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秒。 37.9A - 第 37.9(a)(13) 條規定的某些搬遷的租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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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9A 條 租戶在依據第 37.9(a)(13) 條規定進行某些搬遷時的權利。

本第 37.9A 條適用於第 37.9(a)(13) 條規定的某些租戶搬遷。

(a)允許出租。

(1)除下文第 37.9A(a)(2)節另有規定外,對於在(a)(1)(A)款規定的期間內開始的所有租賃,如果再次提供出租或租賃,則出租或租賃的租金不得高於向委員會提交撤回出租單位意向通知時有效的合法租金,加上本章第 37 條規定的年度租金增長。

(A)第 37.9A(a)(1)條的規定適用於在下列任一時間內開始的所有租賃:

(i)自向委員會提交撤回出租單元意向通知書之日起五年內,無論該意向通知書是否被撤銷,或根據該通知書是否完成撤回出租單元;

(二)租賃單位撤回後的五年期間。

(B)本第 37.9A(a)(1)條優先於任何與出租人有權在首次出租單位時確定租金標準相衝突的法律規定。

(C) 如果業主聲稱租金可以因資本改善、翻新或重大翻新而增加,則業主必須按照本章第37.7條的程序向租金委員會提出申請。因取消任何單位的租金或租賃而產生的任何費用均不得增加租金。

(2)如果在 2003 年 1 月 1 日之前,根據第 37.9(a)(13) 條合法取消租金或租賃後,在該單元內合法地建立了新的租賃關係,則該租賃單元的任何後續新租賃關係均不受第 37.9A(a)(1) 條租金限制的約束。

(b) 替代單元的處理。如果一個或多個單元被拆除,並且在同一地塊上建造了一個或多個符合新建單元條件的新單元,並在原單元停止出租或租賃之日起五年內出租或租賃,則新建單元的租金不得高於合理計算出的、能夠為新建單元帶來公平合理回報的租金,即使本章第37.3(g)或規定任何其他相反的規定另有規定。此後,本章第37條的規定適用。委員會應制定規則,以確定確保公平合理回報所需的租金。

(c)重新出租權。任何業主在根據第 37.9(a)(13) 條發出遷出通知後再次出租或租賃任何單元,應按以下方式出租或租賃該住宿場所內的所有單元:

(1) 如任何租戶或承租人在房屋被收回後30天內以書面形式告知業主其有意考慮續租,並已向業主提供接收續租要約的地址,則業主必須在房屋被收回後的兩年內再次出租該房屋時發出續租要約。該租戶、承租人或前租戶或承租人可隨時告知業主其接收續約要約的地址變更。

(2) 儘管有第 (c)(1) 款的規定,如果該單元在撤回出租或租賃協議之日起 10 年內重新出租,業主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租金委員會其重新出租該單元的意向,並在租戶或承租人在業主通知市政府其重新出租意向之日起 30 天內以書面形式提出要求時,向其發出要約。如果該單位在撤回出租或租賃協議之日起兩年後重新出租或租賃,則業主應對因未遵守本第 (c)(2) 款規定而被迫搬遷的任何租戶或承租人承擔責任,並支付不超過六個月合約租金的懲罰性賠償金,且該等賠償金的支付不應被解釋為免除業主遵守本第 (c)(2) 款規定的義務。

(3) 如任何前租戶或承租人已要求續租,無論是直接向房東提出,還是在收到租金委員會通知後提出,則房東應按第 (a) 款允許的租金提供重新簽訂租賃協議或租約的要約。該要約應以掛號信或認證郵件(郵資已付)的方式寄送至原租戶或承租人向房東提供的地址,並應說明要約條款。原租戶或承租人應自要約寄出之日起 30 天內接受要約,接受方式可以是親自遞交接受函,也可以是將接受函以掛號信或認證郵件(郵資已付)的方式寄送至房東。

(4) 如果有多名租戶或承租人試圖接受同一單位的租賃要約,房東應通知每位接受要約的租戶或承租人,告知其已收到其他租戶或承租人的接受要約,並告知其其他租戶或承租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所有租戶或承租人在三十 (30) 天內未能達成協議並通知房東哪位租戶或承租人將重新入住該單元,則先前首次入住該單元的租戶或承租人有權接受房東的要約。如果多名符合資格的租戶或承租人在同一日期首次入住該單元,則最早發出接受房東要約通知的租戶或承租人有權入住該單元。

