的所有租金上漲中,根據本第37.11A 條提起的任何民事訴訟中的勝訴方均有權獲得賠償。成本。第 37.11A 條規定的補救措施應是對租戶可用的任何其他現有補救措施的補充。
第 6 節:可分割性。如果本條例的任何部分或規定,或其對任何人或情況的適用被視為無效,則本條例的其餘部分,包括該部分或規定對其他人或情況的適用,不應因此受到影響,並且應繼續充分發揮作用。為此,本條例的規定是可分割的。
第 7 節:生效日期。在本條例生效之日,對本條例第2 條中的《行政法典》第37.9 條的修訂和本條例第3 條中的新《行政法典》第37.9B 條應適用於房東恢復對單元的佔有的任何嘗試,包括在本條例生效日期之前送達的終止租約,以及在本條例生效日期之前提起的非法扣留訴訟,如果在本條例生效日期尚未作出將單位佔有權歸業主的判決,並且租戶仍擁有該單位。
98年9月23日
租戶聯盟 G 號提案在 11 月投票中 - 9/10/98
租戶聯盟立法進一步限制 OMI 驅逐。該提案的一些新面向包括:
- 無論業主人數多少,每棟建築僅允許一次 OMI 驅逐
- 受到 OMI 驅逐的單位將成為任何及所有後續 OMI 驅逐的「業主單位」 - 任何其他單位均不得受到 OMI 驅逐。
- 只有當業主住在建築物內或試圖在親戚搬入的同時搬進建築物時,才會發生 OMI 驅逐親屬的情況
- 如果在收回該單位之前,該市房東擁有的任何空置類似單位已經或變得可用,則禁止驅逐
- 如果有不可比較的單元可用或即將可用,則必須以相同的租金向被驅逐的租戶提供該單元,並根據便利設施進行適當的向上或向下調整。
- 租金委員會必須裁決爭議。
- 永久暫停驅逐老人、殘障人士和重病租戶
- 允許註冊國內合作夥伴的合併所有權要求為 25%
若提案G獲得通過,提案中任何與法律現有條款相衝突的條款應優先生效。選舉辦公室核證選民人數後,提案將成為法律,通常需要一周到十天左右的時間。有興趣的各方應審查立法文本,以全面理解該提案(傳真回文件號 019)。
98年9月23日
第 8 條 受《租金條例》約束的單位 自 98 年 8 月 30 日至 98 年 8 月 27 日
請注意:由於最近對條例進行了多次更改,我們網站上發布的條例版本包括第 8 條修正案,這些修正案改變了編號系統,特別是第 37.9 條。您會注意到「G」部分,即 OMI 暫停令,現在是「I」部分。
監事會最近頒布了立法,將以有限的方式將第 8 條單位和其他類型的資助住房納入《租金條例》的管轄範圍。此舉是由於業主未續簽大量合約而引發的。這導致許多租戶突然失去住房。
多年來,第 8 條付款超出了業主按市場利率可以獲得的金額,並且由於這個原因以及每個月按時收到基本上有保證的支票而具有吸引力。但隨著房地產市場的快速發展和租金的上漲,業主們開始紓困該計劃,轉而支持更高的租金。儘管 HUD 試圖提高費率,但仍與市場不相符。
為了阻止純粹出於經濟原因的大量驅逐,該立法獲得通過並規定了以下內容:
這適用於第8 條單位、某些補貼計劃,包括針對愛滋病患者的補貼計劃以及合約終止或住房和城市發展部(HUD) 資助計劃中預付或到期抵押貸款的項目租戶的補貼計劃,在大多數情況下,這些情況下的租金應:是合約期滿或終止時有效的合約租金。本質上,這意味著租戶支付的租金加上補貼金額。對這項立法有興趣的人應參閱該條例第 37.2、37.3 和 37.9 條以獲取更多資訊。
點擊下面的「閱讀」即可查看修正案全文。
[受監管單位;租金計算]
修訂《舊金山行政法》第 37 章第 37.2、37.3 和 37.9 節,定義「基於租戶的租金援助」;為某些出租單位定義“基本租金”,這些單位接受基於租戶的租金援助或以前接受基於項目的租金援助或透過住房和住房保障抵押貸款間接援助;在「出租單位」的定義中,出於某些目的,包括接受基於租戶的租金援助的租戶所佔用的單位;限制租金上漲限制的適用性;並要求在接受基於租戶的租金援助的租戶所佔用的出租單位的租金上漲或驅逐之前發出某些通知。
註:下劃線為補充內容;刪除內容在((雙括號))中。
由舊金山市和縣人民指定:
第 1 條特此對《舊金山行政法》第 37 章第 37.2、37.3 和 37.9 條進行修改,修改如下:
SEC.37.2.定義。
- 基本租金。
- 租戶首次入住時收取的租金加上本章允許和徵收的任何租金上漲;但是,基本租金不應包括根據下文第 37.7 條規定的增加額或根據下文第 37.2(o) 條規定的公用事業轉嫁金。 1977 年 7 月 1 日或之後指定區域內 RAP 出租單位租戶的基本租金應為根據《舊金山行政法典》第 32.73-1 條確定的租金。因首席行政官在 1977 年 7 月 1 日或之後指定區域攤銷 RAP 貸款而增加的租金不應包含在基本租金中。
- 自本條例生效之日起,對於佔用已接受某些基於租戶或基於專案的租金援助的出租單位的租戶來說,基本租金應如下:
- 關於基於租戶的租金援助:
- 對於自本條例生效之日起接受基於租戶的租金援助的任何租戶(除非租戶應付的租金佔租戶收入的固定百分比,例如第 8 條證書計劃和租金補貼計劃)對於HOPWA 計劃),並且在本條例生效後繼續接受基於租戶的租金援助,該租戶佔用的每個單元的基本租金應為根據住房援助付款合同為該單元支付的租金,如下在本條例生效日期之前,舊金山住房管理局與房東之間就該單元簽訂了修訂的合約(「HAP 合約」)(「HAP 合約租金」)。
- 對於任何接受基於租戶的租金援助的租戶(除非租戶應付的租金佔租戶收入的固定百分比,例如第 8 節證書計劃和 HOPWA 計劃的租金補貼計劃),並且開始在本條例生效日期後佔用出租單元時,該租戶佔用的每個單位的基本租金應為自租戶開始佔用該單位之日起有效的HAP 合約租金。
- 對於基於租戶的租金援助無論出於何種原因在本條例生效日期後終止或到期的任何租戶,到期或終止後每個此類單元的基本租金應為緊接該單元之前有效的HAP 合同租金。
- 對於根據1937 年美國住房法(42 USC §1437f,經修訂)第8 節基於專案的HAP 合約(無論出於何種原因)到期或終止時佔用單元的任何租戶,每個此類合約的基本租金到期或終止後的單位應為基於專案的 HAP 合約到期或終止先前該單位有效的「合約租金」。
- 對於在美國住房和城市發展部 (“HUD”) 承保的任何抵押貸款提前還款或到期時佔用單元的任何租戶,包括但不限於第 221(d)(3)、221( d)(4 ) 和《國家住房法》(12 USC §1715z-1) 的第236 條,每個此類單位的基本租金應為「基本租金」(如12 USC 1715z-1(f) 或後續條款所述)立法)在抵押貸款提前還款之前對該單位生效,該費用不包括在抵押貸款提前還款或到期之前歸屬於該單位的「利息減免」。
- 關於基於租戶的租金援助:
- 木板。住宅租金穩定和仲裁委員會。
