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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9(b)(11)(D)、1618(j) 安全計畫和身分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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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根據《舊金山警察法》第 1609 條,每位大麻商業許可證申請人都必須向大麻辦公室提交一份安全計劃(「計劃」)作為許可證申請的一部分。大麻企業的財產安全,並與警察局協商制定。

此外,根據《舊金山警察法》第 1618(j) 條,每個大麻企業都必須向所有員工提供身份徽章,其中顯示:(1) 大麻企業的名稱; (二)大麻經營者的大麻經營許可證號; (3) 員工的臉部照片。員工在大麻企業場所內以及在其工作範圍內行事時必須始終佩戴此類身份徽章。

以下規則適用於安全計畫的創建和內容,進一步概述了與安全計畫相關的申請要求,並進一步闡明了被授權人需要滿足哪些要求才能遵守 1618(j)。

定義

本規則使用警察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術語的,該術語第十六條的定義也適用於本規則。                                                                                            

「警報代理」指警報公司操作員僱用的人員,其職責包括現場銷售、更改、安裝、維護、移動、修理、更換、維修、響應或監控警報系統,或管理或監督警報系統的人員受僱於報警公司執行本節所述任何職責的人員或任何接受本節所述任何職責訓練的人員。

「警報系統」是指一組設備和裝置,用於發出需要緊急關注且警方可能做出反應的危險存在的信號。

「企業名稱」指申請人企業帳戶的所有權名稱。

「大麻商業許可證申請人」指《舊金山警察法典》第 1602 條中定義的「申請人」。

「限制進入區域」指儲存或持有大麻商品且僅允許許可證持有者及其員工和授權個人進入的區域。

規則

強制性安全措施

  1. 限制存取區域要求:
    1. 被許可人應確保只有被許可人的員工和其他授權個人才能進入許可場所的限制進入區域。
    2. 就本節而言,授權個人包括許可證持有者僱用的個人以及任何外部供應商、承包商或其他需要進入限制進入區域開展業務的個人。
    3. 進入非許可證持有者僱用的限制出入區域的個人應在限制出入區域內始終由許可證持有者的僱員陪同。
    4. 許可證持有者應保留進入限制進入區域的所有非許可證持有者僱員的授權個人的記錄。該記錄應包括個人姓名、個人工作的公司、個人進入限制出入區域的原因、日期以及個人進入和離開限制出入區域的時間。這些記錄應根據要求立即提供給大麻辦公室。
    5. 許可證持有者不得因允許個人進入限制進入區域而獲得報酬或補償。
    6. 正常工作時間內不使用時,限制出入區域的門應保持關閉。
  2. 員工徽章要求:
    1. 每個大麻企業都必須向所有代理商、官員或代表大麻企業許可證持有人或受僱於大麻企業許可證持有人的其他人員提供身分徽章。
    2. 此類身份徽章必須經過層壓或塑膠塗層處理,並且至少必須包含以下資訊:
      1. 商號(dba);
      2. 國家許可證號;
      3. 大麻辦公室許可證號碼;
      4. 僱員、代理人或管理人員的名字;
      5. 員工、代理人或管理人員的唯一編號;和
      6. 員工、代理人或管理人員的彩色照片,清晰顯示個人正面的整個臉部,寬度至少為 1 英寸,高度至少為 1.5 英寸。
    3. 所有代表大麻企業行事的人員在從事商業大麻活動時,包括在運輸大麻進行分銷、測試或交付時,都必須始終佩戴這些徽章。
    4. 一旦代理人、管理人員或其他人員不再代表企業或受僱於企業,大麻企業應盡一切合理努力收回身分徽章。
  3. 視訊監控要求:
    1. 每個允許的場所應配備數位視訊監控系統,攝影機解析度最低為1280×720像素。
    2. 視訊監控系統應始終能夠有效、清晰地記錄監控區域的影像。
    3. 每個攝影機應永久安裝在固定位置。
    4. 每個攝影機的安裝位置應能夠清楚地記錄允許場所內所有出入口 20 英尺範圍內發生的活動,並能夠清晰、確定地識別所有區域內的任何人員和活動。任何適用法規進行拍攝。
    5. 視訊監控系統應記錄的區域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1. 在允許的場所內對大麻貨物進行稱重、包裝、儲存、裝載和卸載以進行運輸、準備或移動的區域;
      2. 限制進入區域;
      3. 保安室;
      4. 儲存監視系統儲存設備的區域,該儲存設備具有至少一個攝影機,記錄安全監視記錄區域的存取點;和
      5. 允許的場所的出入口,應從室內和室外的有利位置進行記錄;和
