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藩市市及縣公共藝術收藏政策及指南(三藩市藝術委員會管轄)
更新於2026年5月20日
批准決議第0601-26-095號決議
內容
- 定義
- 三藩市藝術委員會的章程職責
- 透過藝術推廣、公共藝術信託或其他專門用於購買藝術品以供公共展示的資金來源來購買藝術品
- 公共藝術計畫指南
- 透過捐贈獲得藝術品(包括紀念牌匾捐贈指南)
- 收款管理:角色與職責
- 藏品管理:註銷、移除、變更及銷毀政策及程序
- 藏品管理:市政藝術藏品借展
介紹:
根據《舊金山市憲章》第 5.103 條,三藩市藝術委員會的職責是“鼓勵藝術意識、參與和表達……促進藝術家和工藝熟練者的就業……並爭取所有市縣政府部門的幫助,以確保三藩市居民充分發揮其藝術潛力。”
三藩市藝術委員會土地致謝聲明:舊金山藝術委員會承認,我們位於拉馬圖什·奧隆尼(Ramaytush Ohlone)未割讓的祖傳土地上,他們是三藩市半島的原住民。作為這片土地的原住民守護者,拉馬圖什·奧隆尼人秉承其傳統,從未放棄、喪失或忘記他們作為這片土地以及所有居住在其傳統領土上的人民的守護者的責任。作為住客,我們認識到,我們受益於在他們的傳統家園生活和工作。我們謹此向拉馬圖什社區的祖先、長者和親屬致以敬意,並確認他們作為原住民的主權權利。作為一個致力於在三藩市促進多元公平的藝術文化環境的部門,我們承諾支持美國印第安人社區的傳統與當代發展。
舊金山藝術委員會種族平等聲明:三藩市藝術委員會致力於創建一個所有藝術家和文化工作者都能自由、有資源、有平台分享他們的故事、藝術和文化的城市,一個種族不會預先決定一個人人生成敗的城市。我們也承認,我們佔據的是奧隆尼族(Ohlone)的傳統且未割讓的土地。秉持這些信念,我們承諾解決我們機構、三藩市市和縣以及更廣泛的藝術和文化領域中存在的系統性不平等問題。這項工作要求我們關注種族問題,面對過去的種種不平等,揭露當下的種種不平等,並制定有效的策略,引領我們所有人走向一個公平的未來。
目的:本文件確立了三藩市市及縣(CCSF)市政藝術收藏(以下簡稱「收藏」)中藝術品的購買、安置和管理政策及程序。所有CCSF擁有的藝術品(不包括市立美術館的藏品)均由三藩市藝術委員會(SFAC)管轄,無論其是透過《藝術增值條例》、捐贈或遺贈或其他任何方式取得,均受以下政策約束。在製定和執行這些政策的過程中,藝術委員會遵循美國藝術協會(一個全國性的藝術倡導組織)的建議原則,這些建議已在以下報告中概述並在此引用: 《公共藝術計畫最佳實踐》 (2016 年)和《公共藝術領域的文化公平》 (2020 年),以及其他藝術和文化領域的公平實踐。
使命:
舊金山市藝術收藏的使命是營造豐富多元、充滿活力的文化環境,從而豐富市民、遊客和員工的生活,並提升舊金山在國內外的形象。三藩市藝術委員會致力於收藏和保護具有公認藝術價值和文化或歷史意義的藝術作品。秉承本機構的使命和價值觀,我們力求收藏和保護展現多元種族、社會和文化視角的城市藝術作品。三藩市市和縣的收藏意味著其承諾保護、保護和展示這些藝術品,以造福大眾。
市民藝術收藏的目標:
- 館藏藝術品應體現卓越的藝術價值,評判標準包括:概念和藝術視野的原創性;作品在情感、理智和精神層面與觀者的共鳴程度;以及工藝水平或技法掌握程度。此外,若作品體現了藝術家與特定種族或文化群體之間重要或直接的聯繫,也可被賦予藝術價值。
- 被納入館藏的物品必須有已知的作者,並且必須因其作為藝術品的價值而被接受。
- 主要特徵是歷史文物、建築文物或宗教文物的物品不應納入館藏。
- 被納入收藏的藝術品應能夠在合適的地點永久展出,並能夠由委員會按照本文所述準則進行維護,以供公眾展示。
- 市級藝術收藏應反映藝術家和藝術風格的多樣性。為此,委員會致力於購買能夠體現其種族和性別平等價值及目標的藝術作品。這些藝術作品應反映該地區多元的文化,委員會在為收藏購買藝術品時應注意避免歐洲中心主義偏見。
- 市級收藏應聚焦於灣區藝術家、風格和運動,但也應努力納入國內和國際藝術家的作品,以便將地方文化置於全球背景中看待。
- 被收藏的藝術品,其尺寸、傳媒和圖像應與其預期的展示地點相符,並且應與其所在社區的種族、文化、歷史、社會/政治和環境背景相關。
定義:
- 入藏:將一件藝術品納入市立藝術收藏並記錄為藏品的正式過程。
- 行政法規:三藩市市及縣行政法規。可由市參事會多數票通過修改。
- 藝術委員會:根據市憲章設立的部門,由市長任命的15名成員和1名當然成員組成。藝術委員會的組成、職能、權力和職責在《市憲章》第5.103條中有所規定,並在《行政法規》第2A.150條和第2A.150.1條中進一步規定。
- 藝術家:個人藝術家、個人藝術家團隊或來自其他學科的個人藝術家團隊領導者,他們的作品和專業活動表明了對美術的認真持續的承諾。
- 藝術家費用:藝術家費用是指專案預算中預留給藝術家用於支付其設計服務、專案管理和管理費用的部分。費用不包括其他人工、材料、差旅費以及外地藝術家的每日津貼。
- 藝術豐富化:就本文件而言,「藝術豐富化」指根據《藝術豐富化條例》第 3.19 條所募集的資金購買或委託創作的藝術作品。該條例將「藝術豐富化」定義為在公共財產上購買、安裝原創藝術作品或臨時安裝藝術作品,以提升市民空間的美學和文化價值,並接觸公眾參與藝術家的創作。
- 藝術加值條例:指《三藩市市行政法規》第 3.19 條。該條例規定,各類市政建設項目總預計建設成本的 2% 應撥用於購置藝術品,但有特定例外情況(見附錄 A)。
- 藝術提升撥款報告:城市部門在進行市政設計審核之前提交的資本改善項目 (CIP) 表格,提供基本項目資訊、總建設預算以及基於該預算的藝術提升撥款。
- 藝術計畫預算:公共藝術計畫預算中預留用於藝術作品直接設計和實施的部分,不包括藝術委員會的行政費用和保護撥款。
- 藝術作品或藝術作品:就本指南而言,藝術作品或藝術作品是指任何傳媒的作品,是藝術家獨特創意表達的結果。
- 資本改善項目(CIP) :根據藝術豐富條例的定義,將建築物、地上結構、新公園或交通改善項目建造或改建。
- CIP經理:負責管理資本改善專案的客戶機構或公共工程部工作人員。
- 城市:三藩市市及縣,一個市政公司。
- 城市憲章:三藩市市及縣的城市憲章。城市憲章的條款只能經三分之二的選民投票通過才能更改。
- 市民藝術收藏(藏品) :市民藝術收藏包括由藝術委員會代表市縣接收的藝術品,或由藝術委員會管轄的其他藝術品。
- 市民藝術收藏和公共藝術計畫(CAC/PAP)主任:向文化事務主任報告工作,並監督和指導委員會的市民藝術收藏和公共藝術計畫的實施。
- 市民藝術收藏專案經理(CACPM) :CACPM 負責管理收藏品中藝術品的維護和保護,並協助實施市民藝術收藏和公共藝術計劃。
- 市政設計審核委員會(CDRC) :市政設計審核委員會是藝術委員會的下屬委員會。 CDRC 負責執行《憲章》賦予藝術委員會的職責,審核任何建於公共土地上的建築物的設計。市政設計審核的核准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方案設計,第二階段為設計深化,第三階段為施工圖設計。
- 客戶機構:負責開展資本改善項目、產生藝術提升資金的市政府部門,以及藝術委員會利用這些資金為特定資本改善項目購買或委託創作藝術品的接收者。
- 保護:請參閱「保存」。在本文件中,「保護」和「保存」這兩個術語可以互換使用。
- 合約監察部:負責監督市政合約以確保本地企業 (LBE) 公平參與的市政部門。
- 藏品移除:將已入藏物品永久從市立藝術收藏中移除的正式過程。
- 文化事務總監:文化事務總監是三藩市藝術委員會的執行長。
- 三藩市工務局)的市政部門。
- 實施預算:指專案實施過程中除設計費用外的所有相關成本,例如藝術家和顧問費用、工程/建築服務費、稅金和許可證費用。實施預算包括製作、交通、安裝、保險、擔保以及相關的人工和材料成本。
- 維護:如《規劃法典》第429.1條「定義」中所定義,「維護」是指對藝術品進行微創、例行且定期安排的活動,可能包括清除藝術品表面的污垢或碎屑堆積,或清潔和修復非藝術品支撐材料,例如底座或牌匾。就本文件而言,凡提及藝術品「維護」之處,均應適用此定義。
- 紀念碑:為紀念某人或某事而設立的事物。它可以是物品、日期、事件或場所,但不一定是指紀念碑。
- 最低競爭金額:如《三藩市行政法》第 21.02 條所定義。
- 紀念碑:為紀念某人或某事而建造的建築物、雕塑或其他物品。
- 銘牌:就本文檔而言,「銘牌」指貼在藝術品上或附近的標誌標牌,用於標示作品名稱、藝術家、傳媒等。
- 保護:根據《規劃法》第429.1條,「保護是指透過各種活動來保護文化財產,最大限度地減少化學和物理劣化及損害,並防止資訊內容的遺失。保護的主要目標是延長文化財產的存續時間,應由專業文物保護人員進行或監督。」 在本文件中,「保護」和「文物保護」這兩個術語可以使用所有文物的使用」。
- 提案酬金:支付給每位公共藝術計畫提案入圍者的款項
- 方案:藝術家為專案提交的設計方案,通常包括圖紙和/或模型,說明專案及其與場地的契合度、專案描述和預算,通常要求有限數量的入圍者提交,作為最終藝術家選擇的基礎。
- 公共藝術基金:儘管名稱如此,但該基金與公共藝術計畫並無直接關聯。公共藝術基金根據《行政法規》第 10.100-30 條設立,其目的是「接收所有來自藝術委員會監督和管理下的項目、活動以及藝術品銷售或使用的收入」。
- 公共藝術計劃:藝術委員會的計劃,負責管理購買和/或委託創作用於公共展示的藝術品,這些藝術品是根據藝術增值條例、公共藝術信託基金或為該目的指定的任何其他資金獲得的。
- 公共藝術計畫:為提升公共空間的美學和文化價值,並接觸公眾參與藝術家創作,而委託或購買的原創藝術作品,用於安裝在公共場所。
- 公共藝術計畫助理(PAPA) :藝術委員會工作人員,負責管理、協調和實施公共藝術計畫和計劃,以支持市民藝術收藏和公共藝術計畫。
- 公共藝術專案經理(PAPM) :藝術委員會工作人員,負責管理委員會公共藝術計劃中的特定公共藝術專案。 PAPM 的工作內容在第 3.2.6 節有更詳細的定義。
