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

規則 411A:MTA 服務關鍵職位或類別的基於職位的測試計劃(公務員委員會)

適用於 MTA「關鍵服務」員工

該規則影響到被市交通局歸類為「關鍵服務」員工的城市工作人員。它不適用於警察和消防部門穿制服的員工或其他員工。了解適用於「雜項」員工的其他規則。查看相關規則

規則 411A

針對 MTA 服務關鍵職位或類別的基於職位的測試計劃

適用性:規則 411A 應適用於指定給本基於職位的測試計劃的考試,並應適用於所有 MTA 服務關鍵職位或類別的員工。

第一:公務員委員會與職位測試相關的政策

第 411A.1條目的

第 411A.2 條 擇優考試

第 411A.3 條勞動力多元化

第二條:審查規定

第 411A.4 節基於位置的測試的應用

第 411A.5 條報告要求

第 411A.6 條公務員委員會職位測試規則

第 411A.7 條交通運輸主管的職責

第三條:考試公告

第 411A.8 條考試公告

第411A.9條重新發布審查公告

第411A.10條審查公告的更正

第四條:考試申請人及申請

第 411A.11 條申請人定義

第411A.12條申請人資格

第411A.13條申請人的虛假陳述

第 411A.14 條促銷申請人

第 411A.15 條退伍軍人考試優先權

第411A.16條地址變更

第 411A.17 條審查申請的保管

第五條:考試

第 411A.18 條考試的充分性

第 411A.19 條考試評分小組

第 411A.20 條確定錄取分數線和合格人數

第411A.21條禁止考試作弊

第 411A.22 條考試參與者的評級審查

第六條合格名單管理

第 411A.23 條合格名單

第 411A.24 條暫定合格名單考試成績報告的公佈

第 411A.25 條資格維持

第411A.26條合格名單的管理

第 411A.27 條其他機構建立的合格人員名冊

第七條:資格認定

411A.28 節認證

第 411A.29 條合格人員認證-最低允許認證規則

第 411A.30 條建立基於職位的測試認證規則

第八條審查程序的申訴

第411A.31條上訴實質

第 411A.32 條上訴的及時性

第411A.33條上訴未決期間考試的繼續進行

第411A.34條上訴裁決權

第411A.35條向公務員委員會提出上訴

第 411A.36 條向交通運輸主管提出上訴

規則 411A

基於位置的測試

第一:公務員委員會與職位測試相關的政策

適用性:第一條第 411A 條規則適用於指定給本職位測試計畫的考試,並適用於所有 MTA 服務關鍵職位或類別的員工。

第 411A.1條目的

411A.1.1公務員委員會認識到縮短正式公務員任命時間以及減少對臨時及其他臨時性聘用形式依賴的重要性。因此,特製定本職位測試計劃,旨在於考試公告發布後六十(60)天內,採用擇優考試程序產生的合格名單。

411A.1.2公務員委員會的政策是,根據職位測試計劃,舊金山市和縣的考試流程以高效和公平的方式進行,以確保選拔最合格的個人為該市服務。

第 411A.2 條 擇優考試

411A.2.1舊金山市縣公務員委員會的政策是,所有人都應享有平等的就業機會,如第 403 條「平等就業機會」所述。

411A.2.2所有涉密服務職位的申請人應參加可驗證的競爭性考試,該考試以相關測試所顯示的績效和適應情況為基礎。考試和員工選拔流程的所有階段均應採用與工作相關的標準,不考慮種族、性別、性取向、性別認同、政治立場、年齡、宗教、信仰、國籍、殘疾、血統、婚姻狀況、父母身份、同居伴侶身份、膚色、民族、醫療狀況(癌症相關)、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艾滋病)、HIV 和艾滋病相關疾病、其他非其他類別的績效因素(癌症相關)。

