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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租戶協會的新條例修正案

Rent Board

與房東會面時,房客可以讓租戶協會代表在場。房東必須出席全體租戶協會的會議,直到會議結束(最多 至兩小時)。添加了額外的澄清定義。

第 203-23 號命令修訂了《管理法》第 49A 章,並於 2023 年 11 月 12 日生效。

現行法律

建築物內的租戶可以透過向房東提供一份由代表至少 50% 佔用單元的租戶簽署的請願書來建立“租戶協會”,證明他們正在組建租戶協會。

房東必須就共同關心的問題與租戶協會真誠協商,並根據要求,必須每三個月至少參加一次租戶協會會議。

如果房東不遵守這些義務,它可以支持租戶向租金委員會提出減租申請。

只要租戶協會代表了建築物中至少 50% 的佔用單元,它就保持運作。

每三年,房東可以要求租戶協會重新認證其代表至少 50% 的佔用單元。如果租戶協會未及時重新認證,則暫停其資格,直到重新認證為止。

現行法律修正案

該法令規定,當租戶與房東舉行單獨會議時,個人租戶可以有租戶協會代表在場。

它還要求房東繼續參加全體租戶協會的會議,直到會議結束(最多兩個小時)。

該法令還規定了真誠協商的含義以及可以與租戶協會討論的事項類型。

「善意協商」是指雙方有共同義務親自或透過其授權代表在第 49A.4 條規定的合理時間內會面、協商並持續,以便自由交換資訊意見和建議,並努力達成協議。

該法令明確規定,正式成立的租戶協會將保持良好的信譽,除非且直到:

  • 未能根據房東的要求重新認證(最多每三年一次),或者
  • 代表更多入住單位的新租戶協會成立以取代其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