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

1609(b)(12) 勞工和平協議

您可以在意見徵詢期內透過電子郵件至 officeofcannabis@sfgov.org 提交與擬議規則相關的書面意見或論點。您也可以透過郵寄或親自提交意見至: 大麻辦公室 49 南凡尼斯, 套房 660 舊金山, CA 94103

以下擬議規則制定適用於第 1609(b)(12) 條的實施

規則

  1. 在申請過程中,申請人應向OOC提供預計的員工人數。
    1. 如果申請人擁有或估計其營運將擁有 10 名或更多員工,則應適用以下規定:
      1. 在獲得最終的大麻商業許可證之前,申請人應證明他們已簽訂勞動和平協議,並且他們將在協議期限內維持和遵守該協議。
      2. 申請人應向大麻辦公室(OOC)提供一份協議副本,並且在提交時,該協議必須由申請人和善意勞工組織的代表簽署並經過公證。
    2. 如果申請人在申請時沒有或合理預期將擁有 10 名或更多員工,則應適用以下規定
      1. 申請人在申請時無需提交協議,但是,如果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後增加員工,且員工總數增加到 10 人或以上,則申請人需要簽訂並自申請人僱用第10 名員工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向OOC 提交協議。
      2. 提交的協議必須由申請人和善意勞工組織的代表簽署並經過公證。
  2. 出於計算僱員的目的,如果申請人打算在許可證年度的任何給定時間在工資單上僱用10 名或以上人員,則申請人將被視為擁有10 名或以上僱員,無論兼職或全職身份如何,也無論這 10 名員工是否也會在大麻業務的不同地點工作。
  3. 只要申請人在其許可證有效期內簽署不少於一份經過公證的協議,就不得限制申請人簽署一份以上的勞動和平協議。
    1. 申請人簽訂的所有附加協議均需在簽署並公證後 10 天內提交給 OOC。
  4. 除非申請人和善意勞工組織的代表簽署並經過公證的書面修改,否則不得更改協議。
    1. 在協議修訂後的 10 個工作天內,申請人必須將協議的任何重大變更通知 OOC,並將簽署並公證的修訂協議重新提交給 OOC。
  5. 不遵守這些規則即違反第 16 條,因此須遵守《警察法》第 16 條第 1631-1633 條的規定。

意見徵詢期開始日期

2018 年 4 月 10 日

意見徵詢期結束日期

2018 年 4 月 24 日

合作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