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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收集

無人機系統(無人機技術)政策

Council o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IT)

2019年9月19日核准 | 2026年6月18日修訂

三藩市市府及縣(以下簡稱「市」)認識到無人機系統(UAS,俗稱無人機)在提升服務水準、維護公眾安全、增強緊急應變能力以及擴大市政府滿足社區需求的整體能力方面的巨大潛力。隨著無人機系統在各部門的應用預計將不斷擴展,市府致力於在最大限度發揮其公共效益的同時,最大限度地減少對隱私、安全和社區信任的潛在損害。

目的和範圍

本無人機系統政策(以下簡稱「政策」)旨在為市政府各部門協調、安全、負責地購置和使用無人機系統(以下簡稱「UAS」)制定技術和操作標準,並確保高效、安全、負責地處理和共享UAS收集的數據。本政策為所有部門建立了一個統一的框架,以防止操作碎片化和不一致的做法,從而避免安全隱患、資源分配效率低下或協調失敗,尤其是在多部門聯合應對事件中。

本政策適用於市政府、市政府或代表市府進行的所有無人機系統操作,包括所有市政府部門、委員會、理事會和附屬機構,以及參與任何經市政府批准的無人機系統計畫的市政府僱員、承包商、顧問、志工和供應商。

本政策也適用於根據市政府合約或許可證進行無人機服務的第三方營運商,以及市政府授權的涉及協調多架飛機作業和其他面向公眾的活動的項目。

本政策適用於市轄區內的所有無人機系統(UAS)作業。管轄範圍包括市地理邊界內的所有作業、從市屬設施出發或由市府人員在管轄範圍外進行的作業,以及部署市府人員或設備的區域互助作業。

本政策不適用於僅在封閉或地下空間運作的無人機系統,也不適用於無人水面或地面設備。

本政策的時間範圍適用於自生效日期起的所有無人機系統操作,現有無人機系統計畫須在本政策通過後的 180 天內達到合規要求。

政策聲明

市府製定本無人機系統政策,旨在確保負責任地部署無人機系統技術,服務公共利益。市府認到,無人機系統技術為提升市政服務、增強緊急應變能力和提高營運效率提供了重要機遇,同時也意識到,這些能力的發揮需要謹慎的管理,以保護基本權利、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並維護社區信任。

這項政策體現了舊金山致力於以符合城市價值的方式使用無人機系統(UAS),這些價值觀包括透明度、問責制、隱私保護和社區參與。無人機系統技術能夠有效率、經濟且有效地提供重要的即時訊息,用於應對緊急情況、公眾安全和滿足基礎設施需求,但前提是必須在適當的安全措施和監督下進行部署。

透過這項政策,市府建立了一個統一的框架,包括:

  • 透過協調無人機系統工作,最大限度地造福大眾,確保城市資源的有效利用;
  • 透過維護對隱私、公民自由和正當程序保護的強大保障,保護憲法權利,尤其保護弱勢群體和邊緣化群體;
  • 透過制定技術和安全標準來確保盡職調查,從而最大限度地降低風險,同時有效完成任務;
  • 透過建立透明的治理結構、明確的監督機制和公開揭露制度來促進問責制;
  • 透過建立可擴展、可互通的無人機系統基礎設施的基礎,為未來的創新奠定基礎。

部門政策必須與本政策保持一致,並遵守《市政憲章》以及所有適用的市、州和聯邦法律法規(包括現行和未來聯邦航空管理局 (FAA) 關於無人機系統的規則),以及所有州和聯邦憲法保障。如果本政策與適用的聯邦或州法律、聯邦航空管理局 (FAA) 的要求、任何授權證書 (COA)、豁免證書 (COW) 或其他已批准的豁免條款發生衝突,業者應遵守具有約束力的法律、要求或授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如果本政策與授權監督機構針對部門無人機系統運作發佈的任何要求或批准發生衝突,則以這些要求或批准為準。

本政策中的任何內容均不應禁止任何執法機構以合法方式出於合法目的使用無人機或無人飛行器系統。

本政策的任何內容均不免除部門在適用情況下遵守《行政法規》第19B章的規定。在啟動新的無人機系統(UAS)用途(包括擬議的有限運營用途)之前,部門必須完成市政府適用的第19B章篩查流程,或諮詢COIT(城市資訊技術委員會),以確定該用途是否需要監控技術政策、修訂或其他批准。

根據《三藩市行政法》第 19B 章,由董事會批准的監控技術政策管轄的 UAS 營運部門無需制定單獨的部門 UAS 政策,前提是監控技術政策、任何相關程序、採購文件和合約條款共同實施本政策中概述的政策要求。

政策要求

這些要求適用於所有城市無人機系統(UAS)操作。如果由於特定操作的性質或目的,某項具體要求不適用,則部門應在操作前,在其無人機系統政策、內部規程或飛行記錄中記錄其理由。

市政府部門若透過承包商授權進行有限操作使用,則無需遵守本條款,但須遵守本節規定。該部門應確保操作人員符合以下最低要求:(1) 有效的FAA Part 107遙控飛行員證書或同等證書;(2) 有效的FAA註冊;(3) 與操作範圍和風險相符的無人機系統責任保險 (liability insurance)(由該部門確定);以及 (4) 操作完成後刪除或歸還所有收集的數據。該部門應在操作前記錄操作人員、操作目的、日期、地點和資料處理方法。市政府部門若每年進行超過6次有限操作使用,或在任何90天內進行超過3次有限操作使用,則應在超過該閾值後的180天內建立符合本政策的完整無人機系統項目。所有從這些飛行中偶然收集的數據必須在數據收集日期後的14天內永久匿名化。

僅在市屬或市區租賃建築物內運作且不用於收集公眾資料的無人機系統,不受本政策中關於空域、禁區和公共透明度要求的約束。但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FAA)的安全、個人識別資訊最小化和資料治理要求仍然適用。室內運作只有在獨立符合「有限運作用途」類別標準的情況下,方可符合資格為「有限運作用途」。

