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議程
審核專案背景
根據《斜坡和地震危險區保護法》(SFBC 106A.4.1.4) 的條件,擬議項目須接受 SFBC 105A.6 規定的結構諮詢委員會的強制提交和加強報告審查。
106A.4.1.4 《斜坡與地震危險區保護法》。舊金山建築規範的這一部分稱為《斜坡與地震危險區保護法》。
106A.4.1.4.1 創造。 《斜坡和地震危險區保護法》適用於舊金山境內平均坡度超過 4 級至 1 級垂直的所有財產,或位於城市某些地圖區域內的財產,但已屬於 Edgehill 山坡保護區的財產除外或西北山蘇特羅斜坡保護區。就本節而言,「財產」是指合法的批次記錄。依照本節的規定,對所有受本法約束的財產都應加強對某些許可證申請的審查。
106A.4.1.4.2 目的。由於山體滑坡、土方移動、地面震動、排水問題和沈降很可能發生在陡坡房產上或附近以及其他規定區域內,對公共和私人改善設施造成嚴重損害和破壞,監事會認為,公眾健康、如果建築官員要求對受《斜坡和地震危險區保護法》管轄的財產建造新建築物或構築物以及某些其他建築工程的許可申請,對結構完整性和對山坡的影響進行額外審查,則安全和福利將得到最好的保護或邊坡穩定性。受《斜坡和地震危險區保護法》管轄的項目的要求是對所有其他適用法律和法規的補充,包括《加州環境品質法》中環境審查的任何及所有要求;遵守此處包含的要求並不意味著專案發起人可以不遵守任何其他適用的法律和法規。
106A.4.1.4.3 範圍。 (a) 在下列情況下,房產須遵守這些要求: (1) 房產的任何部分位於加州環境保護部礦業和地質部發布的地震危險區地圖中的「地震引發的山體滑坡」區域內,日期為2000 年11 月17 日,或其修正案,或(2) 該財產的平均坡度超過4 個水平坡度到1 個垂直坡度。 (b) 符合這些要求的擬議建築工程包括建造新預計屋頂面積超過 1,000 平方英尺的新建築物或構築物,以及新預計屋頂面積超過 500 平方英尺的水平或垂直加建項目。此外,這些要求應適用於以下活動:支撐、托換、挖掘或擋土牆工程;將超過 50 立方碼的土料分級,包括挖掘或填充;或建築官員認為可能對任何財產的斜坡穩定性產生重大影響的任何其他建築活動。
擬議的許可證申請建議進行場地挖掘和平整,以及建造擋土結構,以及沿著山坡的非常陡峭的斜坡建造新的住宅建築,並且需要經過結構諮詢委員會的審查。結構諮詢委員會(SAC)將召開會議,對SFBC第105A.6.3和106A.4.1.4條規定的項目進行審查並提供專家專業意見。 (附於此)。
本許可申請受 2019 版舊金山建築規範(即申請許可時的現行版本)管轄。
點名和點名
主席選舉
SAC 將選出一位主席來主持本次 SAC 審查會議。
一般公眾意見
SAC 將對未列入此議程的項目徵求公眾意見。
審查範圍
根據 SFBC 第 105A.6.3 和 106A.4.1.4 條,SAC 將進行設計審查,向建築檢查總監提供有關以下審查考慮因素的書面報告(如適用):
- 擬議設計和施工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 與擬議項目相關的平整施工活動在施工過程中以及施工後的後續開發階段對該地區的安全和邊坡穩定性產生的影響,以及減輕場地潛在滑動和侵蝕的臨時措施;
- 岩土/結構設計概念和標準的有效性和適當性;
- 岩土工程和地質調查研究的充分性以及建議設計參數的適當性;
- 評估分級設計,以準備計劃的未來建築/結構開發,以確定其令人滿意地無故障運行的能力的適當性;對未來發展水平施加的任何永久限制,例如未來的挖掘和/或原始計劃的垂直和水平添加。
- 擬議結構細節的可施工性以及施工順序和方法;
- 施工前、施工期間和施工後所建議的檢查、測試和監測是否充分。
- 審查項目包括但不限於岩土工程和地質調查和研究、設計、細節、排水、施工期間和施工後的侵蝕、施工/安裝方法、擬議支撐設計的適當性和充分性、品質控制和指定的特殊檢查。
- 完善安裝期間及之後的現場監測計畫;
