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

舊金山房租局新聞檔案:2014

Rent Board

規範買斷協議的新條例修正案

《租金條例》第37.9E 條於2015 年3 月7 日生效,是一項新規定,規範房東與租戶之間的“買斷協議”,根據該協議,房東向租戶支付金錢或其他對價,以騰出其受租金管制的出租單位。就未決的非法拘留訴訟達成和解協議並不構成第 37.9E 條中規定的「買斷協議」。

自 2015 年 3 月 7 日起,第 37.9E 條要求房東在開始買斷談判之前向租戶提供租金委員會批准的披露表,並向租金委員會提交租金委員會批准的通知表。租金委員會將公開這些資訊(有關租戶身分的資訊除外)。第 37.9E 節還要求所有買斷協議都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並包含某些揭露內容,包括租戶在簽署後 45 天內撤銷協議的權利。對於2015年3月7日或之後簽署的買斷協議,新法要求房東在簽署後46至59天內向租金委員會提交買斷協議副本。租金委員會將所有此類買斷協議發佈在可搜尋的資料庫中,公眾可以在租金委員會辦公室查閱。在其資料庫中發布買斷協議副本之前,租金委員會將刪除有關租戶身分的所有資訊。

如果房東在 2015 年 3 月 7 日之前開始買斷談判,但談判導致在 2015 年 3 月 7 日之後簽署買斷協議,則無需填寫披露和通知表,但仍必須向租金委員會提交買斷協議。關於買斷談判開始時間的任何爭議都必須透過法院而不是租金委員會來解決。

第 37.9E 條還規定了針對違反上述要求的房東的各種補救措施和處罰,這些補救措施和處罰可以透過州法院的民事訴訟予以強制執行。此外,《細分法》第 1396(e)(4) 條經過修訂,規定 2014 年 10 月 31 日之後與某些租戶簽訂的買斷協議應作為拒絕建築物公寓改建申請的依據。

為方便您的查閱,此處提供了修訂《租金條例》第 37.9E 條和《分區法規》第 1396 條的第 225-14 號法令的副本。

宣布 2015 年 3 月 1 日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年度租金上漲

自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生效,允許的年度增幅為1.9%。根據規則和條例第 1.12 條,該金額基於截至 10 月的 12 個月期間舊金山-奧克蘭-聖何塞地區所有城市消費者的消費價格指數 (CPI) 增長百分比的 60% 31,根據勞工統計局2014 年11月公佈的數據,該數字為3.2%。

若要計算每年 1.9% 租金增幅的金額,請將租戶的基本租金乘以 0.019。例如,如果租戶的基本租金為 1,500.00 美元,則年度增量計算如下:1,500.00 美元 x .019 = 28.50 美元。租戶的新基本租金為 1,528.50 美元 (1,500.00 美元 + 28.50 美元 = 1,528.50 美元)。

聯邦地方法院罷工條例修正案,增加對艾利斯驅逐租戶的搬遷付款

監事會修改了《租金條例》,該條例於 2014 年 6 月 1 日起生效,要求房東向根據《艾利斯法案》被驅逐的房客支付更高的搬遷費。 2014 年 10 月 21 日,美國地方法院裁定新修正案違憲,並禁止該市執行新法。 ( Levin v. CCSF 案(地方法院案件編號 03352)的法院命令可在此處查閱。)租金條例第 37.9A 條規定的先前的 Ellis 搬遷福利仍然有效。

該市正在就這項裁決向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根據地方法院的命令,在法院的禁令仍然有效的情況下,租金委員會不會採取任何行動來執行增加的搬遷費。有關法院裁決對私人當事方的法律效力的任何問題應直接諮詢私人律師。 

強制抗震改造期間暫時中斷指定房屋服務

自 2014 年 8 月 30 日起,租賃條例第 37.2(r) 條經過修訂,允許房東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暫時切斷租賃中的指定住房服務,包括停車和倉儲,以執行建築規範第 34B 章要求的強制性軟層抗震加固工作。租戶無權因暫時失去住房服務而獲得租金減免,但有權根據《行政法典》第 65A 章的規定獲得補償或替代住房服務。

《行政法》增加了第65A 章,於2014 年8 月30 日生效,規定了特定住房服務可以暫時與租金管制租賃分離的程序,以便執行《行政法》第34B 章要求的強制性軟層抗震改造工程。

第 65A.2 條要求房東向每個受影響單位的租戶提供 30 天的書面通知,暫時中斷指定的住房服務。該通知必須包括暫時中斷住房服務的時間長度。在發出通知之前,房東必須獲得強制抗震改造工作所需的所有許可。

第 65A.3 條規定了向受影響單元的租戶支付的房東賠償金的計算和分配。臨時中斷住房服務通知送達後,應支付二分之一的補償金;剩下的一半應在臨時遣散費實際開始之日支付。