規格

所有擬採購或投入營運的無人機系統必須符合所有適用的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 (FAA) 法規,完成科技署首席資訊長 (CIO) 的審查流程,並具備在市府安全、可靠、穩定運作所需的技術能力。每架無人機至少必須包含:

  • 定位和導航能力(例如 GPS 和/或慣性導航和/或視覺導航等替代系統),以支援安全導航和返航功能;
  • 飛機和控制系統的最新軟體和/或韌體[14 CFR §107.15 和 §107.49];
  • 有效的FAA註冊;FAA註冊號碼必須依照聯邦要求清楚標示在外部;
  • 遠端辨識功能(即「數位車牌」),如適用的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規則[14 CFR 第 89 部分]要求;
  • 具備足夠的防碰撞和避障技術,能夠支援在城市和擁擠環境中安全運作;
  • 在夜間或民用黃昏時分行駛時,防碰撞照明燈在至少 3 英里外可見 [14 CFR § 107.29]。

安全

每個運作無人機系統(UAS)專案的部門都必須制定、維護並遵守與其任務相符、符合所有適用的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FAA)法規且與附件A中提供的指引一致的安全規程。這些安全規程必須正式記錄在案,並保持更新,並供所有參與無人機系統活動的人員查閱。所有參與無人機系統操作的人員必須以書面審查並確認其所在部門的安全規程。每個部門的安全規程至少必須涵蓋以下內容:

  • 飛行前安全程序,包括飛機準備、環境和空域評估以及任務授權要求;
  • 飛行安全程序,包括機組人員的角色、職責以及異常或不安全情況的處理程序;
  • 運行限制和飛行規則;
  • 事件報告和糾正措施,包括立即報告、記錄、內部審查和後續措施。對於執法行動,報告時效性可根據行動節奏和安全考量進行調整;
  • 預防性維護和設備檢查,包括計劃和記錄保存。

訓練

為確保市政府各部門無人機操作安全、合法且規範,無人機系統(UAS)計畫人員必須達到並維持最低訓練要求。這些要求必須符合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FAA)的規定、美國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NIST)針對小型無人機系統(sUAS)的測試方法,以及市政府為履行其對公眾安全、問責制和運作準備的承諾而製定的其他具體要求。

遙控飛行員(RPIC)必須:

  • 持有有效的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第 107 部遙控飛行員證書;
  • 取得負責的無人機系統專案經理的書面授權;
  • 盡可能參加部門組織的培訓計畫。

視覺觀察員(VO)必須:

  • 完成與職位相符的溝通、情境意識和安全程序的訓練;
  • 如果支援無人機夜間作業,則需完成針對黑暗中遇到的視覺錯覺和感官限制的培訓,並示範減緩策略;
  • 盡可能參加部門組織的培訓計畫。

部署無人機系統的市政部門必須:

  • 確保所有無人機系統操作員持有有效的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遠端飛行員證書,或符合該部門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頒發的適航證書中規定的飛行員資格標準;
  • 確保授權的無人機目視觀察員已完成足夠的培訓,能夠向飛行員傳達為避開衝突交通所需的任何指引。該訓練至少應包括了解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指南/COA職責規定的規則和責任;
  • 除非現有部門計劃已經提供,並且在資源允許的情況下,為可能暴露到畫面或創傷性無人機視頻的員工(包括調度員和公眾安全人員)提供培訓和心理健康支持,以降低替代性創傷和繼發性應激損傷的風險;
  • 根據 NIST 標準,至少每 24 個月對無人機操作員的飛行技能和熟練程度進行一次評估;鑑於參與公眾安全和緊急應變任務的無人機操作員風險較高,建議更頻繁地進行評估;
  • 對於無人機操作員和目視觀察員,培訓和技能記錄應自最後一次完成之日起至少保留兩年。

公共透明度

部署無人機系統的部門應在其部門網站或市政府開放資料入口網站上提供清晰、易於獲取的公共訊息,包括:

  • 該技術允許的用途、禁止事項和限制,均依照該部門的政策或條例規定執行;
  • 無人機系統計畫的計畫範圍、目標、公共利益和管理政策;
  • 無人機系統可採集的資料類別,以及資料維護、儲存、存取、共享(在管轄範圍內和管轄範圍外)和處置的程序;
  • 為保障市民和遊客的個人隱私、公民自由和憲法權利所採取的措施;
  • 關於該部門無人機系統專案的最新常見問題解答;
  • 每月飛行日誌應包含飛行摘要資訊、任務目的和收集的資料類型,除非揭露這些資訊會危及運行安全。各部門也必須保存每次飛行任務的指派人員姓名內部記錄,以支援事故調查和糾正措施、內部稽核、公共記錄請求和法律保留。

禁區

除非部門已獲得必要的授權或豁免,否則在聯邦、州或地方法規限製或禁止無人機作業的任何區域,城市無人機系統(UAS)作業均被禁止。為確保公眾安全並避免干擾載人飛機或關鍵基礎設施,遠端飛行員(RPIC)必須在每次飛行前核實所有適用的空域限制,並在作業期間保持登入經批准的即時空域感知系統。在可行的情況下,對於日常非緊急作業,相關部門應啟用無人機地理圍籬功能,以防止無人機進入限製或禁止的空域。

附件 B 列出了市府部分禁飛區和限制區域。

除法律規定的限制區域外,各部門還應加強對敏感地點附近或可能對弱勢群體造成不成比例影響的無人機系統(UAS)作業的審查。敏感地點是指個人可預見地接受敏感服務(例如教育或醫療保健)或聚集行使憲法權利(例如集會、宗教活動或抗議)的地點和時間。各部門必須在其第19B章《監控技術政策》(如適用)中記錄在上述區域或上空進行無人機系統作業的合理性,並採取強化隱私保護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資訊的收集、保留和揭露。各部門應始終運用其最佳判斷力來決定無人機飛行是否為實現部門目標所必需。