- 公共藝術信託基金(PAT)或藝術委員會公共藝術信託基金:根據第62-12號法令設立,《三藩市行政法》透過在規劃法規第429條中新增第10.200-29條進行修訂(見附錄B)。該法令允許需繳納規劃法規規定的1%公共藝術費的開發商,將該1%費用的一部分存入公共藝術信託基金,由藝術委員會管理,用於在項目邊界半英里範圍內創作、安裝、展覽、保護、保存和修復臨時及永久性公共藝術作品,以及對非營利藝術設施進行基礎設施建設。
- 註冊員:藝術委員會工作人員,負責執行各種專業註冊和行政職責,以支援市民藝術收藏和公共藝術計畫。
- 審核小組:一個臨時小組,負責審核潛在候選人和/或藝術方案,並向藝術委員會提出藝術家和/或藝術方案的遴選建議。小組成員均為藝術專業人士,並經委員會批准。
- 高級公共藝術項目經理(SPAPM):藝術委員會工作人員,協助管理公共藝術項目,管理公共藝術和收藏項目,並監督公共藝術項目經理(PAPM)和公共藝術項目助理(PAPA)的工作。 SPAPM 的工作職責在第 3.2.6 節中有更詳細的定義。
- 資深註冊員:藝術委員會工作人員,負責市政藝術收藏的保管、維護和管理,維護與收藏相關的記錄和其他文件,並監督 CACPM 和註冊員的工作。
- 視覺藝術委員會 (VAC) :藝術委員會的下屬委員會,負責審查和批准藝術委員會管轄範圍內與視覺藝術相關的所有項目、活動、收購、設計方案和公共藝術項目。
- 藝術作品:“藝術作品”——參見“藝術品”
- 三藩市藝術委員會的章程職責:市憲章第 5.103 條和行政法規第 2A.150 條賦予藝術委員會以下與市政藝術收藏相關的權力、責任和義務:
2.1.藝術委員會對公共建築設計的批准:
- 1.藝術委員會應批准所有公共建築、延伸至任何公共財產之上或之上的私人建築以及作為任何此類建築不可分割部分的庭院、院落、退讓區或可用開放空間的設計(城市憲章)。
- 2.藝術委員會對藝術作品的設計和位置的批准:
- 2. 1. 在市縣取得、轉讓或出售所有藝術品之前,或在市縣財產上放置或移走藝術品之前,或以任何方式更改藝術品之前,批准藝術品的設計和位置;維護並保存市縣擁有的藝術品清單;並維護市縣擁有的藝術品(市憲章)。
- 2. 除博物館或美術館外,任何藝術品不得透過購買、贈與或其他方式在市縣財產上委託建造、放置或豎立,或成為市縣財產,除非該藝術品或其設計圖或模型(按藝術委員會要求)連同擬建地點,事先已提交委員會並獲得批准。 「藝術品」一詞…應包括繪畫、壁畫、裝飾品、彩色玻璃、雕像、淺浮雕或其他雕塑;紀念碑、噴泉、拱門或其他用於裝飾或紀念的永久性或臨時性構築物。未經委員會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移除、遷移或更改市縣擁有的任何現有藝術品,除非本條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
- 3.藝術委員會對支出的監督與控制:
- 3.1.藝術委員會應監督和控制市參事會為促進視覺藝術、表演藝術或文學藝術而撥付的所有款項的支出(市憲章)。
- 3.2藝術委員會應監督和控制市參事會為音樂和藝術或音樂發展所撥付的所有款項的支出(行政法規)。
- 4.藝術委員會對與藝術相關的政策的監督:委員會應行使所有與藝術相關的合理政策,這些政策可能由法令或行政命令(行政法規)分配給它。
- 5.不得侵犯博物館、科學院或圖書館委員會的權利:
- 5.1.本(章程)部分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限製或削弱慈善信託部門、California Academy of Sciences或圖書館委員會對其活動、為其使用的土地和建築物或委託其保管的其他資產的權力或專屬管轄權(市憲章)。
- 5.2. (行政法規中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限製或削弱戰爭紀念館、美術館或亞洲藝術博物館(行政法規)管理委員會的法定權力。
- 透過藝術提升、公共藝術信託或其他專案資金來源購買藝術品,用於公共展示。
- 1. 授權立法:
- 1. 1. 行政法典第3.19條(藝術品增值條例)
- 1. 2. 規劃法典第 429 條第 10.100-29 款(藝術委員會公共藝術品信託基金)
- 1.3.《市憲章》;第5.103條;《行政法規》第八章第2A條第150款
- 1. 4. 行政法規第 21.04(a)(b)(4) 章(部門採購權限)
- 2. 角色與職責:
- 2.1.藝術委員會:根據《市憲章》第5.103條,市和縣在購買、轉讓或出售任何藝術品之前,必須先經藝術委員會批准其設計和擺放位置。視覺藝術委員會是藝術委員會的下屬委員會,負責提出建議,這些建議隨後提交給藝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決議批准。
- 2. 視覺藝術委員會(VAC):視覺藝術委員會的職責是審核藝術品的購買和/或委託創作,並向藝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提出建議。其職責包括但不限於以下:
- 制定並批准公共藝術計畫使命、策展和計畫目標、政策和指導方針。
- 對於每個新的公共藝術項目,需批准項目參數,包括藝術家遴選過程和遴選標準、項目預算和審核小組組成。
- 審核並批准審核小組的建議,並提交藝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進行決議。
- 批准公共藝術作品在各個開發階段的提案(設計和預算):概念提案、設計深化和施工文件。
- 批准已安裝的藝術作品,並建議藝術委員會將作品納入市立藝術收藏。
- 若委員會在任何時候沒有批准上述任何事項,委員會應依照第 4.9 條「追索權」的規定採取行動。
- 2.3. 市政設計審核委員會:就公共藝術計畫而言,市政設計審核委員會輔助人員的職責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點:
- 確保市政設計審核申請人在第一階段審核之前提交完整的藝術豐富撥款表和市政藝術收藏報告,並與公共藝術工作人員就藝術家參與的機會展開討論(見附錄 C)。
- 客戶機構不遵守藝術豐富化要求,可能會導致市政設計委員會拒絕安排未來的必要審查。
- 應視覺藝術委員會的要求,市民設計委員會可以審核可能對建築或城市設計產生影響的藝術作品提案,並根據需要向視覺藝術委員會提出建議和意見。
- 當擬議的公共藝術項目存在管轄權或利益重疊時,視覺藝術委員會和市政設計審核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委員會、全體藝術委員會或公共藝術工作人員都可以要求安排一次聯合會議,以確保藝術與建築的融合。
- 2.4. 文化事務主任:文化事務主任作為藝術委員會的高級主管,擁有廣泛的權力來指導該機構的運作。就公共藝術計畫而言,主任負責與公共藝術計畫工作人員合作,制定公共藝術計畫的策展和計畫目標願景,並確保這些目標與藝術委員會的更廣泛使命和目標保持一致。
- 2. 4. 1. 根據委員會第0507-12-143號決議,主任無需委員會進一步批准即可採取以下行動:
- 可以批准金額不超過 10 萬美元的合約、採購訂單或直接付款憑證,用於支付各類供應商提供的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藝術家、承包商、顧問、印刷商、平面設計師、攝影師、標牌製作商和照相館,這些供應商提供的服務無需委員會的設計批准。
- 可以批准不超過 10 萬美元且在專案預算範圍內的合約修改和額外專案支出,除非委員會要求設計審批。
- 可以批准啟動新的藝術提升項目,包括確定項目總體參數。
- 可以批准審核小組推薦的入圍候選人。
- 可授權簽訂金額不超過 10 萬美元的設計合約。
- 2. 4. 2. 根據委員會第 0507-12-142 號決議,主任無需委員會進一步批准即可採取以下行動:
可以批准與文物保護人員、藝術技術人員或其他合格承包商簽訂金額不超過 50 萬美元的合約、採購訂單或直接付款憑證,用於對市藝術收藏中的藝術品進行保護、維護和修復。
可以批准與藝術服務提供者簽訂金額不超過 50 萬美元的合約、採購訂單或直接付款憑證,用於藝術品的交通、儲存、安裝、拆卸、製作展櫃、玻璃櫃和裝裱,以及其他與城市藏品的保養和維護相關的類似工作,但無需委員會的設計批准。
- 2.5. 市民藝術收藏與公共藝術計畫(CAC/PAP)主任:CAC/PAP主任應與文化事務主任合作,制定CAC/PAP的策展和計畫目標願景,並確保這些目標與藝術委員會的整體使命和目標保持一致。 CAC/PAP計畫主任的職責包括監督CAC/PAP計畫實施的各個面向。
- 2.6 高級公共藝術專案經理 (SPAPM) 協助進行專案管理、政策制定、財務分析以及對專案各個方面的監督。該職位需要管理處於不同開發階段的藝術項目,並監督包括公共藝術項目經理 (PAPM) 和公共藝術項目助理 (PA) 在內的員工的工作。公共藝術專案經理 (PAPM) 負責管理永久性和臨時性公共藝術專案;與客戶部門、社區和委員會合作制定專案計劃;實施和管理藝術家遴選流程;執行合約並監督法規遵循;協調公共藝術專案與 CIP 設計團隊、總承包商、藝術家及其分包商的工作;制定和監督預算;以及提供從專案啟動到完成的所有階段的專案管理服務。
- 2.7 資深註冊員:在CAC/PAP主任的監督下,高級註冊員負責管理市民藝術收藏,並負責監督市民藝術收藏中藝術品的保管工作。對於正在考慮收藏的藝術品,高級註冊員在製定可能納入市民藝術收藏的藝術品提案過程中,提供材料和維護評估。高級註冊員向視覺藝術委員會提交動議,請求通過決議,正式將已完成的藝術品納入市民藝術收藏。資深註冊員為納入收藏的藝術品分配入藏編號,在專案收藏管理資料庫中對藝術品進行編目,並將專案記錄和重要文件作為CAC檔案的一部分進行維護。資深註冊員監督市民藝術收藏專案經理(CACPM)和註冊員的工作。
- 2.8. 客戶機構:客戶機構或客戶機構與公共工程部門共同對公共藝術專案承擔以下責任:
- 2.8.1. 根據《行政法規》第3.19條,客戶機構應將符合條件的資本改善項目總預計建設成本的2%用於藝術提升項目。客戶機構應在市政設計部門安排其專案進入第一階段審核之前,向藝術委員會提交一份藝術提升撥款估算表。客戶機構應將由CAC/PAP主任簽署的藝術提升撥款報告作為其第一階段審核申請表的一部分提交。最終的藝術提升撥款將根據施工圖完成後的預計建設成本確定;客戶機構必須在市政設計部門安排其項目進入第三階段審批之前收到最終藝術提升撥款的確認函。
- 2.8.2藝術委員會撥款審批:藝術委員會必須批准從特定資本撥款中撥出的藝術提升資金,或第4.1.4條規定的任何其他藝術提升資金用途。若委託機構認為2%的建造成本不適用於藝術提升,則可根據《藝術提升條例》第(a)款的規定,向藝術委員會提交關於藝術提升預算及其決定依據的建議,供其審核。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藝術委員會應在提出建議後60天內將此事提交給市長解決。如果委員會未在60天內將此事提交市長,則視為委員會接受委託機構的建議。
- 2. 8. 3. 客戶機構應與 CAC/PAP 主任會面,討論藝術提升計劃,然後再安排市政設計委員會進行第一階段審核。
- 2. 8. 4. 客戶機構應在市政設計委員會安排第一階段審核之前,完成並向市政設計委員會協調員提交藝術豐富分配報告和市政藝術收藏報告。
- 2. 8. 5. 客戶機構應向PAPM提供有關符合條件的基建專案的以下資訊:
- 向藝術委員會確認,總建設成本的 2% 已分配給藝術提升計畫。
- 設施位置和功能。
- 請提供建設撥款金額,並附上詳細的預算明細。
- 指派一名機構代表作為藝術委員會在該計畫中的聯絡人。
- 請提供設計團隊中每家公司和顧問的名稱和聯絡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註冊建築師和結構工程師。
- 向委員會提供專案時間表和施工時間表。
- 確定資金來源,例如債券資金、州政府撥款等。
- 確定工程現場現有藝術作品的數量。
- 2. 8. 6. 根據藝術提升條例的要求,將藝術提升計畫的撥款計入總估算建設預算中。
- 2. 8. 7. 如果場地內有現有藝術品,客戶機構應:1) 將項目場地內現有藝術品所需的任何保護、移除、儲存和重新安裝或搬遷費用計入施工預算;2) 向藝術委員會申請批准任何搬遷、更改或銷毀現有藝術品的計劃(參見第 7.5 節,藝術品的更改、修改或銷毀)。
- 2. 8. 8. 所有有關藝術作品的傳媒發布、公告或任何公共文件中,藝術委員會和藝術家都應得到署名,並在設施落成典禮上予以表彰。
- 2.9 資本改善專案(CIP)經理:資本改善專案經理應:
確保建築設計團隊、專案管理團隊和總承包商參與並配合,協調將公共藝術專案納入並整合到整體資本改善計劃(CIP)中。與公共藝術計畫在整體資本改善計畫(CIP)中的協調相關的服務應視為基本服務,不單獨計入公共藝術計畫預算。此類基本協調服務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 安排並參加與藝術委員會工作人員、藝術家、建築團隊和/或總承包商的協調會議。 CIP經理將確保客戶機構和/或專案管理團隊的指定代表出席所有與建築設計團隊和/或總承包商就藝術提升專案相關的會議。
- 資金轉移:客戶機構應在與公共藝術計畫規劃協調之初,將全部藝術豐富撥款轉移給藝術委員會,除非經 PAP/CAC 主任審查和批准。
- 剩餘藝術保護資金:剩餘的藝術保護資金將由藝術委員會保留,用於計畫所在地或客戶管轄範圍內其他地點的藝術品保護。如果這些資金屬於一般義務債券資金或其他到期資金,客戶機構將努力尋找其他資金來源,以確保市政藝術收藏品的持續保護。
- 請向公共藝術項目管理辦公室 (PAPM) 提供所有可用的相關場地平面圖、水電瓦斯費位置、場地限制、場地歷史以及其他編制公共藝術項目計劃和資格預審申請 (RFQ) 所需的材料和信息,並根據藝術家需求提供必要的資料以協助其製定方案。請注意,所提供的材料可能仍在完善中,並非對當前和/或最終狀態的最終描述。隨著專案的進展,SFAC 將收到相應的更新版本。
- 協助客戶機構和設計團隊審核並批准公共藝術專案計畫。計劃獲批後,將為公共藝術計畫的實施提供框架。協助收集社區意見,參與計畫制定和徵求報價,並確定客戶代表參與審核小組。客戶代表應被授權代表客戶機構選擇藝術家。
- 及時向專案管理助理(PAPM)提供完整準確的設計和施工進度信息,以便將藝術品設計納入專案規劃和文件編制中。確保總承包商將與藝術項目和藝術品安裝相關的場地施工納入總施工進度計畫。
- 確保總承包商將要執行的與公共藝術項目相關的任何工作都納入合約投標文件中,並且在正式發布之前,向公共藝術項目經理提供與藝術作品相關的投標文件草稿副本,以便其進行審核、評論和批准。
- 確保舊金山藝術委員會及其承包商能夠進入施工現場進行工作。藝術委員會應確保其工作人員和承包商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訓並遵守現場安全規程。
- 如有任何可能需要對擬建藝術作品的設計更改的問題、困難、衝突或疑慮,請通知SFAC。
- 如果藝術家已提供獲得許可所需的足夠圖紙和計算結果,則應將藝術作品納入一般建築許可文件中。如果藝術作品的開發進度尚未達到足以納入PW(和/或客戶機構)管理的建築許可文件包的程度,則SFAC應負責單獨申請許可,以免延誤整體專案進度。
- 在設計和施工期間,負責管理舊金山藝術委員會專案管理辦公室 (SFAC PAPM) 與設計團隊、客戶機構和總承包商之間的溝通,包括但不限於 SFAC 對總承包商提供的樣品和模型的審批、對資訊請求 (RFI) 的回复,以及專案藝術家和/或分包商進入施工現場安裝藝術品的權限。確保所有信函、電子郵件和/或會議記錄副本給 SFAC 工作人員。
- CIP 經理應將所有有關 SFAC 專案藝術家或 SFAC 分包商的問題轉交給 SFAC PAPM;CIP 經理不得直接與 SFAC 專案藝術家或 SFAC 分包商溝通。
若舊金山藝術委員會 (SFAC) 要求提供與藝術品相關的額外服務,例如超出基本服務範圍的額外結構工程設計或建築設計,則藝術提升專案經理應協助 SFAC 與設計團隊協商額外服務方案,相關費用可從藝術提升預算中支出。此類額外服務方案應在確定後立即提交 SFAC,最遲不得晚於設計深化階段的 50%,且必須經 SFAC 批准後方可提供。
- 公共藝術計畫指南
- 1. 來自任何其他來源的藝術提升、公共藝術信託或公共藝術資金
- 1. 資金分配:
- 1.1.1. 藝術裝飾(“AE”):根據《行政法規》第3.19條的規定,撥款金額為預計總建築成本的2%,不包括擬建藝術品的成本。該項規定的豁免情況詳見《行政法規》第3.19條。
- 1. 公共藝術信託:指定區域的商業開發案需繳納1%的公共藝術費。非住宅開發案的開發商須將該費用中的50萬美元或75萬美元用於專案本身,具體金額取決於專案開放空間面積是否超過3000平方英尺。滿足此最低要求後,開發商可選擇將剩餘的公共藝術費用於以下用途:(a) 開發項目;(b) 將剩餘款項全部捐贈給公共藝術信託;或 (c) 將剩餘款項一部分用於項目本身,一部分捐贈給公共藝術信託。
- 1.1.3. 其他來源的資金:章程第5.100條規定,藝術和文化部門的管理委員會可以接受並遵守向其部門捐贈藝術品或其他資產的貸款、贈與、遺贈或協議的條款和條件,無需市參事會批准,前提是接受這些捐贈不會給市縣帶來超出日常維護和保養的費用。作為一項基本原則,來自其他來源(公共或私人)的PAP資金應按照本指南中包含的政策和程序進行管理。
- 1. 2. 委員會對資金的控制:藝術促進條例和 PAT 以及市憲章授予的權力均規定,藝術委員會應監督和控制所有 AE 和 PAT 或其他專門用於藝術的資金的支出。
- 1.3 行政費用:AE條例和PAT均規定,藝術委員會可將資金的20%用於支付所有必要且合理的行政費用,除非資金來源方對此行政費用有所限製或禁止。行政費用包括:
- 公共藝術工作人員的薪資和福利。
- 專案援助計畫 (PAP) 的辦公室管理費用包括行政人員薪資和福利、辦公室租賃費、設備、辦公用品、電話費、期刊費和影印費等,以及與專案無關的本地支出(停車費、公共交通費、本地差旅費)和其他一般行政費用。 PAP 承擔的機構管理費用比例是根據專案分配的全職員工人數每年計算。
- 1.4 維護和保護基金:
- 1.4.1. 藝術增值基金:根據《行政法規》第3.19條規定:在資金來源允許的情況下,藝術委員會可為每個項目預留並使用不超過藝術增值撥款總額百分之十的資金,用於維護和保護市立藝術收藏中的藝術品。除非資金來源禁止,否則藝術委員會可酌情決定將此類維護和保護資金用於維護和保護市立藝術收藏中的任何藝術品。若專案公眾可近性有限,或產生的資金不足以購置新的藝術品,或無法以其他方式合理用於此目的,則藝術委員會可根據本指南(第4.1.5條「資金匯總/在CIP專案地點以外使用資金」)將專案的全部藝術增值撥款用於維護和保護。根據本條預留的資金,當其總額超過10,000美元時,可投資於計息帳戶。
- 1. 4. 2. 公共藝術信託基金:根據規劃法典第 429.5 條規定:捐贈給公共藝術信託基金的資金可用於保護、保存和修復,但不得用於維護本節地理限制範圍內的公共領域的臨時和永久性公共藝術作品。
- 1.5.資金總結/在CIP地點以外的地點使用資金:
- 1. 5. 1. 關於藝術提升基金:根據第 3.19 條:當藝術委員會、藝術提升撥款的資本項目所在市政府部門以及對擬議替代地點具有管轄權的任何其他市政府部門達成一致意見,並且在資金來源允許的情況下,藝術委員會有權將藝術提升基金集中起來,用於替代的市政府房產。
- 1. 5. 2. 關於公共藝術信託基金:捐贈給公共藝術信託基金的資金可用於規劃法典第 429 條地理限制內的任何地點。
- 1.6 允許支出:
- 1. 6. 1. 債券資金的使用:源自債券資金的藝術發展資金有一定的限制:
- 用於資本用途:債券資金必須用於建造“不動產”,因此,用債券資金資助的藝術品必須永久安置,並且至少有三到五年的使用壽命,但理想情況下,其使用壽命應與藝術品所在建築物的壽命相同。
- 固定裝置、家具和設備(FF&E)不符合債券資金的申請條件。對於藝術提升項目而言,這意味著未永久固定在場地上的可移動藝術品可能無法使用債券資金。
- 債券資金用於文物保護:債券資金可用於大幅延長城市資產使用壽命的活動。雖然日常維護不屬於債券資金適用範圍,但債券資金可用於保護市政藝術收藏中的永久性藝術品。根據市府律師的建議,清除塗鴉可以顯著延長藝術品的使用壽命,因此屬於債券資金的允許用途。
- 債券資金到期:債券資金必須在專案期間內用於市屬資產,通常為資金到位後的三年內。任何未使用的債券資金將返還給負責管理債券項目的客戶機構,以便該項目能夠順利結束。如第3.2.9節所述,如有未使用的債券資金需要返還給客戶機構,客戶機構將盡力尋找其他資金來源,以確保市政藝術收藏品的持續保護。
- 其他限制:債券措施的具體條款可能包含其他特定限制。具體限制應逐一專案地與委託機構核實。
- 1. 6. 2. 藝術計畫預算:一般而言,任何與藝術家遴選、藝術作品設計、製作和安裝直接相關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 藝術家費用,用於對藝術作品進行專業設計、製作和安裝,具體費用以藝術家預算為準,包括所有人工、材料、擔保、許可證或與藝術項目實施直接相關的任何其他費用。
- 畫框、襯紙、底座以及用於保護、保存和展示藝術品的必要裝置。
- 競賽和審核小組費用,包括郵資、影印費和印刷費、小組茶點費以及公共藝術委託審核小組評審和藝術家決賽入圍者的酬金。
- 公開演講費用。
- 與計畫相關的當地實地考察、長途旅行和信使費用。
- 項目相關攝影。
- 依照委員會規範安裝識別牌匾。
- 根據需要進行阻燃和/或防塗鴉處理或其他密封劑或塗層處理。
- 根據市府要求保險。
- 構成藝術品不可分割一部分的管道、電氣和機械裝置或設備。
- 與藝術項目相關的其他費用的顧問費,例如建築設計費、工程費、成本估算費、照明設計費以及藝術委員會確定和批准的其他服務費。
- 藝術項目需要對基本改造項目進行設計和/或材料方面的修改。如果這些變更/修改增加了基本改造項目的成本,藝術項目將獲得基本成本的抵扣,只有藝術項目產生的額外費用才計入藝術預算;例如,如果某個區域的原始建築材料估價為每平方英尺 20 美元,而藝術項目要求將材料升級到每平方英尺 30 美元,則只有每平方英尺 10 美元的差價可以計入藝術預算。基本成本的金額應在項目計劃中明確列出。
- 銷售稅(如適用)以及所需許可證和執照的費用。
- 音訊和視訊錄影或任何其他教育或資訊材料,以幫助殘疾人和其他公眾成員在程式上能夠接觸到藝術作品。
- 藝術委員會認為與藝術品的設計、製作、交通、安裝和公眾參觀相關的任何其他費用是合理的。
- 1.7. 除外事項:一般而言,藝術基金不得用於以下用途:
- 大量生產且設計標準化的藝術品。但藝術家簽名的限量版原創版畫、鑄造雕塑、照片等作品可能包含在內。
- 建築物中非藝術家設計的裝飾性、裝飾性、功能性元素或建築特徵(除非是為了作品的安全或確保公眾安全)。
- 由建築師設計的藝術作品
- 與藝術品持續運作相關的費用,例如啟動作品所需的電力、水或機械服務以及公用事業費用。
- 1.8 專案捐贈:專案捐贈(包括勞動力、材料或資金)須經委員會批准。因捐贈而擴大的項目範圍,須評估其對人員資源的影響。所有增加藝術家計畫預算的捐贈,均須按比例提供配套資金,以彌補增加的行政開支。
- 2. 公共藝術計畫計劃:
- 2.1藝術委員會對公共藝術計畫計畫的批准:通常情況下,每個新的公共藝術計畫啟動時,計畫經理應與計畫總監協商制定一份公共藝術計畫計畫。該計劃應明確藝術機會、專案範圍、預算、遴選流程、社區參與程度和時間表。客戶機構和藝術委員會批准此公共藝術計畫計畫後,工作人員方可著手實施該計畫。
- 2. 文化事務主任批准藝術計劃:根據藝術委員會決議 #0507-12-143,文化事務主任可以批准啟動新的藝術豐富項目,包括確定總體項目參數,但預算不得超過 100,000 美元,且不需要設計批准。
- 3. 資格:
- 3.1. 符合條件的藝術作品:根據這些準則,所有形式的原創視覺藝術作品(或限量版)均有資格透過公共藝術計畫獲得。
- 3. 2. 合格藝術家:所有居住在美國或有美國機構代理的專業藝術家,只要該機構願意與藝術委員會感染,均有資格申請市公共藝術委託項目。
- 3. 地域資格:根據市檢察官的指示,地域資格沒有限制。但是,根據機構或計畫的具體需求,藝術委員會可逐一計畫地決定限製或拒絕計畫預算內的差旅費和每日津貼。某些項目可能還要求藝術家在短時間內或頻繁地前往三藩市參加會議。
- 3. 4. 不符合資格的申請人:
- 藝術委員、藝術委員會工作人員或其直系親屬,只要在藝術委員會任職或受僱於藝術委員會,就沒有資格獲得市立公共藝術委託。
- 當選或任命的市政府官員及其家屬沒有資格被考慮擔任公共藝術委託計畫。
- 市政工作人員沒有資格參與公共藝術委託計畫的評選。
- 專案建築師事務所的成員或其直系親屬沒有資格被考慮擔任專案藝術家。
- 申請表時已與委員會簽訂兩份有效合約的藝術家不符合資格。
- 4. 標準:
- 4.1 藝術家及藝術作品遴選標準:藝術家及藝術作品的遴選將依據市民藝術收藏的使命與目標以及以下標準進行。所有傳媒的藝術作品均可考慮。在評估藝術家申請委託創作和/或透過購買或委託方式獲取藝術作品的申請表時,將採用以下標準(但不限於此)。根據市政府合約要求,已註冊為本地企業(Local Business Enterprise)的藝術家申請人將獲得10%的評分加分。
- 藝術價值:藝術價值的評判標準包括概念和藝術視野的原創性;作品在情感、理智和精神層面與觀者的共鳴程度;工藝水平或技能技巧的掌握程度。此外,如果藝術作品反映了藝術家與特定種族或文化群體之間重要或直接的聯繫,則該作品也應具有藝術價值。
- 相關技能與經驗:審核小組和委員會將評估藝術家成功實施擬議項目的能力,例如與項目其他利益相關者進行建設性合作的能力、按時完成任務的能力、解決出現問題的意願以及應對項目總體需求的能力。文化素養和/或藝術家與計畫群體之間的密切聯繫,或可能使藝術家特別符合資格實現計畫目標的經驗,也可作為考量。
- 達到專案目標:所提出的藝術作品(或藝術家設計方案的能力評估)符合專案計畫和/或徵求報價書或徵求建議書(經委員會批准)中定義的專案具體目標。
- 藝術作品與場地相符:藝術作品或擬建藝術作品在規模、傳媒、設計或圖像方面與其預期的展示地點相符,並被認為與周圍社區的氛圍相關,並且與客戶部門的使命和運營相兼容。
- 可行性與可維護性:擬建作品應根據其可行性以及藝術家成功完成擬建作品的能力進行評估。考慮因素包括但不限於:專案預算、時間安排和藝術家的經驗。應充分考慮作品的結構和表面穩固性,以及其固有的防盜、防破壞和防風雨性能,並考慮預期的後續維護和/或維修成本及數量。
- 提升市政藝術收藏品質:藝術作品的評判標準是:在藝術品質和藝術家多樣性方面,作品應有助於提升和完善城市藝術收藏。藝術委員會致力於收藏風格、規模、傳媒、藝術來源以及文化社群和視角各異的藝術作品。藝術委員會也鼓勵探索性作品以及成熟的藝術形式。
- 公眾安全和無障礙:藝術作品應進行評估,以確保其不會對公眾安全構成危險,並符合《美國殘疾人法案》(ADA)和所有其他適用的建築規範。
- 複製:藝術家將被要求保證,作為其與市政府協議的條件,受委託或購買的藝術作品是獨一無二的,僅此一件,除非是限量版的一部分,或者藝術家與委員會的合同中另有規定,否則不得複制。
- 4.2 選址標準:委員會在選擇和批准藝術品安裝地點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 藝術作品的可見性和顯著性
- 藝術作品的公共可及性,包括法規遵循ADA標準
- 公眾安全
- 室內和室外交通模式
- 擬建藝術作品與現有或未來建築特色、自然特色和城市設計的關係
- 設施的功能
- 設施使用者及週邊社區,以及使用者和社區成員與擬建藝術作品的互動
- 該地區的未來發展計劃
- 整體專案目標或概念
- 景觀設計
- 擬建藝術作品與場地週邊現有藝術作品的關係
- 環境影響
- 藝術作品的社會背景(作品的預期用途,如有)
- 5. 藝術家招募:
- 5.1. 資格預審申請(RFQ)或徵求建議書(RFP):資格預審申請或徵求建議書應基於已批准的項目計劃,並包含以下資訊:
- 項目描述和目標
- 專案參數和工作範圍
- 申請表截止日期和專案時間表
- 申請表流程和提交要求
- 遴選程序
- 藝術家和/或藝術作品的遴選標準
- 預算
- 5.2. 招募計畫:PAPM 應制定招募計劃,以確保向廣泛而多元的藝術家群體宣傳該委託計畫。
- 6. 藝術家審核小組:
- 6.1審核小組;市府要求:根據市府合約要求,每位承包商審核小組中,超過50%的成員必須來自合約部門以外。合約經理(PAPM)不得擔任審核小組成員。就公共藝術計畫而言,此規定適用於資格預審小組會議和最終審核小組會議。審核小組會議為公開會議,必須張貼公告並依規定進行。
- 6.2 藝術家資格審查小組及其組成:藝術家資格審查小組的目的是審核所有計畫申請人,篩選出最符合計畫要求的候選人(通常為15-30人)。該候選人名單將提交給藝術家審核小組進行進一步審核。藝術家資格審查小組由一名公共藝術計畫工作人員(不能是專案專案經理)和兩名來自部門外的評審員組成。這兩位外部評審員也可以擔任藝術家審核小組的成員。
- 6.3 藝術家審核小組組成:審核小組的組成可能因專案預算規模而異,但小組的大多數成員應為藝術專業人士。為維持評審工作的連續性,資格評審小組的成員(PAP工作人員除外)可以繼續擔任審核小組的成員。以下列出了審核小組的典型組成;但根據具體項目的具體情況,組成人員組成可以有所調整。
- 6.3.1. 對於低於最低競爭金額的項目預算:
客戶機構的一名代表
- 最多三 (3) 位藝術專業人士。如有可能,藝術專業人士應能代表受計畫影響的社區或群體。
- 一名(1)社區或利害關係人代表
- 6.3.2. 對於專案預算等於或超過最低競爭金額的情況:
- 客戶機構一名代表