      6. 獲準從事店面零售的大麻零售商和大麻微型企業也應在視訊監控系統上記錄銷售點區域和展示銷售大麻商品的區域。在每個銷售點,攝影機的放置必須能夠記錄任何購買或銷售大麻商品的人或零售區域中任何人的面部特徵,並足夠清晰地確定身份。
    6. 攝影機應每天 24 小時以至少每秒 15 張 (FPS) 的速度連續記錄。
    7. 儲存監視器錄影的實體媒體或儲存設備應採取安全措施,防止錄影被竄改或竊盜。
    8. 監視器記錄應保存至少 90 個日曆日。
    9. 監視器錄影的記錄和保留方式必須確保,當大麻辦公室 (OOC)、舊金山警察局 (SFPD) 或其他檢查部門經法律授權審查此類錄影時,可以審查並保留這些錄影。地點。
    10. 監視記錄須接受《警察法典》第 1630(b) 條和其他適用法律授權的大麻辦公室 (OOC) 和舊金山警察局 (SFPD) 的檢查,並應以允許 OOC 和 SFPD 允許的方式保存根據要求立即在允許的場所查看和取得錄音副本,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許可證持有者還應在 OOC 和 SFPD 規定的時間內根據要求向 OOC 和 SFPD 發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錄音副本。
    11. 記錄的影像應清晰、準確地顯示時間和日期。時間依照美國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所所頒布的標準進行測量。
    12. 視訊監控系統應配備故障通知系統,向許可證持有者通知視訊監控系統或視訊監控系統儲存設備的任何中斷或故障。
      1. 如果發生此類故障,許可證持有者必須在故障發生後 24 小時內通知大麻辦公室。
    13. 如果同一建築物內包含多個許可場所,則在以下條件下,所有許可證持有者都可以使用覆蓋整個建築物的單一視訊監控系統:
      1. 每位申請人或許可證持有者應揭露其場所儲存監控記錄的圖表。
      2. 每位申請人或許可證持有者應在其安全計畫中說明如何在允許的場所之間共享視訊監控系統,包括由誰負責監控視訊片段和儲存任何視訊記錄。
      3. 所有許可證持有者都應能夠不受限制地查閱監控記錄,並以足以確保每個許可證持有者可以根據《舊金山警察法》第1630(b) 條的規定向大麻辦公室或檢查機構出示監控記錄。
      4. 對違反視訊監控要求的行為,各許可證持有者應承擔連帶責任。 任何未能按照這些規則維護視訊監控系統的行為都將成為暫停、撤銷所有此類許可證持有者許可證或採取其他不利行動的理由。
  4. 保全人員要求:
    1. 經許可的大麻零售商或經授權從事零售銷售的經許可的大麻微型企業應僱用或簽約年滿 21 歲的保安人員,在營業時間內為經許可的零售場所提供現場保安服務。
    2. 許可證持有者僱用或簽約的所有保全人員應獲得安全和調查服務局的許可;不得是任何檢查部門或負責監管大麻業務的任何機構、部門或辦公室的僱員;並應遵守《加州商業和職業法規》第 3 部分第 11.4 章和第 11.5 章
    3. 儘管有本節規則 (d)(1),但獲得許可的僅送貨大麻零售商或獲得許可的不從事店面零售的大麻微型企業不需要雇用或簽訂安保人員合約。
    4. 如果同一建築物內包含多個許可場所,則在下列條件下,所有許可證持有者可以共用保全人員來覆蓋整棟建築物:
      1. 每個許可證持有者應在其安保計劃中說明如何在允許的場所之間共享安保人員,包括誰負責僱用或承包安保人員。
      2. 對於違反本規則和其他適用規則中規定的僱用或簽約保全人員的要求,所有許可證持有者均應承擔連帶責任。任何未能遵守這些要求的行為都將成為暫停、撤銷所有此類許可證持有者許可證或採取其他不利行動的理由。
  5. 鎖和門要求:
    1. 許可證持有者應在許可場所的所有出入口使用商業級非住宅門鎖。
    2. 許可證持有者應確保可以使用商業級非住宅門鎖安全鎖定限制進入區域。
    3. 所有限制出入區域的入口和出口均需安裝堅固的門。
  6. 警報系統要求:
    1. 許可證持有者應在許可的場所維護警報系統。
    2. 許可證持有者應確保獲得許可的警報公司運營商或其一個或多個註冊警報代理安裝、維護、監控和響應警報系統。
    3. 根據要求,許可證持有者應向 SFPD 和 OOC 提供與警報系統、監控和警報活動相關的所有資訊。
    4. 如果同一建築物內包含多個允許的場所,則在以下條件下,所有許可證持有者都可以使用覆蓋整個建築物的單一警報系統:
      1. 每個許可證持有者應在其安全計劃中說明如何在允許的場所之間共享警報系統,包括誰負責與警報公司簽訂合約。
      2. 根據《舊金山警察法》第 1630(b) 條,所有許可證持有者都應有權訪問並能夠向大麻辦公室或其他檢查部門提供本節第 (3) 款規定的資訊。
      3. 所有許可證持有者應對任何違反本規則和其他適用規則中規定的維護警報系統的要求承擔連帶責任。任何未能遵守這些要求的行為都將成為暫停、撤銷所有此類許可證持有者許可證或採取其他不利行動的理由。

