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美國殘疾人法案?
1990 年《美國殘疾人法案》(ADA) 是一項聯邦法律,為殘疾人提供公民權利保護,類似於基於種族、膚色、性別、國籍、年齡和宗教的個人權利保護。 ADA 保障殘疾人在公共設施(如商店、餐廳和旅館)、就業、州和地方政府服務以及交通方面的平等機會。
什麼是第二章?
ADA 有五個部分或“標題”,每個部分涉及法律的不同領域。 ADA 第二章針對州和地方政府,例如舊金山市和縣。第二章保護合格的殘疾人在獲得服務、計劃或活動時免受基於殘疾的歧視。
誰是殘疾人士?
ADA 保護三類個人免受基於殘疾的歧視:
- 患有嚴重限制一項或多項主要生活活動的身體或精神障礙的個人,包括失明、耳聾、腦性麻痺、癌症、心臟病等疾病;精神發育遲緩、腦損傷、情緒或精神疾病以及特定的學習障礙。 [註:加州採用了殘疾定義,省略了「嚴重」這項要求。也就是說,對於加州法律規定的殘疾人公民權利保護,一個人只需患有限制一項或多項主要生活活動的身體或精神障礙。
- 有身體或精神損傷記錄並嚴重限制其一項或多項主要生活活動的個人,包括從精神或情緒疾病、毒癮、心臟病或癌症中康復的人。
- 被視為患有此類殘疾的個人,無論他們是否患有殘疾。常見的例子是肥胖的人或因受傷而留有疤痕的人,雖然沒有功能障礙,但人們可能會認為此人有殘疾。
- 應該指出的是,《美國殘疾人法》也保護人們免受因與殘疾人的關係而受到的歧視。
誰是「合格」殘障人士?
要獲得資格,個人必須滿足接受服務或參與城市計劃、活動或服務的基本資格要求,無論是否有:
- 對公共實體的規則、政策或做法進行合理修改;
- 消除建築、通訊或交通障礙;或者
- 提供輔助設備和服務。
在決定誰有資格時可以考慮健康和安全因素。對他人的健康或安全構成「直接威脅」的個人不具備資格。直接威脅是對他人健康或安全造成重大損害的重大風險,且無法透過調整或修改計畫來消除或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這種威脅必須是真實的,並且不能基於對特定殘疾影響的概括或刻板印象。
第二章有什麼要求?
參與和受益平等:殘障人士必須享有平等有效的機會參與或受益於縣政府的各項計劃、服務和活動。 (請參閱下文「平等有效溝通」部分)例如:
- 失聰或聽力困難的人沒有平等的機會從參加公開會議中受益,除非他/她可以透過口譯員或透過提供輔助聽力設備或即時字幕來了解發言內容。
- 如果必須在沒有電梯的建築物的二樓辦公室提交申請,則輪椅使用者將沒有平等的機會參與計劃。
- 對於那些無法閱讀常規書面資料的弱視人士來說,單獨使用印刷資訊並不同樣有效。
合理修改:市政府必須合理修改其政策、做法或程序,以確保殘疾人士享有平等的機會。
範例:
- 市政分區條例要求中央商務區的路邊退縮 12 英尺。要在藥局前門安裝坡道,業主必須侵占退台三英尺。允許改變分區要求可能是對城鎮政策的合理修改。
- 縣一般救濟計劃向能夠證明其資格的個人提供緊急食品、住所和現金補助。然而,申請過程極為漫長且複雜。當許多精神障礙人士申請福利時,他們無法成功完成申請流程。結果,他們實際上被剝奪了原本有權享受的福利。在這種情況下,縣必須對其申請流程進行合理修改,以確保符合資格的個人不會被拒絕獲得所需的福利。救濟計劃的修改可能包括簡化申請流程或為患有精神障礙的申請人提供個人化幫助以完成該流程。
- 一個人必須在上午的預約中出現在交通法庭。然而,由於該人的殘疾或她正在服用的治療殘疾的藥物,她無法預約早上的預約。法院有義務向她提供她能夠出席的法庭預約。
- 其他例子包括允許行動不便的人在「排隊等候」時坐下,或只是對因殘疾而需要更長時間表達自己或被理解的人更有耐心。
什麼是同等有效的溝通?