411A.2.3禁止一切形式的作弊、不正當幫助或阻礙。

第 411A.3 條勞動力多元化

411A.3.1根據現行法律,公務員委員會的政策是建立一支充分反映舊金山市和縣多樣性的勞動力。

411A.3.2當某一特定階層或性別群體的代表性不足時,
職業類別,交通運輸主管可以採取適當的法律行動來糾正或減輕代表性不足的情況。

411A.3.3公務員委員會贊同並支持擴大公務員合格名單合格人員認證規則,並認為這種擴大將增加任命官員選擇最適合履行特定職位職責的員工的機會,並提供更多機會最大限度地實現勞動力的多樣性。

規則 411A

基於位置的測試

第二條:考試規定

適用性:第二條第 411A 條規則適用於指定給本職位測試計畫的考試,並適用於 MTA 服務關鍵職位或類別的員工。

第 411A.4 節基於位置的測試的應用

本規則中使用的「基於職位的測試」一詞適用於人力資源主管根據《公務員規則》第111A條指定納入基於職位的測試項目的任何類別的考試。將哪些類別納入專案可能基於以下因素:該類別的職位數量、職位職能、部門招募需求以及人力資源主管確定的其他相關標準。

第 411A.5 條報告要求

交通部部長應就本職位測試項目下舉辦的任何考試,向公務員委員會提交半年報告。公務員委員會應考慮是否要求大都會運輸署 (MTA) 提交此類報告,使其符合人力資源部根據《公務員規則》第111A條提出的報告要求,並將根據委員會的行動決定此類報告的提交頻率。此類報告的提交頻率將在年度報告要求日曆中註明。

這些報告應包括但不限於每項考試的以下資訊:適用的認證規則和合格名單的期限;申請人的數量,以及根據考試公告的條款被視為合格的人數;參加考試的考生人數,以及有多少人被列入合格名單;提交給交通運輸局長的抗議的數量和類型及其處理情況(即交通運輸局長的回應或採取的任何行動;以及是否向公務員委員會提出上訴)。交通運輸局長還應在其報告中列出已知的服務關鍵職位或分類,MTA 打算根據本公務員規則 411A 對這些職位或分類進行職位測試。

第 411A.6 條公務員委員會職位測試規則

411A.6.1所有基於職位的考試規定均在規則 411A 中規定。公務員委員會規則 405.12.1、405.12.4 和 405.20 中規定的規定不適用於基於職位的考試計劃。公務員委員會規則 410、411 第一、第二條、412 第一至第四條以及 413 第三條所規定的考試規定不適用於基於職位的考試計畫。

第 411A.6 條公務員委員會職位測試規則(續)

411A.6.2根據其章程授權,公務員委員會可以獨立調查職位測試計劃的運作情況,以確定是否遵守其規則、條例、政策和程序,並回應檢查服務的要求。

第 411A.7 條交通運輸主管的職責

411A.7.1交通運輸主管應遵守人力資源主管根據規則111A為職位測試項目制定的程序、要求和標準,以實施本規則411A,並遵守公務員​​委員會關於該職位測試項目的政策,並提高本市及時聘用最合格申請人的能力。本規則的任何內容均不旨在賦予人力資源主管或交通運輸主管更改公務員委員會政策的權力,或促使或允許人力資源主管或交通運輸主管採取任何違法行為。

411A.7.2交通部部長應管理和裁決與本崗位考試計畫相關的所有事項。交通部部長依本規則就職位考試計畫事宜所做的決定為最終決定,除非本規則明確規定可向公務員委員會上訴。

411A.7.3公務員委員會執行官可以對 MTA 管理或實施本職位測試計劃的情況進行審計或調查,以確保其符合公務員委員會的政策和規則;或符合人力資源部的職位測試政策、程序和標準。

411A.7.4此外,人力資源部應在2014年4月21日通過本公務員規則411A後的前三年內,定期對MTA對本職位測試計劃的管理和實施情況進行獨立審查,以確保遵守人力資源部關於職位測試的政策、程序和標準。人力資源部應向公務員委員會執行官報告任何缺陷,以確保這些缺陷得到妥善解決。三年期滿時,人力資源部應向公務員委員會報告其依本規則411A對MTA職位測試計畫運作的調查結果。