- 資本改善。這些改進實質上增加了財產的價值,顯著延長其使用壽命,或使其適應新的用途,並且可以在建築物改進的使用壽命內攤提。
- 消費者物價指數。美國勞工部舊金山-奧克蘭大都會區所有城市消費者的消費物價指數。
- 節能措施。根據《舊金山住房法》第 12 條的要求進行的工作。
- 聽證官。由董事會指定的仲裁加租爭議的人員。
- 住房服務。房東提供的與使用或占用租賃單位有關的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修理、更換、保養、油漆、燈光、暖氣、水、電梯服務、洗衣設施和特權、門衛服務、垃圾清除、家具、電話、停車位和任何其他優惠、特權或設施。
- 房東。因使用和占用舊金山市和縣的任何住宅租賃單位或其一部分而收取或有權收取租金的業主、出租人、轉租人,以及上述任何人的代理人、代表或繼承人。
- 成員。住宅租金穩定和仲裁委員會成員。
- 透過 FMR 租賃計劃。定期證書租賃計劃,根據該計劃,基本租金以及 HUD 確定的公用事業津貼超出了 HUD 確定的特定單位面積的公平市場租金限制。
- 付款標準。由舊金山住房管理局確定的金額,用於確定舊金山住房管理局根據第 8 節優惠券計劃(24 CFR 第 887 部分)代表租戶支付的援助金額。
- (((j))) RAP。住宅康復貸款計劃(舊金山行政法典第 32 章)。
- (((k))) RAP 租賃單位。根據《舊金山行政法》第 32 章,住宅單位須接受 RAP 貸款。
- (((l)))房地產部。舊金山市和縣的一個城市部門。
- (((m)))復健工作。房東對出租單位或包含出租單位的建築物的公共區域進行的任何修復或維修工作,該工作是為了遵守州或當地法律而進行的,或者是為了維修而進行的因火災、地震或其他傷亡或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壞。
- (((n)))租金。房東因使用或占用租賃單位或轉讓此類單位的租約而要求或收到的對價,包括任何獎金、福利或酬金,包括但不限於要求或支付停車費、家具費、餐飲服務費、任何形式的住房服務費或轉租費。
- (((o)))租金上漲。要求或支付上述 (p)(((n))) 項定義的任何額外租金,或任何住房服務的減少,但要求或支付的租金沒有相應減少;但是,如果房東一直在向租戶支付水電費,並且這些水電費的費用增加,則房東將增加的費用轉嫁給租戶並不構成租金上漲。
- (((p)))租賃單位。舊金山市和縣的所有住宅單元及其土地和附屬建築物,以及與其使用或占用相關的所有住房服務、特權、家具和設施,包括車庫和停車設施。該術語不應包括:
- 旅館、汽車旅館、旅館、旅遊旅館、住宿和寄宿處的住宿,但如果租戶連續使用該住宿 32 天或以上,則該住宿應成為出租單位,並遵守以下規定:本章;進一步規定,任何業主不得提起訴訟以恢復對該單元的佔有,以避免該單元受到本章規定的管轄。為第 37.9(a) 條不允許的目的而進行的驅逐應被視為恢復佔有權的行動,以避免擁有符合本章規定的單位;
- 由大多數居民擁有、佔用和控制的非營利合作社中的住宅單元,或由董事會管轄的非營利性公益公司單獨擁有的住宅單元,其中大多數是住宅單元的居民,並且在《章程》中有要求的情況下公司章程規定租金上漲須得到大多數居民的批准;
- 在任何醫院、修道院、修道院、長期照護機構、庇護所、寄宿護理機構或老年人日間醫療機構中住宿,這些機構必須根據加州社會服務部頒發的許可證(根據加州衛生和健康局的要求)進行營運安全第 3.2 和 3.3 章;或高等教育機構、高中或小學擁有和經營的宿舍內;
- 除 (A) 和 (B) 小節規定的情況外,租金由任何政府單位、機構或當局控製或監管的住宅 ((Dwelling)) 單元,由美國承保的無補貼和/或無援助單元除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但是,按照《建築規範》第 14 章和第 15 章進行抗震加固的無筋磚石建築中的單元仍應受《租金條例》的約束,只要該條例不與抗震加固債券計劃或與計劃的貸款協議或根據該協議頒布的任何法規;
- 就第 37.2、37.3(a)(9)(A)、37.4、37.5、37.6 條而言。根據第37.9、37.9A、37.10A、37.11A 和37.13 條,以及第37.8 條和第37.8A 條的仲裁規定僅適用於第37.3(a)(9)(A) 條的規定,術語「租賃單位「應包括單位由基於租戶的租金援助的接受者佔用,但基於租戶的租金援助計劃未將租戶的基本租金份額確定為租戶收入的固定百分比,例如第 8 條代金券計劃和「 24 CFR §982.4中定義的「Over-FMR 租賃」計劃;
- 就第37.2、37.3(a)(9)(B)、37.4、37.5、37.6、37.9、37.9A、37.10A、37.11A 和37.13 條而言,「出租單位」一詞應包括由承租人佔用的單位基於租戶的租金援助,其中租戶根據基於租戶的租金援助計劃應付的租金是租戶收入的固定百分比;例如第 8 條證書計劃和針對以下人士的住房機會的租金補貼計劃:艾滋病(“HOPWA”)計劃(42 USC §12901 等,經修訂)。
- 位於本條例生效日期後首次頒發佔用證明的建築物內的出租單元,本章第 37.9A(b) 條規定的情況除外;
- 本法令生效後經過實質修復的建築物內的住宅單元;但是,RAP 租賃單位不受此豁免限制。
- (((q)))實質康復。將樓齡50 年或以上的住宅單元進行翻修、改建或改建,這些住宅單元已被廢棄或不符合入住證書的條件,或需要進行大量翻修,以使建築物符合體面、安全和衛生住房的當代標準。實質修復的程度可能有所不同,從清除和廣泛重建到解決實質延期維護的廣泛改進。單獨的外觀改進,例如油漆、裝飾和小修,或其他無需騰出單元即可安全進行的工作,不符合實質修復的條件。
- (((r)))租戶。透過書面或口頭協議、經房東批准的分租或經許可,有權佔用住宅單元而排除其他人的人。
- 基於租戶的租金援助。直接向租戶或代表特定租戶直接向房東提供的租賃援助,其中包括但不限於根據 1937 年美國住房法(經修訂)第 8 條簽發的證書和憑證 (42 USC § 1437f) 和 HOPWA 計劃。
- (((s)))公用事業。 「公用事業」一詞僅指燃氣和電力。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37.3。租金限制。
- 對入住租戶的租金上漲限制。房東只能依照以下規定向入住的房客增加租金:
- 每年租金上漲。每年 3 月 1 日,委員會應公佈美國勞工部公佈的前 12 個月 CPI 漲幅。房東每年可強制增加租金,但不得超過租戶基本租金的公佈增幅的 60% 以上。
