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稱和會員資格
根據《舊金山行政法典》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應設立一個含糖飲料經銷商稅務諮詢委員會(「委員會」),由 16 名有表決權的成員組成,任命如下:
1、2、3 席位應由非營利組織代表擔任,這些組織致力於倡導健康公平,並幫助那些因飲用含糖飲料(定義見《商業與稅收法規》第 552 條)導致疾病嚴重受害的社區。這些代表由監事會任命。 (3 名成員)
第四和第五席應由舊金山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擔任,這些工作人員應具有診斷或治療與飲用含糖飲料有關的慢性病和其他疾病,或具有這方面研究或教育經驗,並由監事會任命。 (2 名成員)
第六席應由一名在任命時未滿19歲的人士擔任,該人士可擔任青年委員會委員,由青年委員會提名,並由監事會任命。若該人士未達法定投票年齡,且因此無法成為選民,則可擔任該席位;但達到法定投票年齡後,該人士應放棄該席位,除非其成為選民,否則該人士將保留該席位。 (一名成員)
第 7 個席位應由經濟和勞動力發展辦公室主任或任何後續辦公室任命的人員擔任。 (1 名成員)
第 8 和第 9 個席位應由舊金山聯合學區教育委員會任命的人員擔任。如果教育委員會拒絕任命第 8 或第 9 個席位的成員,並導致該席位空缺 60 天或更長時間,則學區督學委員會可任命一名公眾人士填補該席位,直至教育委員會任命新成員為止。 (2 名成員)
第 10 個席位應由衛生署署長任命的公共衛生部一名在慢性病預防或治療方面具有經驗或專業知識的僱員擔任。 (1 名成員)
第 11 個席位應由衛生署署長任命的具有口腔健康領域經驗或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 (1 名成員)
第 12 個席位應由衛生署長任命的在食品安全或食品准入領域具有經驗或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 (1 名成員)
第 13 個席位應由兒童、青年及其家庭部一名員工擔任,該員工由該部主任任命。 (1 名成員)
席位 14應由娛樂和公園部門的一名員工擔任,該員工由該部門總經理任命。 (1 名成員)
第 15 個席位應由舊金山聯合學區在職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擔任,該席位須由舊金山聯合學區家長諮詢委員會提名,並由校監委員會任命。若家長諮詢委員會在任何時間拒絕提名任何成員填補空缺席位,且空缺期已超過 60 天,校監委員會可任命一名公眾人士填補該席位,直至該席位再次空缺。 (1 名成員)
第 16 個席位應由一名在五歲及以下兒童服務和項目方面具有經驗或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該人員由監事會任命。 (1 名成員)
二、目的
該委員會的宗旨是就《舊金山營業稅及規章法典》第8條規定的含糖飲料分銷稅的有效性向市長和市監事會提出建議。自2018年起,諮詢委員會應於每年3月1日前向市監事會和市長提交一份報告,該報告應:(a) 評估含糖飲料分銷稅對飲料價格、消費者購買行為和公共健康的影響;(b) 就舊金山市減少含糖飲料消費項目的潛在設立和/或資金籌措提出建議。
三、出席狀況
委員會成員應出席委員會的每次例會或特別會議。委員會工作人員應保存成員的出席記錄。
任何成員在 12 個月內缺席三次定期委員會會議,且未在每次缺席會議時或之前獲得諮詢委員會的明確批准,則視為已辭去諮詢委員會職務。
若任何成員無法出席委員會會議,該成員應以書面通知委員會工作人員其缺席意圖及缺席原因,並應說明其是否尋求諮詢委員會批准其缺席。此類通知應在會議召開前至少72小時發出。任何缺席批准請求應提交委員會下次會議審議並採取必要行動。
委員會成員如能提供正當理由,其缺席應獲得批准。就出席情況而言,若缺席是由於疾病或緊急情況等不可預見的情況,則視為正當理由。但計劃中的假期或工作或個人日程衝突除外。
四、主席團成員選舉及任期
委員會應於每年三月或通過年度報告後(以較晚時間為準)選舉聯合主席。
聯合主席的選舉可在委員會的例會或特別會議上進行。如有需要,聯合主席或任何兩名成員可召開特別會議選舉主席團成員,或在委員會例會上召開此類選舉。
五、聯合主席的職責
聯合主席的職責是:
主持委員會的所有會議,並履行所有其他必要職責,以確保委員會有效地進行各方面的工作;
