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

投訴程序

SOTF投訴程序

Sunshine Ordinance Task Force

需知

本文件說明如何向特別工作小組 (SOTF) 提出投訴、如何陳述和支持您的投訴,以及 SOTF 審理和解決您的投訴的流程。 SOTF 的宗旨是幫助公眾取得公共記錄和參與公共會議。我們將與您合作,以非正式方式解決您的投訴;如有必要,我們將正式安排您的投訴在特別工作組全體成員面前舉行聽證會。

該怎麼做

誰可以提出投訴:

  • 如果您認為自己被不當拒絕查閱公共記錄或參加公共會議,您可以聯絡陽光條例工作小組(SOTF)管理員討論此事。管理員將嘗試透過與相關市或縣機構進行調解來解決問題。您可以透過以下方式聯絡管理員:致電 415-554-7724,發送電子郵件至sotf@sfgov.org ,或親自前往舊金山市政廳 244 室陽光條例工作組辦公室(地址:1 Dr. Carlton B. Goodlett Place, San Francisco, CA 94102-4683)。
  • 如果無法達成解決方案,管理員將告知您有權向檔案主管(市律師辦公室)提交請願書,並向特別檢察官辦公室 (SOTF) 提出正式投訴。

向特別行動組 (SOTF) 提交投訴:

  1. 如果管理員無法取得非正式的解決方案,您可以向 SOTF 提交投訴表格或信函。
  2. 請仔細閱讀以下關於如何提交投訴的建議。為了提交有效的投訴,SOTF強烈建議您包含以下內容:
    1. 您所投訴的對像是市或縣的機構、部門或政府機關的名稱。
    2. 在該機構處理您請求的人員(例如:警察局的約翰史密斯)。
    3. 對事件經過進行清晰簡潔的描述。描述內容可包括請求的文件、收到的回覆、請求和回覆的日期以及其他相關資訊。
    4. 清晰簡潔地描述公共記錄和/或公共會議法律是如何被違反的。盡可能引用相關法律條文。 (例如,如果您認為記錄沒有及時提供,請說明記錄未在規定的 10 天內提供,並引用您知道的適用法律條文(例如:陽光法案第 67.21(a) 條)。)
    5. 能夠直接支持或證明所指控違規行為發生的證明文件(例如:您提交的、日期明確的資訊請求以及相關機構提交的、日期明確的回應)。請仔細選擇您的證明文件,並避免提交未能明確說明是否違反公共記錄和會議法的補充資料。充分的證明文件對於有效陳述案情至關重要。請僅提交每份證明文件(包括電子郵件往來記錄)的副本。
    6. 我們將提供最佳聯絡方式,包括電子郵件、電話和郵寄方式。如果您希望保持匿名,請在姓名欄填寫“匿名”,使用其他匿名聯絡方式,並確保提交的內容不包含任何可能洩露您身分的資訊。我們不接受在投訴中使用化名或別名,也不會對提交的內容進行任何刪改或編輯。所有提交的內容均為公開記錄,可供公眾查閱。保護您的個人資訊隱私是您的責任。
  3. SOTF 將與您合作,確保您提交最有力的案件資料。但是,如果您的案件缺乏做出合理判斷所需的基本訊息,我們可能會拒絕受理您的案件。
  4. 收到您的投訴後,我們將透過電子郵件向被投訴人發送書面通知,告知投訴內容並要求其在五 (5) 個工作天內回應。如果無法取得被投訴人的有效電子郵件地址,我們將把通知發送給其所在部門或機構的負責人,或其所屬的公共機構。未能回應「陽光法案」(SOTF)投訴或未能提供所需文件,可能導致我們認定該市或縣級機構違反了陽光法案。
  5. 凡投訴涉及特別工作小組的單一成員、特別工作小組的某個委員會或整個特別工作小組,均應按以下方式處理:
    1. 對於僅指名 SOTF 一名成員的投訴,該成員將被指示以被告身份向 SOTF 陳述案情;此外,該成員必須迴避參與該投訴的討論,並且作為 SOTF 成員,必須迴避就該投訴進行投票。
    2. 由於利益衝突,特別工作小組(SOTF)不會就針對SOTF委員會或全體SOTF成員的投訴舉行正式聽證會。對於此類投訴,SOTF管理員應引導投訴人查閱《行政法規》第67.35條,了解如何透過其他機構提起強制執行程序,並告知投訴人,他們可以將投訴提交給SOTF管理員進行非正式討論,討論結果可能有助於糾正錯誤;但是,在這種情況下,SOTF不會發布正式的裁定令。