- 銀行業。不實行年度租金上漲或其任何部分的房東可以累積上述上漲,並在租戶隨後的租金上漲週年日徵收該金額。租金上漲(或租金上漲)或其任何部分可能會在租戶隨後的租金上漲週年日強制累積上漲。
- 資本改善、修復和節能措施。房東可以根據資本改善、修復或節能措施的成本增加租金,前提是此類成本根據下文第 37.7 和 37.8B 節進行認證;進一步規定,如果房東按照《建築規範》第 14 章和第 15 章進行了抗震加固,則在任何 12 個月期間,資本改進(包括但不限於抗震加固)的增加不得超過租戶的 10%。基本租金,但須遵守委員會通過的規則,以防止房東陷入困境,並允許房東繼續將其建築物維持在體面、安全和衛生的狀態。節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取代任何關於基於資本改進的增加限制的委員會規則或條例,無論是根據建築規範第14 章單獨進行還是與抗震加固改進一起進行。
- 公用事業。房東可以根據上文第 37.2(o) 條規定的公用事業成本加價。
- 與過量用水相關的費用。在下列情況下,如果建築物的用水量超過水務局的撥款,房東可增加不超過舊金山水務局徵收的超額使用費(罰款)50% 的費用:
- 房東向租戶提供書面證明,證明所有單位均已安裝以下設備: (1) 永久安裝的改造裝置,旨在減少每次沖水或低流量廁所的用水量(每次沖水 1.6 加侖); (2) 低流量淋浴噴頭,流量不超過每分鐘 2.5 加侖; (3) 水龍頭起泡器(在現有水龍頭上安裝在物理上可行的情況下);和
- 房東向租戶提供書面證明,證明建築物目前不存在已知的管道洩漏,並且將來租戶報告的任何洩漏都會立即修復;和
- 房東向房客提供收取罰款期間的水費單副本。只有在該法令生效日期 [1991 年 4 月 20 日]之後開始的服務期內收取的罰款才可以轉嫁給租戶。如果處罰是由於分配未反映 1991 年 3 月 1 日之後發生的佔用情況變化而產生的,則房東必須在租戶書面要求的情況下,真誠地努力對分配提出上訴。如果在產生罰款期間存在租賃,則基於罰款的增加應按每個房間的比例按比例分配。此類費用不應成為租戶基本租金的一部分。或任何其他已知的用途,房東不得根據此類罰款增加任何罰款,除非持照水管工或水務部門檢查員的檢查未能發現管道或其他洩漏。未修復的洩漏期間隨時徵收。
- RAP 貸款。根據《舊金山行政法》第 32 章,房東可以因首席行政官對 1977 年 7 月 1 日或之後指定區域的 RAP 貸款攤銷而增加租金。
- 額外增加。尋求超出上述允許範圍的租金上漲的房東應根據本章第 37.8 節申請租金仲裁聽證會。
- 對於基於租戶的租金援助接受者所佔用的單位:
- 如果租戶的基本租金份額不是按租戶收入的固定百分比計算的,例如在第 8 節代金券計劃和 Over-FMR 租賃計劃中,則:
- 如果基本租金等於或高於付款標準,第37.3(a)(1) 和(2) 條中的租金上漲限制應適用於全部基本租金,並且第37.3(a)(1) 條和第37.3 條中規定的租金上漲仲裁程序37.8 和 37.8A 應適用
- 基本租金低於繳費標準的,不適用本章的加租限制;但是,任何導致基本租金等於或高於付款標準的租金上漲不得導致新的基本租金超過付款標準加上第 37.3(a)(1) 條允許的上漲額。
- 如果租戶的基本租金份額是根據租戶收入的固定百分比計算,例如在第 8 節證書計劃和 HOPWA 計劃的租金補貼計劃中,則第 37.3 節(a )(1) 和(2) 不適用。在這種情況下,租金調整應僅根據基於租戶的租金援助計劃的要求進行。
- 如果租戶的基本租金份額不是按租戶收入的固定百分比計算的,例如在第 8 節代金券計劃和 Over-FMR 租賃計劃中,則:
- 對於基於租戶的租金援助接受者所佔用的單位:
- 入住租戶租金上漲通知。在房東向房客發出有關租金上漲的合法通知之日或之前,房東應以書面形式告知房客以下資訊:
- 租金上漲的哪一部分反映了年度上漲和/或銀行存款金額(如果有);
- 租金上漲的哪一部分反映了根據第 37.7 條認證的資本改善、修復或節能措施的成本;
- 租金上漲的哪一部分反映了瓦斯費和電費的轉嫁,應解釋哪些費用;
- 租金上漲的哪一部分反映了 RAP 貸款的攤銷,如上文第 37.3(a)(6)(((5))) 節所述。
- 不符合規定的租金上漲。任何不符合本節規定的租金上漲均無效。
- 對於基於租戶的租賃援助接受者佔用的租賃單元,除了作為基於租戶的租賃援助計劃的一部分所需的任何通知外,還應要求本節 (b) 的通知要求。
- 分租戶的初始租金限制。轉租其租賃單位的租戶在分租戶首次入住時收取的租金不得高於租戶目前向房東支付的租金。
- 延遲維護對鉛修復技術傳遞的影響。
- 當根據《舊金山健康法典》第 26 條進行補救或減少的鉛危害也違反州或地方住房健康和安全法時,此類工作的成本不得作為資本改善或資本改善轉嫁給租戶。或前任房東的延期維護(如此處所定義)導致或促成了違法行為的存在,則需要支付營運和維護費用。
- 在鉛中毒兒童居住的任何單位中,如果存在《舊金山健康法典》第26 條所定義的鉛危害,則應有一個可反駁的推定,即違反州或地方住房健康和安全法的行為是由以下原因引起或造成的:延遲維護,導致或促成鉛危害的存在。如果房東未能反駁此推定,則申請中尋求增加租金以支付鉛危害補救或減少費用的部分將被拒絕。如果推定被反駁,如果本章規定的標準有其他合理理由,房東有權增加租金。
- 為了評估因主導修復工作而增加租金的申請,如果合理的房東在這種情況下會定期進行維護工作,以防止房屋違反住房安全和《加州民法典》第1941 條和《舊金山市政法典》規定了宜居性標準。為了在延期維護抗辯中獲勝,租戶必須證明,如果更及時地進行維護,當前所需的維修或補救水平將會減少。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37.9。驅逐。
[由命令修訂。第 295-79 號,1979 年 6 月 22 日生效;第 358-80 號,1980 年 8 月 24 日生效;第 539-80 號,1980 年 12 月 11 日生效;第 4-82 號,1982 年 2 月 7 日生效;第 268-82 號,1982 年 7 月 10 日生效;第 498-82 號,1982 年 11 月 11 日生效;第 438-83 號,1983 年 10 月 2 日生效;第 425-84 號,1984 年 11 月 17 日生效;第 193-86 號,1986 年 6 月 29 日生效;第 7-87 號,1987 年 2 月 14 日生效;第 30-91 號,1991 年 2 月 21 日生效;第 192-91 號,1991 年 6 月 30 日生效;第 405-96 號,1996 年 11 月 21 日生效;第 109-97-4 號,1998 年 1 月 30 日生效;第 239-98 號,1998 年 8 月 16 日生效;第 250-98 號,1998 年 8 月 30 日生效。