- SAC 有必要對岩土工程師和註冊工程地質學家在平整、開挖和施工過程中獲得的額外現場發現進行後續審查,這是假定和推薦的岩土工程/地質設計參數。
審查應包括評估專案場地相對於擬議後續開發的穩定性以及其開發對鄰近地區穩定性的影響。審查將考慮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設計標準和性能目標、土壤和場地條件、地質因素、歷史場地穩定性、預期的基礎系統設計、土壤和場地改良系統設計、支撐/擋土系統設計、結構系統設計、場內和場外排水影響,以及其他建議的符合設計標準和性能目標的改進設計。
公眾意見
SAC 將就該項目徵求公眾意見。
SAC小組討論
SAC 建議
向建築檢查總監提出建議的動議,並將其納入專案設計(如果有)。
休會
通告
提交公眾意見
根據《舊金山行政法典》第 67.7-1(c) 條,無法參加公開會議或聽證會的公眾可以向位於 49 South 的建築檢查部技術服務部提交有關日曆項目的書面意見。 , San Francisco, CA 94103 或預定會議地點。這些書面意見應成為官方公共記錄的一部分。
會議期間致電並發表公眾意見
每位公眾可以就任何議程項目向委員會發表一次最多兩分鐘的演講。
請依照以下步驟撥打電話
- 撥打415-655-0001並輸入會議 ID 2489 103 4997
- 按 #
- 再次按 # 連接到會議(您將聽到蜂鳴聲)
發表公開評論
- 加入通話後,聽取會議並等待公開評論時間
- 當工作人員宣佈公眾意見時間到時,請撥打 *3 添加到發言者線路
- 您將聽到「您已舉手提問。請稍等,直到主持人叫到您為止”
- 當您聽到“您的線路已取消靜音”時,您可以發表公開評論
當你打電話時
- 確保您處於安靜的地方
- 說話緩慢而清晰
- 關閉所有電視或收音機
陽光條例
政府的職責是為公眾服務,在公眾面前做出決定。本市的委員會、理事會、理事會和其他機構的存在是為了處理人民的事務。該法令確保在人民面前進行審議,並確保城市運作接受人民的審查。
有關您根據《陽光條例》享有的權利的更多資訊或舉報違反該條例的行為,請聯絡《陽光條例》工作小組:
- 郵寄至 1 Dr. Carlton B. Goodlett Place, Room 244, San Francisco, CA 94102-4689
- 致電 415-554-7854
- 透過發送電子郵件至sotf@sfgov.org
手機、尋呼機和類似的發聲電子設備
會議期間禁止響鈴和使用手機、尋呼機和類似發聲電子設備。請注意,主席或臨時主席可以命令將負責響鈴或使用手機、尋呼機或其他類似發聲電子設備的任何人逐出會議。
語言訪問
如需在會議期間要求針對特定項目的口譯員,請在聽證會前至少 72 小時致電 628-652-3727 聯繫技術服務部門。
如果對《語言使用條例》有疑問,請致電 415-581-2360 聯繫 OCEIA,並詢問執行董事或語言使用合規官。
遊說活動
《舊金山遊說者條例》可能要求影響或試圖影響當地立法或行政行為的個人和實體登記並報告遊說活動。
有關遊說者條例的更多信息,請聯繫道德委員會:
- 郵寄:25 Van Ness Avenue, Suite 220, San Francisco, CA 94102
- 電話:415-252-3100
- 傳真 415-252-3112
- 網址: sfethics.org
政治捐款
SF 運動和政府行為守則第 1.127 條禁止任何在某些土地使用事務中擁有經濟利益的人向目前擔任或尋求當選市長、監察員或市檢察官職位的個人控制的任何委員會提供政治捐款。
索取或接受此類捐款也是被禁止的。
請注意,建築檢查委員會待決或已採取行動的某些事項可能構成第 1.127 條規定的土地使用事項。
請訪問sfethics.org以了解更多關於您參與此類事務是否影響您提供政治捐款的能力的信息,或聯繫道德委員會: ethics.commission@sfgov.org或 415-252-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