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享有的其他權利包括:
1. 在整個刑事或少年司法程序中,應受到公平對待,其隱私和尊嚴應受到尊重,並免受恐嚇、騷擾和虐待。
2. 受到合理的保護,免受被告及其代理人的侵害。
3. 在決定被告的保釋金額和釋放條件時,應考慮受害者及其家人的安全。
4. 防止向被告、被告的律師或代表被告行事的任何其他人披露機密資訊或記錄,這些資訊或記錄可能被用來定位或騷擾受害者或受害者的家人,或披露在醫療或諮詢治療過程中進行的機密通信,或根據法律享有特權或保密的資訊。
5. 拒絕被告、被告律師或任何代表被告行事的人提出的面談、作證或調查請求,並對受害人同意的任何此類面談設定合理的條件。
6. 被告有權根據請求,就以下事項與檢控機構進行合理協商:如果檢控機關知曉被告人的逮捕情況、提出的指控、是否引渡被告人的決定,以及根據請求,在案件的任何審前處理之前,被告人有權獲得通知和告知。
7. 被告和檢察官有權出席所有公開訴訟程序(包括少年犯罪程序)以及所有假釋或其他定罪後釋放程序,並有權出席所有此類程序。
8. 在任何涉及逮捕後釋放決定、認罪、判刑、定罪後釋放決定或任何涉及受害人權利的訴訟程序中,有權根據請求發表意見,包括任何未成年人犯罪訴訟程序。
9. 迅速審判,並迅速、最終地結案,以及任何相關的判決後程序。
10. 在對被告進行量刑前調查時,向緩刑部門官員提供有關犯罪對受害者及其家人的影響以及任何量刑建議的資訊。
11. 被告有權要求取得判前報告(如適用),但法律規定保密的部分除外。
12. 有權根據請求獲悉被告的定罪、判決、監禁地點和時間或其他處置、被告的預定釋放日期以及被告的釋放或逃脫拘留的情況。
13. 賠償。所有因犯罪活動遭受損失的人均有權向造成其損失的犯罪者尋求並獲得賠償。無論判決或處置方式如何,凡犯罪受害人遭受損失的案件,均應責令犯罪者賠償。從任何被命令賠償的人處收取的任何金錢、款項和財產,均應首先用於向受害人支付判決賠償金。
14. 當財產不再需要作為證據時,應立即歸還。
15. 了解所有假釋程序,參與假釋程序,向假釋機關提供資訊以供其在罪犯假釋前考慮,並根據要求獲悉罪犯的假釋或其他釋放情況。
16. 在作出任何假釋或其他判決後釋放決定之前,應考慮受害者、受害者家屬和公眾的安全。
17. 了解這些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