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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 ERAP 計劃規則
詳細了解 SF ERAP 的資格和選擇標準
計劃概覽
舊金山緊急租屋援助計畫 (SF ERAP) 由舊金山無家可歸者及支持性住房局 (HSH) 和市長住房及社區發展辦公室 (MOHCD) 聯合管理,並由全市各地的社區合作夥伴負責營運。該計劃旨在幫助面臨失去住所風險的舊金山居民,透過支付拖欠的租金或承擔搬家費用,防止他們流離失所。
2025年8月,舊金山 ERAP 與分享季節基金(SoS) 攜手合作,簡化了租金援助申請流程。所有尋求租金援助的居民現在都可以透過舊金山 ERAP 網站申請,並同時接受 ERAP 和 SoS 計畫的篩選。 SoS項目規則可在此處查看。
本文檔概述了 SF ERAP 計畫規則,但並非所有規則和要求的詳盡清單。
資格標準
要獲得經濟援助,申請人必須符合該計劃的資格標準,並且屬於無家可歸或失去住房風險最高的家庭之一(請參閱下面的選擇標準)。
- 現居舊金山
- 家庭收入等於或低於申請人家庭規模的地區中位數收入(AMI) 的 50%:
- 單人家庭 = 5,642 美元
- 2人家庭=6,450美元
- 三口之家=7,255美元
- 4人家庭=8,059美元
- 5人家庭=8,704美元
- 6人家庭=9,350美元
- 7人家庭=9,996美元
- 8人家庭=10,638美元
- 如申請補繳租金:申請人必須在申請日期前12個月內經歷近期經濟困難。經濟困難可能包括收入損失或支出意外大幅增加。經濟困難必須提供證明文件,且金額與所欠租金成比例。
- 僅限永久支持性住房 (PSH)、租賃援助示範 (RAD) 和 HOPE SF 租戶:這些住房計劃中的租戶必須與其物業管理和現場服務部門合作,然後再申請確認其資格。這些計劃中的租戶適用特殊流程,詳情如下。
- 遭受非法拘留的租戶:收到非法拘留(驅逐訴訟)的租戶將根據不同的資格和選擇標準進行經濟援助篩選,詳情如下。收到非法拘留的租戶應立即聯繫驅逐防禦合作組織,以獲取法律和財務援助評估。
公民身份不是該計劃的要求,申請人不應被詢問或要求出示移民身份或美國公民身份的證明。
以下類型的住房有資格獲得 SF ERAP 援助:
- 公寓單元、房間或公寓內出租的區域
- 房屋、房間或房屋內出租的區域
- 租戶已簽訂租賃協議的住宅酒店單元(例如 SRO)
- 休閒車(RV)-必須連接水源並停放在允許的位置
以下類型的住房沒有資格獲得 SF ERAP 援助:
- 旅遊酒店單位(除非申請人已入住超過 28 天並根據《租金條例》建立租賃關係)
- 庇護所、過渡性住房計畫或其他臨時住房
- 中途之家
- 學生宿舍(除非住戶以員工或前學生身分入住本單元)
- 住宅衛生設施
選擇標準:無家可歸或失去住房的風險高
除了符合上述資格標準外,舊金山緊急援助計劃 (SF ERAP) 僅向無家可歸或失去住房風險最高的家庭提供經濟援助。該援助基於家庭的申請回复,這些回复表明了家庭與某些基於研究的風險因素的關係。無家可歸或失去住房風險最高的家庭可能有多種風險因素。風險因素較少的家庭目前不太可能獲得經濟援助。
這些風險因素包括:
- 過去和現在的住房狀況,包括無家可歸和/或被驅逐的經驗;
- 家庭特徵,包括家庭成員中有殘疾、懷孕、年長或有年幼的孩子;以及
- 與無家可歸或失去住房風險較高相關的其他因素,包括身體和精神健康風險以及刑事司法系統的經驗。
這些風險因素是由市政府根據當地和全國的研究、社區的意見以及與無家可歸和驅逐專家的諮詢而確定的。
