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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ta-Hawkins 對某些單戶住宅和公寓的部分豁免

Typical buildings in San Francisco.

依據《科斯塔-霍金斯租賃房屋法》,自 1999 年 1 月 1 日起,單戶住宅和公寓一般不受《租金條例》規定的租金上漲限制(但不包括正當理由驅逐條款),但前提是租賃期於 1996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

1996 年 1 月 1 日之前開始的任何獨戶住宅或公寓租約仍受整個法令的約束。這包括即使在 1996 年 1 月 1 日之前居住在該單位的原始租戶已不存在的情況下仍繼續租賃。

擁有合法姻親單元的單戶住宅構成雙單元建築物,因此不受該條例的豁免。擁有非法姻親單元的單戶住宅也構成雙單元建築,並且不予豁免,除非兩個單元作為單一租戶一起出租。

如果同一地塊上有另一棟住宅建築,則單戶住宅不予豁免。

如果業主居住的房屋將多個房間作為獨立的出租單位出租,這種情況類似於寄宿公寓,則該房屋可能不符合單戶住宅的豁免資格。

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某些尚未被分割業主出售的公寓單元不再受該法令的豁免。對於此類單位,2001 年 5 月 7 日該單位的合法租金是該單位的初始基本租金。

如果在最後一次空置之前六個月或更長時間內,存在嚴重違反健康、安全或建築規範的未結罰單,則單戶住宅和公寓的豁免不適用。如果先前的租約是透過退租通知或根據《民法典》第 827 條發出通知的租賃條款變更而終止的,則該豁免也不適用。

被 Costa-Hawkins 免除租金管制限制的單位在所有其他方面仍須遵守《租金條例》,包括正當原因驅逐規定和支付年度租金委員會費用

請注意,即使某個單位不受舊金山租金管制法的保護,加州房客保護法(加州法律)也可能為房客提供一些租金上漲的保護。請注意,租金委員會不能執行州法律,也不會對加州租戶保護法的爭議進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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