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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轉換 BMR 計劃租賃政策
這僅適用於 2009 年之前購買 Condo Conversion 房屋的部分房主,詳情如下。
決心和政策
MOHCD 將遵循第 320-08 號條例、細分代碼1344(f) 中公佈的租賃程序(請參閱該條例第14 頁),以確定業主是否可以以負擔得起的租金將BMR 單位出租給收入合格的租戶。
只有未選擇加入更新計畫的立法前業主(在 2009 年 1 月 18 日或之前購買或獲得 BMR 單位的業主)才可以將 BMR 單位出租給合格的家庭。 2009 年 1 月 18 日或之後購買的所有 BMR 單位或選擇加入更新計畫的業主必須自用 BMR 單位。根據 BMR 單位最初的指定方式,收入低於地區中位數收入 (“AMI”) 80% 或 120% 的家庭可能有資格租用該單位。所有業主在租賃和轉租時都必須通知市長住房和社區發展辦公室 (MOHCD)。
請參閱2007 年包容性住房程序手冊(請參閱第 29 頁)和2008 年公寓轉換 BMR 計畫附錄,以了解適用於 2009 年 1 月 18 日或之後購買的 BMR 單位或選擇加入更新計畫的業主的租賃政策。
資格
- 家庭必須符合收入資格(包括資產測試)
- 該家庭為無房家庭
- 該家庭必須居住在該單位作為主要居所且不得轉租
- 家庭規模必須與單位大小相容(每間臥室至少 1 間)
- 所有非受養人必須出現在該單位的租約上
允許的最高月租金水平:
市長住房和社區發展辦公室的租金水平每年根據聯邦收入標準進行調整,以根據單位的指定確定最高允許租金水平。請參閱下表,根據單位類型和未調整的地區中位數收入限制確定最高允許租金水準。
與公寓轉換 BMR 單位租約相關的文件
聯絡資訊
請直接聯絡 MOHCD 以確定與您的單位具體相關的租賃政策 - 並非所有單位都符合資格。
聯絡資訊:
公寓轉換 BMR 計劃
市長住房和社區發展辦公室
南凡尼斯大道1號5樓
舊金山, CA 94103
(415)701-5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