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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缺職位通知 - 無家可歸者監督委員會

Board of Supervisors
會員資格和席位資格

以下列出的席位、任期屆滿及成員資訊摘要,旨在通知各位監事會任命的空缺席位、即將屆滿的任期以及現任席位的信息。其他機構的任命(如有)也將列出。

標有「空缺」的席位可立即申請。但是,您也可以申請所有席位,您的申請將被保留一年,以便在出現意外空缺時與您聯繫。

座位:1

任命機構:市長
座位持有者:鯊魚拉瓜納(*符合漂浮要求)
任期結束日期: 2029年5月1日
資格:

由市長任命,須經監事會60天內確認,且必須由曾親身經歷過無家可歸的人士擔任;任期四年。 *

座位:2

任命機構:市長
座位持有者:奧拜·蘭博
合約期限至: 2027年5月1日
資格:

由市長任命,需經監事會60天內確認,並具有為無家可歸者提供服務或代表無家可歸者進行權益倡導的經驗;任期四年。 *

座位:3

任命機構:市長
席次持有者:凱蒂·奧爾布賴特(*符合輪調要求)
合約期限至: 2027年5月1日
資格:

由市長任命,須經監事會60天內確認,且必須由在精神健康服務或藥物濫用治療方面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任期四年。 *

座位:4

任命機構:市長
座位持有者:唐泰·鮑爾
任期結束日期: 2029年5月1日
資格:

由市長任命,須經監事會60天內確認;該職位必須由曾參與商戶協會、小型企業協會或社區協會的人士擔任;任期四年。 *

座位:5

委任機構: BOS
座位持有者:華金惠特格雷羅
合約期限至: 2027年5月1日
資格:

由監事會任命,且應由曾經歷過無家可歸的人擔任;任期四年。

座位:6

委任機構: BOS
座位持有者:托馬斯·詹姆斯·羅卡
任期結束日期: 2029年5月1日
資格:

由監事會任命,且應由在為無家可歸者提供服務或代表無家可歸者進行倡導方面具有豐富經驗的人士擔任;任期四年。

座位:7

委任機構: BOS
座位持有者:貝文·杜夫蒂
合約期限至: 2027年5月1日
資格:

由監事會任命,應由具有與無家可歸家庭(有子女)和/或無家可歸青年合作的豐富經驗的人員擔任;任期四年。

座位附加資訊

*市長任命的官員中至少應有一人具備預算編制、財務和審計方面的經驗。

申請流程

請注意:根據發布日期,空缺職位可能已被填補。如需確認該委員會的空缺職位是否仍然空缺,或需要更多信息,請致電規則委員會書記官,電話號碼為 (415) 554-5184。

申請及其他文件可提交至BOS-Appointments@sfgov.org

對於由其他機構任命的席位,請聯絡董事會/委員會/工作小組(見下文)或直接聯絡任命機構。

700 表格的提交要求:

根據監事會議事規則,所有申請加入該機構的申請人必須填寫並提交一份經濟利益聲明(700 表)的副本(非原件) 。如未收到 700 表格副本,申請將不予受理。

表格 700 可在此處取得(必填):

https://www.fppc.ca.gov/Form700.html

後續步驟

符合最低資格的申請人將在規則委員會主席確定聽證會日期後,由規則委員會書記官聯繫。規則委員會成員將在會議上審議任命人選,並可能要求申請人陳述其資格。規則委員會推薦的人選任命將提交監事會最終批准。

描述:

無家可歸者監督委員會由七個席位組成:

第 1 至 4 席由市長任命,但須經監事會確認:

  • 1號座位應由曾親身經歷過無家可歸的人擔任。
  • 2號座位應由具有向以下機構提供服務的豐富經驗的人員擔任:

為無家可歸者爭取權益。

  • 3號座位應由具有精神健康服務提供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或

藥物濫用治療。

  • 4號座位應由有參與商家或小型企業活動記錄的人員擔任。

商業協會或社區協會。除上述資格外。

市長任命的官員中至少應有一人具備預算編制、財務和審計方面的經驗。

第5至7席由監事會委任:

  • 第 5 個座位應由一位曾親身經歷過無家可歸的人擔任。
  • 6號席位應由具有豐富經驗的人員擔任,該人員應向…提供服務或…

為無家可歸者爭取權益。

  • 7號座位應由一位在無家可歸者服務領域擁有豐富經驗的人士擔任。

有子女的家庭和/或無家可歸的青少年。

職責:

委員會應具有下列權力和職責:

(1)就本部門而言,委員會應行使第 4.102、4.103 和 4.104條規定的委員會和理事會的所有權力和職責,包括但不限於:批准適用的部門預算;制定與市縣總體目標相一致的年度和長期目標;制定部門績效標準;舉行聽證會和聽取證詞;開展有關舊金山無家可歸者計劃和服務以及與與無家可歸問題相關的公共教育和宣傳活動;以及對本部門進行績效審計,以評估本部門向無家可歸者和參與本部門監督的計劃的人員提供服務的效率和效果,以及本部門在多大程度上實現了委員會制定的年度目標和績效標準。

(2)儘管委員會擁有審查和製定政策的權力,但委員會無權批准、否決或修改用於確定部門運營或提供的計劃和/或服務的資格或優先權的標準,如果這些標準是獲得州或聯邦資金的條件。

最遲於2023年5月1日,市政府應頒布一項法令,內容如下:

(1)修訂《行政法規》第五章第三十一條,規定委員會應任命地方無家可歸者協調委員會(“LHCB”)的所有成員,且LHCB的唯一職責是作為“持續照護”項目的管理機構,並就市政府參與“持續照護”項目的相關事宜向委員會提供建議。本款(h)(1)不妨礙市政府透過法令對上述第三十一條進行修訂,但修訂內容不得與本款相抵觸,也不得為遵守與「持續照護」項目相關的聯邦要求而進行。

(2)修訂《行政法規》第二十章第十二條,規定庇護所監督委員會應向委員會提供建議,而非向地方住房委員會提供建議。本款(h)(2)不妨礙市政府透過法令對上述第十二條進行與本款不相抵觸的修訂。

(3)修訂行政法規第5章第XLI條和商業和稅務法規第28條第2810款,規定「我們的城市,我們的家園」監督委員會(「監督委員會」)除向市長和監事會提供建議和建議外,還應就「我們的城市,我們的家園」基金(「基金」)的管理以及從該基金撥付的款項向委員會和衛生委員會提供建議和建議,這些款項須按照《憲章》第IX條規定的市預算審批程序進行審批;並規定監督委員會進行的需求評估應為該部門的戰略規劃過程提供依據。本款 (h)(3) 不應妨礙市政府透過法令修改上述第 XLI 條和第 2810 條,但修改方式不得與本款、《商業和稅收法規法典》第 2811 條以及《加州憲法》第 XIIIA 條和第 XIIIC 條(可隨時修訂)相抵觸。

(h)款中提及的住房和社區委員會(LHCB)、庇護所監督委員會和監管委員會並未改變其作為由法令設立的機構的性質。因此,它們不受《憲章》或《市政法典》中僅適用於《憲章》列舉或由《憲章》設立的機構的條款的約束,包括但不限於《憲章》第4.101.1條和第4.101.5條。

在監事會依第 (h) 款通過的法令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市律師應促使將本章程第 4.133 條第 (h) 款至第 (j) 款從章程中刪除。

逾期資訊:

委員的留任期限僅限於其任期屆滿後的60天。

(章程第 4.101.5 條)

權威:

章程第4.133條

日落日期:

沒有任何

接觸:
布里奇特·巴達索
舊金山無家可歸者和支持性住房部門bridget.badasow@sfgov.org

更新日期: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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