隱私

為了使用無人機系統收集數據,各部門需要一份授權使用案例清單,並按照其中一個授權使用案例的條款操作無人機系統。

各部門應盡可能減少個人識別資訊 (PII) 的收集、使用和保留,僅限於完成每次無人機系統 (UAS) 操作預期目的所需的資訊。如果意外收集到 PII,除非出於公眾安全目的,否則各部門必須在公開發布或共享之前刪除或對資料進行不可逆的匿名化處理。

無人機操作員不得故意拍攝或傳輸人們有合理隱私預期的場所(例如住宅內部、帶圍欄的院子或其他私人區域)的圖像,除非獲得有效搜索令授權或法律另有規定。在操作可行的情況下,操作員必須採取合理措施防止無意中拍攝到此類區域,包括但不限於關閉或停用非飛行安全所需的攝影機、使用地理圍欄疊加層限制飛行路徑,或調整飛行高度、角度或軌跡。如果為了安全完成任務而必須進行此類拍攝,則此項要求不適用。此外,各部門應考慮是否可以使用隱私增強技術來實現相同的操作目標,從而減少或消除個人識別資訊的收集、保留或使用。

這些隱私保護措施必須在部門的無人機系統政策(或等效的 19B 監視技術政策)中明確記錄,並納入無人機系統培訓計畫和標準作業程序中。

資料治理

各部門的無人機系統資料治理協議必須與市資料管理政策、資料分類標準、其他適用法律以及以下全市標準保持一致。

a. 分類:

所有無人機系統收集的數據必須按照市數據分類標準進行分類,且元數據必須按照行政法規第 22D 章和首席數據官 (CDO) 的指引,記錄在年度數據系統和數據集清單中。

各部門在對無人機系統產生的數據進行分類和標記時,必須遵循市政府的數據標準指南。

b. 存取權限:

無人機系統資料的存取權限必須僅限於經過培訓且有書面操作需求的市政工作人員。各部門必須:

  • 指定一名資料管理員,負責日常資料治理;
  • 指派一名隱私官負責監督隱私法律的遵守情況,並根據需要與首席資料長和科技署(DT) 進行協調。

c. 儲存

任何保留的無人機系統資料都必須儲存在安全的本地系統或經市政府批准的雲端系統中,該系統必須滿足市政府資料管理政策中規定的網路安全要求。

d. 保留率

各部門的無人機系統資料保留政策必須符合行政法規第8章及其他適用的保留期限和法律要求。個人識別資訊(PII)的保留期限必須僅限於必要期限,且必須隨時進行存取控制。

各部門必須實施自動刪除協議,並按季度進行資料保留合規性審計。

e. 分享

無人機系統資料共享必須遵守市政府的資料管理政策和任何適用的已批准的監控技術政策。

各部門應避免複製完整資料集,並盡可能提供安全存取方式,而非傳輸副本。共享非公開資料時,必須套用隱私和安全工具包。

在緊急情況或宣布進入緊急狀態期間,各部門可與其他市政府部門共享無人機拍攝的原始或即時視訊素材,以支援公眾安全、緊急管理或災害應變行動。緊急情況結束後,所有保留的資料必須符合標準的保留、最小化和刪除要求。

除非法律要求或經市政府標準審查程序批准的書面資料共享協議明確授權,否則禁止對外共享資料。任何揭露都必須限於必要範圍並做好記錄。對於公眾安全行動,允許在完成任務所需的範圍內與外部第三方共享資料。本政策不限制法律要求的揭露(此類揭露必須遵循市政府的標準法律審查和揭露程序)或經授權的社區關係和參與活動。

緊急無人機系統協調與資訊共享

當緊急行動中心(EOC)啟動時,所有無人機系統(UAS)請求都應遵循事件指揮系統(ICS)結構和EOC既定的協調流程。公眾安全和執法部門應繼續利用其各自領域的互助管道來獲取無人機資源,同時應通知EOC,以確保掌握態勢感知並將其整合到通用作戰圖景中。

各部門可根據 EOC 已建立的資訊共享協議或與營運部門直接協調,酌情查看或要求即時 UAS 畫面。

空域感知與安全

偵測無人機活動並報告未經授權的無人機活動有助於維護公眾安全,促進安全操作,並使及時應對潛在安全威脅成為可能。參與無人機操作的市政府部門必須加入市政府批准的探測和報告系統。除非獲得聯邦或其他合法授權機構的書面授權,否則通常禁止採取反無人機措施。

UTM 集成

隨著市政府各部門擴大無人機系統(UAS)的使用,以及預計商業無人機活動的成長,市府預見到需要一個協調一致的無人機交通管理(UTM)框架,以支持安全飛行授權和空域衝突的解決。一個符合聯邦標準的市政府運營的UTM系統將確保互通性,並提高空域使用方面的公共透明度。

無人機諮詢委員會將監測聯邦無人機交通管理 (UTM) 的發展情況,包括與超視距 (BVLOS) 操作和自動化數據服務提供者相關的發展情況,評估操作和技術要求,並協調各部門的規劃,以確保新興的城市檢測和空域感知系統以能夠支援未來整合到城市運營的無人機交通管理 (UTM) 系統中的方式進行部署。

第三方無人機系統供應商、承包商和廠商

各部門與提供無人機系統相關服務(例如空中巡檢、公開演示或一次性資料收集)的外部實體簽訂協議時,必須確保以下事項:

  • 合約必須要求第三方無人機系統服務提供者遵守本政策和部門批准的無人機系統政策,該政策應作為附件附在合約中並透過引用納入合約。
  • 未經授權使用無人機系統或進行與本政策不符的活動均被嚴格禁止,並可能導致合約終止、罰款及其他適用處罰。
  • 承包商必須識別並記錄用於刪除在授權飛行期間可能偶然收集到的個人識別資訊 (PII) 的工具或方法。
  • 承包商必須提供無人機系統責任保險 (liability insurance)證明,且保險總額不得低於 200 萬美元。保險證明必須包含以下:
    • 單獨附加無人機系統保險,包括人身和財產損失;
    • 另附一份批單,將三藩市市府和縣及其官員、代理人和員工列為附加被保險人 (additional insured)。