(5)自2022年7月18日起,業主如在(c)(2)款規定的期限內重新出租其房產中的某個單元,則必須將該房產內的所有單元全部出租,且不得拒絕向在業主按照第37.9A(c)條規定的方式和期限向租金委員會發出撤回房產通知時已佔用該單元的任何租戶或承租人。但本款(c)(5)的規定不適用於:(i) 在撤回房產時為業主或其家庭成員主要居住地的單元,前提是該單元在房產按照本款(c)(5)的規定重新進入租賃市場時仍然是該業主或其家庭成員的主要居住地;或 (ii) 如果該單元是業主在重新出租時的主要居住地,則按照本款居住地的主要居住地;或 (ii) 如果該單元是業主在重新出租時的主要居住地,則應視為本如果業主在撤回之日起 10 年內搬離該單元,則業主應在搬離後 30 天內,按照本款 (c)(5) 的規定,提供重新出租的要約。

(d)兩年內重新出租。若第(a)款所述的單位在撤回之日起兩年內重新出租或租賃:

(1)業主應對因房屋出租而被迫遷離的租戶或承租人承擔實際損失和懲罰性賠償責任。租戶或承租人依據本款提起的任何訴訟,均應在房屋停止出租或租賃之日起三年內提起。但是,本款並不妨礙租戶尋求法律規定的其他救濟途徑。

(2) 若業主再次出租或租賃該房屋,市政府可對其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因租戶或承租人被迫搬遷所造成的損失。市政府依據本款提起的任何訴訟,均應在房屋停止出租或租賃之日起三年內提起。

(e)向租戶支付搬遷費。

(1) 2005年2月20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間,如果房東依據第37.9(a)(13)條尋求驅逐租戶,且撤回出租單位的意向通知書在2005年2月20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間(含當日)提交給委員會,則應支付以下租戶搬遷費

(A)除下文第37.9A(e)(1)(B)、(C)和(D)款另有規定外,房東應向租賃單位的每位合法居住者支付搬遷補償金,無論居住者的年齡如何(「合格租戶」)。搬遷補償金金額為每位合格租戶4,500美元,其中一半應在送達終止租賃通知時支付,另一半應在合格租戶搬離該單位時支付;

(B)如果一個單元內有超過三名符合資格的租戶,則搬遷補償金總額為13,500美元,該補償金應根據該單元內符合條件的租戶總數按比例分配給各符合條件的租戶;

(C)儘管有第 37.9A(e)(1)(A) 和 (B) 款的規定,任何符合條件的租戶,如果在向委員會提交撤回租賃單元意向通知時年滿 62 歲或以上,或者符合加州政府法典第 12955.3 條規定的殘疾標準,則有權獲得 3,000 美元的額外付款,其中 500 美元應收到關於房東個日曆日內支付,另外 1,500 美元應在符合資格的租戶搬離該單位時支付。

(D)自 2005 年 3 月 1 日起,第 37.9A(e)(1)(A)、(B) 和 (C) 款規定的搬遷費應按舊金山-奧克蘭-聖荷西地區所有城市消費者消費價格指數 (CPI) 中「主要住所租金」支出類別的增長率逐年增加,該數據由美國勞工部公佈並由美國勞工部公佈並公佈,該數據由美國勞工部公佈並由美國勞工部提供。

(2)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如果房東依據第 37.9(a)(13) 條尋求驅逐租戶,且在 2022 年 9 月 1 日或之後向租金委員會提交了撤回出租單位的意向通知,則房東應按照第 37.9A(e)(1)(A) 和 (B) 款所述的方式支付遷費,但每位符合資格的租戶搬遷費美元,如果該單元內有超過三名符合條件的租戶,則搬遷費總額應為 30,000 美元;此外,符合第 37.9A(e)(1)(C) 款所列任何標準的符合條件的租戶有權獲得額外 6,700 美元的付款,分兩次支付,每次 3,350 美元,付款時間在該款中規定。租金委員會應依照第 37.9A(e)(1)(D) 款的規定,每年調整這些金額。

(3)根據第 37.9(a)(13) 條發出的任何遷出通知,應告知有關租戶有權根據本第 37.9A(e)(1) 或 (2) 款收取款項,以及房東認為應付的款項金額。

