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租房條例》的正當理由租賃單位,如果房東出於善意且無其他動機,為了進行資本改善或翻新工程而暫時將單位從居住用途中移除,並且該房屋在工程進行期間將變得危險、不衛生和/或不適宜居住,則場所可以收回出租房屋的佔有權(參見“資本改善的臨時驅逐”)。
在此情況下,任何租戶如搬離單位,均有權按原租房(根據租房條例調整後)重新入住。租戶僅需在完成相關工程所需的最短時間內搬離單位,且不得超過三個月,除非租務委員會根據房東提交的「延長完成資本改善工程期限申請」延長了該期限。
如果房東知道或應該知道施工將導致租戶搬離房屋超過三個月,則房東必須在向租戶發出搬遷通知前,向租務委員會提交延期申請。房東必須在發出搬遷通知之日或之前取得所有必要的許可證。
如果在發出通知或工程開始後,發現工程需要的時間超過三個月(或超過租務委員會在先前延期申請中批准的時間),則房東必須立即提交延期申請,並附上一份聲明,解釋為什麼工程需要的時間比最初預期的要長。
租務委員會將就房東的申請安排聽證會,以確定房東是否拖延申請延期,以及房東預估的完工時間是否合理。承包商或其他專案經理如能作為證人出席聽證會,將有助於委員會的裁決。租務委員會可依具體案情,批准或駁回延期申請表,或批准較短的工期。
房東申請延長房屋修繕工程工期的申請必須包含所有必要的建築和規劃署許可證副本,包括適用的電氣和管道許可證,並註明批准日期;擬建工程的書面明細,詳細說明工程地點和主要項目的費用;一份書面聲明,並附上佐證材料,說明所有工程是否都是為滿足州或地方有關建築物安全或宜居性的要求所必需的,或者其中是否有任何工程屬於可選性質;除必要的搬遷費用外,房東為減輕租戶所受困難而提供的任何緩解措施的說明;以及(如適用)詳細說明工程工期為何會比原計劃更長。
請取得一份《延長完成資本改善工程期限申請表》。該表格也可在租房委員會辦公室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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