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頁面

商業租賃中關於殘疾人無障礙設施的要求

在舊金山,商業地產業主在簽訂或修改面積小於 7,500 平方英尺的房產租約時,必須改善無障礙通道或向租戶發出通知。

在簽訂或修改租約之前,商業房東必須:

  1. 確保現有的公共衛生間、底層入口和底層出口能夠無障礙通行,消除殘疾人通道的所有建築障礙,並確保此類改進是“容易實現的”,即無需任何人就可以輕鬆實現和實施。法規第28 篇第36.304 和36.305 節任何適用條款含義內的困難或費用」;或者,
  2. 向任何潛在的小型企業租戶提供書面通知,告知該物業目前可能不符合所有適用的建築相關無障礙標準,包括公共衛生間和底層入口和出口的標準(請參閱下面的“殘疾人無障礙義務通知” )。
  3. 向任何潛在的小型企業租戶提供書面通知,告知其適用於所有公共住宿場所的建築規範第 11D 章的強制性要求。

所需通知

殘障人士無障礙義務通知

房東必須提供一份書面的「無障礙設施義務」通知,其中規定了房東必須使用的措辭。可下載以下語言版本:

無障礙訊息通知

此外,房東必須提供一份透過小型企業辦公室取得的「資訊取得通知」手冊。對於面積為7500平方英尺或以下的租賃空間,房東必須在簽訂或修改租賃合約時向租戶提供此手冊。

如果您希望我們郵寄一份給您,請致電 415-554-6134 或發送電子郵件至 sfosb@sfgov.org

可下載以下語言版本:

閱讀有關《舊金山行政法典》第 38 章的完整詳細資訊

版本:由Ord 新增。 187-12 ,文件編號 111047,2021 年 10 月 11 日生效;由命令修訂。 51-16 ,文件編號 150732,2016 年 5 月 22 日生效。

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