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搬遷付款金額每年都會有所變動。有關當前搬遷付款金額的資訊可在我們網站的表格中心找到。我們的辦公室也提供搬遷付款金額清單。
《艾利斯法案》載於加州政府法典第 7060 條及後續條款。該法案由加州立法機構於 1986 年頒布,旨在要求市政當局允許業主退出住宅租賃業務。
根據《艾利斯法案》,舊金山在《租金條例》中製定了一項程序,規定業主如果要驅逐租戶以便退出租賃住房業務,必須遵循該程序。具體程序如下:
第一步:業主必須向租戶送達終止租約通知,要求租戶在撤回生效日搬離房屋。該生效日為依第二步要求向租金委員會提交「將住宅單位撤出租賃市場意向通知」後的 120 天。終止通知必須告知租戶有權獲得搬遷援助,其中一半必須在送達終止通知時支付。
步驟 2:業主必須向租金委員會提交一份將住宅單位從租賃市場撤回的意向通知書(「意向通知書」)。
步驟 3:在提交意向通知書後的十五天內,業主必須告知租戶,該意向通知書已提交給租金委員會,租戶享有一定的重新居住權,租戶有權獲得搬遷援助,並且在該單元居住至少一年的老年或殘疾租戶有權將撤回日期從 120 天延長至一年。
第四步:在提交意向通知書後六十天內,年老或殘疾的租戶必須以書面通知業主,他們有權將撤回日期從 120 天延長至一年。
第五步:在收到租戶要求延長撤回日期的請求後三十天內,業主必須向租金委員會提交書面請求通知。
第六步:業主必須在提交意向通知書後九十天內,以書面通知租金委員會和租戶,說明業主是否對租戶的延期申請提出異議,以及如果業主不反對租戶的延期申請,則需說明修改後的房屋收回日期。該通知還必須說明業主是否同時延長了該樓宇內其他單位的租期。
第七步:在撤回生效日期之前,業主應向縣記錄員提交一份備忘錄,概述撤回意向通知。租戶可以以業主未提交備忘錄為由,作為驅逐訴訟的抗辯理由。即使業主未提交備忘錄,租金委員會仍會記錄一份限制通知。
第八步:自提交意向通知書之日起120天后,或如業主延長撤回日期,則自一年後起,房產撤回生效。所需搬遷補助的後半部應在租戶搬離房屋時支付。
步驟 9:自撤回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內,租金委員會將向縣記錄員登記一份限制通知。
根據《艾利斯法案》,限制通知書規定,自撤銷生效之日起,空置房屋將實施5年的空置管制期。如果撤銷艾利斯法案的備案,則5年的空置管制期將從向租金委員會提交意向通知書之日起算。如果在撤銷生效之日起10年內,房屋重新投放租賃市場,則被驅逐的租戶有權在向業主提出書面請求後優先選擇權——業主在前五年只能收取租金管制租金,但在接下來的五年可以收取市場租金。此外,2022年7月18日,《租金條例》進行了修訂,規定如果在10年限制期內任何房屋重新投放租賃市場,則整棟房產必須重新投放市場,但某些業主自住的房屋除外。
租務委員會維護一份已停止出租或租賃的房屋清單,以及受影響租戶的姓名。如果租戶希望在房屋停止出租後的十年內再次出租時收到通知,則必須向業主和租務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最新的地址。租戶可以填寫「續租意願通知書」並交回給業主和租務委員會。表格可在我們網站「表格中心」的「艾利斯租戶資料包」中找到。
根據《艾利斯法案》,某些租戶如果在2012年1月1日或之後收到房東計劃將其出租房屋撤出租賃市場的通知,則可能享有優先入住權或優先獲得市政府住房援助計劃的資格。如需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聯繫市長住房辦公室。市長住房辦公室及其他資源可透過我們網站上的「轉介清單」取得。
此外,如果業主在租戶搬出後五年內,根據《規劃法》第317.2條提交拆除重建申請,則租戶除《埃利斯法案》驅逐時享有的權利外,還可能根據市法律享有其他權利。這些權利可能包括額外的搬遷援助,以及在新建築中返回同等單元的權利,並為低收入租戶提供額外的援助和保護。
業主必須向根據《埃利斯法案》被驅逐的租戶支付搬遷費用。請在此處查看目前的搬遷付款金額(我們的辦公室也提供搬遷付款金額清單)。根據條例第 37.9A 條,每位授權居住者,無論年齡或租期長短,都有權獲得搬遷付款。每年 3 月 1 日,這些搬遷付款的金額(包括每單位的最高搬遷費用)都會根據通貨膨脹進行調整。
違反《艾利斯法案》中有關撤回單位的規定可能會使業主承擔實際損害和懲罰性損害賠償責任。請參閱條例第 37.9(a)(13) 和 37.9A 條以了解更多資訊。
標籤: 主題 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