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布 2014 年 3 月 1 日至 2015 年 2 月 28 日年度租金上漲
自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允許的年度增幅為1.0%。根據規則和條例第 1.12 條,該金額基於截至 10 月的 12 個月期間舊金山-奧克蘭-聖何塞地區所有城市消費者的消費價格指數 (CPI) 增長百分比的 60% 31,勞工統計局2013 年11 月公佈的數據為1.6%。
要計算每年租金上漲 1.0% 的金額,請將租戶的基本租金乘以 0.010。例如,如果租戶的基本租金為 1,250.00 美元,則年度增量計算如下:1,250.00 美元 x .010 = 12.50 美元。租戶的新基本租金為 1,262.50 美元 (1,250.00 美元 + 12.50 美元 = 1,262.50 美元)。
租金令。資本改善困難申請修正案
自 2013 年 11 月 2 日起,《租金條例》經過修訂,增加了第 37.7(i) 和 (j) 條,為因經濟困難而尋求資本改善轉嫁金減免的租戶提供新的標準和程序。 (現附上《條例》修訂文本,供大家參考。)
根據新的資本改善轉嫁 (CIP) 租戶困難條款,租戶可以透過 3 種方式獲得資本改善轉嫁的困難減免資格:
(1) 家庭中的所有成年人都接受經過經濟狀況調查的公共援助,例如 SSI、GA、PAES 或 CalWORKS;或者
(2)
(a) 該單位的月租金高於租戶每月家庭總收入的 33%;和
(b) 租戶的家庭總資產(不包括退休帳戶和不動產和汽車等非流動資產)不超過 60,000 美元;和
(c) 租戶的每月家庭總收入(稅前)低於該地區調整後收入中位數的 80%。 (截至2013年1月1日,80%的AMI為1人家庭4,725美元,2人家庭5,396美元,3人家庭6,075美元,4人家庭6,746美元等);或者
(三)承租人有醫療費用過高等特殊狀況,導致支付改良經費困難的。
新的租戶資本改善轉嫁(「CIP」)困難申請可在租戶收到資本改善轉嫁的租金上漲通知或發布決定後隨時向租金委員會提交。 CIP 困難申請可在租賃委員會網站www.sfrb.org或位於舊金山 Van Ness Avenue 25 號 320 室的辦公室取得。根據新立法,如果租戶因支付資本改善轉嫁金而陷入財務困難,則不應就資本改善決定提出困難上訴,而應提交新的 CIP 困難申請。
規則和條例 §12.19 修訂,2013 年 9 月 17 日生效
租賃委員會修訂了規則和條例第 12.19 條,於 2013 年 9 月 17 日生效,規定房東必須如何通知因火災或其他災難而流離失所的租戶,該單位已準備好重新入住。根據修正案,房東必須將重新入住的要約發送至租戶提供的地址。如果租戶未提供地址,則報價必須發送至租戶搬遷的單位以及租戶的任何其他已知地址,包括電子郵件地址。此外,第 12.19(c) 條經過修訂,要求尋求轉嫁資本改善費用以修復火災或其他災難造成的損壞的房東根據《加州民法典》第 827 條向租戶送達租金上漲通知。
以下段落構成規則和條例第 12.19 條的全文,並於 2013 年 9 月 17 日修訂生效:
第12.19節其他位移
(a) 如果租戶因火災或其他災難而被迫搬出其單位,房東應在單位維修完成後 30 天內,按照與租戶相同的條款和條件向該租戶提供同一單位。存在。房東的報價應寄至房客提供的地址。如果租戶未提供地址,報價應發送至租戶搬遷的單位以及房東實際了解的租戶的任何其他地址,包括電子郵件地址。
(b) 承租人應在收到房東的要約後 30 天內通知房東接受或拒絕要約,如果接受,應在收到房東的要約後 45 天內重新入住該單位。
(c) 然而,在重新租用上文 (a) 小節中規定的損壞或毀壞的單元之前所需的資本改進成本,該成本未通過保險收益或任何其他方式(例如滿意的判決)可以通過利用上文第7 部分規定的資本改善申請程序傳遞給租戶。本節規定的任何租金上漲都需要根據《民法典》第 827 條向租戶送達通知。
(d) 房東試圖重新出租單位,但拒絕允許租戶根據本條返回其家,則應錯誤地試圖收回或錯誤地收回所述租戶的出租單位,違反了條例第 37.9 條,並且應根據條例第37.9( f) 條的規定,對流離失所的租戶承擔實際和懲罰性損害賠償責任。此補救措施應是對租戶根據《租金條例》可用的任何其他補救措施的補充。
新州法律限制租戶臨時搬遷時間少於 20 天的搬遷付款
《民法典》第 1947.9 條於 2013 年 1 月 1 日生效,規定了房東必須向租戶支付少於 20 天的臨時驅逐的搬遷福利金額。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應向租戶支付的搬遷費金額受《民法典》第1947.9 條管轄,而不受《租金條例》第37.9C 條或根據條例第37.9 條有關臨時驅逐以進行基建改善工作或主導修復工作的規定( a)(11) 或 37.9(a)(14)。
《民法典》第 1947.9(a)(1) 條對受《租金條例》約束的舊金山出租單位作出以下規定:
承租人臨時搬遷不滿二十日的補償標準,以下列兩項為限:
(A) 臨時住房和生活費用,每個租戶家庭每天 275.00 美元。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該限額每年可由市、縣調整,調整金額等於消費者物價指數。
(B) 如果需要搬遷租客家庭的財產,則實際搬家費用。
《民法典》第 1947.9 條還規定,房東可以選擇為搬遷租戶家庭提供類似的單位,並為少於 20 天的短期搬遷支付實際搬遷費用,而不是支付指定的搬遷福利。臨時單元必須在位置、面積、臥室數量、交通便利性、建築類型和品質以及與流離失所的租戶家庭所依賴的服務和機構的接近程度方面與租戶家庭現有的住房相當。
《民法典》第 1947.9 條僅影響臨時搬遷少於 20 天的租戶家庭的搬遷費金額,並且不會以其他方式影響租賃條款或《租金條例》的適用性。因此,租戶有義務在短期搬遷期間支付租金,而房東仍須遵守《租金條例》的驅逐控制和其他要求。
民法第 1947.9 條的文字可在以下連結找到:
http://leginfo.legislature.ca.gov/faces/codes_displaySection.xhtml?sectionNum=1947.9.&lawCode=C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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