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成員常見問題解答
DPA 存在多久了?
DPA 於 1983 年首次配備人員並開始運作。
是什麼促使 DPA 成立?
DPA 是根據當地投票措施以多數票通過而創建的。
DPA 與警察委員會在結構上如何配合?
DPA 是一個由文職人員組成的地方政府機構。警察委員會是一個志願民間機構,由七 (7) 名成員組成,其中四 (4) 名成員由市長提名,三 (3) 名成員由監事會提名。每位成員必須得到監事會多數成員的確認。警察委員會任命 DPA 主任,並經市長和監事會批准;警察委員會有權終止 DPA 主任的服務。 DPA 主任在每週的會議上向警察委員會報告。根據章程,警察委員會擁有管理、組織和重組 DPA 的權力。實際上,這些權力通常由警察委員會透過 DPA 主任行使。
DPA 與警察委員會在職能上如何配合?
DPA 接收、調查舊金山警察局宣誓就職人員不當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的平民投訴並做出調查結果。如果 DPA 在特定案件中對一名或多名警官提出一項或多項指控,則該案件可以提交給警察局長或警察委員會。決定警察委員會是否審理 DPA 維持的案件的因素包括: 不當行為的嚴重程度和潛在的紀律處分;所提出問題的複雜性;公眾對此事的興趣程度; DPA 向警察局長提出關於論壇(局長或委員會)的建議。警察局長要么將案件提交給委員會,要么直接聽取案件。警察局長有權給予 10 天或更短的停職處罰;該委員會擁有所有更大的紀律權力,包括聽取對局長紀律決定的上訴的權力。局長和 DPA(與局長協商後)均可向委員會提出官員不當行為的指控。
DPA 員工的規模和組成是怎樣的?
截至 2009 年 2 月 1 日:警察問責部有三十五個預算職位,包括一名主任、一名首席調查員、三 (3) 名高級調查員和十七 (17) 名一線調查員。 DPA 法律人員由四 (4) 名律師組成,其中包括兩名審判律師、一名政策分析師和一名調解/外展協調員。支援人員共有九 (9) 個職位,包括文員、會計和資訊科技人員。
如果我說英語以外的語言怎麼辦?
警察問責部的工作人員會講多種語言,包括西班牙語、他加祿語、俄語、普通話、粵語和緬甸語。如果您使用的語言與 DPA 工作人員使用的語言不同,他們將免費提供口譯員。
處理對警察不當行為的指控適用什麼程序?
根據《和平官員權利法案》,被 DPA 投訴指控的警官會收到針對他們的指控通知、由 DPA 聽取意見並在調查過程中派代表出席的機會,以及 DPA 調查結果的通知。根據當地法律,官員必須在收到 DPA 的書面通知後到場,如果他們沒有充分理由未到場,則將透過適當的紀律處分來執行該命令。在 DPA 維持案件的情況下,官員會收到書面指控,局長或委員會會向官員提供聽證會(見上文)。
DPA 接收並調查哪些類型的警察不當行為投訴?
根據《城市憲章》,DPA 有義務受理公眾對警察不當行為或不當行為的每一起投訴,且該投訴涉及一名或多名正在執勤的舊金山警察局宣誓成員。所有投訴均會受到調查,除非這些投訴在指控方面表現出適當的行為,而那些在 DPA 管轄範圍之外的投訴將被轉發給適當的當局。
官員常見問題解答
Q:什麼是警察問責部?這是公民投訴辦公室的新名稱嗎?
2016 年 11 月通過的舊金山 G 提案修改了《舊金山市縣憲章》,將舊金山公民投訴辦公室 (OCC) 更名為警察問責部 (DPA)。
DPA 繼續調查有關警察不當行為和疏忽職守的投訴,對警察提出紀律指控,並提出政策建議。警察委員會仍然是舊金山警察局的民事監督機構,警察委員會仍然監督 DPA。與 OCC 不同,DPA 擁有審計權 - 至少每兩年 DPA 必須審查舊金山警察局的使用武力政策及其對警察不當行為指控的處理。
Q:為什麼此事是 DPA 投訴?
