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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金山房租局新聞檔案:2010

新修正案禁止業主在學年期間搬入未成年兒童

最近由監事會通過並由市長簽署的第 33-10 號條例於 2010 年 3 月 14 日生效。一年,並且有18 歲以下的子女也居住在該單位內,在學年期間不得因業主或親屬搬入而被驅逐。但是,有兩種例外情況:如果建築物中只有房東擁有一個單元,則可以進行業主搬入驅逐;或者,如果建築物內有多個單元,且業主將帶著未成年子女搬入該單元,則可能會進行業主搬入驅逐。這些例外情況不適用於相對搬入驅逐。業主/親戚搬入的驅逐通知必須告知租戶此新限制,且租戶必須在收到房東通知後 30 天內提交此類受保護狀態的書面聲明並附有證明文件。任何有關租戶受保護身分的爭議可由法院或租賃委員會裁決。第 37.9(j) 條規定如下。

    (j) 以下附加規定適用於利用第 37.9(a)(8) 條所列舉的理由尋求收回租賃單位的房東:

        (1) 如果租賃單位中的任何租戶與居住在該單元中的 18 歲以下兒童有監護或家庭關係,則應作為根據第 37.9(a)(8) 條驅逐的抗辯理由,該租戶具有監護權或家庭關係的人在該單位居住了12個月或以上,並且終止租賃通知的生效日期在學年期間。第 37.9(j) 條中使用的術語「學年」是指每年舊金山聯合學區網站上發布的秋季學期教學的第一天到春季學期教學的最後一天。

        (2) 上述第 37.9(j)(1) 條規定不適用於建築物中房東僅擁有一個出租單元的情況,或者業主將根據第 37.9(a) 條搬進該單元的情況(8) 被驅逐者與業主有監護或家庭關係的18歲以下兒童將與業主居住在該單元中。

        (3) 在房東親自送達書面請求後 30 天內,或根據房東的選擇,根據第 37.9(a)(8) 條發出終止租賃通知後 30 天內,租戶必須提交一份附有支持證據的聲明房東,如果房客聲稱是受第37.9(j) 條保護免遭驅逐的群體的成員。房東的書面請求或通知應包含警告,表明租戶未能在 30 天內提交聲明將被視為承認租戶不受第 37.9(j) 條保護,免遭驅逐。房東應在向租戶提供服務後 10 天內向租賃委員會提交房東請求或通知的副本。租戶未能在 30 天內提交聲明,應被視為承認租戶不受第 37.9(j) 條保護,免遭驅逐。房東可以透過請求租賃委員會舉行聽證會或根據房東的選擇啟動驅逐程序(包括送達終止租賃通知)來質疑租戶的受保護身分主張。在租金委員會聽證會或驅逐行動中,房客有責任證明自己的受保護狀態。房東不得因請求或質疑租戶的受保護身分主張而承擔第 37.9(e) 或 (f) 條規定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4) 就本第 37.9(j) 條而言,「監護關係」一詞是指此人是兒童的法定監護人,或擁有法院認可的兒童看護人授權宣誓書,或此人已提供根據與兒童的法定監護人或法院認可的照顧者達成的協議,對兒童進行全職監護,並在兒童一生中至少一年或半年(以較短者為準)提供這種照顧。 「家庭關係」一詞是指該人是孩子的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阿姨或叔叔,或此類關係的配偶或家庭伴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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