對於嵌入市政府部門或從事無人機相關工作的承包商,應適用以下要求:

  • 操作無人機系統的合約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FAA)第107部遙控飛行員證書或符合同等COA標準。他們還必須完成部門特定培訓,保持航空知識的更新,並遵守所有市級培訓要求。
  • 承包商必須按照 CCSF 標準維護無人機系統操作日誌、培訓記錄、事故報告和資料治理活動,並應市府要求提供此類記錄以供審計或審查。
  • 提供維護或維修服務的承包商必須記錄所有已完成的工作,並遵守市政府的預防性維護政策和維護保養計劃。

各部門向供應商購買或租賃無人機系統硬體、軟體或相關設備時,必須確保採購合約包含以下內容:

  • 證明所有提供的無人機系統、設備和服務均符合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 (FAA) 的要求,並能夠按照部門 COA 和本政策運作。
  • 明確的保固條款和服務等級協議,確保設備或服務在其整個生命週期內的安全性、隱私性和網路安全性。
  • 提供維護或維修服務的供應商必須記錄所有已完成的工作,並遵守市政府的預防性維護政策和維護保養計劃。

此外,所有透過第三方無人機系統供應商、承包商或分包商代表市政府執行的無人機系統操作,或透過供應商提供的無人機系統硬體、軟體或雲端服務收集、處理、儲存或產生的數據,均視為「市政府數據」。市府保留對市政府資料的完全所有權,包括衍生作品和許可權。第三方無人機系統供應商、承包商、分包商和供應商必須按照舊金山城市學院 (CCSF) 的隱私和資料安全標準以及市政府的資料管理政策來保護和管理市政府資料。

角色與職責

城市首席資訊長(CIO)

市府首席資訊長負責以下工作:

  • 透過召集和指導無人機諮詢委員會的工作,在全市範圍內發揮領導作用;
  • 協調和支援共享的無人機系統技術服務,包括資料管理平台、通訊系統和互通技術,以支援跨部門安全、可靠和協調的無人機系統操作;
  • 為尋求採購或使用無人機系統的部門提供指引,包括支援共享合約和 DT 管理的無人機系統資源,以確保互通性、實現規模經濟並維護城市技術環境的完整性;
  • 為公眾安全部門和三藩市應急管理局(DEM) 提供安全、有彈性的技術基礎設施,以便在緊急情況和重大事件中使用無人機系統 (UAS);
  • 指示市府首席資訊安全官 (CISO) 建立並維護市屬或市屬運作的無人機系統 (UAS) 登記冊。

市政部門

對於營運無人機系統的部門,部門領導和專案管理人員負責以下事項:

  • 指定一名無人機系統專案經理;
  • 指定一名部門代表和一名候補代表參加無人機諮詢委員會;
  • 制定並維護與本政策一致的部門特定無人機系統政策和規程;
  • 確保所有無人機操作員和任何可以存取無人機衍生數據的人員完成必要的培訓,簽署部門無人機政策確認書,並遵守所有聯邦、州和地方法律;
  • 使用共享或集中的無人機系統資產時,應記錄設備保管和存取程序、飛行計劃和批准程序、例行檢查和維護程序,以及安全、合規和負責任地使用無人機系統設備所需的任何其他程序。

部門無人機系統專案經理

部門無人機系統專案經理是無人機系統專案的負責人,負責以下工作,並根據需要獲得指定人員的支持,且須符合現有的職位分類和職責說明:

  • 確保遵守所有適用的聯邦、州和地方法律;
  • 制定並維護部門的無人機系統政策和操作規程;
  • 維修部門的無人機系統記錄,包括訓練文件、飛行日誌、庫存清單、授權文件和合規文件;
  • 透過無人機諮詢委員會,促進與市政府其他運作無人機系統的部門之間的協調、資訊共享和合作。

遠端飛行員指揮(RPIC)

RPIC負責以下事項:

  • 遵守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的規定、適用的部門政策、安全規程;
  • 持有有效的 FAA Part 107 遠端飛行員證書,包括遵守 FAA 複訓要求和資格標準,並參加部門培訓。

視覺觀察員(VO)

志願組織負責以下工作:

  • 遵守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的規定、適用的部門政策、安全規程;
  • 完成與職位相關的溝通、態勢感知和安全程序的培訓,包括夜間作業培訓。

無人機諮詢委員會(「委員會」)

無人機諮詢委員會負責以下事項:

  • 定期審查和評估本政策,並向 COIT 提出修訂建議,以反映最新的無人機系統技術和監管發展;
  • 在可行的情況下,促進市政府各部門在無人機系統採購、共享基礎設施和互操作系統方面的協調;
  • 監測並向各部門提供關於全市無人機空域感知和安全工作的建議,包括探測、資訊共享以及為未來的無人機交通管理 (UTM) 能力做好準備。

問題

所有關於此政策的問題應直接諮詢員工的主管或部門主管。同樣,關於其他適用無人機系統使用法律或隱私相關問題,也應諮詢員工的主管或負責人,但主管或負責人可酌情決定是否將問題提交資訊科技委員會 (COIT) 處理。員工也可聯絡其工會,就其在這些法律及其他法律下的權利和義務尋求建議或資訊。

參考

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FAA)制定了關於無人機系統和無人駕駛飛行器使用的相關規定。更多信息,請訪問其網站:https: //www.faa.gov/uas/

還有其他聯邦法規和法律適用於無人機的使用,其中一些已在本政策中提及,並列於下方:

  • 14 CFR 第 89 部分
  • 14 CFR 第 107 部分
  • 14 CFR 107.09
  • 14 CFR 107.15
  • 14 CFR 107.23
  • 14 CFR 107.29
  • 14 CFR 107.31
  • 14 CFR 107.33
  • 14 CFR 107.39
  • 14 CFR 107.49
  • 14 CFR 107.51
  • 14 CFR 107.65
  • 14 CFR 107.145
  • 2002年海上交通安全法

以下是三藩市市及縣政府所有與無人機使用相關的當地法律法規清單,這些法規已在本政策前面部分提及:

  • 行政法規第八章
  • 行政法規第十二章
  • 行政法規第12H章
  • 行政法規第19B章
  • 行政法規第22D章
  • 資料分類標準
  • 資料管理政策

該政策還參考了聯邦指導方針中概述的最佳實踐——以下是這些指導方針:

  • NIST小型無人機系統測試方法

關於參考文獻的說明

參考資料部分旨在幫助各部門了解本政策上次更新時無人機系統(UAS)和無人機相關的法律環境。請在貴部門實施無人機系統/無人機專案之前諮詢貴部門的市府律師,並在實施之後定期諮詢,以確保貴部門了解最新的法律環境並遵守所有相關的地方、州和聯邦法律。