儘管有第 37.3 條的規定,本條自 1980 年 8 月 24 日起適用於第 37.2(p) 條定義的出租單位的所有房東和房客。
(a) 房東不得試圖收回出租單位的佔有,除非:
(一)承租人未依照與出租人口頭或書面協議支付出租人依法應得的租金或習慣性遲交租金或支票因支票資金不足而經常被退回的帳戶;或者
(2) 承租人違反了法定義務或租賃契約,但在收到適當通知後交出佔有權的義務之外,且在收到房東的書面通知後未能糾正此類違規行為;或者
(3) 承租人在出租單位內製造或允許有滋擾,或對出租單位造成重大損害,或對業主或建築物內其他承租人的舒適、安全或享受造成重大干擾,並且房東按照第37.9( c) 條的要求以書面明確說明了此類滋擾、損害或乾擾的性質;或者
(4) 承租人使用或允許租賃單位用於任何非法目的;或者
(5) 與房東有口頭或書面協議已終止的租客,在房東提出書面請求或要求後,拒絕書面延期或續簽類似期限的協議,並按照以下條款執行:與先前協議實質上相同,前提是這些條款不與本章的任何規定相衝突;或者
(6) 租戶在書面通知終止後,依照州或地方法律的要求拒絕房東進入出租單位;或者
(7) 口頭或書面協議期限結束時持有的承租人是未經業主批准的轉租人;或者
(8) 房東善意地尋求收回佔有權,沒有任何不可告人的理由並具有誠實的意圖,以供房東使用和占用作為其主要住所,或作為房東的主要住所使用和占用」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或姊妹,或房東的配偶或此類關係的配偶,至少連續12 個月。
(i) 僅就本第 37.9(a)(8) 條而言,對於在 1991 年 2 月 21 日或之前成為租賃單元記錄所有者的房東,術語「房東」應定義為以下記錄的所有者:至少10% 的財產權益。僅就本第 37.9(a)(8) 條而言,對於 1991 年 2 月 21 日之後成為租賃單位登記所有者的房東,「房東」一詞應定義為擁有至少 25% 股權的登記所有者對財產的興趣。
(ii) 如果建築物中的類似單位已空置且可用,或該單位在終止租賃通知期間變得空置且可用,則房東不得根據本第 37.9(a)(8) 條收回佔有權。若在上述通知期內有類似單位空置且可用,房東應撤銷搬離通知。
(iii) 如果租客被驅逐的房東或親戚沒有搬進出租單位並佔用該單位作為該人的主要住所至少 9 個月,則可以反駁地推定,房東的行為不具有善意。或
(9) 房東善意地尋求收回佔有權,以便根據《舊金山分區條例》批准的公寓改建出售該單元,並且這樣做沒有任何不可告人的理由,並且是出於誠實的意圖;或者
(10) 房東善意地尋求收回佔有,以便拆除或以其他方式永久地將租賃單元從住房用途中移除,並已在發出搬出通知之日或之前獲得所有必要的許可,並且這樣做沒有任何不可告人的理由並具有誠實的意圖;但根據《建築規範》第 14 章和第 15 章尋求拆除未加固磚石建築的房東必須在租戶搬出房屋之前向租戶提供下文第 37.9A(f) 條中規定的搬遷援助;或
(11) 房東善意地尋求暫時將單位從住房用途中移出,以便能夠進行基建改善或修復工作,並已在發出搬出通知之日或之前獲得所有必要的許可,這樣做沒有任何不可告人的原因,而且是出於誠實的意圖。在此情況下騰出單位的承租人有權依照本章規定調整後的租金重新入住該單位。租戶只能在完成工作所需的最短時間內騰出單位。在發出搬出通知之日或之前,房東應以書面形式告知租戶,修復或資本改善計劃已在位於 1660 Mission Street 的建築檢查部中央許可局備案,並已做出安排可以向中央許可證局提出審查此類計劃的請求。除上述規定外,除《舊金山行政法》第 32.69 條規定外,任何房東均不得按照本章第 37.2(k) 條的規定,努力恢復對受 RAP 貸款約束的任何單元的佔有。根據本第 37.9(a)(11) 條,租戶無需在超過三個月的時間內搬出,但董事會或其聽證官可根據業主的申請延長該期限。董事會應制定規則和條例來實施申請程序。任何尋求根據本第 37.9(a)(11) 條收回佔有的房東應在收回佔有之前至少 10 天向租戶支付最多 1,000.00 美元的實際搬遷費用;或者
(12) 業主善意地尋求收回佔有,以便進行實質修復,如第 2 條所定義。 37.2(q),並已在發出搬出通知之日或之前獲得所有必要的許可,並且這樣做沒有任何不可告人的原因,並且是出於誠實的意圖。儘管有上述規定,除《舊金山行政法典》第 32.69 條規定的情況外,任何房東均不得按照本章第 37.2(k) 條的規定,努力恢復對受 RAP 貸款約束的任何單元的佔有;或者
(13) 沒有理由根據本第 37.9(a) 條的任何其他規定驅逐的房東希望撤回租金或出租任何獨立實體結構內的所有出租單元,此外,在任何情況下包含三個或更少租賃單元的獨立實體結構,以及同一地塊上的任何其他租賃單元,並且對於每個此類單元完全符合第37.9A 節的規定;但是,根據本法典第41 章分類為住宅單元的單元,如果根據本條第37.9(a)(13) 條騰出,則在不遵守以下規定的情況下,不得將其用於住宅酒店單元以外的任何用途。
(14) 房東善意地尋求在三十 (30) 天內暫時恢復對該單元的佔有,其目的只是為了按照《舊金山健康法》第 26 條的要求進行鉛修復或減排工作。行政法》第72 章規定的補救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支付經濟搬遷援助,應適用於本第37.9(a)(14) 條規定的驅逐。
(b) 根據上述第 37.9(a) 條的規定,與其租客居住在同一出租單位的房東可以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驅逐該租客。
(c) 除非上述第 37.9(a) 或 (b) 條中列舉的至少一個理由是房東恢復佔有的主要動機,並且除非房東通知在發出搬出通知之日或之前,向租戶書面說明尋求佔有的理由,並在努力恢復佔有之前,向住宅租金穩定和仲裁委員會提供有關搬出通知的建議。文件的副本應在發出騰出通知後10 天內向委員會提交地區檢察官應確定根據第 37.6(k) 條編制的清單中列出的單元是否仍由接替收到通知的租戶的租戶佔用。如果地方檢察官確定違反了第 37.9(a)(8) 條,地方檢察官應根據本章或州法律採取他認為適當的任何行動。