安全計畫制定和實施要求

  1. 除了滿足這些規則規定的具體要求外,作為申請人安全計畫一部分提交的所有內容還必須充分解決大麻企業的人員和財產安全問題。
  2. 安全計畫必須與舊金山警察局協商制定。

強制性大麻商業許可證申請安全計畫提交要求

  1. 至少,所有大麻商業許可證申請人都需要提交一份安全計劃,作為申請流程的一部分,其中包含與申請人如何保護場所安全、申請人實施的轉移控制、場所警報系統、場所視頻監控系統、保安人員和人員識別卡維護。安全計劃必須至少包含以下資訊:
    1. 一般資訊:
      1. 申請人的公司名稱。
      2. 尋求許可證的地址。
      3. 負責實施安全計畫的被許可人每位員工的姓名、角色、職責和聯絡訊息,包括電話號碼和電子郵件。
    2. 員工徽章:
      1. 描述申請人如何遵守大麻管制局法規第 5043 條和舊金山警察法第 1618(j) 條中的員工徽章要求。
      2. 描述申請人如何分配員工編號以及員工改變職責或離開被許可人的工作時的程序。
    3. 確保房屋安全的程序:
      1. 確保場所整體安全的程序,包括所有入口、出口、窗戶、門口以及用於保護每個入口和出口的鎖的類型的描述。
      2. 允許個人進入場所的程序,包括:
        1. 有權訪問的員工列表,包括他們的角色和職責。
        2. 描述申請人如何確保只有授權人員才能進入允許的場所和任何適用的限制進入區域。
        3. 描述申請人如何保留現場允許的所有非員工授權個人(例如供應商、承包商)的準確記錄。
        4. 限制進入限制進入區域的程序。
    4. 轉移控制:
      1. 在竊盜案件中通知舊金山執法部門和大麻辦公室的程序。
      2. 防止大麻商品轉移的程序。 
    5. 警報系統:
      1. 安全警報系統的描述包括:
        1. 警報系統代理的名稱;
        2. 許可證號
        3. 地址;
        4. 電話號碼;和
        5. 警報系統總經理的聯絡資訊。
      2. 描述持證人如何確保警報系統保持運行,包括警報公司預計的維護檢查頻率。
      3. 警報系統功能的描述,包括場所內是否有動作偵測感應器。
      4. 警方通知方法的描述以及通知方法的組成。
      5. 如果警報系統由多位大麻經營者共用,則每位申請人必須提交:
        1. 解釋如何共享警報系統,包括誰負責維護警報系統。
        2. 哪個許可證持有者負責與警報公司簽訂合約。 
    6. 視訊監控系統:
      1. 視訊監控系統的名稱。
      2. 視訊監控系統記錄影像的解析度和每秒的幀數。
      3. 儲存錄音的實體位置設備。  
      4. 維護監視設備的程序。 
      5. 維護現場錄音安全儲存的程序,包括防止故意阻礙、篡改或停用。 
      6. 維護監視錄影的異地儲存的程式。 
      7. 負責系統維護的場所員工的姓名和聯絡資訊。
    7. 保全人員:
      1. 申請人僱用或簽約的每位保全人員的姓名。
      2. 若聘請保全人員,申請人也必須提供以下資訊:
        1. 保安公司名稱;
        2. 許可證號碼;
        3. 聯絡人;
        4. 受僱提供服務的人員的電話號碼;和
        5. 合約副本。
      3. 描述保全人員將駐紮的地點,如果要巡查,則說明保全人員將巡查的地點和時間。
      4. 保全人員在允許的場所停留的時間。
      5. 保安人員是否攜帶武器或不攜帶武器。
      6. 如果保全人員由多位大麻經營者共用,則每位申請人必須提交:
        1. 解釋如何共享安全人員。
        2. 必須確定負責僱用保全人員的許可證持有者。

遵守許可證條件

  1. 安全計畫的所有條款一旦獲得大麻辦公室批准,即應成為根據《警察法》第 1615 條頒發的任何大麻商業許可證的條件。
  2. 違反被許可人安全計畫的任何條件應被視為違反《警察法》第 1612、1615 和 1617 條以及其他適用法律中規定的許可條件。
  3. 未經大麻辦公室事先明確書面批准,不得更改被許可人的安全計畫。
  4. 被許可人可以根據《警察法》第 1617(c) 條向大麻辦公室提出請求,請求修改許可證,以刪除或更改其安全計畫的條件。

合作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