《舊金山憲章》要求 DPA 及時、公平和公正地調查所有有關警察使用武力、不當行為或對警察局成員未正確履行職責的指控的投訴。 DPA 必須調查這些指控,而不考慮其潛在的價值。收到投訴並確定指控並不意味著 DPA 已對投訴的有效性做出任何判斷。 DPA 也會調查警察參與導致受傷的槍擊事件,無論是否有人提出投訴。
Q:誰可以向 DPA 提出申訴?
任何公眾都可以對舊金山警察提出投訴。投訴人可以提交發生在他們身上或發生在其他人身上的事情。投訴人不需要居住在舊金山、是美國公民或會說英語。
問:投訴中的指控是如何決定的?
DPA 調查人員透過分析投訴人的書面和口頭陳述來確定指控。 DPA 調查人員對每起事件進行整體審查,並可能根據潛在的違反法律和程序的行為提出更多指控。
指控類別為:
• 無根據的行為- 警官的行為是不必要的或與合法的警察目的無關。
• 疏忽職守- 官員未能完成規定的任務。
• 使用武力-警官所使用的武力超出了執行必要的警察行動所需的合理武力。
• 與警官不相稱的行為-警官的粗魯或不當行為損害了公眾的信心或給警察局留下了不好的印象。
Q:出庭通知和出庭命令是什麼意思?
如果您收到出庭通知和出庭令,則表示您被確定為 DPA 調查中的指定成員或證人。您必須親自按照通知上顯示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 DPA 面談。
DPA 進行事實調查訪談,而不是聽證會或證詞。在面談期間,DPA 調查員將詢問您有關自己行為的問題,並可能詢問您與該事件有關的其他警官和平民的行為。
DPA 建議您在面談時攜帶現場記錄和與事件相關的任何其他資料,以便 DPA 在做出任何事實認定之前可以清楚、完整地了解證據。
未能出席或親自提供至少 24 小時需要重新安排的通知構成違反一般命令 2.04 的行為,並可能導致紀律處分。
Q:成為指定會員意味著什麼?
指定成員是調查對象,可能會導致紀律處分。您作為指定成員的身份意味著您擁有《加州和平官員權利法案》(POBR) 賦予您的所有權利,包括:
• 有權讓您選擇的代表在面談期間出席,但您可以選擇誰代表您,但有一些例外情況。 (例如,您選擇的代表不能是可能因調查事件而受到訊問的官員。)
• 訪談錄音的權利。
• 了解調查性質的權利。
Q:成為見證人意味著什麼?
如果您作為證人接受採訪,則您不是調查的對象。您面談的目的是確保 DPA 對投訴指控進行徹底調查。您必須如實回答所有問題,不得迴避。由於您不是調查對象,因此《政府守則》中有關指定成員的部分不適用。
Q:ID 待處理是什麼意思?
當指控尚未確定所涉警官的最終身分時,就會出現身份待決的情況。 DPA 在面試期間為您提供完整的 POBR 權利,因為隨著調查的進展,您可能會受到指控。
問:這個過程對官員來說公平嗎?
DPA 調查員是獨立且中立的。他們的目標是找出有人投訴時發生了什麼,並尋找改善城市服務的方法。雖然一般命令 2.08 要求您回答行政調查期間提出的所有問題,但參與調查還有另一個原因 — 面談是一個表達您對事件看法的機會。
Q:我在 DPA 訪談和調查方面有哪些權利和責任?