(d) 如果房東的主要動機是對租戶進行報復,則房東不得導致租戶非自願退出,或威脅採取任何行動以收回佔有,或減少任何服務,或增加租金,或採取任何其他行動。的任何權利。此類報復應成為對任何收回佔有權的行動的辯護。在收回租賃單位佔有權的訴訟中,租戶在涉嫌報復行為之前 6 個月內行使法律規定的權利的證據應構成可反駁的推定,即房東的行為是報復性的。
(e) 除第 1 條規定外,房東或任何其他故意協助房東努力收回佔有或驅逐房客的人均屬非法。 37.9(a)和(b)。任何人試圖以第 1 節中未規定的方式從租戶手中收回租賃單位的所有權或驅逐租戶。 37.9(a) 或 (b) 中規定的驅逐沒有實質的事實依據。 37.9(a) 構成輕罪,一經定罪,將受到第 37.9(a) 節中規定的罰款和處罰。 37.10。租戶對本章規定的權利的任何放棄均屬無效,因為違反了公共政策。
(f) 當房東違反本法第 37.9 和/或 37.10 條錯誤地試圖恢復佔有或恢復對租賃單元的佔有有時,租戶或董事會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以尋求禁令救濟,賠償金額不少於三倍實際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或情緒困擾損害賠償),以及法院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救濟。在因精神或情緒困擾而裁定賠償的情況下,只有在事實審判者發現房東的行為明知違反或罔顧此處第 37.9 或 37.10 條的情況下,該賠償額才應增加三倍。勝訴方有權根據法院的命令獲得合理的律師費和費用。
(g) 本第 37.9 條的規定適用於第 37.2(r)(4)(A) 和 37.2(r)(4)(B) 條中定義的任何租賃單元,包括騰出/退出任何通知的情況自本第250-98 號法令生效之日起,該租賃單位已被使用,但截至本第250-98 號法令生效之日,該租賃單位尚未騰空或尚未發布非法拘留判決。
(h) 對於基於租戶的租金援助接受者佔用的出租單元,除了作為基於租戶的租金援助計劃一部分所需的任何通知外,還應要求本第 37.9 條的通知要求,包括但不限於24 CFR § 982.311(e)(2)(ii) 要求的通知。
(i) 暫時暫停。以下附加規定適用於利用第 37.9(a)(8) 條所列舉的理由尋求收回租賃單位的房東:
(1) 自修訂第 37 章並添加第 37.9(i) 條(第 482-97 號法令)的法令生效之日起,並持續到 1999 年 6 月 30 日,房東不得從根據第37.9(a) (8) 條,如果房東在收回佔有之前的任何時間已收到或收到通知,表示租賃單位中的任何租戶:
(一)年滿60歲,在本單位居住滿10年;或者
(B) 患有第37.9(i)(1)(B)(i) 條所指的殘疾,並且已在該單位居住10 年或以上,或患有第37.9(i)(i) 條所指的災難性疾病( 1)(B)(ii)並且已在該單位居住5年或以上:
(i) 就本第 37.9(1)(B) 條而言,「殘疾」租戶被定義為聯邦補充保障收入/加州補充計畫 (SSI/SSP) 所指的殘疾人或盲人,由SSI/SSP 確定誰有資格參加該計劃,或誰通過租賃委員會批准的任何其他確定方法滿足此類要求;
(ii) 就本第 37.9(1)(B) 條而言,「重病」租戶被定義為第 37.9(1)(B)(i) 條所定義的殘疾人,並且患有以下疾病:經其初級保健醫生證明患有危及生命的疾病。
(2) 第 37.9(i)(1)(A) 和 (B) 條的上述規定不適用於房東在建築物中只有一個出租單元,或每個出租單元都由出租人擁有的情況。房東居住的同一棟建築物內(房東實際佔用的單位除外)被租客佔用,否則受第37.9(i)(1)(A) 和(B) 條保護免遭驅逐,且房東的居住地根據第37.9(a)(8) 條搬進該單位的合格親屬已年滿60 歲。
(3) 本第 37.9(i) 條規定的臨時暫停驅逐包括但不限於自臨時暫停生效之日起已發出搬出/退出通知的任何租賃單元(參見第 37.9(i) 條) i)(1) ),但租賃單位尚未騰空或非法拘留判決尚未下達。
(4) 除非另有限製或延長,第 37.9(i) 條的規定僅在 1999 年 6 月 30 日之前有效,並在 1999 年 7 月 1 日及之後不再有效。
(5) (i) 在房東透過美國郵政和專人送達書面請求或根據第 37.9(a)(8) 條發出終止租賃通知(由房東選擇)後的 30 天內,租戶必須透過美國郵政或親自遞送向房東送達一份聲明,包括支持證據,表明租戶聲稱或不聲稱是受本節服務的書面請求保護的類別之一的成員。的副本交付至租賃房屋之日完成,以較晚者為準,向房東送達租客的聲明和支持證據應於以下日期完成。按照房東要求或通知中規定的地址交付給房東。
(ii) 房東的書面請求或終止租賃通知應具體提及本第 37.9.(g) 條,並應告知租戶他或她有 30 天的時間援引第 37.9(g) 條的保護,並應說明承租人必須將其索賠通知房東的方式。
(iii) 房東應在向租戶提供服務後十天內向租賃委員會提交請求或通知的副本。
(iv) 支持租戶根據第 37.9(g) 條提出的保護主張的證據可能包括但不限於駕駛執照、護照、出生證明、SSI/SDI 聲明或執業醫師的信件。
(v) 租客未能在 30 天內向房東送達聲明,應視為承認租客不受本節保護。
(vi) 房東可以透過要求租賃委員會舉行聽證會或根據房東的選擇啟動驅逐程序(包括送達終止租賃通知)來質疑租戶的受保護身分主張。在租金委員會聽證會或驅逐行動中,房客有責任證明自己的受保護狀態。根據第 37.9(e) 或 (f) 條,請求或質疑租客保護身分主張的房東不得承擔任何民事或刑事責任。
第 2 節:可分割性。如果本條例的任何部分或規定,或其對任何人或情況的適用被視為無效,則本條例的其餘部分,包括該部分或規定對其他人或情況的適用,不應因此受到影響,並且應繼續充分發揮作用。為此,本條例的規定是可分割的。
98年8月27日
新修訂的業主入住立法已簽署 - OMI 第二次修訂 - 8/20/98
新修訂的業主行動已簽署 -
OMI 第二次修訂於 1998 年 8 月 16 日生效
1998 年 8 月 20 日
請注意:由於最近對條例進行了多次更改,我們網站上發布的條例版本包括第 8 條修正案,這些修正案改變了編號系統,特別是第 37.9 條。您會注意到「G」部分,即 OMI 暫停令,現在是「I」部分。
監事會修訂了最初的 OMI 立法,該立法於 1998 年 1 月 29 日成為法律,隨後法院發現該立法拒絕向業主提供正當程序,並提出了在決定中未明確說明的徵收問題。
