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

SFLAFCo 通用政策與程序

Local Agency Formation Commission

1. 總則

1.1. 使命

舊金山地方機構組成委員會(以下簡稱「舊金山地方機構組成委員會」或「委員會」)負責協調地方政府邊界的合理且及時的變更(§56001);開展專項研究,審查重組、簡化和精簡政府機構的途徑(§56031);並為舊金山市和縣(以下簡稱「市和縣」或「舊金山縣」或「舊金山縣」)以及可能在舊金山市內設立的委員會致力於促進提供高效經濟的服務,同時鼓勵保護開放空間(§56001,§56300)。此外,委員會也致力於根據當地情況和條件,鼓勵地方機構有序組成和發展(§56301)。

地方機構組成委員會是獨立於市縣政府以外的委員會。所有委員必須代表居民、業主和公眾的利益,獨立判斷並推進2000年《科爾特斯-諾克斯-赫茨伯格地方政府重組法案》(以下簡稱“科爾特斯-諾克斯-赫茨伯格法案”或“該法案”)的宗旨(§56325.1)。每位委員在權衡和審查資訊以及做出決定時均保持獨立性(總檢察長意見98.802)。舊金山地方機構組建委員會的使命是透過實施科爾特斯-諾克斯-赫茨伯格法案以及製定書面政策和指南來履行職責(§56381,§56001)。

本文件包含實施地方機構形成委員會(LAFCO)使命所需的政策、程序和指南。這些政策、程序和指南的規定並非旨在取代州法律。如果這些政策和指南與《科爾特斯-諾克斯-赫茨伯格法案》的規定發生衝突,則以該法案的規定為準。

1.2. 委員會

1.21. 舊金山地方機構成立委員會由五名成員組成(§56325)。

1.22. 每位委員的任期為四年。委員的任期直至繼任者被任命並取得資格,或直至被任命機構免職為止(§56334)

1.23. 市縣監事會成員由監事會選舉產生(§56325;§56024;§56053),其中兩名為縣代表,兩名為市代表。一名公眾委員由其餘四名委員任命(§56331)。市縣代表另選一名候補委員,公眾委員也可另選一名候補委員(§56325)。

1.24. 鼓勵候補委員積極參與舊金山 LAFCO 的事務,包括討論和審議計畫提案、CALAFCO 立法活動和培訓研討會、機構間協調和溝通,以及參與政策制定和其他工作小組。

1.25. 候補會員可以代替缺席或因故取消與會資格的正式成員進行投票(§56325)。

1.26. 若委員不再擔任原任職務,則該委員必須辭去其席次(第56334條)。

1.27. 委員會成員和候補成員每次會議可獲得 100 美元的津貼,並可報銷履行其職務時產生的合理和必要費用(§56334)。

1.28. 舊金山地方機構組成委員會的政策是成為加州地方機構組成委員會協會的成員。

1.3 利益衝突

1.31. 《政治改革法》(加州政府法典第81000條及後續條款)要求各州和地方政府機構制定並頒布利益衝突守則。公平政治實踐委員會已通過一項法規(加州法規第2卷第18730條),其中包含標準利益衝突守則的條款。此標準守則可透過引用納入本文件,並可由公平政治實踐委員會在發佈公告和舉行聽證會後進行修訂,以符合《政治改革法》的修訂。舊金山地方機構形成委員會(LAFCO)已於2000年10月30日正式通過了一項利益衝突守則。此利益衝突守則的條款及其經委員會正式通過的任何修訂均透過引用納入本文件。

1.32. 《利益衝突守則》要求執行官和委員會成員提交經濟利益聲明。委員會的顧問也可能被要求提交經濟利益聲明。執行官可以書面決定,與委員會簽訂諮詢服務合約的個人或公司無需提交經濟利益聲明。任何此類書面決定應包括對受聘方職責的描述,並根據該描述說明經濟資訊揭露要求的範圍。該決定應作為公共記錄保存,並以與本《利益衝突守則》相同的方式和地點供公眾查閱。

