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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立法創建了房屋庫存,並要求業主在實施年度/銀行租金上漲之前獲得許可證

Rent Board

一項新法律要求舊金山住宅單位的業主開始每年向租賃委員會報告有關其單位的某些資訊。

第 265-20 號條例於 2021 年 1 月 18 日生效,要求舊金山住宅單位的業主開始向租賃委員會報告有關其單位的某些資訊。租金委員會將使用這些資訊來創建和維護舊金山所有受租金條例約束的單位的「房屋庫存」。

租賃委員會開發了一個安全的網站門戶,為業主提供了一個使用線上表格提交所需資訊的介面。租金委員會還可以製定一套程序,讓租戶報告其單位的信息,但租戶報告是可選的,而不是必需的。

如果業主告知租金委員會該單位由業主自住且從未出租,則無需報告該單位的進一步資訊。如果單元並非自住(無論是因為空置、租戶佔用或用於其他用途),業主需要向租金委員會披露該單元的某些其他信息,包括:

  1. 業主或業主指定用於解決居住問題的物業經理(如有)的姓名和業務聯絡資訊(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
  2. 該單位的商業登記號碼(如有);
  3. 單元內的大致面積以及臥室和浴室的數量(據業主或經理所知);
  4. 該單位是否空置或占用,以及空置或占用開始的日期;
  5. 過去 12 個月內出現的任何其他空缺或占用的開始和結束日期;
  6. 對於租戶佔用的單位,基本租金以 250 美元為增量報告,以及基本租金是否包括房東支付的公用事業費用(例如水/下水道、垃圾/回收、天然氣、電力等);和;
  7. 為實現《租金條例》的目的而在公開會議後,租金委員會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資訊。

租金委員會將利用所提供的資訊產生報告和調查,調查和分析租金和空置情況,監督《租金條例》的遵守情況,並根據需要協助房東和租戶以及其他市政府部門。租賃委員會不得使用這些資訊來營運《加州民法典》第 1947.7 – 1947.8 條含義內的「租賃登記處」。

對於10 個或以上住宅單元的建築物中的單元(公寓單元除外),業主必須在2022 年7 月1 日之前開始向租賃委員會報告此信息,更新截止日期為2023 年3 月1 日以及此後每年的3 月1 日。對於公寓單元和住宅單元少於 10 個的建築物內的單元,報告將於 2023 年 3 月 1 日開始,此後每年 3 月 1 日更新。如果業主或指定物業經理的姓名或業務聯絡資訊發生任何變更,業主也必須在 30 天內通知租賃委員會。

此外,立法要求業主在向租戶徵收任何年度和/或銀行租金上漲之前,必須獲得租金委員會的許可。只有當業主基本上遵守住房清單的報告要求時,租賃委員會才會頒發許可證。如果房東未向租金委員會提供所需信息,則在違規期間,業主徵收年度和/或銀行租金上漲的許可證將被暫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