由於法院宣布該法律無效,監事會對該法律進行了一些修改,要求收到業主搬遷通知的租戶在 30 天內告知業主,他們是 OMI 法下的受保護群體。這包括 60 歲或以上且已在該單元居住至少 10 年的任何人,殘疾人或患有嚴重疾病且已在該單元居住至少 5 年的人。未能按要求向業主發出通知的租戶將放棄 OMI 法律規定的保護權利。
這項最新的修正案於 1998 年 8 月 16 日生效,對於向業主發出搬遷通知的任何人來說,有一些非常重要的要點需要注意。如果驅逐通知中未能包含以下訊息,可能會危及業主收回該單位的能力。
- 業主必須在搬離通知中告知租戶第 37.9(g) 條,並應具體參考該條
- 該通知必須告知租戶,她/他有 30 天的時間根據第 37.9(g) 條援引保護
- 通知應說明租戶必須向房東發出有關租戶索賠的通知的方式。一的成員,房東必須在通知中註明租戶應回覆的郵寄地址,以便租戶可以根據需要回覆。
該修正案還保護向受法律保護的人發出通知並試圖對租戶的受保護地位主張提出質疑的業主(參見第 37.9(g)5(vi) 條)。租賃委員會的聽證會或透過啟動驅逐程序來完成。
請閱讀以下內容以查看新修正案的文字。如果您正在尋求驅逐可能屬於受保護階層的人,那麼您應該在開始任何行動之前諮詢律師。
[暫時暫停驅逐老年、殘障或重病租戶的業主/親屬搬入的租戶資格程序] 修訂《舊金山行政法》第 37.9(g) 條,為老年、殘障和重病租戶提供資格認定程序在臨時暫停驅逐期間,保護業主/親戚搬入免遭驅逐;並進行澄清和技術更改。
註:下劃線為補充內容;刪除內容位於 ((雙括號)) 中。
由舊金山市和縣人民指定:
第 1 條《舊金山行政法》第 37.9 條現修正如下: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37.9。驅逐。
[由命令修訂。第 295-79 號,1979 年 6 月 22 日生效;第 358-80 號,1980 年 8 月 24 日生效;第 539-80 號,1980 年 12 月 11 日生效;第 4-82 號,1982 年 2 月 7 日生效;第 268-82 號,1982 年 7 月 10 日生效;第 498-82 號,1982 年 11 月 11 日生效;第 438-83 號,1983 年 10 月 2 日生效;第 425-84 號,1984 年 11 月 17 日生效;第 193-86 號,1986 年 6 月 29 日生效;第 7-87 號,1987 年 2 月 14 日生效;第 30-91 號,1991 年 2 月 21 日生效;第 192-91 號,1991 年 6 月 30 日生效;第 405-96 號,1996 年 11 月 21 日生效;第 109-97-4 號,1998 年 1 月 30 日生效;第 239-98 號,1998 年 8 月 16 日生效;第 250-98 號,1998 年 8 月 30 日生效。
儘管有第 37.3 條的規定,本條自 1980 年 8 月 24 日起適用於第 37.2(p) 條定義的出租單位的所有房東和房客。
(a) 房東不得試圖收回出租單位的佔有,除非:
(一)承租人未依照與出租人口頭或書面協議支付出租人依法應得的租金或習慣性遲交租金或支票因支票資金不足而經常被退回的帳戶;或者
(2) 承租人違反了法定義務或租賃契約,但在收到適當通知後交出佔有權的義務之外,且在收到房東的書面通知後未能糾正此類違規行為;或者
(3) 承租人在出租單位內製造或允許有滋擾,或對出租單位造成重大損害,或對業主或建築物內其他承租人的舒適、安全或享受造成重大干擾,並且房東按照第37.9( c) 條的要求以書面明確說明了此類滋擾、損害或乾擾的性質;或者
(4) 承租人使用或允許租賃單位用於任何非法目的;或者
(5) 與房東有口頭或書面協議已終止的租客,在房東提出書面請求或要求後,拒絕書面延期或續簽類似期限的協議,並按照以下條款執行:與先前協議實質上相同,前提是這些條款不與本章的任何規定相衝突;或者
(6) 租戶在書面通知終止後,依照州或地方法律的要求拒絕房東進入出租單位;或者
(7) 口頭或書面協議期限結束時持有的承租人是未經業主批准的轉租人;或者
(8) 房東善意地尋求收回佔有權,沒有任何不可告人的理由並具有誠實的意圖,以供房東使用和占用作為其主要住所,或作為房東的主要住所使用和占用」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或姊妹,或房東的配偶或此類關係的配偶,至少連續12 個月。
(i) 僅就本第 37.9(a)(8) 條而言,對於在 1991 年 2 月 21 日或之前成為租賃單元記錄所有者的房東,術語「房東」應定義為以下記錄的所有者:至少10% 的財產權益。僅就本第 37.9(a)(8) 條而言,對於 1991 年 2 月 21 日之後成為租賃單位登記所有者的房東,「房東」一詞應定義為擁有至少 25% 股權的登記所有者對財產的興趣。
(ii) 如果建築物中的類似單位已空置且可用,或該單位在終止租賃通知期間變得空置且可用,則房東不得根據本第 37.9(a)(8) 條收回佔有權。若在上述通知期內有類似單位空置且可用,房東應撤銷搬離通知。
(iii) 如果租客被驅逐的房東或親戚沒有搬進出租單位並佔用該單位作為該人的主要住所至少 9 個月,則可以反駁地推定,房東的行為不具有善意。或
(9) 房東善意地尋求收回佔有權,以便根據《舊金山分區條例》批准的公寓改建出售該單元,並且這樣做沒有任何不可告人的理由,並且是出於誠實的意圖;或者
(10) 房東善意地尋求收回佔有,以便拆除或以其他方式永久地將租賃單元從住房用途中移除,並已在發出搬出通知之日或之前獲得所有必要的許可,並且這樣做沒有任何不可告人的理由並具有誠實的意圖;但根據《建築規範》第 14 章和第 15 章尋求拆除未加固磚石建築的房東必須在租戶搬出房屋之前向租戶提供下文第 37.9A(f) 條中規定的搬遷援助;或
(11) 房東善意地尋求暫時將單位從住房用途中移出,以便能夠進行基建改善或修復工作,並已在發出搬出通知之日或之前獲得所有必要的許可,這樣做沒有任何不可告人的原因,而且是出於誠實的意圖。在此情況下騰出單位的承租人有權依照本章規定調整後的租金重新入住該單位。租戶只能在完成工作所需的最短時間內騰出單位。在發出搬出通知之日或之前,房東應以書面形式告知租戶,修復或資本改善計劃已在位於 1660 Mission Street 的建築檢查部中央許可局備案,並已做出安排可以向中央許可證局提出審查此類計劃的請求。除上述規定外,除《舊金山行政法》第 32.69 條規定外,任何房東均不得按照本章第 37.2(k) 條的規定,努力恢復對受 RAP 貸款約束的任何單元的佔有。根據本第 37.9(a)(11) 條,租戶無需在超過三個月的時間內搬出,但董事會或其聽證官可根據業主的申請延長該期限。董事會應制定規則和條例來實施申請程序。任何尋求根據本第 37.9(a)(11) 條收回佔有的房東應在收回佔有之前至少 10 天向租戶支付最多 1,000.00 美元的實際搬遷費用;或者