- 最多四 (4) 位具有公認專業地位的藝術專業人士。如有可能,藝術專業人士應能代表受計畫影響的社區或群體。
- 一名或多名社區成員或其他專案利害關係人
- 設計團隊代表(例如專案建築師);由 CAC/PAP 主任酌情決定是否需要。
- 6.4藝術委員會對藝術專業人士評審團成員的批准:有資格擔任公共藝術計畫審核團成員的藝術專業人士需經文化事務總監批准。藝術專業人士包括策展人、藝術家以及藝術管理人員,例如藏品管理員和公共藝術專案經理。公共藝術計畫評審團將盡力確保審核團成員在性別和種族組成上保持平衡,並邀請與計畫地點或計畫目標有密切聯繫的成員加入。通常情況下,評審團成員將來自灣區,但有時,公共藝術計畫評審團可能會出於專業知識或提供外部視角等原因,聘請外地成員。
- 6.5 利益衝突:與候選人存在家庭成員關係、在過去12個月內與候選人存在或曾經存在經濟關係,以及/或會因特定藝術家或藝術作品的入選而獲得經濟利益的人員,均無資格對該候選人的作品進行評分,且必須迴避參與對該候選人的評選。有意擔任評審小組成員的人員需在獲準加入審核小組前填寫利益衝突聲明表,併申報任何此類利益衝突。某些關聯關係雖然未達到取消資格的程度,但仍應記錄在案。若評審小組成員與特定候選人有利益衝突,PAPM將依照第4.6.10條「評審小組緊急應變計畫」中概述的步驟進行處理。
- 6.審核小組的職責:根據已批准的項目計劃,審核小組將負責審核和評估以下內容:1)申請公共藝術委託項目的候選人;2)入圍候選人提交的公共藝術委託項目提案;或3)推薦購買現有藝術作品。審核小組的職責如下:
- 審核申請人、提案和其他正在考慮的藝術作品,並根據既定標準對其進行評分,目的是向委員會推薦一定數量的提案或藝術作品以供購買或實施。
- 評審團成員應公正、審慎地進行審核和評分。
- 評審團成員應將各自的專業知識運用到評審過程中,例如藝術和藝術家知識、建築知識、社區或居民文化知識,或其他與專案相關的專業知識,並與其他評審團成員分享,以更好地指導他們的工作。評審團成員應在討論中給予其他評審團成員應有的尊重與禮貌。
- 評審小組將依照藝術委員會的政策和程序進行工作;所有評審小組的建議均須經藝術委員會批准。此外,可能還有其他市政府部門也需要批准這些建議。
- 如果審核小組選出入圍者進行進一步審核,則同一評審小組將再次召開會議進行此審核。
- 6. 7. 專家小組顧問的角色:專家小組顧問是無投票權的利害關係人,他們為專案貢獻專業知識並參與小組討論。顧問可包括舊金山藝術委員會 (SFAC) 工作人員、建築師、其他市政府工作人員,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或與計畫地點或服務對像有密切聯繫的社區藝術組織代表。顧問的參與必須事先獲得舊金山藝術委員會 (SFAC) 的批准。
- 6.8 評審小組成員的遴選與招募:專案管理機構將負責遴選與招募審核小組成員。有意擔任審核小組成員的人員可能需要提交履歷和推薦信。社區代表的遴選將與委託機構和計畫週邊社區組織協商進行。
- 6.9 評審小組成員報酬:其他市府機構委員、市府員工和計畫團隊顧問擔任評審小組成員將不領取報酬。藝術專業人士評審小組成員將按每小時 50 美元的標準獲得報酬。擔任評審小組成員的社群成員也可獲得報酬。
- 6.10. 小組討論應急措施:如果小組成員取消參加的時間過晚,導緻小組討論無法重新安排,也無法找到替代小組成員,或者小組成員必須提前離開會議,或者小組成員與特定候選人存在利益衝突,則公共藝術項目應採取以下補救措施:
- 如果評審小組成員是藝術專業人士、CIP設計團隊成員或社群代表,則評審小組可按計畫進行。此評審小組成員可由公共藝術計畫工作人員或行政人員取代。
- 如果客戶代表無法出席且無法提供替代人選,CAC/PAP 主任將與文化事務主任或藝術專員代表協商,決定是否需要取消小組會議並重新安排會議時間。
- 7. 評分:
- 評審小組的評分錶是公開文件,根據市行政法規,每位評審小組成員的姓名必須寫在評分錶上,並且每次評審小組審核結束後,工作人員必須收集並保留評分錶。
- 評分標準在第 4.4.1 節「藝術家和藝術作品的選擇標準」中進行了概述。
- 評分將得出每位申請者的數值分數。數值分數的結果將決定申請人是否進入下一輪。
- 根據行政法規第 14B 條規定,註冊為本地企業申請人將獲得評級獎勵。
- 8. 追索權:發布詢價邀請書 (RFQ) 和召開審核小組會議並不構成委員會承諾市政府將實際簽訂任何合約。在任何階段,相關機構可透過多數票中止藝術家或計畫提案的遴選。如發生這種情況,可採取以下措施。
- 8.1.審核或資格審查小組可以:
- 確定候選人庫中合格候選人數量不足,並拒絕選擇藝術家或決賽入圍者。
- 確定所有入圍決賽的提案均不符合項目標準,因此不予選擇。
- 建議要求入圍決賽的選手進一步澄清或重新設計他們的方案。
- 建議重新選出另一組決賽入圍者。
- 專家組的建議將提交視覺藝術委員會批准。
- 8.2.視覺藝術委員會可以:
- 確定候選人庫中合格候選人數量不足,並拒絕選擇藝術家或決賽入圍者。
- 確定所有入圍決賽的提案均不符合項目標準,並拒絕批准入圍決賽。
- 請小組澄清
- 要求決賽入圍者進一步澄清或重新設計他們的提案,並要求評審小組重新召開會議。
- 駁回小組的建議
- 開發新項目
- 召集新小組
- 徹底放棄項目和/或撤銷先前的批准
- 8.3. 全體藝術委員會可以:
- 向VAC請求澄清。
- 拒絕VAC的建議
- 向VAC申請新的面板。
- 向VAC申請新項目
- 完全放棄該項目,和/或撤銷先前的批准
- 9. 公眾參與藝術家遴選過程:公眾參與應包括:
- 在專案規劃階段開始時,工作人員應參加一次或多次社區會議,介紹公共藝術項目,並收集社區對藝術作品主題和屬性的意見,作為與總體建設項目相關的定期客戶-社區會議的一部分。
- 應告知社區,審核小組會議向公眾開放,歡迎有興趣的人士參加。根據公共藝術項目計劃,應有一名社區代表擔任審核小組成員。
- 提案將在SFAC網站上公開展示,並可根據專案的性質在專案現場或附近展示。
- 公眾如對任何公開展示的提案發表意見,歡迎提供書面意見,提交給審核小組和/或視覺藝術委員會會議,屆時將對這些提案進行審查。
- 10. 提案的製定、審核與批准:
- 10.1. 計畫提案諒解備忘錄:入圍最終評審團的候選人必須與委員會簽署一份非正式協議(「計畫提案諒解備忘錄」),以製定針對特定場地的公共藝術計畫提案。該備忘錄詳細說明了提案要求、提交材料、時間表和提案費用金額。
- 10.2 工作人員對藝術作品方案的審核:為確保藝術家提交的作品方案切實可行、經久耐用且具有最高美學品質,工作人員應在任何公開展示或提交審核小組之前審核作品方案的製定過程。工作人員應將任何對方案的疑慮告知藝術家。任何工作人員對方案品質和可行性的疑慮,若藝術家未在最終方案中予以回應,則應終止與該藝術家的方案流程,或將其納入提交給評審小組和/或藝術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報告中。
- 10.3 方案公開展示:方案將在藝術委員會網站上公佈兩週,以便公眾發表意見。方案展板也可放置在社區內交通便利的公共場所,具體地點以專案計畫為準,或與委託方協商確定。公眾意見將在匯總後提交審核小組審議。公眾意見不代表投票,也不應被視為社區意願的準確體現。
- 10.4.審核小組選定的方案應提交藝術委員會(VAC)批准;藝術委員會的建議應提交全體藝術委員會以決議形式批准。除藝術委員會外,可能還需要其他指定或選舉產生的機構或個人進行審查和批准。
- 11. 合約協議和採購訂單:
- 委員會對合約協議和採購訂單的審批:對於委託創作,藝術委員會應使用由藝術委員會和市府律師專門為此目的製定的市級合約與藝術家簽訂合約。對於購買現有藝術品,藝術委員會應與藝術家或畫廊簽訂購買協議,並與藝術家簽訂版權協議。
- 除根據第 0507-12-143 號決議已將該權力授予文化事務主任的情況外,委員會應批准所有藝術品委託或購買的合約或採購訂單金額,或其修改。
- 法規遵循州法律關於公共工程藝術品的規定:對於根據加州州法律被歸類為公共工程的藝術品,委員會應與有執照的承包商單獨簽訂合約進行藝術品安裝,並遵守所有現行工資、擔保和其他與公共工程建設相關的要求。
- 11. 1. 《行政法規》第 21 章規定了市政府各部門如何採購商品、一般服務和專業服務,《行政法規》第 6 章規定了市政府各部門如何採購根據州法律歸類為公共工程的設計、諮詢和施工管理服務。
- 11.2. 兩年一次的預審合格供應部門庫:採購部門允許各部門建立兩年一次的預審合格供應商庫,用於供應商遴選,從而使部門能夠將合約競爭限制在預審合格供應商庫內的公司。公共藝術計畫可以建立一個藝術家預審合格供應商庫,供預算不超過委員會批准的任何合約上限的項目考慮。預審合格供應商庫的詢價函(RFQ)必須每兩年發布一次。藝術委員會應確定每個已建立的預審合格供應商庫的合格合約金額。
- 11.3 單一來源採購:藝術委員會必須獲得採購方的單一來源採購批准,方可與任何未通過必要競爭性遴選程序選出的供應商簽訂協議。單一來源採購核准程序詳見《行政法規》第21.5條。先前授予的單一來源採購合約範例包括與藝術家簽訂的修復其藝術作品、對其進行修改或擴建的合約。
- 12. 藝術家酬金政策:三藩市藝術委員會的政策是,對所有委託藝術家創作的作品支付專業酬金。委員會肩負著公共問責的職責,因此必須制定一套統一的政策,為公共藝術計畫公平地支付藝術家酬金。由於每個項目的具體情況各不相同,委員會在決定藝術家提出的酬金是否合理時,必須考慮許多因素,包括項目總預算、工作範圍和藝術家參與時長,以及該藝術家類似作品的市場價值。
- 12.1 軟成本與硬成本:一般而言,公共藝術計畫的軟成本不應超過計畫預算的25%。軟成本是指所有與藝術品的實際採購、製作、交通或安裝沒有直接關聯的藝術家和顧問費用及支出(例如管理費用、工作室運營費用和其他人工費用)。即使未包含在藝術家合約中的CIP建築師和顧問的設計費也應計入此計算公式。