1.33. 經濟利益聲明應揭露以下所有類別:所有收入來源、不動產權益、投資以及在位於舊金山或在舊金山開展業務的商業實體中的業務地位。

1.34. 經濟利益聲明應提交舊金山道德委員會。

1.4. LAFCO 會議

1.41. 委員會根據需要召開會議,並依照《科爾特斯-諾克斯-赫茨伯格法案》、《布朗法案》(第54950條及後續條款)、《舊金山陽光法案》(舊金山行政法規第67章)以及《加州環境品質法案》(公共資源法典第21000條及後續條款)的規定發出通知(如適用)。會議通常在舊金山市政廳263室(地址:加利福尼亞州舊金山卡爾頓·B·古德萊特博士廣場1號,郵編:94102)舉行。

1.42. 本委員會可酌情定期變更會議地點,增加或取消聽證會。

1.43. 執行官可在適當的時候發布法律要求以外的公告。

1.44. 會議議程將提供給委員會已建立的議程郵件列表,包括相關媒體、專案發起人和對特定聽證會要求通知的利害關係人

1.45. 《羅伯特議事規則》被指定為會議進行的總準則,並將用於解決程序性問題。請參閱第7.1節,舊金山地方機構形成委員會(LAFCO)關於會議進行的具體規則。

1.46. 委員會三名成員構成法定人數,方可進行議事。委員會的任何決議,除非經三名或三名以上成員同意,否則無效且不具約束力。如法定人數不足,出席成員應將聽證會延期至約定的時間和地點(《羅伯特議事規則》)。

1.47. 主席出席時,應主持委員會所有會議,並依照本規則規定的方式處理委員會事務。主席應維護秩序和禮儀,並應在委員會多數成員同意的情況下,決定所有程序問題(《羅伯特議事規則》第十條第50款)。

1.48. 主席缺席或無法出席會議時,副主席應代行主席職責,行使主席的一切權力和義務。當主席或副主席缺席或無法出席會議時,出席會議的委員會成員應透過記錄在會議記錄中的命令,推選一名成員擔任臨時主席,行使主席的一切權力和義務(《羅伯特議事規則》)。

1.49. 主席(§56334)和副主席應由委員會多數票選舉產生。選舉應在每年的第一次例行委員會會議上舉行。

1.410. 主席和副主席的任期均為一年。任何委員會成員擔任同一職位不得超過兩個連續的一年任期。

1.5. LAFCO費用

1.51. 收費方式

1.52. 費用減免

委員會如認為繳納費用有損公共利益,可予以豁免(§56383(d))。委員會豁免費用的決議或命令應以書面形式列明豁免理由。

1.53. 費用申訴

1.54. 退款

1.55. 法律辯護費用

1.6. LAFCO預算

如第 1.1 節所述,根據法律和舊金山地方機構形成委員會 (LAFCO) 的政策和準則,LAFCO 是一個獨立的委員會,不屬於市縣政府。作為一個獨立的委員會,舊金山 LAFCO 自行製定預算並控制支出。以下政策和準則將規範 LAFCO 的預算流程:

1.61. 委員會應在舉行公開聽證會後,於5月1日前通過年度預算草案,並於6月15日前通過最終預算。除非委員會認定,減少人員編製或項目成本仍能使委員會履行《科爾特斯-諾克斯-赫茨伯格法案》(第56381條)規定的宗旨和計劃,否則擬議預算和最終預算應等於或高於上一財政年度通過的預算。市和縣應承擔委員會的淨營運成本(最終預算金額減去委員會預期從費用和收費中獲得的收入)(第56381(b)條)。

1.62. LAFCO 盡可能與市縣合作,在必要時接受預算削減,並且所要求的削減與委員會通過的年度預算、目標和工作計劃相符。

1.63. 地方機構形成委員會執行官應擔任預算管理員,負責編制並向委員會提交擬議預算和最終預算。

1.64. LAFCO 收取的費用設定在足以收回處理申請的合理成本的水平。收費標準會根據需要進行審查和修訂(§56383)。

2. 一般政策、要求和標準

本節包含適用於所有地方機構形成委員會(LAFCO)行動的一般政策、要求和標準。在某些情況下,委員會必須酌情運用這些政策,以便根據項目具體情況並符合《科爾特斯-諾克斯-赫茨伯格法案》的要求,平衡和解決政策間潛在或實際存在的衝突。

