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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款協議抵銷和違約政策

以下政策由舊金山藝術委員會 (SFAC) 於 2017 年 3 月 6 日通過第 0306-17-050 ​​號決議採納。本政策適用於 SFAC 資助協議項下的逾期提交。本政策的目的是:1) 向受助方提供 SFAC 處理資助協議項下逾期提交違約事件的程序;2) 減少違約事件的發生。

A. 撥款協議要求:

1. 受助方必須及時、迅速地遵守SFAC要求的所有提交要求,包括發票、報告、圖像和財務文件,以及受助方已簽署的撥款協議中規定的時間。

2. 受助者如在提交截止日期後十 (10) 天內未遵守時間安排,即構成違反資助協議。

3. 如果受贈者違約,根據補助協議,SFAC可以:

a. 終止撥款協議;
b. 扣留尚未撥付的撥款;
c. 抵扣全部或部分未撥付的撥款資金;以及
d. 要求立即退還所有撥款資金。

B. 逾期提交:逾期提交是指在截止日期下午 5 點之後提交所有必需文件。如果提交截止日期並非正常工作日(例如週六或週日),或為縣政府規定的法定假日,則如果未在周一中午 12 點或假日後的下一個工作日中午 12 點前收到,則視為逾期提交。

C. 完整提交:當 SFAC 收到所有必需的文件,且文件完整併附有所有必需的證明文件時,即視為滿足提交要求。

D. 抵扣計畫:對於受助方未能按時提交申請的每次情況,SFAC 將以以下方式抵扣未撥付的資助資金:

a. 50/天:對於超過提交要求截止日期後的第一個日曆週內,每個工作日提交的作業,將處以罰款。
b. 每天罰款 100 美元:在提交要求截止日期後第二個日曆週內,每逾期一個工作日提交的內容,罰款 100 美元。
c. 每天罰款 250 美元:在提交要求截止日期後的第三個日曆週內,每逾期一個工作日提交的內容,將處以罰款。

若受助方在提交截止日期後三(3)個日曆週內未能滿足提交要求,專案主管應認定受助方違約,並可根據撥款協議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包括但不限於立即退還撥款資金和/或終止合約。

E. 抵扣款項將計入受助方的間接費用項目。如果特定受助方沒有此類項目,則高級項目官員可酌情將抵扣款項計入其他項目。

授予協議第11.2條 違約事件的補救措施

F. 補救違約事件的機會:

1. 延期申請:如果受助方預計無法滿足提交要求,SFAC 將根據以下條件給予受助方一個補救期:

a. 受助者必須在提交要求截止日期前至少 15 天向 SFAC 提交書面延期申請(延期申請)。
b. 延期申請必須明確提及:

一、申請延期所需的文件;
ii. SFAC 預計收到文件的日期;以及
iii. 延期申請的理由。

c. 提交延期申請並不代表申請已獲批准。計畫官員將接收並處理提交的申請。

d. SFAC 將在收到受贈人提交的申請後兩 (2) 個工作天內通知受贈人申請結果。

e. 延期期限(如獲核准):延期申請的期限不得超過原定截止日後的30個日曆日。對於特定提交要求,除首次批准的延期外,不得再申請其他延期。

G. 受贈人上訴程序:

1. 申訴:如果受助方不同意所施加的抵扣,可以根據舊金山藝術委員會 (SFAC) 的申訴政策向藝術委員會提出申訴。但是,只有在受助方聲稱所施加的抵扣不符合資助協議和本政策的情況下,申訴才會被接受。  

a. 僅僅對強制抵銷有異議並不構成上訴的理由。
b. 若受贈人逾期提交申請且未提交延期申請,則不得對已徵收的抵銷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