定義

  • 航空知識更新:指代表市府操作無人機(UA)所需的最新原理、法規和程序知識。對於根據第107部分運作的小型無人機系統(sUAS)操作員而言,保持航空知識更新需要定期接受培訓。
  • 超視距飛行 (BVLOS):現有和潛在的無人機系統操作範圍很廣,其唯一共同點是無人駕駛飛機 (UA) 超出了遠端飛行員的直接視線範圍。
  • 授權證書 (COA):這是授予政府和公眾安全機構的授權,使其能夠自行認證無人機系統 (UAS) 及其操作員執行政府職能飛行。如果部門沒有 COA,則可以根據《美國聯邦航空條例》第 14 部分第 107 章(僅限 400 英尺以下高度和目視視距飛行)進行操作。最佳實踐是,所有政府機構(包括執法)在使用無人機系統之前,根據第 107 部分的規定,為商業目的飛行無人機系統,都應向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 (FAA) 註冊具體的無人機系統及其所有預期用途,並獲得授權證書 (COA)。該證書授權其在特定空域內使用無人機系統,該空域由 FAA 與申請機構協商確定。在下文所述的緊急情況下,將頒發緊急或特殊政府利益 COA。
  • 城市:三藩市市府及縣。
  • 城市數據:三藩市市府和縣(市)收集、使用、維護、處理、儲存或產生的所有數據,包括由任何市政府部門、委員會、理事會或附屬機構以及市政府僱員、承包商、顧問、志願者或供應商根據任何市政府批准的計劃、合約、許可證或授權進行的無人機(UA)操作所產生的數據。
  • 市政府部門或部門:指市府的任何官員、部門、委員會、理事會或其他實體。
  • 民用曙暮光:指早晨開始或傍晚結束時,太陽幾何中心位於地平線下 6 度的時間段。
  • B類/C類/D類空域:分別指繁忙機場(B類)、中大型機場(C類)及設有塔台的機場(D類)周圍的管制空域,具體劃分依據美國聯邦航空條例第14篇第71部分,並在FAA航空圖上標示。運營人應使用FAA提供的航圖和地圖工具或其他無人機系統規劃應用程序,確認空域等級和適用的無人機系統限制/授權。
  • E 類空域:從地面開始,在機場周圍公佈的橫向邊界內,用於實施儀表飛行程序的管制空域。
  • 管制空域:指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的 A、B、C、D 和 E 類空域的總稱。
  • 資料管理員:有關資料管理員角色的正式定義和職責,請參閱市政府的資料管理政策。
  • (飛行路徑的)衝突消除:調整或協調兩架或多架飛機的航線,以避免碰撞或「近空中」碰撞的過程。
  • 無人機作為第一響應者 (DFR):一種模式,預先部署在固定發射場的無人機 (UA) 被遠端調度到事故現場,通常先於地面部隊到達,向調度員和響應人員提供實時視頻和傳感器數據,以增強態勢感知能力,縮短響應時間,並在碰撞、服務請求、正在發生的犯罪、搜查行動和其他執法活動(包括刑事決策和警務工作能力)。
  • 無人機資料:指無人機系統收集或產生的所有資訊及其衍生產品(例如照片、視訊、音訊、雷射雷達 (LiDAR) 資料、熱成像資料)和相關元資料(例如地理位置、時間、高度、航向、感測器設定)。 「原始」無人機資料是指未經處理和移除所有個人識別資訊的無人機資料。原始無人機數據的分發和使用受到嚴格限制。
  • 緊急行動:對自然災害、重大事故或已宣布的緊急狀態的協調響應。
  • 緊急情況:指需要立即採取行動的情況,如果拖延以獲得必要的授權將不切實際,並且會危及任何人的生命或嚴重的身體傷害;嫌疑人即將逃脫;或證據即將被銷毀。
  • 聯邦航空管理局(FAA):美國部門下屬的聯邦機構,負責監管民用航空,包括無人機系統。
  • 有限操作用途:有限操作用途是指為特定操作、維護、檢查、測繪或記錄目的而進行的離散、有時限的無人機系統操作,其中:(1) 該操作並非用於監視、調查、執法或監控公眾成員;(2) 無人機系統不會故意收集個人識別資訊;(3) 該操作已在飛行前獲得部門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的授權人員的一部分;例如但不限於屋頂檢查、維修後評估、保險審查、結構記錄和內部建築測量。即使是偶然地監控、追蹤或收集個人資料的操作,也不符合資格有限操作用途的定義。
  • 美國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 (NIST):美國部門下屬的非監管聯邦機構,透過推動科學、標準和技術的測量,促進美國的創新和工業競爭力。
  • 飛行員通告 (NOTAM):一份官方的、有時效性的航空通告,旨在提醒飛行作業人員注意設施、服務、程序或危險的臨時或異常變化——這些信息無法提前足夠時間通過其他方式發布。例如跑道關閉、導航設備故障和臨時空域限制。 NOTAM 的程序和聯絡資訊因作業類型而異,市政府部門應與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 (FAA) 和/或相應的空中交通管制機構協調,以確定是否適用 NOTAM、臨時飛行限制區 (TFR) 或其他通知/授權程序。
  • 第107部分:第107部分是發佈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 (FAA) 頒布的一套規則,用於管理美國境內小型無人機系統 (sUAS) 的民用運營,包括運營限制和遙控飛行員證書的要求。市政部門可以按照第107部分(並在需要時申請特定豁免)或根據針對部門、任務和空域量身定制的豁免或授權證書 (COA) 作為公共航空器運營開展sUAS運營。根據無人機運營的性質,擁有經認證的第107部分飛行員的部門可以選擇按照第107部分規則運營,或者在獲得COA後,根據運營情況和空域的不同,在某些情況下COA可以提供更大的靈活性。
  • 個人健康資訊 (PHI):可用於識別或追蹤個人身份或醫療資訊的健康和/或醫療資訊,無論單獨使用或與其他個人或識別資訊結合使用,只要這些資訊與特定個人相關聯或可關聯,包括但不限於:保存在患者檔案中的醫療記錄、醫療狀況和/或醫學影像、醫療保險號碼。
  • 個人識別資訊 (PII):機構維護的有關個人的任何數據,包括 (1) 可用於識別或追踪個人身份的任何信息,例如姓名、社會保障號碼、出生日期和地點、母親的婚前姓名或生物識別記錄;以及 (2) 與個人關聯或可關聯的任何其他信息,例如醫療、教育、財務和就業信息。
  • 隱私增強技術:一種收集有關人的資料的技術,透過加密、匿名化、差分隱私和聯邦學習等方法,最大限度地減少或消除個人識別資訊 (PII) 和受保護的健康資料 (Protected Health Information, PHI)的收集;例如,使用雷射雷達 (LiDAR) 而不是攝影機來統計進出建築物的人數。
  • 隱私專員:由市府各部門指定,負責隱私權保護工作的主要聯絡人和責任雇員。並非所有部門都設有隱私專員。
  • 公眾安全行動:包括公眾安全和緊急管理在整個事件生命週期中的應用,以及日常執法、滅火和緊急醫療回應。
  • 遙控飛行員(RPIC):根據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FAA)第107部規章,直接負責小型無人機系統(sUAS)安全操作的個人。該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遙控飛行員證書,並對飛行擁有最終決定權,確保飛行不會對人員或財產造成危險,並確保所有規章制度都得到遵守。
  • 小型無人機(sUAS):起飛重量小於 55 磅的無人機,包括機上或以其他方式連接到飛機上的所有物品。
  • 小型無人機系統(sUAS):小型無人機系統(sUAS),通常被稱為無人機,是指在聯邦可航行空域下方運行的無人駕駛飛行器。這些系統不僅包括飛行器本身,還包括相關的支援設備,例如控制站、資料鏈路、遙測、通訊和導航設備。
  • 監控技術政策:根據《三藩市行政法》第 19B 章,經監事會批准的部門特定或多部門政策文件,其中包括條例涵蓋的無人機系統的授權用途、資料保留和安全措施。
  • 臨時飛行限制區 (TFR):為保護人員和財產免受危險而實施的臨時空域限制,例如緊急情況、國家安全事件或體育賽事中的大型人口。
  • 第三方無人機服務提供者:指受市政府委託,負責規劃、執行或管理無人機作業的非市政府實體,包括其飛行員和分包商。但不包括以政府身分進行工作的互助機構。
  • 無人機系統承包商:根據正式協議受聘提供持續的、通常是綜合性的無人機系統相關服務或專業知識的個人或公司,包括運營市屬無人機系統。
  • 無人機系統專案:部門指定人員負責監督無人機系統專案。該職位確保專案運作符合聯邦、州和地方法律以及部門政策和指導方針。職責包括:授權成員進行無人機系統培訓;管理報告要求(包括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 (FAA) 的報告要求以及本政策中概述的報告要求);
  • 無人機交通管理 (UTM):一個用於安全管理低空無人機 (UA) 運作的協作生態系統。該生態系統建立在監管要求、技術能力和互通服務框架之上,旨在管理和降低運作風險。 UTM 獨立於傳統空中交通管制,但又與之互補,它提供諸如無人機飛行計劃、空域授權、實時監視和衝突消解等服務,以防止與其他空域用戶發生碰撞,並支持高效運行,尤其是在超視距 (BVLOS) 飛行中。
  • UAS 供應商:銷售、租賃或授權 UAS 硬體、軟體或雲端服務(例如,飛機、感測器、遠端 ID 模組、飛行管理平台、視訊託管和分析)的公司。
  • 無人機(UA):指由飛行員透過地面控制系統操控,或透過機載電腦、通訊鏈路或其他輔助設備自主飛行的飛行器。這包括透過自動化系統(例如「無人機箱」(DIAB)技術)部署的無人機,這類飛行器可以在極少或無需現場人為幹預的情況下完成起飛、降落、充電和數據傳輸。
  • 無人機系統(UAS)/無人機:指無人駕駛飛機及其相關元件(包括通訊鏈路和控制無人機的組件),這些元件是無人機在國家空域系統中安全高效運作所必需的。
  • 無人駕駛飛行器(UAV):重量小於 55 磅的小型無人駕駛飛行器。
  • 視線範圍:指無人機(UA)操作人員能夠無遮擋地看到無人機。操作人員必須使用自身的自然視力(包括透過標準眼鏡或隱形眼鏡矯正的視力)來觀察無人機。
    • 目視觀察員:由遠端飛行員指定,協助遠端飛行員和操控小型無人機飛行控制的人員觀察並避開空中或地面上的其他空中交通或物體的人員。