(f)通知租務委員會;通知的登記;撤回生效日期。

(1) 任何業主如欲撤回出租單元,須以書面通知租金委員會。業主撤回的出租單位不得少於加州民法典第7060條(b)款第(1)項或第(2)項所定義的房屋內的所有單位。該通知應包含以下資訊(如有虛假陳述,願承擔偽證罪的法律責任):住宅單元的數量、這些單元的地址或位置、單元的租戶或承租人的姓名、業主是否計劃在未來五年內拆除任何房屋(如有)以及每個住宅出租單元的適用租金。該通知須由所有登記在冊的業主簽署(如有虛假陳述,願承擔偽證罪的法律責任),並須包含一份證明,證明已按照法律要求啟動終止現有租賃關係的程序,即送達終止租賃通知。該通知必須在向租金委員會提交撤回出租單位意圖通知之前,以掛號信或任何其他法律允許的方式送達。有關租戶姓名、任何單元的適用租金或單元總數的信息屬於機密信息,根據《1977年信息實踐法》(載於《民法典》第三編第四部分第一章第一節(始於第1798條)),市政府應將其視為機密信息。在前述規定要求的範圍內,市政府應被視為《民法典》第1798.3條(b)款所定義的「機構」。

(2)在本節規定的出租單元撤回生效日期之前,業主應向縣記錄員提交一份備忘錄,該備忘錄概述了第(f)(1)款要求的通知的規定(保密規定除外),其內容大致如下:

通知備忘錄

關於從租金或租約中撤回出租單位

本備忘錄證明,下列簽字人,作為附件 A 中所述財產的所有者,已提交一份通知,其內容經過偽證處罰的證明,表明有意根據以下規定撤回或租賃所述財產的所有單元:舊金山行政法第37.9A 條和艾利斯法案(加州政府法第7060 條等)。

(簽名)

(3) 對於2000年1月1日或之後向租金委員會提交的撤回租賃單位意向通知,根據本章第37條和《埃利斯法案》,該單元從租金或租賃中撤回的日期為自以專人遞送或一級郵件方式將第(f)(1)款撤回意向通知送達租金委員會之日起120天。但如果租戶或承租人年滿62歲或符合《政府法典》第12955.3條規定的殘疾標準,並且在將第(f)(1)款撤回意向通知送達租金委員會之日前已在該單元居住至少一年,則撤回日期應延長至該通知送達租金委員會之日起一年,但前提是租戶或承租人必須在將第(f)(1)款撤回意向通知送達租金委員會之日起60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業主其有權獲得撤回日期延期。在這種情況下,應適用以下規定:

(A)租賃關係應按照向租金委員會提交撤回意向通知之日存在的相同條款和條件繼續,但須遵守本第 37 章規定的任何調整。

(B)任何一方不得免除其在租賃協議或租約項下履行任何義務的責任。

(C)業主可選擇將住宿內任何其他單位的租期延長至向租金委員會提交第(f)(1)款撤回意向通知之日起一年,但須遵守第(f)(3)(A)款和(B)款的規定。

(D)在租戶或承租人通知業主其有權延長撤回日期後的 30 天內,業主應向租金委員會提交書面通知,說明租戶或承租人有權自向租金委員會提交第 (f)(1) 款撤回意向通知之日起一年內繼續居住在其住所或住所內的單元中。

(E)自向租金委員會送達撤回意願通知之日起 90 天內,業主應以書面形式向租金委員會和受影響的租戶或承租人發出以下通知:

(i)業主是否對租戶的延期請求提出異議;

(二)如果業主不反對租戶的延期請求,則根據第 37.9A(f)(3)(C) 條規定,新的撤回日期;

(三)業主是否選擇將撤回日期延長至該物業的其他單位。

(F) 為計算第37.9A條所述期限,整套房屋的退租日期應為該房屋內所有租戶中,根據第37.9A(f)(3)條(D)款和(E)款要求發出的通知中所述日期最晚的終止日期。業主自願將租期延長至(D)款及(E)款要求發出的通知中所述日期之後,不影響退租日期的延長。

(4)業主在向租金委員會送達第(f)(1)款意向通知書後15天內,應向任何將被驅逐的租戶或承租人發出以下通知:

(A)已根據第(f)(1)款通知租金委員會,

(B)向租金委員會提交的通知中指明了租戶或承租人作為租賃單位居住者的姓名和支付的租金金額;

(C)業主在向租金委員會提交的通知中指定的租金金額,

(D)根據第 37.9A(c)條,如果租賃單位再次由目前或未來的所有者出租或租賃,則租戶或承租人有權重新入住,並有權根據第 37.9A(e)條獲得搬遷援助;