2.1 申請流程

2.11. 所有向委員會提交的組織變更或重組申請,均應使用 LAFCO 申請表(§56652)進行審議。

2.12. 申請的處理應高效有序,在確保符合《科爾特斯-諾克斯-赫茨伯格法案》及其他適用法律的前提下,盡可能減少申請人的負擔。為此,申請人或其代表須參加與地方機構形成委員會(LAFCO)工作人員舉行的申請提交前會議,以便就擬審議的具體事項的處理需求和要求獲得指導和建議

2.13. 向地方機構形成委員會 (LAFCO) 提交的任何申請均視為初步提交,只有在收到所有必需的資訊、費用和材料後,方可視為正式提交。初步處理可能在初步提交階段進行。

2.14. 申請人須提供足夠的信息,以便地方機構形成委員會 (LAFCO) 能夠充分考慮​​法律要求的所有因素,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56668、§56375):

2.15. 只有在收到關於重新分配房產稅的決議後,申請才視為已提交。一旦縣審計長/財務主管提交了房產稅交換談判表,即啟動了房產稅交換談判,談判將有六個月的時間完成(《稅收和稅法典》第99條及後續條款)。

2.16. 其他申請資料,包括地圖、費用、已簽署的申請表格等,必須在房產稅重新分配協議生效後的六個月內完成。若六個月後申請資料仍未齊全,工程將終止,提案也將終止。

2.17. LAFCO 應通知相關機構,提供相關的申請信息,並請求對提案進行審查和評論。

2.18. 地方機構形成委員會鼓勵在鄰近地區預期發生相關機構變更的情況下提交合併申請。強烈建議申請人盡可能將該地區納入申請範圍並合併申請。

2.19. 如果可以預見專案現場需要一項或多項額外的組織變更,且這些變更及時且不屬於已提交的申請的一部分,則 LAFCO 應要求將申請作為重組申請提交。

2.110. 各機構應完全遵守委員會為準備研究或處理申請而提出的資訊要求(§56378,§56386)。

2.2. CEQA合規性

2.21. 地方機構形成委員會(LAFCO)應遵守《加州環境品質法》(CEQA)的各項規定。在完成充分滿足CEQA要求和舊金山LAFCO的CEQA程序之前,任何申請不得視為已提交處理。

2.22. LAFCO 於 2000 年 10 月 31 日通過了處理和管理 CEQA 的政策和程序。

2.3 服務計劃

根據第1.1條規定,舊金山地方機構形成委員會(LAFCO)的使命包括監督地方機構的有序組成和發展,以及提供高效經濟的服務。 LAFCO要求所有服務提供者必須提供文件證明其服務能力。對地方機構的服務計劃進行評估,對於任何可能擴大或縮小服務提供者職責的組織變更或重組,都是必要的。服務計劃評估的目的是確保舊金山的服務能力、成本和充足性不會因LAFCO的擬議行動而受到不利影響。

2.31. 總則

2.32. 服務計劃資訊要求

以下資訊要求將使申請人和地方機構形成委員會(LAFCO)能夠獲取必要信息,從而做出公平且知情的決定。在必要的申請前會議期間,LAFCO工作人員將協助申請人確定所需的項目具體服務計劃資訊。

2.32.1 所有申請人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2.32.2 若在不擴大服務容量或建設基礎設施(地塊連接服務除外)的情況下無法提供服務,則應提供以下資訊:

2.33. 服務保證

2.33.1. 任何併入特別區的申請,在被併入的特別區或城市以書面形式提供以下資訊之前,均不視為完整:

