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S RELEASE
加州最高法院同意複審同性婚姻案
City Attorney全國最大州歧視性婚姻法合憲性問題即將迎來決定性對決
舊金山(2006年12月20日)—加州最高法院今日同意複審一項上訴法院10月份的裁決。在該裁決中,多數法官駁回了部分法官的強烈反對,維持了歧視同性伴侶的州婚姻法的合憲性。加州最高法院同意複審此案,為這場預計將成為美國人口最多州婚姻平權決定性裁決的判決奠定了基礎。
「婚姻平權是我們這個時代最重要的民權議題,加州最高法院顯然也承認,它應該對加州的這一問題擁有最終裁決權,」埃雷拉說。 「我們尋求結束對同性伴侶的系統性歧視,不僅是在維護我們州憲法中獨有的平等權和隱私權,我們還要求最高法院做到上訴法院沒有做到的——以憲法原則而非其對民意的印象來做出裁決。”
埃雷拉在「舊金山市及縣訴加州」一案中,直接對加州婚姻法提出憲法挑戰。該案於2004年3月11日提起,距離加州最高法院下令禁止舊金山官員在市長加文·紐森的指示下向同性伴侶頒發結婚證書僅一小時。這場訴訟使舊金山成為美國歷史上第一個挑戰歧視同性戀伴侶的州婚姻法合憲性的政府機構。該市的案件後來與第二天由全國女同性戀權利中心代表同性伴侶、加州平等組織和我們的家庭聯盟提起的類似訴訟合併審理。合併後的案件隨後與來自洛杉磯和舊金山的其他憲法挑戰案件一起,由舊金山高等法院法官理查德·A·克雷默審理。
2005年3月14日,克雷默法官裁定,限制婚姻僅限於異性伴侶的法律違反了加州憲法的正當程序條款和平等保護條款。克雷默法官在其長達27頁的裁決書中得出結論,州家庭法中將同性伴侶排除在婚姻之外的兩項條款“均違反加州憲法”,並補充道:“認為無需婚姻即可享有類似婚姻的權利的想法,帶有濃厚的‘隔離但平等’的色彩,而這一概念早已被法院所摒棄。” 參與此案的加州總檢察長和保守的反同性戀上訴組織向法院提出上訴法院決定。上訴法院於2006年7月10日舉行了口頭辯論,並於2006年10月5日以2比1的投票結果維持了歧視性的婚姻法。
本月初,加州總檢察長比爾·洛克耶代表加州政府,在其辦公室為限制婚姻僅限於異性伴侶的現有州法律進行辯護,他也敦促最高法院受理此案,理由是「最終性和確定性對加州公民的重要性」。
從一開始,埃雷拉就表示,他的案件“重申了長期以來人們所堅持的原則,即歧視不僅對被歧視的少數群體有害,而且對忍受歧視的大多數人也有害”,他認為,“如果不通過婚姻充分承認同性戀家庭,舊金山在保護其公民平等權利方面的能力就會受到限制,並且會因這種不公正在21世紀的加利福尼亞州不應該存在的有形現象而受到的傷害。
加州最高法院正在審理的協調案件是「婚姻案件」(In re: Marriage Cases),案件編號為S147999。舊金山市在加州上訴法院提起的訴訟是「舊金山市及縣訴加州等」(City and County of San Francisco v. State of California et al.,上訴法院案件編號A110449)。構成協調婚姻案件的私人訴訟如下:Tyler等人訴加利福尼亞州(Tyler et al. v. State of California,上訴法院案件編號A110450);Woo等人訴加利福尼亞州等(Woo et al. v. State of California et al.,上訴法院案件編號A110451);Clinton等人訴加利福尼亞州等(Clinton et al. v. State of California et al.,上訴法院案件編號A110463);22號提案法律辯護及教育基金訴舊金山市及縣(Proposition 22 Legal Defense and Education Fund v. City and County of San Francisco,上訴法院案件編號A110651);以及加州家庭運動組織等訴紐森等訴紐森等(Campaign for California Families et al.5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