SOTF 公開聽證程序

  1. 請願書
    1. 優先處理第67.21(b)條申訴:凡指控違反舊金山行政法規第67.21(b)條的申訴,均應優先處理,並在收到後立即分配至委員會的投訴日程表,以確保符合舊金山行政法規第67.21(e)條規定的時限要求。委員會應被告知第67.21(e)條規定的45天期限的截止日期。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均須出席委員會審查申訴的會議。
      委員會應審查所有第67.21(b)條規定的請願書,並安排全體工作小組在適用的45天期限之前舉行聽證會。委員會的審查內容包括:1)確定特別工作小組是否具有管轄權,相關記錄是否公開,以及投訴是新的還是重複同一投訴人之前的投訴;2)審查投訴的實質內容;和/或3)向特別工作組提交報告和/或建議。對於任何第67.21(b)條規定的指控,委員會應提交一份擬議的裁定,並在適用情況下提交一份擬議的命令,列入下次特別工作組會議的同意議程。任何第67.21(b)條規定的請願書…

      委員會未將相關事項提交至同意議程,該議程將在下次特別工作小組會議上安排。委員會應指示各方提供任何可能有助於特別工作小組做出決定和命令或澄清重大法律問題的進一步資訊。

      此優先處理程序不會改變下文第 1B 條所述的其他類型請願/投訴的處理程序。

    2. 委員會聽證安排(第 67.21(b) 條申訴除外):主席可酌情決定是否將所有其他投訴轉交至下一個有空餘時間的委員會舉行聽證,以:1) 確定特別行動小組 (SOTF) 是否具有管轄權,以及該投訴是新的還是重複的,由同一人提出投訴;2) 投訴的實質 /TF 報告或特別行動。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均須出席委員會聽證會,以審查投訴內容。
  2. SOTF 的所有成員都有責任在委員會聽證會之前熟悉投訴問題;SOTF 副市律師或 SOTF 管理員可以應 SOTF 的要求準備一份備忘錄,以幫助 SOTF 了解問題。
  3. 行政長官應告知投訴人和受影響的部門/機構委員會和/或全體工作小組會議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屆時將討論該投訴。行政長官應告知雙方提交任何佐證文件的截止日期。雙方均應遵守規定的截止日期:即聽證會召開前五 (5) 個工作日。
  4. 陽光法案工作小組收到各委員會的轉介/建議後,將舉行公開聽證會。參加陽光法案工作小組會議的公眾應舉止得體、尊重他人。如遇會議參與者行為不端,陽光法案工作小組任何成員可要求維持秩序。任何進行威脅或恐嚇行為的人員都可能被要求離開。本規定是市政廳、警長辦公室或監事會就禮儀、禁止行為或活動、噪音等所製定的規則和政策的補充,並非詳盡無遺。
  5. 在聽取所有證詞後,特別工作小組(SOTF)將確定是否存在違反陽光法案的行為,並/或根據需要發布其他指令。特別工作小組投訴聽證會結束時所作出的命令立即生效,相關方須在聽證會結束後的5個工作天內遵守。特別工作組還將在聽證會後的下一個工作日透過電子郵件通知各方其命令。特別工作小組可能會在稍後發布一份備忘錄,概述其決定和命令的理由。
  6. 文件:
    為確保特別工作小組能夠在會議召開前審查相關文件,請在聽證會日期前至少五個工作天向工作小組和對方當事人(答辯人或申訴人)提供佐證文件。任何在會議召開前不足五天提供的文件或其他證據可能不予審閱,或不被採納為證據。