附件A – 安全規程指引

A. 飛行前安全

每次飛行前,遠端飛行員(RPIC)必須透過執行以下特定任務的安全檢查來確認授權和飛機準備就緒:

  • 飛行前和飛行後檢查:無人機系統在每次飛行前後都應進行簡要檢查,以查找以下項目:
    • 無人機結構出現裂縫、凹痕或損壞
    • 鬆動或錯位的部件
    • 馬達、線路或起落架受到阻礙或損壞
    • 電池故障或損壞。
  • 核實計畫執行的任務是否已獲得第 107 部分或部門授權證書 (COA) 的授權;
  • 確認無人機處於安全運作狀態。這包括檢查所有飛行控制系統(即手動、半自動和自主),並確認有足夠的電力可用於計劃的任務[14 CFR § 107.15, § 107.49];
  • 在人口稠密地區飛行時,確保無人機配置安全,且任務符合第 107 部分 D 子部分或等效的 COA 條款中關於在人群上空作業的規定;
  • 記錄每種電池類型的最大飛行時間,並確保備用系統可用於延長飛行任務;
  • 仔細評估作業環境,包括地面和空中附近人員和財產面臨的風險[§ 107.49]。該評估必須包括:
    • 空域狀態,包括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空域指定、地方限制、飛行員通告(NOTAM)和臨時飛行限制(TFR);
    • 當地天氣狀況(預報和觀測);
    • 地表上的人員和財產位置;
    • 其他危險因子包括地形引起的效應(上坡/下坡風、背風側旋渦/湍流、鞍部和峽谷中的風切)以及山脊、懸崖或建築物可能造成的信號遮蔽或陰影。

B. 飛行安全

在飛行過程中,每架無人機及其操作人員必須符合以下最低操作標準:

  • 機組人員要求:盡可能確保每次無人機飛行至少配備兩名合格人員。一人擔任遙控飛行員(RPIC),負責無人機的主要操控;另一人擔任目視觀察員(對於飛行和攝影控制系統獨立的無人機,觀察員也可操作攝影機)。
  • 同時控制:只有當多架無人機的航線完全消除衝突,且第 107 部分豁免或 COA 明確授權此類操作時,一名 RPIC 才能操控多架無人機;
  • 不得有分散注意力的特徵:無人機不得有分散駕駛員、行人或其他空中交通參與者註意力的特徵(例如燈光、顏色),也不得以分散注意力的方式飛行,除非這些特徵對於無人機操作的成功是必要的;
  • GPS訊號遺失:失去GPS訊號的無人機應自動懸停在原地,直到訊號恢復;或者,如果安全,則啟動自主著陸。任何偏離都必須符合適用的FAA授權或豁免;
  • 遠端識別功能:遠端識別功能必須保持啟動狀態,不得停用、覆蓋或以任何方式操作以隱藏飛機的身份或位置(即,不得進行「暗操作」),除非獲得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的授權、豁免或例外另有規定;
  • 鏈路損失/低電量:無人機與遠端操作員失去訊號或偵測到低電量時,應設定返回基地/出發地;
  • 中止權限:當機械、環境或人為因素造成不安全狀況時,遙控飛行員必須終止或中止任何飛行;
  • 在人群上空飛行時:無人機在人群上空飛行時,必須保持必要的最低高度和距離,才能完成任務目標。

C. 操作限制

除非部門的授權令授予更廣泛的權限,否則所有無人機系統任務都必須遵守以下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 (FAA) 的規定:

  • 高度:最高不超過地面以上 400 英尺,或建築物(例如橋樑結構)以上 400 英尺,如果在橫向 400 英尺範圍內飛行 [§ 107.51];
  • 地速:最大 87 節(100 英里/小時),除非經批准的飛行許可授權更高的限制,並且遙控飛行員記錄了理由;
  • 能見度:至少 3 英哩;
  • 雲層淨空:至少低於地面 500 英尺,水平距離 2000 英尺;
  • 目視視線 (VLOS):飛機必須保持在 RPIC 或指定目視觀察員的無輔助 VLOS 範圍內 [14 CFR §107.31 和 §107.33];
  • 超視距飛行 (BVLOS): BVLOS 無人機飛行只能透過獲得 FAA 批准的豁免 [§ 107.31] 或其他 FAA 授權(例如擬議的 FAA 第 108 部分或任何後續規則)進行。
  • 在飛機附近作業:無人機必須讓行所有飛機,避免在過近的距離作業,以免造成碰撞危險[§ 107.37];
  • 危險操作:不得進行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粗心或魯莽操作;不得以造成不當危險的方式掉落物體[§ 107.23];
  • 夜間作業:僅當無人機系統配備可見防撞燈且可見距離≥3公尺時才允許(如有必要,出於安全考量可降低強度);
  • 對人進行操作:除非該操作符合 §107.39 或 D 子部分第 1 至 4 類要求(第 1 類:§107.110;第 2 類:§107.115;第 3 類:§107.125;第 4 類:§107.1400)。
  • 在行駛中的車輛上方進行作業:除非符合第 107.145 條規定的安全要求,否則禁止進行;
  • 公路、高速公路和橋樑:為降低潛在機械故障或乾擾風險,禁止在行駛車輛正上方進行例行盤旋。但是,公眾安全和執法部門在必要時,例如進行緊急應變、事件評估或交通管理,可以在交通上方進行持續作業,前提是此類作業符合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 (FAA) 的規定,並將對駕駛員的風險降至最低。所有部門在正常飛行路線中,仍允許短暫、偶然地穿越道路;
  • 在機場附近作業:無人機系統絕不能以任何方式乾擾任何機場、直升機場或水上飛機基地的運作或交通模式。 [§ 107.43]
  • 噪音:所有無人機系統操作必須盡力避免產生幹擾舊金山市民或遊客生活品質的噪音。操作人員在舊金山市區範圍內飛行時,必須始終遵守《三藩市警察法典》第29條-噪音管制條例。