規則 411A

基於位置的測試

第三條:考試公告

適用性:第三條第 411A 條規則適用於指定給本職位測試計畫的考試,並適用於所有 MTA 服務關鍵職位或類別的員工。

第 411A.8 條考試公告

411A.8.1考試公告為考試的正式通知,其中應列明資格條件、考試日期及其他有關選拔程序的詳細資訊。報考人員必須完全遵循考試公告的規定。

411A.8.2市交通局考試公告應在人力資源部、市交通局正式發布。

第411A.9條重新發布審查公告

交通部部長可因延長申請期限或回應申訴而重新發布審查公告。因上述原因重新發布的審查公告不接受申訴。

第411A.10條審查公告的更正

交通部部長可透過張貼更正通知的方式,更正考試公告中的文書錯誤、印刷錯誤和措詞錯誤。對於原考試公告中的實質條款,不得延長上訴時間。

規則 411A

基於位置的測試

第四條:考試申請人及申請

適用性:第四條第 411A 條規則適用於本職位測試計畫指定的考試,並適用於所有 MTA 服務關鍵職位或類別的員工。

第 411A.11 條申請人定義

申請人是指依照審查公告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提出審查申請的人。

第411A.12條申請人資格

411A.12.1凡參加考試的報考人員,必須具備並維持法律法規和考試公告所要求的資格。

411A.12.2市交通局服務關鍵類崗位的市縣僱員,除非提供充分可靠的文件證明其履行了其他職責,否則僅可獲得其被任命或分配的崗位職責的學分。市府交通局服務關鍵類別的僱員,如果其員工檔案中包含同期文件證明其被分配並履行了相應職責,則可以獲得服務關鍵類崗位在職人員通常不履行的職責的學分。若根據非同期文件證明,市交通局服務關鍵類崗位在職人員通常不履行的職責,則需獲得市交通局勞動關係和人力資源部副主任的證明以及交通局局長的批准。

第411A.13條申請人的虛假陳述

任何申請人在申請中或在考試或聘用過程的任何階段做出或允許的相關虛假陳述,無論是有意還是無意,均應成為將該人排除在任何考試之外或從申請人姓名中刪除的充分理由。

第411A.14條促銷申請人

申請僅參加晉升考試或晉升考試與入職考試合考的申請人,須符合其所申請考試公告的要求。除其他條件外,在任何職位類別、任何任命類型中,擁有連續六 (6) 個月(1040 小時)可驗證工作經驗的員工,均可作為晉升申請人。

第 411A.15 條退伍軍人考試優先權

411A.15.1交通部主任應遵守人力資源部主任根據適用法律和公務員委員會規則制定的退伍軍人優先考試程序。

411A.15.2任何申請舊金山市和縣職位並希望獲得公務員委員會規則所規定的退伍軍人優先待遇的個人,必須在提交初始工作申請時或在考試公告中指定的時間通知人力資源部其退伍軍人身份。

第411A.16條地址變更

申請人如有任何地址、電子郵件地址或電話號碼變更,必須以書面(包括電子郵件)通知市府交通局。僅向郵局和/或員工目前部門通知變更不符合通知要求。

第 411A.17 條審查申請的保管

考試申請表及證明文件自收到之日起即歸市府交通局所有。退回上述文件須經交通局局長批准。

規則 411A

基於位置的測試

第五條:考試

適用性:第五條第 411A 條規則適用於本職位測試計畫指定的考試,並適用於所有 MTA 服務關鍵職位或類別的員工。

第 411A.18 條考試的充分性

交通部部長應批准考試是否足以評估申請人的工作能力。考試可能包括但不限於一種或多種測試手段,例如筆試、口頭面試、績效練習、評估中心、是否成功完成其他機構為獲得認證、執照、學術認可(例如學位、課程完成)而規定的要求、是否根據第411A.28條規定列入名冊,或任何其他用於確定申請人是否符合考試職位要求的手段或方法。