第 65A.4 條允許房東選擇提供相當靠近受影響單位的類似住房服務(「替代住房服務」)作為支付補償的替代方案。

第 65A.5 條允許房東或租戶向租賃委員會提交請願書,以確定第 65A 章規定的補償金額或替代住房服務的充足性。提交請願書不得推遲向受影響單位的租戶支付所需的賠償或提供替代住房服務。

為方便您的閱讀,此處提供了《租金條例》第 37.2(r) 條《行政法規》第 65A 條的副本。

新條例修正案增加了對租戶的艾利斯搬遷付款 (6/1/14)

自2014 年6 月1 日起,《租金條例》第37.9A(e)(3) 條經過修訂,要求房東支付現有Ellis 搬遷付款金額或「租金付款差額」(定義為「單位租金與租金之間的差額」)中的較高者。房東向委員會提交撤回租賃單位意向通知時的租金率,以及財務總監辦公室確定的舊金山類似單位的市場租金率,乘以涵蓋兩年期間,然後平均分配按單位內的租戶數量計算」。財務主任制定了舊金山租金支付差別表,該表將於隨後每年 3 月 1 日更新。

房東必須在送達艾利斯驅逐通知時支付一半的租金差價,並在租戶搬出單位時支付另一半。老年和殘疾租戶仍有資格單獨獲得額外付款。

該修正案適用於2014 年6 月1 日之前「尚未搬離該單位」的任何租戶。費。

房東可以向租金委員會提出書面請求,要求舉行聽證會以確定以下任何一個索賠:

1. 鑑於房東可用的所有資源(退休帳戶和非流動個人財產(例如衣服、汽車、珠寶和藝術品)除外),支付租金差額是否構成房東的不當財務困難。舉證責任由房東負擔。在困難聽證會後,租金委員會的行政法法官可以下令制定付款計劃或減少搬遷付款金額或根據證據證明合理的任何其他救濟。

2. 控制者的租金差異表是否未合理反映本市可比較單位的市場租金。舉證責任由房東負擔。根據聽證會上的證據,行政法法官可以確認財務主任的時間表合理,或命令向下調整應付的搬遷付款金額。

「困難調整請求」表格(附有房東困難申請)和「租金差異重新計算請求」表格(附有可比較租金的支持證據)將於2014 年 6 月 1 日。

關於租戶指控房東試圖透過騷擾租戶驅逐租戶的調查聽證會

自2014 年2 月14 日起生效的《租金條例》第37.9(l) 條授權租金委員會在租戶提交「不當驅逐報告」後舉行調查聽證會,該報告聲稱房東已努力透過騷擾恢復對租戶出租單元的佔有租客的。就第 37.9(l) 條而言,騷擾包括但不限於條例第 37.10B 條所定義的騷擾類型。 (註:如果房東已向法庭提起針對租戶的非法拘留(驅逐)訴訟,租賃委員會將不會對此案進行調查聽證會。)

如果安排調查聽證會,租戶和房東都可以出席聽證會並做出口頭和/或書面陳述,包括證人出庭。調查聽證會不進行錄音,但證詞是在宣誓後提供的。

調查聽證會結束後,行政法法官將準備一份證據摘要,並就租金委員會是否應採取進一步行動提出建議。如果行政法法官 (ALJ) 建議採取進一步行動,例如將案件移交給地方檢察官或市檢察官,租金委員會將審查 ALJ 的建議,並以多數票決定是否採取進一步行動。

為某些受艾利斯法案驅逐的租戶提供經濟適用房援助

舊金山居民如果在 2012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收到通知,表明其房東計劃依據《埃利斯法案》將租戶的出租單元從租賃市場撤出,則可能有資格根據該市管理或資助的所有經濟適用住房計劃獲得優先證書,前提是租戶在其出租單元中居住至少十年 (10) 年,或者如果租戶患有危及生命的五人或殘疾,則居住至少十年 (10) 年,或者如果租戶患有危及生命的疾病或殘疾,則至少十年 (10) 年,或者如果租戶患有危及生命的疾病或殘疾,則至少十年 (10) 年,或如果租戶患有危及生命的疾病或殘疾,則至少十年 (10) 年,或者如果租戶患有危及生命的疾病或殘疾,則至少十年 (10) 年,或者如果租戶患有危及生命的疾病或殘疾,則至少十年 (10) 年,或者如果租戶患有危及生命的疾病或殘疾,則至少十年 (10) 年,或者如果租戶患有危險有關此類援助的更多信息,請聯繫市長住房和社區發展辦公室,電話 (415) 701-5622。

規劃法規第 24.8 條及行政法規第 37.6 條修正案,2014 年 1 月 18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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