援助類型和限制
援助類型
欠租援助:符合資格的家庭可以獲得欠租援助(最多 12 個月)。提供的金額取決於所欠租金、財務困難和其他因素。
未來租金援助:符合補交租金援助資格的家庭還可獲得未來的有限援助(通常為 1 個月)。資格取決於申請人的租金負擔和穩定計劃等因素。未來的租金將不會自行提供。
入住援助:符合資格的家庭可以獲得房東要求的入住費用援助,例如他們已經確定併計劃入住的單位的保證金和第一個月的租金。 SF ERAP 可以為在舊金山境內或境外搬遷的符合資格的家庭提供協助。 SF ERAP 無法支付其他搬家費用,例如搬家卡車或搬家公司。
公用事業援助:如果向房東付款(即包含在租賃分類帳、租約或其他記錄中),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獲得基本公用事業(水、瓦斯、電力、垃圾、下水道和網路)的援助。公用事業援助只能作為所提供租金援助的一部分發放,不能單獨涵蓋。 SF ERAP 不涵蓋停車費、倉儲費和/或寵物費。
直接欠公用事業公司(如 PG&E)債務的申請人除了可以透過公用事業公司申請任何可用的折扣計劃外,還應透過「共享季節」申請緊急需求援助。
其他住宿費/收費:與非法拘留者相關的額外費用,例如法律費和滯納金,將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考慮。 SF ERAP 不涵蓋住房申請費。
援助限額
拖欠租金:符合資格的家庭可獲得最高 7,500 美元的財政援助,用於支付拖欠/未來租金,金額不超過 12 個月的租金。如情況特殊,且豁免申請獲批,家庭可獲得有限的額外援助。援助金額將取決於欠款金額、經濟困難程度、租金負擔和其他因素。
入住援助:尋求入住援助的家庭最多可獲得 6,000 美元。
援助頻率:每 12 個月只能獲得一次援助(從上一次申請獲得批准之日起計算)。
所需文件
獲得經濟援助需要以下文件:
- 個人身分證明的一種形式
- 對所有 18 歲以上且有收入的家庭成員進行收入證明
- 舊金山居住證明
- 未付租金或未付入住費用的證明
- 房東或主房客簽署的W-9 表格
- 如果申請拖欠租金援助:過去 12 個月內經濟困難的證明
請參閱連結列表,查看可接受文件的範例。如果申請人無法提供這些文件,舊金山 ERAP 工作人員將與其合作,尋找其他選擇。
附加政策
RAD、HOPE SF 和永久支持性住宅政策
RAD、HOPE SF 和 PSH 租戶有資格獲得欠租援助,但沒有資格獲得未來租金援助。要獲得拖欠租金援助資格,居住在租賃援助示範 (RAD)、HOPE SF 或永久支持性住房 (PSH) 單位的家庭在申請前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 簽訂付款計劃*以支付未付租金**;和
- 至少連續三次按時繳交租金;和
- 根據其付款計劃支付至少三筆款項(或同等的一次性付款)。
* 付款計劃金額不得超過租戶家庭收入的40%。如果租戶的家庭年收入已被證明為0 美元,因此每月租金繳款和付款計劃分期付款金額為0 美元,則租戶參加連續三個月的每月案例管理會議將滿足此要求,而不是連續三個月的租金繳款和付款計劃分期付款(或一次性付款)。
** 拖欠租金餘額有一年回顧
一旦滿足這些要求,RAD、HOPE SF 和 PSH 單元中的家庭無需滿足與家庭收入或近期經濟困難相關的資格要求。符合這些要求的租戶必須與其居民服務人員和/或物業管理人員合作提交 SF ERAP 申請。這些計劃中的租戶必須填寫並提交服務/管理線上申請。自行提交申請的租戶將被拒絕。
作為租戶 SF ERAP 申請的一部分,服務/管理部門必須上傳以下文件:
• 填寫並簽署SF ERAP 補貼住房推薦表
• 最新的租金分類帳證明您已支付所需付款
• 已完成第 9 週
非法拘留政策
收到非法拘留(驅逐訴訟)的申請人須遵守不同的要求。要在非法拘留期間獲得 SF ERAP,申請家庭必須滿足以下所有要求:
- AMI 等於或低於 50%
- 能夠持續維持租金(租金與收入比不超過65%)
申請家庭也必須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 住在租金管制單位5年以上
- 租金低廉(最高:工作室/SRO - 750 美元,一房 - 1,000 美元,兩房 - 1500 美元,超過 2 間臥室每增加 750 美元)
- 過去兩年內經歷過無家可歸的經歷
- 包括 60 歲或以上的會員、殘障會員或未成年子女
- 經歷過家庭或親密伴侶暴力
- 在過去 12 個月內經歷過經濟困難
二次審查政策
如果任何申請人被 SF ERAP 拒絕提供援助或認為他們獲得的援助少於他們有資格獲得的援助,則可以要求對其申請進行二次審查。申請人必須在收到申請狀態確定後 15 個工作天內請求二次審核。
可以使用此表格請求二次審查,並且必須出於表格上列出的原因之一提出請求。申請人不得請求二次審查來更改計劃規則或對計劃規則提出爭議。
請求二次審核的申請人應該會在提交請求後 10 個工作天內收到回覆。二次審查決定是最終決定,不得上訴。
重複福利政策
當一個家庭從兩個或多個計劃獲得援助以支付相同的費用(例如同一時期的租金援助)時,就會出現重複福利。 SF ERAP 不允許重複福利,申請人必須證明他們沒有獲得與向該計劃尋求援助相同費用的援助。
以欺詐方式或基於不準確資訊(例如不符合資格或其他計劃涵蓋的金額)獲得的重複福利必須退還給舊金山市和縣。從 SF ERAP 獲得重複福利的家庭應對此類還款承擔個人責任,不還款可能會導致起訴。
選定的程序定義
- 申請人:為自己(1 人家庭)或家人(多人家庭)根據舊金山緊急租賃援助計劃申請援助的人。
- 地區中位數收入:地區中位數收入 (AMI) 是指某個地區中等收入家庭的家庭收入。舊金山 ERAP 採用根據《美國法典》第 42 卷第 1437a(b)(2) 條發布的家庭 AMI 限額,該限額可在加利福尼亞州舊金山縣“訪問個人收入限額地區”標題下找到。
- 注意:SF ERAP 使用「調整後」限額,與其他城市住房計劃(例如低於市場價格的包容性住房 (BMR) 租賃計劃)使用的較高「未調整」限額不同。
- 家庭:依靠相同收入或分享收入生活在一起的一個人或一群人(無論婚姻狀況、年齡、性取向或性別認同如何)。與申請人不共享收入的其他人(例如室友)居住在同一房屋,但需要租金援助,應作為單獨的家庭申請。
- 註:「家庭」包括因寄養可能暫時離開家的兒童。
- 字面上的無家可歸:字面上的無家可歸是指居住在旨在提供臨時居住安排的庇護所中的個人或家庭,或者主要夜間住所不是為人類設計或通常用作人類常規睡眠場所的地方,例如汽車、休閒車、廢棄建築物、未經授權的住宅單元、街道上等。 ;住在監獄、醫院或治療機構的個人;或有未成年子女居住在單人房 (SRO) 單位的家庭。
- 主租戶:租賃單位的租戶,無論是否有書面租約,對全部租金負有法律責任,並將單位的一部分轉租給 SF ERAP 申請人。如果申請人是分租客,則就經濟援助付款和驗證文件而言,主租客應被視為房東。如果申請人是主租戶,則房東應被視為房東。
- 提供者獲得資金支持以提供租賃援助和/或其他服務來支持 SF ERAP 的合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