第 411A.19 條考試評分小組

運輸署署長應盡一切合理努力確保合格評估者的多樣性。

第 411A.20 條確定錄取分數線和合格人數

運輸署署長應制定截止分數或及格分數,並確定構成合格名單的人數。

第411A.21條禁止考試作弊

411A.21.1禁止在考試過程中的任何環節進行任何構成作弊、不當協助、妨礙、欺詐或串通的行為。以下是一些明確禁止的具體行為:申請人在申請或選拔過程中提供相關虛假陳述;使用或試圖使用考生報到考試安排通知中未授權的材料;挫敗、欺騙或妨礙任何人行使考試權利;對任何考生的考試情況或適當排名進行虛假評分、評級、評估或報告,或協助此類行為;

第 411A.21 條禁止考試作弊(續)

411A.21.2任何在考試過程的任何階段作弊、試圖作弊、協助作弊或妨礙他人考試的人員,均應根據《憲章》和其他法律法規受到嚴厲追究。處罰措施包括取消其考試資格、解僱、取消其未來錄用資格,以及交通部部長建議的其他適當措施。

第 411A.22 條考試參與者的評級審查

411A.22.1考試參與者應擁有由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確定的至少三 (3) 個工作日的時間來審查其考試評分,以確認其分數和/或排名計算的準確性。在確定最短期限時,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應考慮以下因素:便於審查評分的技術可用性、用於評分的技術或方法、考試類型、合格考生人數、發送和接收通知的訊息平台的穩定性和可靠性、考生獲取及時通知的途徑的可用性以及考試評分的複雜性。給予任何分數或等級的考官的身份不得透露。

411A.22.2交通運輸主管應制定評級審查程序。

規則 411A

基於位置的測試

第六條:合格名單的管理

適用性:第六條第 411A 條規則適用於本職位測試計畫指定的考試,並適用於所有 MTA 服務關鍵職位或類別的員工。

第 411A.23 條合格名單

411A.23.1凡依考試公告條款與條件所述通過所有考試階段的考試參與者,其姓名均應列入合格名單。

411A.23.2交通運輸部部長應確定合格名單的有效期限和/或合格名單上個人的資格期限。合格人員將收到合格名單的有效期限和/或個人資格期限的通知。

第 411A.24 條暫定合格名單考試成績報告的公佈

411A.24.1在檢查期間開始時,應張貼暫定合格名單分數報告並供公眾檢查。

411A.24.2由於文書或計算錯誤導致的合格名單的變更不應改變合格名單的採用日期。

411A.24.3交通部部長可在申訴解決前,採用合格名單。符合適用認證規則的合格人員,可轉介至已認證的部門進行錄用。申訴解決不影響合格名單中先前錄用的人員。

411A.24.4市府不得在網路上公佈合格名單。

第 411A.25 條資格維持

未能具備或維持法律和/或所參加考試公告條款所要求的資格的合格人員將被取消資格。交通部部長有權將未能維持資格的合格人員從合格名單中移除,並/或可根據資格或遵守公務員​​委員會規則、政策和/或行動,將合格人員恢復到合格名單中。

第411A.26條合格名單的管理

411A.26.1交通部部長有權根據申訴結果或公務員委員會規則或其他法律要求,更正合格名單上的錯誤或修改合格名單。對合格名單的更正和/或修改不影響先前從合格名單中錄用的人員。

第 411A.26 條合格名單的管理(續)

411A.26.2交通運輸局局長可根據市府交通運輸局的需求或考量因素,延長合格名單的有效期限或延長名單上個人的資格期限。除更正錯誤外,任何合格名單或資格期限的延長應在有效期限屆滿前進行。合格名單的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四十八 (48) 個月。受影響的合格人員將收到合格名單或資格期限延長的通知。

411A.26.3交通部部長可授權合併同一關鍵服務類別或不同關鍵服務類別的合格名單。受影響的合格名單將收到合併通知。

411A.26.4交通運輸局局長可根據市府交通局的需求或績效因素(例如,符合資格的人員無法滿足特定工作資格或要求)取消符合資格的人員名單,或決定是否繼續使用符合資格的人員名單。受影響的符合資格的人員將收到取消符合資格人員名單的通知。