市和縣必須確保與殘疾人的溝通與與其他人的溝通一樣有效。縣政府必須在必要時提供適當的輔助設施和服務,以確保有效的溝通。必須先考慮殘疾人要求的輔助器具的選擇。無論提出何種便利要求,市政府都必須設法提供,除非確定這已被證明會導致計劃發生根本性改變或導致不當的財務或行政負擔。輔助工具和服務的範例包括:
- 耳聾或聽力障礙: Ø 合格的口譯員、記錄員、即時字幕、書面資料、輔助聽力系統、開放式或封閉式字幕、TTY 和書面筆記交換(如果溝通不複雜)。
- 盲人或低視力:合格的讀者;錄音帶、點字或大字印刷資料、Powerpoint 音訊描述或視訊簡報;以及協助尋找物品。
- 言語障礙:TTY、電腦終端機(輪流來回打字(如果溝通不複雜)。
融合環境(「主流化」) :身心障礙者不得被排除在常規項目之外,也不得被要求接受任何特殊安排。市政府可在必要時提供單獨或特殊的項目,以確保殘障人士有平等的機會從這些項目中受益。例如:
- 娛樂部門為輪椅使用者贊助了一支單獨的籃球隊。
- 博物館為盲人提供遊覽,讓他們在有限的基礎上觸摸和處理特定物品(但不能將盲人排除在標準遊覽之外)。
資格標準與醫療諮詢:市政府參與其計畫、服務或活動的資格標準不得排除或傾向於排除殘障人士,除非在極少數情況下有必要。除非專案能夠證明所要求的每項資訊都是確保安全參與專案所必需的,否則不得要求提供醫療資訊。
安全:市政府可實施必要的合法安全要求,以確保其服務、項目和活動的安全運作。安全要求必須基於實際風險,而非基於對殘障人士的猜測、刻板印像或概括。
附加費:雖然提供便利設施可能會產生一些額外費用,但市政府不得僅向特定殘障人士收取附加費以支付相關費用。例如,對於聾啞人士或殘障人士團體,不得收取額外的翻譯服務費用,但所有參與者的費用可能會增加,以支付這些便利設施的費用。
個人服務和設備:市政府沒有義務向殘疾人士提供個人或單獨處方的設備(輪椅、助聽器或通訊設備)或提供個人性質的服務(如協助進食、上廁所或穿衣),除非提供此類服務是該計劃所提供服務的一部分。
無障礙設施維護:縣政府必須確保設施的設備和無障礙設施處於良好工作狀態,方便殘障人士使用。由於無障礙設施維護和維修而導致的臨時或局部中斷是可以接受的。
設施准入有哪些要求?
舊金山必須確保其所有項目、活動和服務均方便殘障人士使用。其中一個關鍵方面是設施的無障礙性。
新建建築:由州或地方政府實體建造的任何設施或設施的一部分必須嚴格遵守適用的聯邦和州建築無障礙規範和規定,以便殘疾人可以輕鬆進入和使用。
現有建築的改建和翻新:根據所有適用的無障礙規範,當改建影響設施的可用性時,改建的部分(以及通行路徑、廁所、飲水機和公用電話)必須方便殘疾人士使用。
整體項目無障礙:市政府無需確保所有《ADA 法案前》設施完全符合現行無障礙規範。但是,所有市縣服務、項目或活動都必須整體無障礙,方便殘障人士使用。這被稱為「整體專案無障礙」。例如,並非所有《ADA 法案前》游泳設施都必須無障礙,但必須有一個替代且鄰近的無障礙游泳設施。
實現專案整體無障礙可透過多種方式實現。結構性方案包括改造現有設施或建造新設施。非結構性方案包括:
- 設備的購置或重新設計
- 指派助手協助殘障人士
- 在備用無障礙站點提供服務
- 市政府必須優先考慮能夠形成最全面環境的選項,以鼓勵所有使用者(包括殘疾人)之間的互動。
有哪些行政要求?
舊金山市和縣 ADA 協調員
根據《美國殘疾人法案》(ADA)第二章,所有公共實體必須指定一名或多名人員負責調解投訴,並確保遵守《美國殘疾人法案》及其他殘疾人權利法律。舊金山市縣已指定殘疾人及無障礙辦公室(ODA)為市縣服務公眾計畫的ADA協調員。 ODA負責監督市縣各部門的ADA協調員;就ADA以及市縣的合規義務向公眾提供建議;並協調調查公眾就市縣項目、服務或活動中存在的歧視行為提出的申訴。人力資源部負責監督所有市縣就業和員工事務是否符合ADA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