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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條件使用上訴

Board of Supervisors

需知

規劃委員會對重新分類或有條件使用房產申請的批准或不批准決定為最終決定,除非按照下述程序向監事會提出有效上訴。以下段落旨在概述流程。更多詳情請參閱《規劃法》第308.1條。若本段落與《規劃法》的規定有衝突,則以《規劃法》的規定為準。

該怎麼做

哪些人可以提起上訴:

任何人均可提出上訴,但上訴通知書須由以下人員簽署:業主(以市稅務記錄為準)或至少佔下述土地面積20%的“核實租戶”,或五名監事會成員。街道面積不計入面積計算。其他政府所有的財產不計入,除非相關政府機構本身也是上訴通知書的簽署人。

「已核實租戶」包括受影響房產的住宅或商業租戶,他們須根據加州法律,在作偽證處罰的約束下聲明,其根據租期超過32天的租賃合同,佔用整套房產或至少其中一套獨立單元。根據《規劃法》第308.1(b)5條,「已核實租戶」簽署上訴書時,必須保留租賃證明,包括租期超過32天的已簽署租賃合同,或以下至少一項記錄,以證明截至簽署之日,租戶已連續佔用該房產超過32天:(a) 州或聯邦所得稅記錄;(b) 機動管理局 (DMV) 車輛登記車輛記錄車輛記錄; 「已核實租戶」可能會被公共工程部門要求提供此類租賃證明。

如果未獲批准:

當規劃委員會不批准一項關於條件用途的擬議修正案時,受影響的財產應被視為申請修正案或條件用途的區域內的所有財產,以及申請所涉財產所有外部邊界 300 英尺範圍內的所有財產。

如果獲得批准:

當規劃委員會批准一項擬議的條件性用途時,受影響的財產應視為規劃委員會批准該條件性用途的財產的所有外部邊界 300 英尺範圍內的所有財產,但不包括已獲得批准的財產本身。

註:當房產為共同所有時,共同所有人的簽名應依照相關規定計算。
規劃法典第 308.1(b)4 條規定,如果房產由兩人共同擁有,則僅由一人簽名代表一半的建築面積。

注意:已核實租戶的簽名將根據其所租住宅或商業租賃單元佔該物業租賃單元總數的百分比進行加權,且每個符合條件的單元僅計入一名已核實租戶的簽名。
規劃法典第 308.1(b)6 條)。

注意:在確定20%的受影響房產是否已獲得申訴簽名時,「已核實租戶」和同一受影響房產的一位或多位業主的簽名總和可以達到該房產土地面積的100%,但不得超過該土地面積的100%。
規劃法典第 308.1(b)7 條)。

提交截止日期:

根據規劃法第 308.1 條規定,上訴通知書必須在規劃委員會採取行動之日起 10 個工作天內提交,且不得晚於規劃委員會作出決定之日起 30 個日曆日內提交,該決定通常在星期四作出。

注意:如果第 30 天是星期六、星期日或假日,則上訴可在下一個工作日的下午 5:00 之前提出。

需要提交的內容:

下列文件應提交給監事會書記:

(1份正本和2份印刷副本)

1)所需上訴表格(由上訴人/授權代理人簽署)可向監事會書記官辦公室取得(見附件);

2)規劃委員會決定的副本;

3)任何將作為證據提交以支持您的上訴的文件;以及

4)上訴費787美元,需支付給規劃部門。 *
行政法規第 31.22 條規劃法規第 350 條

*上訴費用將根據審計長確定的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進行調整。

如需確認目前的申訴費,請聯絡書記官辦公室,電話:(415) 554-5184 或發送電子郵件至 board.of.supervisors@sfgov.org

有關費用減免的信息,請訪問申訴信息頁面

注意:上訴申請只有在所有文件(見上文第1-4點)及上訴費均按時收到後方視為完整。不完整的申請資料或逾期收到的申請將被視為不符合規定,不予受理。

注意:所有資料都將成為公共記錄;因此,如果其中包含任何私人信息,上訴人有責任在提交前刪除該等資訊。

提交地點:

監事會書記官
卡爾頓·B·古德萊特博士廣場1號,244室
加州舊金山,郵編 94102
申訴文件請寄至: BOS.Legislation@sfgov.org

聆訊日期:

一旦確定上訴已成熟且及時,書記官將通知上訴人監事會聽證會的日期、時間和地點。

上訴聽證會安排在監事會全體成員的例行會議上舉行,時間不早於上訴提交之日起21天,不晚於45天。上訴聽證會安排在45天期限內的最後一個星期二下午3點舉行。

由於上訴聽證會的安排從提交之日起生效,因此有可能在上訴截止日期之前或臨近截止日期時安排聽證會日期。如果委員會書記在截止日期前收到其他上訴申請,則首次聽證會可能會延期,延期時間不少於21天,不超過45天。

任何超出規定期限的延期,均需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

不舉行委員會聽證會。

聽證會通知:

上訴人應在聽證會召開前 20 天,以電子表格形式提供待通知的利害關係人的姓名和地址。

書記官向上訴人、涉案房產的所有人、300 英尺範圍內所有房產的所有人以及其他向監事會書記官提出通知要求的利害關係人發送通知。

補充文件:

上訴人希望委員會成員考慮的任何其他文件必須在聽證會召開前 11 天的下午 12:00 之前送達書記官。

決定:

監事會可以以不少於三分之二的監事會成員(8 票)的投票否決規劃委員會的決定。

續篇:

只有監事會(而非監事會書記)才能繼續進行上訴聽證會,或批准繼續進行上訴聽證會的書面請求。

雙方必須事先向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供其審議。

如果預計聽證會當天出席的委員會成員不足一人,則聽證會可能會延期舉行。

根據規定,委員會不得將聽證會延期超過自上訴提交之日起90天。
規劃法典第 308.1(c)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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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書記官辦公室415-554-5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