411A.26.5交通部部長可以批准使用根據本規則 411A 職位測試計劃建立的合格名單,用於 MTA 或其他城市部門中相同或類似類別的其他職位的永久公務員任命。

411A.26.6人力資源總監可以批准使用根據規則 111A 下的職位測試計劃建立的合格名單,用於 MTA 服務關鍵職位或類別的永久公務員任命。

第 411A.27 條其他機構建立的合格人員名冊

411A.27.1經與受影響的員工組織達成一致,可利用其他公認機構(例如加利福尼亞州)建立的適當的合格人員名冊來填補服務關鍵職位,或作為建立服務關鍵分類合格名單的基礎。

411A.27.2交通運輸部部長應制定批准使用其他機構制定的名冊的標準和規範。在評估其適當性時,交通部部長應確保名冊上的人員無需加入任何組織。

411A.27.3此類名冊的使用應在考試公告中註明,並且不得向公務員委員會提出上訴。

規則 411A

基於位置的測試

第七條:資格認定

適用性:第七條第 411A 條規則適用於本職位測試計畫指定的考試,並適用於所有 MTA 服務關鍵職位或類別的員工。

411A.28 節認證

411A.28.1市交通局應向指定官員證明符合證明規則且可聯繫到的合格人員的姓名。除市府交通局無法控制的情況外,首次向合格人員發出證明通知,應於合格人員名單通過之日起十五(15)個工作天內發出。

411A.28.2如果某一分數的所有合格人員都放棄任命或未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回應,任命官員可以要求下一個最高分數的人員提供補充證明。

第 411A.29 條合格人員認證-最低允許認證規則

411A.29.1最低(即最嚴格)認證規則應為三分規則。

411A.29.2應用三分規則最嚴格的公式應為:

1)當某個類別有一份已核准的人員申請時,市府交通局應向任命官員證明其分數等於認證規則的分數。例如,對於認證規則為「三分」的職位,將證明三分。

2)如果同一類別有兩份或兩份以上已核准的人員申請,則認證分數應等於待填補職位數加上認證規則中的分數減一。例如,如果根據「三分規則」需要填補十二份申請,則認證分數為 12 + 3 - 1 = 14。

第 411A.30 條建立基於職位的測試認證規則

411A.30.1交通運輸部部長及/或其代表有權與員工組織討論並尋求達成協議,以適用於職位測試項目考試合格名單的認證規則,但最低規則不得低於“三分規則”。本節任何內容均無意改變《憲章》或適用法律規定的談判範圍。

第 411A.30 節基於職位的測試認證規則的製定(續)

411A.30.2除非代表該類別的員工組織與交通運輸主管達成一致,否則應專門使用三分規則,但規則第 413 條第三款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

411A.30.3認證規則應作為審查公告的條款予以規定。認證規則不得提出申訴。

規則 411A

基於位置的測試

第八條:審查程序的申訴

適用性:第八條第 411A 條規則適用於本職位測試計畫指定的考試,並適用於所有 MTA 服務關鍵職位或類別的員工。

第411A.31條上訴實質

411A.31.1依本規則第八條規定,任何一方聲稱因市政交通局根據規則411A採取的行動而遭受損害,均可提出上訴。每次上訴時,上訴人必須陳述上訴的具體理由,引用上訴人認為被上訴行為違反的具體公務員委員會規則或市政交通局政策,提供事實(包括現有文件)以支持上訴,並證明上訴人因被上訴行為所遭受的損害與所指稱的違反規則或政策之間存在合理的關聯。未能滿足上述所有上訴要求,可能構成公務員委員會駁回上訴的充分理由。

411A.31.2任何僅基於考生認為自己有權獲得更高分數或及格分數而對評級或排名提出異議的申訴將不予受理。交通部部長或公務員委員會不得以其自身判斷取代合格評級人員的判斷。

第 411A.32 條上訴的及時性

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的抗議和申訴,不予受理。

第411A.33條上訴未決期間考試的繼續進行

在上訴期間,交通運輸總監可以繼續進行基於位置的測試過程的任何和所有階段。

第411A.34條上訴裁決權

411A.34.1公務員委員會

向公務員委員會提出申訴可在考試流程的三個時間點進行:(1) 考試公告發布後;(2) 考試結束後,公佈暫定合格名單分數報告前;(3) 不同類別合格名單合併後。考試公告的申訴只能基於對職位描述和/或最低資格的質疑。考後申訴