    (如果文件在聽證會召開前不足五 (5) 個工作天提交,除非對方同意接受新證據,否則投訴聽證會可能會延期。工作小組保留決定任何遲交文件是否會對投訴聽證會產生影響的權利,並可根據需要採取行動。)
  7. 申訴人和被申訴人的出席情況和要求:
    1. 除非本程序另有規定,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均須出席申訴聽證會。但是,特別工作組或其下屬委員會可酌情根據申訴人和/或被申訴人的特殊情況或請求作出安排。
    2. 如投訴人未事先通知而未出席特別工作小組或委員會就其投訴舉行的聽證會,則該投訴可被歸檔並駁回,但不影響其再次投訴的權利。被駁回的投訴視為結案,不再採取任何行動。投訴人將被告知該處理結果,並可在60天內以書面申請重新審理其投訴。投訴人也可在未來某個日期重新提交投訴。特別工作小組或其主席將決定是否重新審理此申訴。
    3. 投訴人可授權一名了解情況的人員代表其出席特別投訴處理小組(SOTF)的聽證會。授權書須附上以下資訊:案件編號以及聲明該第三方已獲得投訴人授權代表其出席聽證會。特別投訴處理小組保留在必要時核實相關資訊的權利。
    4. 在首次親自出庭後,申訴人可授權特別工作小組(SOTF)在申訴人缺席的情況下進行聽證。聽證會僅考慮申訴人提交的書面文件或先前聽證會上提供的資訊。如果申訴人授權特別工作小組在申訴人缺席的情況下進行聽證,則視為其放棄作證的權利。
  8. 續篇:
    1. 申訴人可以放棄45天規則,申請延期。如果申請在預定聽證會日期前五個工作天收到,則應予批准。對於提前不足五個工作天提交的申請,或後續的延期申請,則由出席聽證會的成員以簡單多數票表決通過。
    2. 如被申請人至少提前五個工作天提出延期申請,經申請人同意,則應准予延期。如申請人不同意延期,或被申請人未在五個工作天內提出延期申請,或被申請人再次提出延期申請,則應由出席會議的成員以簡單多數票批准延期。
    3. 為及時作出裁決,特別行動小組將根據主席的酌情決定,盡快安排投訴聽證會。如果投訴人在120天內無法或拒絕出席預定的聽證會,特別行動小組可以安排一次聽證會,考慮是否採取進一步行動,並因案件長期未進展而結案。
    4. 本政策規定,如申訴人首次提出延期申請,則予以批准。特別工作小組主席及其指定人員有權酌情批准首次延期申請。後續延期申請是否批准由主席酌情決定。
  9. 管理員對擱置/關閉檔案的權限:
    根據特別工作組管理員的判斷,如果投訴人對溝通嘗試沒有回應,投訴聽證會可能會被推遲,或者安排在特別工作組聽證會之前進行,以考慮是否擱置該事項。
    六個月期滿後,管理員可酌情通知投訴人,除非其確認將在特定日期出席聽證會,否則投訴檔案將被關閉。投訴人將被告知擬擱置/關閉投訴檔案的意圖,該事項將提交特別工作組(SOTF)審議,以決定是否因投訴人長期未採取行動而擱置/關閉該投訴。
  10. 合併請願書/投訴:
    投訴委員會或其他獲授權處理投訴的委員會應在工作小組安排聽證會之前,審查並決定是否將投訴合併為一次聽證會。但是,在工作小組聽證會上,成員可以要求將某些事項/投訴分開審理。如果投訴在聽證會上被分開審理,經工作小組批准,各方可以要求將分開審理的事項延期。

    以下標準將用於確定是否應將投訴合併進行聽證:
    • 相同的核心事實
    • 同一申訴人和被申訴人
    • 所涉投訴和/或行政法規條款相同
    • 問題或違規​​行為必須在首次投訴提交後 90 天內提出。
  11. 限制每位申訴人/申請人每次會議可提出的投訴數量:
    特別工作小組及其各委員會應限制每位申訴人/投訴人每次會議最多提交兩 (2) 項投訴。特別工作小組或其各委員會主席可酌情決定是否允許每位申訴人/投訴人每次會議提交超過兩 (2) 項投訴的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