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秒。 37.5 - 董事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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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5 條 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應根據工作需要經常召開會議,但無論如何每月不得少於一次。

[經347-99號法令修訂,自2000年1月29日起生效;經第99-26號法令修訂,自2026年6月29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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