POBR 在此過程中為官員提供許多保護。這些保護包括在不當行為調查面談期間有代表在場的權利、提出行政上訴的權利以及審查和回應官員人事檔案中不利評論的權利。 POBR 也對如何進行警官訪談以及必須完成調查的時間表設定了限制。
您需要回答 DPA 調查員提出的與執勤警察活動有關的任何問題,包括但不限於正在調查的事件、與事件相關的警察行動、標準警察做法和程序以及您的培訓和經驗。
DPA 調查員將在面試期間專業且禮貌地對待您。您也有責任以專業和禮貌的方式行事,並指示您的代表也以同樣的方式行事。請注意,如果您或您的代表在 DPA 面談期間未能以專業和禮貌的方式行事,可能會導致紀律處分。
問:我的代表有哪些權利和責任?
如果您作為指定成員受到詢問,您必須獨自如實回答 DPA 調查員的問題,不得迴避。您的代表不得代表您提供答案,也不得乾擾 DPA 調查員的詢問。
在 DPA 詢問結束時,您將有時間澄清或擴展任何剩餘問題,提供與調查相關的證人或其他證據,並做出記錄的陳述。
問:DPA 投訴的調查結果是如何得出的?
在調查期間,DPA 收集與指控相關的證據並
研究適用於指控的法律和規則。 DPA 分析證據所顯示的事實,考慮相關法律和規則,並對每項指控做出初步裁定。
對事實的調查以及對規則和法律的解釋是 DPA 調查人員共同努力的結果,而不僅僅是個別調查員的努力。不當行為的調查結果(也稱為持續指控)在獲得 DPA 執行董事批准之前,將由 DPA 法務人員仔細審查其充分性。
Q:我如何了解 DPA 的調查結果?
DPA 向投訴人和所有指定成員郵寄信件,告知他們我們對投訴中指控的初步調查結果。
如果您作為 ID 待決指控的指定會員接受面談,並且沒有收到處理函,則表示您沒有被指定與此投訴有關,並且該投訴不會輸入您的投訴歷史記錄中。
Q:如果我不同意 DPA 的調查結果怎麼辦?
如果確定聽證會將促進事實調查過程,DPA 有權應投訴人或相關官員的要求召開調查聽證會。調查聽證會請求必須在收到調查結果函後十 (10) 天內以書面提出。
您的調查聽證會請求應顯示以下一項或多項內容:
• 有其他證據,例如證人陳述或其他與調查相矛盾、補充或未披露的資訊
• 有理由質疑調查結論
• 雙方親自出庭將進一步推進事實調查進程
• 自事件發生以來已經過了不適當的時間
• 聽證會將增強公眾對投訴流程的信心
• 您認為還有其他因素需要進行調查聽證會
請聯絡調查結果信中指定的調查員,在要求聽證會之前審查案件中的證據。 DPA 將透過郵件通知您您的要求是否已獲批准或拒絕。
Q:什麼是會員回覆表 (MRF)?
MRF 是向官員發送的問卷,以代替面對面訪談。 MRF 必須由會員填寫並在通知後二十一 (21) 個日曆日內由 DPA 接收。如果您無法在截止日期前完成,您必須在截止日期之前聯絡相應的 DPA 調查員。
只有當您盡快以書面形式向指定的 DPA 調查員提交正當理由時,DPA 才會批准延期。正當理由包括但不限於疾病、住院和意外的家庭緊急情況。 DPA 執行董事或其指定人員擁有唯一權力決定是否存在正當理由。
Q:什麼是調解?
調解是解決對警察行為投訴的另一種方式。 DPA 制定了一項調解計劃,使投訴人能夠透過由訓練有素的調解員參與的面對面爭議解決流程來解決與被指控員工的問題。該計劃的目標是將相關各方聚集在一起以實現相互理解。
調解僅限於 DPA 確定的符合條件的案件,並且必須得到投訴人和被指控員工雙方的同意。成功調解的案件不被視為員工記錄中的紀律處分程序。
Q:紀律是如何決定的?
對於所有發現不當行為的案件,DPA 都會向警察局長或警察委員會提出紀律建議。所提出的紀律處分符合正義事業和進步紀律的原則。
警察局的紀律處分和轉介指南舉例說明了警察局長和警察問責部在確定向警察委員會提出的不當行為案件的指控時考慮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