- 12.2 提案酬金:提案酬金是指在遴選過程中,為藝術家就特定地點提交的提案而支付的非合約性款項。雖然支付酬金並不意味著提案的所有權在未達成書面協議的情況下轉移給委員會,但委員會保留以公平市場價格優先購買該提案的權利。以下為建議的費用範圍,但具體金額可能會因提案和/或專案的複雜程度而有所不同。費用基於藝術家預期合約金額。提案酬金不包括藝術家參加說明會或最終審核小組可能產生的差旅費。
藝術作品預算酬金
最高可達 75,000 美元,最低 1.5% 或不少於 1,000 美元
75,000 美元 - 200,000 美元 1.5% (1,125 美元 - 3,000 美元)
200,001 美元 - 500,000 美元 1%-1.5%(2,000 美元-7,500 美元)
500,001 美元 - 800,000 美元 0.5%-1%(2,500 美元-8,000 美元)
800,001 美元加 0.5%(4,000 美元以上)
- 13. 不可報銷的藝術家費用:
- 藝術家經紀人:藝術委員會將直接與藝術家對接;經藝術家授權,專案的部分工作可委託給其經紀人或代表。藝術家與其經紀人、代表及畫廊之間的所有關係和財務安排均由各方自行處理。藝術委員會不承擔任何費用和佣金的支付責任,也不裁決各方之間的任何爭議。佣金或費用的支付完全由藝術家負責,並須從藝術家的酬金中扣除。在任何情況下,藝術委員會都不會為了支付畫廊或經紀人的費用而增加藝術家的酬金或項目預算。
- 法律顧問:聘請法律顧問審核和/或與藝術委員會協商合同,或用於任何其他目的的費用,不得作為藝術委員會的預算項目。
- 藝術委員會不要求的保險:任何非委員會明確要求的保險的保費不得作為藝術委員會的單獨費用項目。
- 14. 專案完成:
每個項目完成後,應遵循以下程序,以便將項目責任從公共藝術項目移交給市民藝術收藏。
委員會決議批准已安裝的藝術品:當藝術品是根據合約協議創作時,委員會應在項目完成後通過決議批准已安裝的藝術品。該決議確認藝術品的製作和安裝均符合合約文件和委員會批准的設計。
- 藏品調查表:作為向藝術家支付最終款項的條件,藝術家必須填寫一份收藏調查表,其中記錄了製作方法、藝術意圖和維護要求。
- 藝術品納入市民藝術收藏:項目完成後,高級註冊官應準備一份決議,提交委員會批准,將藝術品納入市民藝術收藏。
- 文件移交:專案完成後,PAPM 將把專案文件移交給高級註冊主任。
- 透過贈品獲得藝術品
(包括贈送紀念牌的指導原則)
- 1. 授權立法:憲章第 5.100 條規定,“藝術和文化部門的管理委員會可以接受並遵守向其部門捐贈藝術品或其他資產的貸款、禮物、遺贈、遺囑或協議的條款和條件,而無需市參事會採取行動,只要接受這些捐贈不會給市縣帶來超出正常保養和維護的費用。”
- 2. 資格:
- 捐贈符合市民藝術收藏使命和目標中規定的標準以及本節概述的任何其他標準的藝術作品。
- 符合本節所述標準的紀念牌匾禮品。
- 3.向市政府贈送藝術品或紀念牌匾的程序:以下準則規定了藝術委員會考慮接受擬議的藝術品或紀念牌匾捐贈的程序。
- 3.1 捐贈者提交書面提案:擬捐贈藝術品或紀念牌匾的捐贈者必須向文化事務主管提交書面提案或意向書。提案應包含藝術家資訊、藝術品的文字描述(尺寸、材質等)、藝術品照片或圖紙,以及擬放置地點(如有)。提案將根據下文第5.6節所述的接受標準進行評估。
- 3.2 與工作人員協商:文化事務主任應將該計畫轉交委員會相關工作人員,以便在提案提交藝術藝術委員會審議前與捐贈人協商。工作人員在審核計畫後,應向藝術委員會視覺藝術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並向委員會提出接受或拒絕該捐贈的建議。
- 3.3 市政府部門核准:擬在其他市政府部門管轄範圍內安裝的藝術品,須附上部門負責人所簽發的核准函。捐贈者必須遵守該部門關於接受藝術品捐贈的任何規定。擬向機場捐贈藝術品的提案,應先提交給藝術委員會轉交機場藝術指導委員會進行審核和建議,之後方可提交給機場和藝術委員會。
- 3.4 視覺藝術委員會審核:捐贈提案應提交至相應的委員會進行審核和決定。所有擬議的藝術品捐贈均須經視覺藝術委員會審核。委員會可建議接受或拒絕該捐贈。委員會的建議將提交至藝術委員會全體會議,由全體會議以決議的形式作出最終決定。
- 3.5. 市政設計委員會審核:紀念牌匾須經市政設計委員會審核。委員會可建議接受或拒絕擬議的捐贈。委員會的建議將提交給全體藝術委員會,由其以決議形式作出最終決定。
- 3.6藝術委員會:經相關委員會建議,市府接受藝術品或紀念牌匾的事宜將提交藝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決議批准。根據《市憲章》第5.100條,藝術委員會“可以接受並遵守向其部門捐贈藝術品或其他資產的貸款、贈與、遺贈或協議的條款和條件,無需市參事會採取行動,只要接受這些捐贈不會給市縣帶來超出日常維護和保養之外的任何費用。”
- 4. 大型藝術品捐贈提案的附加要求:大型藝術品或公共紀念碑的捐贈提案需要認真審議,可能需要多次會議和廣泛的公眾意見徵詢才能做出最終決定。如有可能,藝術品實物應呈交委員會。大型或紀念性作品的提案應包括:
- 三維作品的模型或效果圖,或二維作品的完整圖紙,以及展示藝術作品與建築和/或場地關係的照片。
- 顯示藝術品擬建位置的場地平面圖,以及一張擬建安裝地點和周圍環境的照片。
- 藝術品及相關建築材料的材料樣品。
- 施工文件:公用設施連接、場地改造、結構加固或其他工程要求或場地變更應在捐贈提案中予以說明,並在施工圖和規範中予以體現。捐贈人/贊助人負責提供並提交符合統一建築規範或委員會要求的工程和建築圖。此類圖紙必須由加州註冊的相應設計專業人員編制、簽署並蓋章。
- 製作與安裝審核:根據模型或圖紙製作的藝術作品,在製作和安裝過程中均需接受委員會的審核。場地設計、安裝、維護和保護的具體方案將提交批准。除非委員會以決議批准更改,否則最終完成的藝術作品不得以任何方式偏離委員會批准的方案。偏離已批准的設計可能導致捐贈被拒收。
- 對於紀念碑和紀念館,捐贈者還必須直接與和紀念碑或紀念館相關故事的社區成員進行溝通。
- 應就紀念碑和紀念館本身、其選址及其背景(標誌、節目安排和其他教育內容)提出意見。
- 捐贈者將向SFAC工作人員提供接觸流程,以收集意見和回饋。社區宣傳和意見收集結果的總結將作為…的一部分進行展示。
- 捐贈者在視覺藝術委員會批准之前提交的書面提案,如 5.3.4 所述。
- 5. 捐贈相關費用:所有與捐贈相關的費用均由捐贈者負擔。費用可能包括但不限於設計、工程、建築許可、製作、安裝、一般保險和維護等相關費用。捐贈者/贊助者還需負責基座、銘牌、底座、結構支撐和場地景觀的設計和費用,並須為藝術品提供維護基金。委員會也可能要求支付管理費,以支付與專案工作人員協調和監督相關的費用。
- 5.1 維護基金:所有戶外藝術品均需設立充足的維護基金,以確保其持續得到妥善維護;室內藝術品也可能需要設立維護基金,以使其保持令捐贈者和委員會滿意的狀態。維護基金的金額將根據具體項目與捐贈者協商決定。作品的規模、材質、位置、價值以及遭受人為破壞的可能性等因素均將作為確定維護基金金額的考量因素。
- 6. 接受標準:接受和安置捐贈物品應符合既定政策、現有或歷史用途或總體規劃,並應與藝術委員會的整體收藏目標保持一致。捐贈物品的位置和設計應與擬建地點的使用者和環境相適應。
- 專案費用:接受的前提是收到所有者支付與捐贈相關的所有費用,包括交通、安裝和維護捐贈以及工作人員時間。
- 品質:首要考慮因素是藝術品本身的固有品質。
- 與場地環境的兼容性:擬建的藝術作品在規模、材料、形式和內容上必須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 社區影響:應考慮工作的社會背景,包括對鄰近社區和歷史上因白人至上主義、殖民主義、父權制、種族滅絕和奴隸製而處於邊緣化的社區的影響。
- 傳媒:所有以永久性材料創作的視覺藝術作品均可納入考量。作品可以是便攜式的,也可以是永久性的。
- 耐久性:應充分考慮結構和表面的完好性,以及其固有的防盜、防破壞、防風化和避免過高維護或維修成本的能力。
- 遵守特藏收藏政策:擬捐贈給已擁有大量藝術品收藏的機構(例如三藩市國際機場和莫斯康會議中心)的藝術品,將根據其在現有藏品中的地位進行嚴格評估。此外,也將評估捐贈品是否符合這些機構的特藏收藏標準。
- 公共責任:每項工程都應進行檢查,以發現可能導致公共責任的不安全狀況或因素。
- 複製:本委員會的政策是接受獨一無二的藝術作品,但版畫、照片或著名藝術家創作的珍貴的高品質限量版藝術作品除外。
- 6.1.紀念性禮物:紀念碑和紀念性禮品也將根據以下附加標準進行評判:
- 被紀念的人或事件被認為具有足夠的意義,值得獲得此榮譽。被紀念者須已逝世至少五年。相關事件須在擬建紀念禮品審議之日前至少五年發生。擬建紀念碑的實體或
- 申訴書中必須包含對其功績的論證。
- 這座紀念碑或紀念館代表了歷史上因白人至上主義、殖民主義、父權制、種族滅絕和奴隸製而受到邊緣化和忽視的人們和故事。
- 創作紀念碑或紀念物的藝術家與被紀念的人、社區或事件有著有意義的連結。
- 代表了廣泛的社區價值。
- 這座紀念碑或紀念館具有美學和敘事性,對後代來說意義非凡。
- 所考慮的地點是建造紀念碑或紀念館的適當場所;一般來說,應該有具體的地理基礎。
- 紀念碑或紀念館位於特定地點,由三藩市市和縣擁有。
- 6.2 選址/場地:評估擬建場地時應採用下列標準:
- 擬建場地的優化
- 公眾安全
- 對鄰近社區成員以及受藝術作品歷史文化背景影響最大的人的心理健康和福祉的影響。
- 與現有規劃的建築、自然和景觀特徵的關係
- 該地區的未來發展規劃(如有)
- 與擬建場地附近現有藝術作品的關係
- 環境影響
- 作品的公開性。
- 6.3. 接受捐贈藝術品至三藩市國際機場的附加標準:以下政策是藝術委員會關於向市政府捐贈藝術品的一般政策的補充。藝術委員會一般政策的所有要求均以引用方式納入本政策。在考慮擬在機場永久安裝的捐贈藝術品時,也應適用以下特殊標準:
- 擬展出的藝術品符合機場館藏的既定方向,即收藏知名藝術家的當代藝術作品。重點在於展示灣區藝術家的作品。
- 在考慮接受捐贈以充實機場藏品時,應遵循凱瑟琳·霍蘭德和凱倫·辻本編寫的《評估和建議報告》(1995 年)中定義的收購優先順序。