第 411A.34 條上訴裁決權(續)

411A.34.1公務員委員會(續)

只有在聲稱考試管理不一致、評分員有偏見和/或評分員未採用統一標準的情況下,才可提出異議。只有在聲稱不同類別的合格候選人名單在履行職位基本職責所需的知識、技能和能力方面存在顯著差異的情況下,才可提出關於合併不同類別合格候選人名單的申訴。公務員委員會就這些考試事宜所做的決定將是最終決定。

411A.34.2交通運輸主管

所有其他上訴均可向交通運輸總監提出,運輸總監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411A.35條向公務員委員會提出上訴

411A.35.1審查公告的申訴

1)依本條規定,上訴審查的標準為:在確定職位描述、最低資格要求及/或認證規則時,如果認證規則未與代表受測類別的僱員組織達成一致,則該上訴的審查標準為濫用自由裁量權。在認定濫用自由裁量權時,公務員委員會必須認定交通運輸局長做出了超越其權限的決定,或其決定缺乏合理依據。

2)根據本節提出的上訴必須直接提交給公務員委員會執行官,並必須在考試公告發布之日起第五 (5) 個工作日下班前送達公務員委員會辦公室。

3)申訴必須以書面提出,並應說明對考試公告中被質疑的具體內容或項目,以及採納考試公告中所述內容構成交通運輸局局長濫用自由裁量權的具體理由。所有支持文件應盡可能與書面申訴一併提交。

4)收到上訴後,公務員委員會執行官應立即將上訴副本轉發給市府交通局。如果上訴符合本第八條規定且符合時效性,公務員委員會執行官應將上訴列入公務員委員會下次例行委員會會議議程,並遵守《布朗法案》、《陽光法案》和其他適用法律。公務員委員會執行官經與總統協商後,可在例行委員會會議之前的特別會議上審議該上訴。上訴人及其他相關方應依公務員委員會執行官所製定的程序,獲悉聽證會的具體細節。

第 411A.35 條向公務員委員會提出上訴(續)

411A.35.1審查公告的申訴(續)

5)交通部部長或其代表可在委員會預定的聽證會日期之前採取行動,與上訴人解決上訴,並在委員會預定的聽證會日期之前將書面解決方案提交給公務員委員會執行官。公務員委員會執行官應在預定的聽證會上向公務員委員會報告解決方案。

6)除特殊情況且經上訴人與市交通局協商一致外,公務員委員會應於預定的聽證日期審議尚未解決的上訴。公務員委員會應在聽證會上就上訴作出裁決。委員會對上訴的決定為最終決定,不允許提出任何複議請求。

411A.35.2對考試管理不一致、評分員偏見和/或評分員未能應用統一標準的申訴

1)申訴應僅基於以下理由:考試管理的不一致、評分員的偏見和/或評分員未能採用統一標準,從而損害了考試的有效性或可靠性。申訴應包含一份具體事實陳述,證明考試的有效性或可靠性受到影響,並列舉被違反的具體公務員委員會規則或市政交通局政策。就本條款下的申訴而言,有效性通常定義為測試設備或其他選拔程序與工作績效之間關係的建立;可靠性通常定義為測試設備或選拔程序測量的一致性。

2)申訴必須以書面直接提交給公務員委員會執行官。申訴必須在考試結果書面通知的郵戳日(或電子郵件日期)後的第五個工作日下班前送達公務員委員會辦公室。

3)收到上訴後,公務員委員會執行官應立即將上訴副本轉發給市府交通局。如果上訴符合本第八條規定且符合時效性且可上訴,公務員委員會執行官應將上訴列入公務員委員會下次例行委員會會議議程,並遵守《布朗法案》、《陽光法令》和其他適用法律。公務員委員會執行官經與總統協商後,可在公務員委員會例行會議之前的特別會議上審議該上訴。上訴人及其他相關方應依照公務員委員會執行官所製定的程序收到通知。