(12) 業主善意地尋求收回佔有,以便進行實質修復,如第 2 條所定義。 37.2(q),並已在發出搬出通知之日或之前獲得所有必要的許可,並且這樣做沒有任何不可告人的原因,並且是出於誠實的意圖。儘管有上述規定,除《舊金山行政法典》第 32.69 條規定的情況外,任何房東均不得按照本章第 37.2(k) 條的規定,努力恢復對受 RAP 貸款約束的任何單元的佔有;或者
(13) 沒有理由根據本第 37.9(a) 條的任何其他規定驅逐的房東希望撤回租金或出租任何獨立實體結構內的所有出租單元,此外,在任何情況下包含三個或更少租賃單元的獨立實體結構,以及同一地塊上的任何其他租賃單元,並且對於每個此類單元完全符合第37.9A 節的規定;但是,根據本法典第41 章分類為住宅單元的單元,如果根據本條第37.9(a)(13) 條騰出,則在不遵守以下規定的情況下,不得將其用於住宅酒店單元以外的任何用途。
(14) 房東善意地尋求在三十 (30) 天內暫時恢復對該單元的佔有,其目的只是為了按照《舊金山健康法》第 26 條的要求進行鉛修復或減排工作。行政法》第72 章規定的補救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支付經濟搬遷援助,應適用於本第37.9(a)(14) 條規定的驅逐。
(b) 根據上述第 37.9(a) 條的規定,與其租客居住在同一出租單位的房東可以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驅逐該租客。
(c) 除非上述第 37.9(a) 或 (b) 條中列舉的至少一個理由是房東恢復佔有的主要動機,並且除非房東通知在發出搬出通知之日或之前,向租戶書面說明尋求佔有的理由,並在努力恢復佔有之前,向住宅租金穩定和仲裁委員會提供有關搬出通知的建議。文件的副本應在發出騰出通知後10 天內向委員會提交地區檢察官應確定根據第 37.6(k) 條編制的清單中列出的單元是否仍由接替收到通知的租戶的租戶佔用。如果地方檢察官確定違反了第 37.9(a)(8) 條,地方檢察官應根據本章或州法律採取他認為適當的任何行動。
(d) 如果房東的主要動機是對租戶進行報復,則房東不得導致租戶非自願退出,或威脅採取任何行動以收回佔有,或減少任何服務,或增加租金,或採取任何其他行動。的任何權利。此類報復應成為對任何收回佔有權的行動的辯護。在收回租賃單位佔有權的訴訟中,租戶在涉嫌報復行為之前 6 個月內行使法律規定的權利的證據應構成可反駁的推定,即房東的行為是報復性的。
(e) 除第 1 條規定外,房東或任何其他故意協助房東努力收回佔有或驅逐房客的人均屬非法。 37.9(a)和(b)。任何人試圖以第 1 節中未規定的方式從租戶手中收回租賃單位的所有權或驅逐租戶。 37.9(a) 或 (b) 中規定的驅逐沒有實質的事實依據。 37.9(a) 構成輕罪,一經定罪,將受到第 37.9(a) 節中規定的罰款和處罰。 37.10。租戶對本章規定的權利的任何放棄均屬無效,因為違反了公共政策。
(f) 當房東違反本法第 37.9 和/或 37.10 條錯誤地試圖恢復佔有或恢復對租賃單元的佔有有時,租戶或董事會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以尋求禁令救濟,賠償金額不少於三倍實際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或情緒困擾損害賠償),以及法院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救濟。在因精神或情緒困擾而裁定賠償的情況下,只有在事實審判者發現房東的行為明知違反或罔顧此處第 37.9 或 37.10 條的情況下,該賠償額才應增加三倍。勝訴方有權根據法院的命令獲得合理的律師費和費用。
(g) 本第 37.9 條的規定適用於第 37.2(r)(4)(A) 和 37.2(r)(4)(B) 條中定義的任何租賃單元,包括騰出/退出任何通知的情況自本第250-98 號法令生效之日起,該租賃單位已被使用,但截至本第250-98 號法令生效之日,該租賃單位尚未騰空或尚未發布非法拘留判決。
(h) 對於基於租戶的租金援助接受者佔用的出租單元,除了作為基於租戶的租金援助計劃一部分所需的任何通知外,還應要求本第 37.9 條的通知要求,包括但不限於24 CFR § 982.311(e)(2)(ii) 要求的通知。
(i) 暫時暫停。以下附加規定適用於利用第 37.9(a)(8) 條所列舉的理由尋求收回租賃單位的房東:
(1) 自修訂第 37 章並添加第 37.9(i) 條(第 482-97 號法令)的法令生效之日起,並持續到 1999 年 6 月 30 日,房東不得從根據第37.9(a) (8) 條,如果房東在收回佔有之前的任何時間已收到或收到通知,表示租賃單位中的任何租戶:
(一)年滿60歲,在本單位居住滿10年;或者
(B) 患有第37.9(i)(1)(B)(i) 條所指的殘疾,並且已在該單位居住10 年或以上,或患有第37.9(i)(i) 條所指的災難性疾病( 1)(B)(ii)並且已在該單位居住5年或以上:
(i) 就本第 37.9(1)(B) 條而言,「殘疾」租戶被定義為聯邦補充保障收入/加州補充計畫 (SSI/SSP) 所指的殘疾人或盲人,由SSI/SSP 確定誰有資格參加該計劃,或誰通過租賃委員會批准的任何其他確定方法滿足此類要求;
(ii) 就本第 37.9(1)(B) 條而言,「重病」租戶被定義為第 37.9(1)(B)(i) 條所定義的殘疾人,並且患有以下疾病:經其初級保健醫生證明患有危及生命的疾病。
(2) 第 37.9(i)(1)(A) 和 (B) 條的上述規定不適用於房東在建築物中只有一個出租單元,或每個出租單元都由出租人擁有的情況。房東居住的同一棟建築物內(房東實際佔用的單位除外)被租客佔用,否則受第37.9(i)(1)(A) 和(B) 條保護免遭驅逐,且房東的居住地根據第37.9(a)(8) 條搬進該單位的合格親屬已年滿60 歲。
(3) 本第 37.9(i) 條規定的臨時暫停驅逐包括但不限於自臨時暫停生效之日起已發出搬出/退出通知的任何租賃單元(參見第 37.9(i) 條) i)(1) ),但租賃單位尚未騰空或非法拘留判決尚未下達。
(4) 除非另有限製或延長,第 37.9(i) 條的規定僅在 1999 年 6 月 30 日之前有效,並在 1999 年 7 月 1 日及之後不再有效。