與其他成員和委員會工作人員協商制定委員會會議議程;
每次會議之前,決定誰來主持和領導會議。
六、委員會會議
a. 定期會議
委員會例會應公開舉行。委員會例會應於每月第三個星期三下午5點舉行。會議地點請查看sf.gov/sddtac網站上的會議通知。如果公共衛生部(DPH)建議取消或更改例會,委員會或聯合主席可以取消例會或另行安排會議時間。取消或更改例會時間的書面通知必須在例會預定時間前至少七十二(72)小時發出。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四次會議。
b. 特別會議
委員會特別會議應公開舉行。特別會議應在委員會確定的時間舉行,或由聯合主席隨時召集。特別會議的書面通知必須在會議預定時間前至少七十二 (72) 小時發出。特別會議應在例行會議地點舉行,但委員會可指定其他會議地點,但指定其他會議地點的通知須在特別會議召開日期前 15 天發出。
c. 公眾意見
公眾有權在委員會就議程上的任何事項採取行動之前或在啟動下一個議程項目之前對其進行評論。此外,議程應為公眾提供機會,就委員會管轄範圍內且尚未就其他議程項目徵求公眾意見的事項向委員會發表意見。根據委員會的具體調查結果及其支持,主持會議的聯合主席可根據議程項目的複雜性和性質、該項目預計發言人數以及其他議程項目的數量和預計持續時間等因素,為每位發言者設定合理的時間限制。委員會成員和委員會工作人員在公眾評論期間應避免與發言者進行任何辯論或討論。
d. 會議記錄
DPH 應保存委員會會議的書面記錄。每次會議記錄草稿應在委員會下次例會召開前提供給每位成員。經批准的委員會會議記錄應在批准會議記錄的會議結束後十 (10) 日內,在舊金山主圖書館、DPH 網站或電子郵件中提供。
七、小組委員會
a. 常設小組委員會
經委員會多數成員批准,將成立常設小組委員會,為委員會提供諮詢。小組委員會成員選舉小組委員會主席。截至2024年11月4日,常設小組委員會包括:
- 基礎設施小組委員會確保所需的人員和資源到位,以支持 SDDTAC 的運作、行政和評估需求。
- 數據和證據小組委員會審查、分析和傳播舊金山社區範圍內的數據,以幫助通知和支持 SDDTAC 的工作。
- 社區意見小組委員會確保有意義的社區參與機會充分融入委員會的整個工作中,以便受影響的人群可以為 SDDTAC 的決策提供資訊。
b. 小組委員會成員
委員會所有成員均須參加至少一個小組委員會,討論含糖飲料分銷商稅收計劃、倡議或行動號召,以推進委員會的使命、願景和價值觀。委員會工作人員應保存成員的出席記錄。
如果任何正式小組委員會成員無法出席小組委員會會議,其缺席可能會影響法定人數。該成員應在缺席意向及缺席原因的72小時內以書面通知委員會工作人員/小組委員會主席。
小組委員會成員如能提供正當理由,其缺席應獲得批准。就出席情況而言,缺席理由是指因不可預見的情況(例如疾病或緊急情況)而缺席。但計劃中的休假、工作或個人日程衝突等情況除外。
c. 特別小組委員會
經委員會多數委員批准,可設立專門或臨時小組委員會。專門小組委員會應為特定目的而設立,並於該目的完成後終止存在。
八、法定人數
會議召開需有多數成員出席,且構成所有事項的法定人數。在缺乏法定人數的情況下,唯一可以處理的正式事務是:(1) 採取措施達到法定人數;(2) 確定休會時間;(3) 休會;或 (4) 休會。
IX. 議事規則及遵守公開會議要求
a. 所有會議應依照羅伯特議事規則進行。
b. 委員會及其小組委員會應根據《舊金山憲章》、《加利福尼亞州拉爾夫·M·布朗法案》 (《加州政府法典》第 54950 條及以下條款)和《舊金山陽光條例》 (《舊金山行政法典》第 67 章)的所有適用條款履行職責。
十、投票
出席諮詢委員會會議的每位成員必須對委員會提出的所有動議和問題投贊成票或反對票,除非棄權。
十一、技術援助
根據《行政法規》第五章,市政行政官負責為委員會提供行政和文書支援。市政行政官已將此職能委託給公共衛生部 (DPH)。此外,審計長辦公室應根據要求為諮詢委員會提供技術支援和政策分析。所有市政官員和機構應配合諮詢委員會以履行其職能。
XII. 議程
任何例行會議的議程應如下:
a. 召集會議/點名
- 缺勤批准
b. 會議記錄批准
c. 審查和審議常規議程
d. 一般公眾意見
e. DPH 工作人員報告
f. 資金更新
g. 新業務
h. 小組委員會最新動態
i. 委員會成員提議的未來議程項目
j. 公告
k. 休會
本章程於 2025 年 1 月 15 日由含糖飲料經銷商稅務諮詢委員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