411A.35.2對考試管理不一致、評分員偏見和/或評分員未能應用統一標準的申訴(續)

4)交通部部長或其代表可在委員會預定的聽證會日期之前採取行動,與上訴人解決上訴,並在委員會預定的聽證會日期之前將書面解決方案提交給公務員委員會執行官。公務員委員會執行官應在預定的聽證會上向公務員委員會報告解決方案。

5)除非在特殊情況下且經上訴人和市交通局雙方同意,公務員委員會應在預定的聽證日審議未解決的上訴。公務員委員會應在聽證會上對上訴作出裁決。委員會對上訴的決定應為最終決定,不允許提出任何重新審議請求。為了在根據本條提出的上訴中獲勝,上訴人必須透過優勢證據(即更有可能)證明所涉規則或政策遭到違反,並且該違反行為損害了考試的有效性或可靠性。委員會對上訴的決定應為最終決定,不允許提出任何重新審議請求。

411A.35.3合併不同類別合格名單的申訴

1)依本條規定,審查申訴的標準是濫用裁量權合併不同類別的合格名單。申訴應包含具體事實陳述,證明合併不同類別的合格名單缺乏工作分析的支持,而工作分析表明,履行職位基本職責所需的知識、技能和能力相同或相似。

2)申訴必須以書面直接提交給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執行官。申訴必須在合併合格名單的書面通知郵戳日(或電子郵件日期)後的第五個工作日下班前送達公務員制度委員會辦公室。

3)收到上訴後,公務員委員會執行官應立即將上訴副本轉發給市府交通局。如果上訴及時且合適,公務員委員會執行官應根據《布朗法案》、《陽光法案》和其他適用法律,將上訴列入公務員委員會下次例行委員會會議的議程。公務員委員會執行官經與總統協商後,可在例行委員會會議之前的特別會議上審議該上訴。上訴人及其他相關方應依照公務員委員會執行官所製定的程序收到通知。

411A.35.3合併不同類別合格名單的上訴(續)

4)交通部部長或其代表可在委員會預定的聽證會日期之前採取行動,與上訴人解決上訴,並在委員會預定的聽證會日期之前將書面解決方案提交給公務員委員會執行官。公務員委員會執行官應在預定的聽證會上向公務員委員會報告解決方案。

5)公務員委員會應在預定的聽證日期審議尚未解決的申訴,除非有特殊情況且經申訴人與市交通局協商一致。公務員委員會應在聽證會上對申訴作出裁決。委員會對申訴的決定為最終決定,不允許提出任何複議請求。

第 411A.36 條向交通運輸主管提出上訴

411A.36.1考試現場抗議

1)考試參與者可以就其委員會或小組中某位評分員的分配提出異議,理由是該評分員無法勝任或公正地對考試參與者進行評分。評分員的異議必須在參加此階段考試之前向在場的交通運輸部部長指定代表提出。如果未提出異議,則不允許對該評分員的分配提出上訴。

2)考生可以就考場發生的問題(例如但不限於設備故障或考試流程中斷)提出抗議,以防其影響考試。此類抗議必須在遇到或經歷問題後立即向在場的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代表提出,且必須在離開考場前提出。如果考生未提出抗議,交通運輸主管可以拒絕就考場發生的問題提出的申訴。

3)考生可就考場抗議的決定或措施向交通局局長提出申訴。申訴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並必須在考生考試日期後的第五個工作日之前送達市交通局。

411A.36.2對考試成績和/或排名計算準確性的申訴

如對考試分數及/或排名計算準確性有任何異議,必須在指定的評級審查期限內(參見第411A.23條)直接向交通運輸部部長或其代表提出申訴。交通部部長關於考試分數及排名計算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411A.36.3其他審查事項的申訴

任何其他考試事項的申訴必須以書面提出,並於申訴發生或收到申訴通知後的第五(5)個工作天送達交通運輸局局長。交通運輸局長對所有這些事項的決定均為最終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