- 應特別注意確定機場環境中是否有合適的地點安裝藝術品,以及藝術品的維護和保護需求。
- 6.4. 市政廳接受藝術品捐贈的附加標準
- 6.4.1. 一般規定:以下是向市政廳贈送藝術品的特殊準則,最初由第0406-09-096號決議批准:
- 根據市立憲章第 5.103 條規定,所有藝術品的捐贈均須經藝術委員會審核和批准,並須符合藝術委員會的捐贈政策指南。
- 藝術委員會不接受附帶特定條件的藝術品捐贈。
- 市政廳只接受紀念半身像作為藝術禮物。
- 紀念半身像的主角必須是曾任市長或市參事會成員的民選官員,或是對該市歷史做出有據可查和確立貢獻的個人。
- 藝術委員會保留隨時遷移或移除任何半身像或紀念藝術品的權利。紀念半身像的最終擺放位置由藝術委員會決定。
- 所有新安裝、搬遷和移除半身像均須經藝術委員會批准。
- 任何向藝術委員會贈送的紀念半身像都必須附帶維護捐贈金,捐贈金的金額由藝術委員會決定,作為接受捐贈的條件。
- 藝術委員會在最終決定任何紀念半身像的安裝、搬遷和/或移除之前,應諮詢市長辦公室的意見。
- 如果可能,要遷移現有的半身像,藝術委員會應盡最大努力與可能與要遷移的半身像的主題相關的個人和/或社區進行協商或提供建議。
- 我們將向市政廳文物保存諮詢委員會介紹紀念半身像的擬建設計和選址情況。
- 6.4.2 設計
- 所有紀念半身像的尺寸和品質必須符合藝術委員會的規定。所有紀念半身像的尺寸至少應為真人大小,包括人物的頭部和肩部。底座和半身像的大致尺寸應為75英吋。紀念半身像的擬建地點應在最終設計和製作之前確定。
- 所有擬贈送的紀念半身像都必須由具備相關技能和專業知識的藝術家製作。
- 所有紀念半身像應由石質底座(花崗岩、石灰石或大理石)和青銅半身像組成。
- 基座必須四面都用石頭包覆。使用膠合板或氈布作為背襯是不可接受的。
- 標識牌應嵌入基座內,不得貼在相鄰的牆面上。
- 藝術家的名字必須標註在底座或青銅半身像上。
- 安裝裝置必須設計得穩定牢固,無需用螺栓固定在市政廳的地板上。
- 擬建的紀念半身像和底座的總重量必須經過市政廳建築工程師的審查和批准後才能進行製作。
- 6.4.3 選址考慮因素
- 市長圓形大廳將保留給曾擔任三藩市市和縣市長的個人的半身像。
- 三藩市市監事會禮儀圓形大廳將保留給曾擔任舊金山市和縣市參事會成員的個人的半身像。
- 6.4.4.未來紀念半身像的選址應依下列標準評估:
- 公共訪問
- 藝術品的可見性
- 自然光和現有光的質量
- 場地在建築階級體系中的重要性
- 建築的對稱性與平衡性
- 場地用於舉辦活動和特別活動
- 對心理健康和社區福祉的影響
- 確保藝術品安全和保護的能力
- 歷史和社會背景
- 被紀念者生前所服務的機構
- 6. 4. 5. 費用
- 每尊新立的紀念半身像均需設立維護基金,用於日常清潔和保養。藝術委員會應諮詢專業文物修復師,以確定年度維護費用。
- 藝術委員會應獲得 1,000 美元的費用,用於支付在協助審核、接受和安置紀念半身像過程中產生的合理行政費用。
- 6.4.6. 其他必要的審核和批准
- 市政廳設施管理辦公室
- 市政廳保護諮詢委員會
- 7. 藝術品捐贈的移除、搬遷或處置。藝術委員會在接受藝術品或紀念牌匾的捐贈時,不受任何與捐贈者簽訂的、限制其以三藩市市和縣最佳利益行事的協議約束。接受藝術品捐贈並不妨礙藝術委員會在符合舊金山市最佳利益的情況下,批准後續移除、搬遷或處置此類捐贈。藝術委員會應根據其《處置藏品政策》以及《行政法規》第10.100.30條的規定,處置其收藏的藝術品。
- 收款管理:角色與職責
- 1.藝術委員會:根據 CCSF 行政法規第 2A.150.1 條,藝術委員會承擔保管城市藏品的額外責任。
- 1. 1. 公共藝術傳媒的編目、維護和保養:除位於三藩市聯合學區、MH de Young紀念博物館、亞洲藝術博物館、加州榮譽軍團宮、三藩市科學院和娛樂與公園委員會管轄和控制的房產上的雕塑、雕像、壁畫、繪畫和其他藝術傳媒外,所有屬於舊金山市和縣的雕塑、雕像、壁畫、壁畫、壁畫和California Academy of Sciences的編目、維護。
- 1. 2. 與娛樂和公園委員會的協議:藝術委員會應被授權與娛樂和公園委員會簽訂協議,按照雙方商定的條款,對位於娛樂和公園委員會管轄範圍內的上述任何或所有傳媒進行編目、保管和維護。
- 1.3. 藝術品出售或交換的授權:藝術委員會經三分之二投票通過,有權按照第 2A.150.1 條規定的條款出售或交換其管轄範圍內的藝術品,該條款在本章第 7.3 條「藏品處置」中有所描述。
- 1.4 複製或改編:藝術委員會可以許可在其管轄範圍內複製或改編藝術作品。註:雖然行政法規允許藝術委員會許可複製,但藝術委員會必須確認已獲得擁有藝術作品版權的藝術家的許可,方可進行複製或改編。
- 2. 視覺藝術委員會:視覺藝術委員會審查藏品問題,並就藏品管理的各個方面向全體藝術委員會提出建議,這些方面需要委員會決議,包括但不限於批准通過出售或交換的方式解除藏品的所有權,或授權移除、更改或銷毀委員會管轄範圍內的任何藝術品。
- 3. 高級註冊員:高級註冊員應協調藏品的保管和維護工作,包括:
- 建立和維護藏品維護需求清單
- 確定維護和保護所需的資金併申請撥款
- 簽訂和管理維護和保護合約
- 維護城市藏品的清單
- 4. 文化事務主任:文化事務主任可在符合第 7.2.1 條規定的情況下,無需委員會批准,即可授權緊急移除、更改或銷毀藝術品。根據藝術委員會第 0507-12-142 號決議,文化事務主任還被授權批准與文物修復師、藝術技術人員或其他合格承包商簽訂金額不超過 50 萬美元的合約、採購訂單或直接付款憑證,用於對市藝術收藏中的藝術品進行保護、維護和修復;批准與藝術服務提供者簽訂金額不超過 500萬美元的合約、採購訂單或直接付款憑證,用於藝術品的交通、儲存、安裝、拆卸、製作展櫃、玻璃展櫃和裝裱,以及其他與市府藏品的維護和保養相關的類似工作,但無需委員會的設計批准。
- 藏品管理:移除、更改、銷毀和註銷政策及程序
- 1. 藏品政策概述:藝術委員會的目標是收藏最高品質的藝術作品。三藩市市和縣的收藏意味著其致力於保護、保護和展示這些藝術品,以造福大眾。只要作品保持其物理完整性、特徵和真實性,並警惕任何白人至上主義、殖民主義、父權制、種族滅絕和奴隸制的有害影響,且繼續服務於三藩市市和縣人民的利益,收藏就意味著作品將永久保留在藏品中。當上述任何條件不再成立時,藝術委員會可考慮將作品從公共展覽中移除和/或將其從藏品中移除。
- 2. 撤出公共展示:如果藝術品撤出公共展示,藝術委員會可考慮以下處置藝術品的方案:
- 公共展示場所的搬遷:如果委員會認定某件藝術品必須從原址移走,且其狀況允許重新安裝,委員會將嘗試尋找其他合適的地點。如果藝術品是為特定地點設計的,藝術委員會將嘗試將其搬遷至符合藝術家意圖的新地點。如有可能,委員會將請求藝術家協助做出此項決定。
- 暫時保管該物品,直到找到新的存放地點或委員會決定將藝術品從收藏品中移除。
- 出售或交換已處置物品。
- 2.1. 緊急移除規定:如果藝術品的結構完整性或狀況嚴重到藝術委員會文化事務主任認為該藝術品對公眾安全構成迫在眉睫的威脅,主任可以宣布進入緊急狀態,授權立即移除該藝術品,無需委員會採取行動或徵得藝術家同意,並將作品臨時存放。藝術家和藝術委員會成員必須在30天內收到此行動的通知。委員會隨後將考慮處置方案:修復、重新安裝、維護、搬遷、重新詮釋或註銷,如第7.2節所述。如果移除藝術品必然會導致作品的改變、修改或損毀,且藝術家與市縣簽訂的協議中未放棄其根據《加州藝術保護法》和1990年《視覺藝術家保護法》享有的權利,則主任必須在採取任何行動前嘗試獲得藝術家的書面許可。如果在為保護公眾健康和安全而必須採取行動之前無法完成上述事項,則主任應根據市府律師的建議行事。
- 3. 停止收藏:
- 3.1 一般政策聲明:藝術委員會僅在符合公共利益且旨在提升藏品品質的情況下,才會處置並移除其藏品中的藝術品。藝術委員會僅在符合公共利益(包括減少文化損害、提高有色人種視角、故事、歷史和藝術家的可見度和代表性)且旨在提升藏品品質的情況下,才會處置和移除其收藏中的藝術品。
- 3.2 藝術品處置的一般準則:在考慮處置已撤藏藝術品的各種方案時,藝術委員會應注意以下事項:
這種處置方式符合藝術委員會及其所服務的公眾的最大利益。
應優先保留屬於三藩市和加州歷史、文化或科學遺產一部分的藝術作品,並且這些作品不應宣揚白人至上主義、父權制和/或殖民主義的信條。
應考慮透過捐贈、交換或出售的方式,將這些藝術品安置在其他免稅公共機構,使其能夠繼續發揮藝術委員會最初購買這些藝術品的用途。如果此方案不可行,則將探討將藝術品歸還給藝術家或社區的可能性。
除下文另有規定外,物品不得私下贈送或出售給市府員工、官員、管理機構成員或其代表。
- 3. 條件:如果符合下列一項或多項條件,藝術品可能會被考慮從公共展覽中移除和/或從藏品中移除:
- 該藝術品不符合藝術委員會的使命、目標或市民藝術收藏準則。
- 該藝術品對公眾安全構成威脅。
- 該藝術作品對公眾的心理健康和福祉構成威脅。
- 藝術品的狀況或安全性無法得到保證,或藝術委員會無法妥善保管或保存該作品。
- 該藝術品需要過度或不合理的維護,或在設計或製作上有缺陷。
- 該藝術品的狀況需要修復,但其修復價值遠遠超過了其美學價值;或者該藝術品的損壞程度如此之大,以至於修復要么不可行,要么不切實際,要么會產生誤導。
- 沒有適合這件藝術品的場地,或場地用途或設計特徵的重大變化會影響作品的完整性。
- 該藝術品幹擾了客戶機構的運作。
- 公眾在較長一段時間內(2 年或更長)持續產生負面反應。
- 對藝術作品、紀念碑或紀念館的歷史存在嚴重的疏忽,和/或揭示了有關其所代表的內容或人物的新的重要資訊。該作品被認為幾乎沒有或完全沒有美學和/或歷史或文化價值,或維護了白人至上主義、父權制和/或殖民主義的信條。
- 重新解讀並不能充分抵消藝術作品對造成重大文化傷害的事件或人物的紀念作用。
- 藝術委員會希望用同一藝術家創作的更合適的作品來取代現有作品。
- 這件藝術品可以出售以籌集資金,也可以用來交換一件更重要的藝術品。