(E)符合第(f)(3)款規定的合格老年或殘疾租戶有權將其租期延長至向租金委員會送達第(f)(1)款規定的撤回意向通知之日起一年;

(F)對於在條例生效日或之後發出的意向通知書(編號 250926),房東是否打算在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五年內拆除房屋,以及租戶在房屋被拆除的情況下可能根據規劃法第 317.2 條獲得額外保護的聲明,並且租戶可以將其聯繫信息保留在租金委員會的檔案中。

(5)自本第 37.9A 條規定撤回出租單元生效之日起 30 天內,租金委員會應向縣記錄員登記一份限制通知,其中應描述該房產以及本條規定下對該房產適用的限制的日期。

(g)繼承所有人。本第 37.9A 條的規定適用於在開始驅逐租戶時出租單位的所有人以及所有人的任何權益繼承人,但須遵守《加州政府法典》第 1 篇第 7 章第 12.75 節(第 7060 條及後續條款)的規定。

(h)所需報告。

(1)自根據第(f)(1)款向委員會發出通知之日起,在隨後的第三個和第六個日曆月的最後一天之前,以及此後五年內的每個日曆年的12月31日之前,任何包含或曾經包含一個或多個出租單元的房產的所有人,如果租戶根據第37.9(a)(13)條通知並就這些單元

(A)該單元是否已被拆除;

(B)如果該單元尚未拆除,則詢問是否正在使用;

(C)如果正在使用,是否用於住宅用途;

(D)如果是住宅用途,則需提供租賃開始日期、租戶姓名和租金金額。

如果該單元已被拆除,並且在該地塊上建造了一個或多個新單元,則業主應為每個新單元提供第(B)、(C)和(D)項所需的資訊。董事會應保存根據 (f) 小節收到的通知以及根據本節收到的每個受本報告要求約束的單位的所有通知的記錄。

(2)委員會應通知根據第(h)(1)款報告要求,被報告為成為空置或新單元租戶的每個人,委員會保存第(h)(1)款所述的記錄,並且該單元的租金可能根據第(a)款受到限制。

(3)委員會應保存一份登記冊,記錄所有根據《艾利斯法案》停止出租或租賃的房屋單元,以及每個單元在停止出租或租賃時的適用租金。當業主通知委員會,該單位或替代單位將在停止出租或租賃之日起十年內再次出租或租賃時,委員會應向因停止出租或租賃而被迫搬遷的租戶,按租戶提供的地址通知他們。

(4)委員會可以調查已停止出租或租賃的出租單位是否再次提供出租或租賃,以及業主是否遵守本節的規定。

(i)本第37.9A條的主要目的是行使《加州政府法典》第一編第七章第12.75節(最初由1985年第1509號法令第一節頒布,即《艾利斯法案》,加州政府法典第7060條及後續條款)所規定的特定權力。若對第12.75節或任何其他州法律條款的任何修訂與本條相抵觸,則本條應視為已進行修訂以與州法律保持一致;在無法進行此類修訂的範圍內,應盡可能解釋為按先前通過的版本有效。

[由第 193-86 號法令新增,自 1986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經第 320-94 號法令修訂,自 1994 年 10 月 15 日起生效;經第 348-99 號法令修訂,自 2000 年 1 月 29 日起生效;日起生效;經第 91-03 號法令修訂,自 2003 年 6 月 15 日起生效;經第 21-05 號法令修訂,自 2005 年 2 月 20 日起生效;經 Johnson 訴 CCSF 案 (2006) 137 Cal.App. 4th 7 修訂法令 CCSF 1414;日起生效,並於 2014 年 10 月 21 日被美國地方法院在 Levin v. CCSF 案(案號03352-CRB)中禁止執行]經第68-15號法令修訂,自2015年6月14日起生效;2015年10月8日,舊金山高等法院在Coyne訴CCSF一案(案件編號:CPF-15-514382)中頒布禁制令;2017年3219967年 9213206月82017年82017年82017年8209217年公司(C. 1215);經第171-15號法令修訂,自2015年11月9日起生效;經第123-17號法令修訂,自2017年7月23日起生效;經第296-19號法令修訂,自2020年1月20日起生效;經第91-22號法令修訂,自2022年7月18日起生效;經第3-26號法令修訂,自2026年2月9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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