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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程序

如果一方認為行政法官的裁決有誤、存在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情況,或者認為維持該裁決將導致經濟困難,則該方可以向舊金山市租務委員會提出上訴。該委員會由租戶、房東和中立代表組成,由三藩市市長任命。委員會將在定期舉行的公開會議上審議上訴。

為進行上訴審理,委員會審核行政法官的裁決、上訴書及相關文件、各方在上訴審理日期前及時提交的任何書面資料,以及被質疑裁決的行政法官提交的任何書面意見。委員會還可以根據需要審核行政記錄中的其他資料。上訴審理期間不進行證人作證,也不允許口頭辯論。

必須在收到租務委員會申訴表提交申訴。如果申訴超過此強制性期限,則必須提供逾期提交的「正當理由」。申訴應包含您不同意的具體事項以及您不同意裁決的原因。請務必以條理清晰、簡潔明了、詳盡全面的方式,提供所有可能支持您立場的相關證據或解釋。

申訴表格包含提交申訴的指引,包括所需份數。請取得申訴表格。

當事人至少可在上訴審理前一週提交書面答辯狀,並同時將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上訴人可對對方當事人的陳述提交書面答复,該答復也必須送達對方當事人。提交給專員的超過一頁的臨時文件可能不予審理。

由於上訴審理過程中不涉及證人作證或口頭辯論,因此各方無需出庭。上訴審理結束後不久,租務委員會將向各方發出《上訴決定通知書》,其中列明委員會對該上訴的動議。

委員會在審理上訴時,可以採取以下任何措施:

  • 駁回上訴;
  • 將案件發回行政法官採取進一步行動;
  • 安排專員舉行上訴聽證會;或者
  • 命令更正決定中的數字或筆誤錯誤。

如果案件被發回行政法官,則可能會根據記錄做出裁決,或者可能對案件中的部分或全部問題進行另一次聽證。如果專員決定自行進行上訴聽證會,各方將能夠在聽證會上提供證詞、證據和口頭辯論。儘管當事人有權獲得代理,但他們不一定需要律師參與此程序。

任何一方如果對委員會的最終行動或決定感到不滿,均可向高等法院提交行政執行令,尋求司法審查,該申請必須在租金委員會作出最終行動後 90 天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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