- 我們已收到藝術家的書面請求,要求將藝術品從公共展覽中撤下。
- 這件藝術品在大量同類型或同一位藝術家的作品中是重複的。
- 這件藝術品是贗品或非真品。
- 這件藝術品很少展出,甚至從未展出過。
- 3.4.流程:對於考慮註銷藏品的藝術品,應遵循以下步驟:
- 3.4.1. 無限制:在處置任何市立藝術收藏品之前,應盡合理努力確認委員會是否依法有權處置。如發現有限制,藝術委員會應遵守以下規定:
- 除非有管轄權的法院授權偏離強制性限制條款,否則必須遵守這些限制條款。
- 受限制的物品在採取合理措施遵守限制條件之前,不得處置。如果考慮到相關物品的價值,且在實際操作中可行且合理,藝術委員會在擬處置此類物品時應通知捐贈人。如果對限制的意圖或效力有任何疑問,藝術委員會應諮詢市府律師的意見。
- 3. 4. 2.藝術委員會工作人員報告:藝術委員會工作人員應準備一份報告,其中包括工作人員評估和建議以及以下資訊:
市律師意見:對於可能適用於特定藝術品的任何限制,應諮詢市府律師的意見。
- 理由:分析藏品被移除的原因及其對藏品和藝術家的影響,並對藝術品進行評估。
- 社區意見:如有必要,收集公眾和機構對相關藝術品處置的意見。對於紀念碑和紀念館,制定公眾宣傳計劃。
- 藝術品價值的獨立評估或其他證明文件:在處置任何價值 10,000 美元或以上的物品之前,藝術委員會工作人員應獲得獨立的專業評估,或根據最近的畫廊和拍賣銷售記錄估算藝術品的價值。
- 相關專業意見:如果由於文物劣化、對公眾安全構成威脅、持續存在爭議或缺乏藝術品質而建議撤回或移除藏品,建議委員會徵求有資格對引發審核的顧慮; 擔心發表評論的獨立專業人士的意見(文物保護人員、工程師、建築師、評論家、安全專家、社區成員等)。
- 歷史:
- 提供書面信函、新聞報導和其他公開辯論的證據。
- 原始收購方式和收購價格。
- 對於紀念碑和紀念館:對主題、藝術家和意圖進行歷史分析。
- 對於紀念碑和紀念館:分析其位置的象徵影響。
- 對於紀念碑和紀念館:社會和福祉影響。
- 處置方案。
- 重置成本。
- 3.5 視覺藝術委員會聽證會:關於撤銷藏品的建議將由視覺藝術委員會在其例會或特別會議上進行審議。委員會應將其建議提交給藝術委員會全體會議。
- 3.6藝術委員會聽證會和決議:委員會必須通過決議批准視覺藝術委員會的建議,即在其管轄範圍內取消對一件藝術品的收藏。
- 4. 藝術品的出售或交換:根據《三藩市行政法》第 2A.150.1 條,當委員會認定對市縣有利時,其管轄範圍內的藝術品可以按以下方式出售或交換:
- 4.1. 交換:藝術委員會可以依照藝術委員會成員三分之二投票決定的適當條款交換藝術品,但任何交換均須經購買者批准。
- 4.1. 1. 在交換中收到的新藝術品必須符合第 5.6 節中規定的接受標準。
- 4.2 公開拍賣:藝術委員會管轄範圍內的藝術品可透過公開拍賣售予最高出價者。藝術委員會可委託持牌拍賣官主持拍賣會。合約應明確拍賣師的服務費,並列明拍賣的條款與條件。每份合約均須經買方批准。
- 4.3 私下出售:如果藝術品在公開拍賣中無人出價,或出價被拒絕,或藝術委員會經三分之二成員投票決定,該作品若以更有利於市政府的方式私下出售,則可進行私下出售。任何藝術品私下出售的合約均須經買方批准。任何已被拒絕出價的藝術品,此後不得以低於最高出價的價格再次進行私下出售。
- 4. 藝術品銷售所得:根據《三藩市行政法》第 10.100.30 條,任何銷售或拍賣所得,減去根據《舊金山行政法典》第 10.100.30 條,任何銷售或拍賣所得,減去根據《加州轉售版稅法》應付給藝術家的任何款項,均應記入公共藝術基金,並且根據藝術委員會的管轄,從藝術品的銷售、交換或展覽中捐獻給該基金的款項,
- 充分的記錄:應充分記錄物品被撤回和處置的條件和情況,並將其作為藏品管理記錄的一部分予以保存。
- 加州轉售版稅法:對於任何售價超過 1,000 美元的藝術品,委員會應遵守加州轉售版稅法(民法典第 986 條)的規定,就該藝術品的銷售情況進行通知;對於任何售價高於委員會購入價格的藝術品,委員會應支付售價的 5% 作為版稅,前提是能夠通過合理途徑找到藝術家。如果無法找到藝術家,則轉售版稅將根據州法律返還給加州藝術委員會。
- 5. 藝術品的變更、修改或銷毀:藝術委員會的首要職責是為三藩市市和縣的居民保護和保存其管理的市政藝術收藏中的藝術品。然而,在特定情況下,並根據《加州藝術保護法》(民法典第987條,簡稱CAPA)和1990年《視覺藝術家權利法》(17 USC 106A和113(d),簡稱VARA)的限制,或者在藝術家已根據市政府與藝術家的合同協議下銷毀其在CAPA和VARA下的權利的情況下修改。
- 5.1. 條件: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考慮移除、處置、銷毀、更改或修改藝術品:
- 該藝術品在設計或製作上有缺陷,或損壞嚴重,以至於修復或補救既不切實際,也不可行,或資源分配不合理。
- 該藝術品對公眾安全、社會和心理健康構成威脅,造成歷史傷害,宣揚白人至上主義、父權制和/或殖民主義,或以其他方式對三藩市市和縣構成潛在責任。如果該藝術品的狀況構成迫在眉睫的安全隱患,且無法在不造成損壞或毀壞風險的情況下移除,文化事務主管將按照「緊急移除」條款的規定進行處理。
- 當出現以下情況時,應考慮對藝術作品進行重新語境化的改變或修改:重新語境化可以提供重要的學習機會;藝術作品和場地允許以某種方式進行重新語境化,從而顯著改變藝術作品的體驗和視覺影響;以及藝術作品中描繪的人物或故事具有復雜的歷史淵源(例如,該人物可能被一個邊緣化群體所視為群體所讚揚)。
- 委員會認為,為了使市縣能夠履行其在公共工程和改進方面的職責,或為了促進城市的運作,或為了任何其他正當理由,有必要採取這項措施。
- 5.2. 選項:如果由於上述任何原因,三藩市市和縣認為有必要採取修改、移除、銷毀或以任何方式改變藝術作品的計劃,並且藝術委員會批准了該行動,則藝術委員會應盡合理努力通知公眾和藝術家市政府的意圖,並概述可能的選項,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選項:
- 所有權轉移至藝術家:藝術家擁有優先選擇權,可將藝術品的所有權轉移至自己名下。如果藝術家選擇轉移所有權,則需負責移除藝術品及所有相關費用。
- 放棄署名權:如果市政府考慮採取可能損害藝術作品完整性的行動,藝術家應有機會放棄署名權,並要求不要將其姓名與該作品聯繫起來。
- 更改、修改或銷毀:如果根據《加州藝術保護法》或1990年《視覺藝術家權利法》對藝術品進行更改、修改或銷毀,委員會必須取得藝術家根據本條規定放棄其權利的書面聲明。如遇可能導致藝術品損毀或無法彌補的緊急移除情況,主任將根據市府律師的建議行事。
- 藏品管理:市政藝術藏品借展
- 1. 授權立法:憲章第 5.100 條規定,“藝術和文化部門的管理委員會可以接受並遵守向其部門捐贈藝術品或其他資產的貸款、禮物、遺贈、遺囑或協議的條款和條件,而無需市參事會採取行動,只要接受這些捐贈不會給市縣帶來超出正常保養和維護的費用。”
- 2. 借展計畫:市民藝術收藏品的借展由 PAP/CAC 工作人員管理,分為兩個不同的項目-辦公室間借展計畫和機構借展計畫。
- 2.1. 部門間借展計畫:藝術委員會將市政藝術收藏中未永久安置或未與建築風格完全融合的藝術品借給其他市政府部門,用於在公共空間展出。借展部門必須符合並同意特定標準,並將根據以下條件進行審批:
- 以書面形式向高級註冊官提出申請,詳細說明所需藝術品的數量和類型、展出的設施和環境、負責人的聯繫方式以及專案時間表。
- 借給市政府各部門的藝術品必須陳列在公眾可以進入的區域,例如大廳、會議室、走廊和公共區域。藝術品不得在私人辦公室內陳列。
- 借展部門指派一名工作人員聯絡員協助管理借展事宜,並確保工作人員認可在工作場所展示藝術品。
- 借展部門同意承擔藝術品包裝、運輸和安裝的所有費用,以及藝術委員會工作人員對借展的管理工作。此項服務的標準收費由文化事務主任制定,並根據需要進行審核和調整。此規定適用於首次安裝以及借展期滿後將藝術品歸還藝術委員會。
- 借用方同意,若藝術品損壞係因借用方疏忽造成,則借用方須承擔維修費用。只有藝術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和承包商才有權處理、安裝和搬遷借出的藝術品。
- 申請將由館藏工作人員審核,最終批准。
- 藝術委員會與借貸部門之間簽署貸款協議和可能的諒解備忘錄,由該部門主任簽署,並由高級註冊官副署。
- 藝術委員會保留在充分通知借款人後,出於自身目的收回任何藏品的權利。在例行清點和檢查中,如果藝術委員會認定某件藏品已損壞或被濫用,藝術委員會保留在不另行通知的情況下將其移除的權利。
- 2.2 機構借展計畫:藝術委員會受理經認證機構或具備類似資格的機構提交的借展市政藝術收藏品的書面申請。借展機構必須符合特定標準,並將根據以下條件進行審批:
- 以書面向文化事務主管提出申請,詳細說明希望藉用的藝術品、其對計劃展覽的重要性、展覽場所和項目時間表。
- 申請將逐一考慮,藝術委員會的借展決定取決於藝術品與展覽內容的關聯性,借展是否有助於實現為公眾利益展示藝術品的項目目標,以及相關藝術品的可用性、狀況和脆弱性。
- 借款人同意承擔藝術品在往返所有展館以及展覽期間的包裝、運輸、搬運和保險等所有費用。借款人同意支付為支付藝術委員會貸款管理費用而協商的任何額外費用。
- 藝術委員會與借款人之間貸款協議和諒解備忘錄的執行。
- 機構貸款申請需提交視覺藝術委員會會議批准,並由工作人員建議,且需經藝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決議通過方可生效。
附錄 A
第3.19條 擬建公共建築、地上結構、公園和交通改善項目的藝術裝飾撥款
附錄B
第 429 條:藝術作品、滿足公共藝術費用要求的選項、對建築師和藝術家的認可以及相關要求
附錄C
藝術發展撥款報告及市民藝術收藏報告(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