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秒。 37.4 - 設立;預約;條款;執行董事;資金;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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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4 條 設立;任命;任期;執行董事;資金;薪酬。

(a) 茲設立三藩市住宅租金穩定及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由五 (5) 名成員組成。委員會係本法典第 5.1-1 條所定義的委員會。正式成員由市長任命,每位正式成員均須有一名與其資格相同的候補成員。

(b) 委員會由兩名房東、兩名租戶和一名既非租戶也非租戶且不擁有任何住宅租賃物業的人員組成,每位正式成員另設一名候補成員。所有成員均為市府居民。若兩名房東正式成員中的一名無法投票,則由該正式成員的候補成員就座並投票;若該候補成員也無法投票,則由另一名房東候補成員(如有)作為替補成員就座並投票。若兩名租戶正式成員中的一名無法投票,則由該正式成員的候補成員就座並投票;若該候補成員也無法投票,則由另一名租戶候補成員(如有)作為替補成員就座並投票。

(c)根據適用的州法律,所有成員應揭露其目前在不動產中的所有持有和權益,包括在公司、信託或其他擁有不動產的實體中的權益。

(d)所有成員均由市長任命,任期四十八(48)個月。任期內出現的所有空缺,均應由新成員填補,直至原任期屆滿。

(e)董事會應從其正式成員中選舉主席和副主席。

(f)理事會執行長的權力和職責應符合章程第4.126條的規定。理事會應向市長提交至少三名合格的申請人,如被拒,則應以同樣的方式再次提名,最終由市長任命執行主任;理事會可酌情罷免執行主任。所有工作人員應直接接受執行主任的指導和監督。

(g) 根據《章程》的預算和財政規定,市參事會應提供資金,用於支付為使監事會能夠行使本章賦予的權力並履行其職責所合理必需的人員、服務和設施費用。應設立一個名為「住宅租金穩定和仲裁基金」的專款,由監事會監督和管理,用於收取根據第37A章收取的費用,這些費用由市參事會撥款用於監事會的運作。

(h) 在章程規定的預算和財政限制範圍內,若董事會會議在24小時內持續6小時或以上,每位成員每次出席董事會會議可獲得75美元的報酬。若會議持續時間不足6小時,董事會應制定規則,允許支付該每日津貼的合理部分。每日津貼總額每月不得超過750美元。此外,每位成員可就其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實際費用獲得報銷。

[經第435-86號法令(1986年12月10日生效)、第162-93號法令(1993年6月28日生效)、第222-03號法令(2003年10月5日生效)及第99-26號法令(2026年629日生效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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