D. 事件通報與糾正措施

為確保安全和符合監管規定,各部門在處理任何與無人機系統相關的事故時,必須遵守以下程序:

  • 停飛:因安全問題而停飛的無人機系統,在問題解決、測試並由授權的維護人員記錄在案之前,不得重新部署;
  • 事故報告: RPIC 必須在事故發生後 24 小時內向部門指定的無人機系統專案經理報告任何安全事故,無論事故嚴重程度如何;
  • FAA 通知:根據 14 CFR § 107.9 的規定,當需要通知時,也必須通知 FAA;
  • 事故記錄:各部門應保存所有與安全相關的事故的事故記錄;
  • 審查和糾正措施:各部門應進行年度事件審計,以確定根本原因,並追蹤為應對事件而採取的糾正措施或政策更新;
  • 審核:各部門應定期審核事件紀錄,以確保其準確性、完整性及糾正措施的及時落實。審核至少每三個月進行一次。

E. 預防性維護

為最大限度降低人員和財產風險並確保安全操作,各部門必須遵循以下所有無人機系統維護活動程序:

  • 定期維護:無人機系統應按照製造商的指引(例如,飛行小時數、循環次數或日曆日期)以及任何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或美國適航委員會的具體要求,進行定期預防性維護;
  • 維護日誌:應詳細記錄所有維護活動,包括日期、執行的操作和負責人員。這些記錄應根據市政府的保存政策保存至少[xxx]年,並可供內部審計和風險審查使用。

附件B – 無人機禁飛區

由於聯邦航空管理局 (FAA) 的規章制度、地方限制以及臨時飛行限制 (TFR) 的共同作用,市府空域環境複雜。這些限制旨在確保公眾安全、保護關鍵基礎設施並防止幹擾載人飛機的運作。因此,本市無人機系統 (UAS) 的運作應遵守以下限制:

  • 管制空域和特殊用途空域:在管制空域或限制空域(包括 B 類、C 類、D 類空域,或在機場指定的 E 類空域地表區域的橫向邊界內)進行無人機系統操作,只能獲得所有必需的授權(例如,空中交通管制/低空授權和通知能力授權,以及任何適用的 FAA 授權或豁免)。
  • 臨時飛行限制 (TFR):在活躍的 TFR 區域(例如,野火、其他災害/危險區域、重大活動、煙火表演、VIP 出行)內進行無人機系統操作,只能事先獲得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門的明確批准,並按要求與限制通知中指定的管制機構進行協調;
  • 舊金山交通局架空接觸網系統和車輛段:未經舊金山交通局授權,不得在電車、有軌電車或輕軌線路電線、鐵路、公共汽車和停車控制設施車輛段上方盤旋。
  • 三藩市港口(港口):未經港口和/或碼頭營運商許可,不得飛越受 2002 年海事交通安全法 (MTSA) 管轄的港口財產;
  • 三藩市康樂公園局:未經許可,不得在三藩市娛樂和公園的土地上起飛或降落無人機系統 [三藩市娛樂和公園法規 §3.09]。
  • 美國海岸防衛隊設施、船隻和安全區域:未經港口船長明確書面授權,不得在任何海岸防衛隊設立的現役安全區域內作業,包括為保護海岸防衛隊設施(例如阿拉米達縣的海岸防衛隊島)和海軍/海岸防衛隊艦艇而設立的區域[33 CFR § 165.1190]。城市無人機系統(UAS)作業,包括緊急作業,不自動豁免,必須與海岸防衛隊協調以獲得特殊許可或批准。此外,所有操作員必須遵守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FAA)根據14 CFR § 99.7發布的特殊安全指引,該指令要求與在美國領海和/或通航水域內作業、過境或停靠港口的美國海軍和海岸警衛隊艦艇保持橫向3000英尺、垂直1000英尺的安全距離。
  • 國家公園管理局 (NPS) 管轄的土地和水域:未經書面授權,例如根據 NPS 政策備忘錄 14-05 [36 CFR § 1.5] 獲得的特殊用途許可證,不得在國家公園管理局管轄的土地和水域(例如金門大橋、阿爾卡特拉斯島、砲台、克里西菲爾德、海洋茲海灘、貝克海灘、蘭角、貝克堡海灘、蘭角、操作堡)。雖然 NPS 可能在緊急情況下(例如撲滅野火、搜救)加快審批,但城市無人機系統 (UAS) 的操作並非自動豁免,必須與 NPS 協調。
  • Presidio Trust 土地:除非透過特殊用途許可證或類似協議以書面明確授權,否則不得在 Presidio Trust 管理的土地上進行作業,如 36 CFR § 1002.50 和 § 1005.3 所要求。
  • 州公路系統(加州交通局):未經加州交通局透過侵占許可證或道路使用協議授權,不得在州公路系統內作業,依據加州法規第 21 篇第 1411 條及後續條款。
  • 金門大橋區:請勿飛越或靠近大橋或其他區屬物業,現場已張貼告示。
  • 監獄、少年管教所、州立監獄:請勿在監獄、少年管教所或州立監獄上空或內部飛行。除特定授權用途外,根據《加州刑法》第4577條,此類行為屬於違法行為。
  • 國家安全敏感設施:禁止從地面以下 400 英尺(約 122 公尺)高度飛越指定的國家安全敏感設施,例如部門指定的軍事基地、國家地標和某些關鍵基礎設施[§ 99.7]。如需準確列表,請參閱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 (FAA) 限制安全敏感空域地圖/資料。
  • 體育場臨時飛行限制區 (TFR) 適用於賽事期間(例如,甲骨文球場舉辦 MLB 比賽):在賽事開始前 1 小時至結束後 1 小時內,禁止在賽事場地 3 海裡 (NM) 範圍內飛行,飛行高度不得低於地面以上 3,000 英尺 (AGL),包括 MLB、CarCAA、NCAA 第一級橄欖球、NASCAR、NCAA 第一級橄欖球、NASCAR、NCAA 第一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