(5) (i) 在房東透過美國郵政和專人送達書面請求或根據第 37.9(a)(8) 條發出終止租賃通知(由房東選擇)後的 30 天內,租戶必須透過美國郵政或親自遞送向房東送達一份聲明,包括支持證據,表明租戶聲稱或不聲稱是受本節服務的書面請求保護的類別之一的成員。的副本交付至租賃房屋之日完成,以較晚者為準,向房東送達租客的聲明和支持證據應於以下日期完成。按照房東要求或通知中規定的地址交付給房東。
(ii) 房東的書面請求或終止租賃通知應具體提及本第 37.9.(g) 條,並應告知租戶他或她有 30 天的時間援引第 37.9(g) 條的保護,並應說明承租人必須將其索賠通知房東的方式。
(iii) 房東應在向租戶提供服務後十天內向租賃委員會提交請求或通知的副本。
(iv) 支持租戶根據第 37.9(g) 條提出的保護主張的證據可能包括但不限於駕駛執照、護照、出生證明、SSI/SDI 聲明或執業醫師的信件。
(v) 租客未能在 30 天內向房東送達聲明,應視為承認租客不受本節保護。
(vi) 房東可以透過要求租賃委員會舉行聽證會或根據房東的選擇啟動驅逐程序(包括送達終止租賃通知)來質疑租戶的受保護身分主張。在租金委員會聽證會或驅逐行動中,房客有責任證明自己的受保護狀態。根據第 37.9(e) 或 (f) 條,請求或質疑租客保護身分主張的房東不得承擔任何民事或刑事責任。
第 2 節:可分割性。
如果本條例的任何部分或規定,或其對任何人或情況的適用被視為無效,則本條例的其餘部分,包括該部分或規定對其他人或情況的適用,不應因此受到影響,並且應繼續充分發揮作用。為此,本條例的規定是可分割的。
98年8月27日
規則和條例的最新修訂 - 6.13 和 6.15 - 3/28/98
該委員會在 1998 年 3 月 24 日的會議上修訂了規則和條例中的兩節。
規則 6.15 是全新的,涉及轉租和轉讓問題。它規定了租戶和房東的權利和義務,並要求主租戶向潛在租戶披露某些資訊。請注意,(a) 和 (f) 款要到 1998 年 5 月 25 日才生效,以便房東和主租戶可以修改租賃協議表格,以符合法規要求。所有其他部分於 1998 年 3 月 24 日生效。
修訂後的章節和新章節的文字如下:
第 6.13 條 禁止為額外住戶支付額外租金的協議
(1986年4月8日通過;1998年3月24日修訂澄清)
無論是否存在專門允許增加額外租戶租金的租賃協議或租約,都不得僅對現有租賃中的額外租戶(包括新生兒)收取額外租金。書面或口頭租賃協議或租約中的此類規定被視為違反公共政策。
第 6.15 節 轉租與轉讓
(1998 年 3 月 24 日生效,但 (a) 和 (f) 段於 1998 年 5 月 25 日生效)
一個。 或在1998 年5 月25 日或之後簽訂的協議,就本款(a) 而言,如果租賃或租賃協議包含可強制執行的絕對禁止轉租或轉讓的條款,則違反此類契約可構成終止租賃的理由僅當此類禁令在租賃開始時已向租戶充分披露並得到租戶同意時,才適用第 37.9(a)(2) 條。就本款而言,充分揭露應包括滿足以下要求之一:
- 禁止轉租或轉讓的規定在租賃或租賃協議中以放大或粗體字列出,並由租戶單獨簽署;或者
- 房東已向房客提供關於絕對禁止含義的書面解釋,無論是作為書面租賃或租賃協議的一部分,還是以單獨的書面形式。
b. 如果租約或租賃協議指定了多個租戶居住在一個單元中,或者房東和租戶的公開且既定的行為已確定租賃包括多名租戶,並且在租約或租賃協議中,是否口頭或書面,允許轉租或轉讓,或要求房東同意轉租或轉讓,或在放棄絕對禁止轉租或轉讓的情況下,則用同等數量的租戶替換一名或多名租戶,除下文(c) 款另有規定外,不得構成違反本條例第37.9(a)(2) 條規定的終止租賃目的的租賃或租賃協議。
c.
1. 如果租賃或租賃協議要求房東同意轉租或轉讓,則租戶無法獲得此類同意並不構成違反租賃或租賃協議以根據第 37.9(a) 條驅逐的目的( 2)、房東無理拒絕同意此類變更。如果房客符合以下要求,房東拒絕同意將被視為不合理:
- 在擬議的新租戶或新分租戶開始佔用該單元之前,租戶已以書面形式請求房東允許轉租或轉讓;
- 如果房東要求,擬議的新租戶或新分租戶已完成房東的標準表格申請,或者,如果房東未能提供申請或沒有標準表格申請,則擬議的新租戶或新分租戶已應要求提供足夠的信息,以便房東進行典型的背景調查,包括信用資訊、收入資訊、推薦信和背景資訊;
- 房客已向房東提供五 (5) 個工作天來處理擬議的新租戶或新分租戶的申請;
- 擬議的新租戶或新分租人符合房東常規合理申請標準;
- 擬議的新租戶或新分租戶已同意簽署房東與租戶之間的當前租賃協議並受其約束;
- 在過去 12 個月內,租戶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未曾多次向房東請求同意新租戶或新分租戶入住該單元中的每個現有租戶;
- 租戶請求以同等數量的新租戶取代即將離開的租戶。
2. 本 (C)(1) 款不適用於整個租賃的轉讓或整個單位的轉租。
d. 如果租賃或租賃協議(無論是口頭還是書面)允許在房東同意的情況下轉租或轉讓,或者放棄絕對禁止轉租或轉讓的規定,並且租賃或租賃協議規定了居住在一個單元中的租戶數量,或如果房東和租客的公開和既定行為已確定租賃包括多名租客,則房東不同意用同等數量的租客替換一名或多名租客,但須遵守第(c)款的規定根據本條例第10.10 條,上述)(1) 可能構成住房服務的減少。
e. 本節的任何規定均不得阻止房東根據第 6.14 節的規定提供替代新租戶或新分租戶,並書面通知該租戶不是第 6.14(a) 節中定義的原租戶,並且當最後一個租戶( s ) 符合後一定義的人騰出處所,則建立新的租約,以便根據《租金條例》確定租金。
f.
- 對於 1998 年 5 月 25 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租賃,非房產登記所有人且與其租客(「主租客」)居住在同一出租單位的房東可以驅逐該租客,而無需僅當在租賃開始之前,主租戶以書面通知租戶該租賃不受第37.9 條正當理由規定的約束時,才應根據第37.9(a) 條的規定提出理由。作為房產記錄所有人且與其租客居住在同一出租單元的房東不受此額外披露要求的約束。
- 此外,對於 1998 年 5 月 25 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租賃,主租戶應在租賃開始前以書面形式向租戶披露主租戶有義務向房產所有者支付的租金金額。
98年7月23日
返回
返回舊金山房租局新聞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