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

戰爭紀念館門票發放政策

War Memorial and Performing Arts Center

第22-17號決議

鑑於戰爭紀念和表演藝術中心是《舊金山憲章》第五條規定的“慈善信託部門”,由戰爭紀念理事會(“WMBT”)管理;

鑑於根據《憲章》第 5.101 條和 1921 年戰爭紀念信託協議(經修訂)(以下簡稱「信託」),WMBT 對該信託​​及其管轄下的所有其他資產擁有專屬管理權,包括戰爭紀念歌劇院、戰爭紀念退伍軍人大樓(包括赫布斯特劇院)和路易絲·M·戴維斯交響樂廳(統稱為「戰爭紀念設施」);

鑑於 WMBT 根據與各組織簽訂的戰爭紀念設施使用租賃協議,要求為戰爭紀念設施的每場演出預留某些座位的門票,供戰爭紀念和表演藝術中心用於戰爭紀念慈善信託目的以及其他合法的政府和公共目的,因此戰爭紀念和表演藝術中心根據公共財產使用合同的條款獲得此類門票;

鑑於參與戰爭紀念館和表演藝術中心治理、籌資、諮詢、管理或行政的公職人員和僱員,透過參加戰爭紀念館設施內的活動和演出,能夠更有效地了解和欣賞戰爭紀念館和表演藝術中心的各項服務和運營,並履行其職責;鑑於戰爭紀念館設施內的演出和活動是戰爭紀念館和表演藝術中心運作和公共宗旨的重要組成部分,戰爭紀念館信託基金也期望並鼓勵受託人每年參加戰爭紀念館設施內的若干演出和活動,以履行其作為信託基金慈善受託人的公共和信託職責;

鑑於加州公平政治實踐委員會(「FPPC」)第 18944.1 號條例涉及向公職人員分發門票和通行證,並規定,除非符合特定標準並按照該機構管理機構通過的書面政策(該政策規定了某些要求),否則機構向公職人員分發門票或通行證構成向該公職人員贈送禮物;

鑑於根據第 18944.1 號條例,WMBT 必須制定書面政策,該政策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1) 規定機構透過分發門票或通行證實現的公共目的的條款;(2) 要求機構向官員分發或應官員要求分發的任何門票或通行證必須實現機構的公共目的的條款;以及 (3)禁止任何官員將根據機構政策分發給該官員的任何門票或通行證轉讓給任何其他人,但轉讓給該官員的直系親屬或不超過一名客人,且僅供該客人或直系親屬使用的情況除外。

鑑於經修訂的 FPPC 條例 18944.1 已提交戰爭紀念館理事會秘書備案,特此宣布該條例為本政策的一部分;

因此,特此決議:WMBT 特此採納以下票務分配政策:

戰爭紀念館關於門票和通行證發放的政策

  1. 門票或通行證分發的公共目的。戰爭紀念館和表演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戰爭紀念館」)向公職人員或應其要求分發的任何門票或通行證,均應實現以下一項或多項公共目的(以下簡稱「戰爭紀念館慈善信託和公共目的」):
    1. 根據戰爭紀念館信託協議和舊金山憲章,推動戰爭紀念館的慈善宗旨。
    2. 協助市政府官員代表市政府在活動中履行禮儀角色或職能。
    3. 使公職人員熟悉戰爭紀念館的管理、行政和/或維護,或能夠履行其職責或信託義務。
    4. 市政員工負責對供市民和遊客使用的公共設施的運作和維護進行監測和評估。
    5. 促進本市及週邊地區的經濟發展及就業。
    6. 在地方、州、國家或全球推廣城市旅遊。
    7. 促進政府間關係和/或與其他政府機構的合作與資源協調,包括但不限於: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民選官員、任命的公職人員或貴賓及其直系親屬或不超過一名客人一起參加活動,僅供其個人使用。
    8. 促進與其他藝術和文化組織之間的文化交流,包括但不限於與組織官員、工作人員和嘉賓一起參加活動。
    9. 宣傳、支持和/或感謝為舊金山居民謀福利的慈善、非營利或教育組織提供的計畫或服務。
    10. 促進租戶、被許可人和活動代表之間增加直接聯繫、意見徵集和溝通。
    11. 使戰爭紀念館工作人員熟悉公眾使用場館時的功能,以便更好地履行其在戰爭紀念館的維護、管理和/或保養方面的職責。
    12. 為推進部門或委員會依法必須或授權執行的任何其他公共目的。如果發放罰單的公共目的是為了監督或檢查市政設施,則還必須有接收罰單或通行證的官員出具的書面檢查報告,其中包含調查結果和建議。
  2. 禁止轉讓。依本政策取得門票或通行證的公職人員不得將該門票或通行證轉讓給任何其他人,但可轉讓給其直系親屬(配偶/伴侶及受扶養子女)或最多一名賓客,且僅限該賓客或直系親屬使用。但公職人員必須陪同透過轉讓獲得門票或通行證的直系親屬或賓客前往活動或演出場地。
  3. 資訊披露。根據加州公平政治實踐委員會(FPPC)第18944.1號條例的要求,戰爭紀念館應在門票/通行證發放後45天內,在其網站上顯著位置張貼本政策以及以下關於根據本政策發放任何門票或通行證的信息(表格由FPPC提供),並向FPPC發送一封包含戰爭紀念館網站鏈接的鏈接。
    1. 接收票券或通行證的人員姓名;如果票券或通行證分發給機構的某個部門或其他單位,且並非由機構的管理機構成員、政治任命人員、部門負責人或首席行政官使用,則需提供接收票券或通行證的部門或其他單位的名稱以及提供給該部門的票券或通行證數量。如果票券或通行證分發給非市政府組織,則需提供該組織的名稱、地址、描述以及提供給該組織的票券或通行證數量。
    2. 事件描述;
    3. 事件發生日期;
    4. 票或通行證的公平價值,如第 18946 號條例第 (d)(1) 款所定義;
    5. 每人獲得的票或通行證數量;
    6. 如果票或通行證是應公職人員的要求發放的,則應註明要求發放票或通行證的公職人員的姓名;
    7. 對分發所依據的公共目的進行描述,或說明票據或通行證是作為官員的收入分發的;
    8. 如果收到罰單或通行證,則由接收罰單或通行證的官員發出書面檢查報告,其中包含對城市設施的監督或檢查結果和建議。
  4. 門票發放。戰爭紀念館館長是該部門獲授權酌情發放門票和通行證的官員。館長或其指定人員有權決定向特定接收人發放門票和/或通行證是否符合本政策規定的一項或多項公共目的。儘管有上述規定,但禁止受託人、監事會成員或其他市級民選官員、市議員、市級部門負責人或市行政長官過度使用門票或通行證。
  5. 生效日期。本政策取代並廢止任何先前的票務分發政策,自 2022 年 10 月 13 日起生效,該政策於當日經 WMBT 董事會例會決議通過、批准和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