上述聲明無需包含關於立即或在特定未來日期提供充足服務的聲明。該聲明可包括以下聲明:申請兼併機構在申請時正在規劃擴大其服務能力,且該規劃已取得足夠進展,以便其在未來實施該計劃時,能夠在擬兼併區域內預計需要此類服務時提供充足的服務。如果兼併機構提交的書面文件中未提供此類計劃的完整說明,委員會可要求其提供。委員會亦可就此類計劃的完成進度施加合理的條件。地方機構形成委員會(LAFCO)將評估上述文件,以確定其是否符合州政府的要求。

2.4. 與當地土地利用規劃和政策的一致性

除非符合下列條件,否則委員會對與計畫區域總體規劃或具體規劃不符的項目持反對態度:

2.5 管轄權

委員會不得附加任何可能產生以下後果的條件:

2.6 特別研究

地方機構形成委員會(LAFCO)的宗旨之一是遏制城市無序擴張,並鼓勵根據當地情況和環境有序地組建和發展地方機構。 LAFCO 的目標之一是開展研究,獲取並提供信息,以促進地方機構的合理發展,從而更好地滿足舊金山及其社區當前和未來的需求(§56301)。

2.61. 委員會應啟動並進行對現有政府機構的研究(第56378條)。

2.62. 專案研究應包括但不限於清點各機構並確定其最大服務能力。在進行這些研究時,委員會可要求提供土地利用資訊、研究報告以及城市、縣、區(包括學區、社區學院區)、區域機構和州級機構及部門的規劃。

2.63. 為協助完成研究,地方和州機構必須遵守 LAFCO 的資訊請求(§56386)。

2.64. 委員會可以申請或接受撥款或資金,以支付任何研究的合理費用(§56378)。

2.7. 複議程序

2.71. 委員會決議的重新審議請求應以書面形式提交,並附上重新審議請求費。

2.72. 只有在申請人參與了導致擬複議決定的聽證會的情況下,複議申請才會被受理。如果某人是請願書的當事人、出席了聽證會,或就該提案提供了口頭或書面意見,則應視為其參與了聽證會。

2.73. 複議請求應在作出決定的決議作出後 30 天內提出。

2.74. 複議請求應具體說明請求的理由。

2.75. 複議請求應在下次定期舉行的地方機構形成委員會(LAFCO)會議上進行審議,前提是已發出適當的通知。屆時,委員會應審議該請求並聽取口頭和書面證詞。委員會應在首次公開聽證會通知發出後七十天內就該事項作出決定。

2.76. 複議是一個兩步驟程序。委員會首先會審議該請求,如果根據記錄中的實質證據可以得出以下任何結論,則可以投票決定複議該事項:

2.77. 委員會可以批准、駁回、修改、變更或延期審議該事項。如果復議請求獲得批准,委員會應通過一項決議,該決議將取代先前的決議。

2.78. 任何出席會議的委員或候補委員,無論其在先前的會議上是否投票,只要在投票的會議之前查閱了會議報告、錄音帶和會議記錄,都可以對先前會議上採取的行動進行重新審議。

2.79. 委員會的決定為最終決定。任何人不得就委員會已決定的相同或實質上相似的變更提出任何進一步的請求。

2.710. 根據複議程序通過的任何行動或決議中的文書錯誤或疏漏,可由 LAFCO 工作人員予以糾正。

2.8. 優選服務提供者

立法機關發現,在許多情況下,由單一政府機構而非多個職能有限的機構來評估社區服務需求和財政資源並對其進行問責,是確定社區服務優先事項的最佳機制(§56001)。 《科爾特斯-諾克斯-赫茨伯格法案》要求地方政府財務委員會(LAFCOS)考慮服務提供的成本、充分性和效率。

2.81. 當一個多功能機構能夠提供所需服務時,委員會可以不批准設立特殊/單一用途區的請求。

2.9. 邊界線

2.91. 委員會所做的每一項決定都應與受該決定影響的地方機構的影響範圍相一致。

2.92. LAFCO 應修改、附加條件或否決任何劃定邊界不明確、不確定或不符合評估線或所有權線的提案。

2.93. 擬併入的土地,如位於已採納的影響範圍之內,則應與現有區界在物理上相連,但下列情況之一除外(§56119):

2.94. 島嶼、半島、旗幟、「針尖相連」、「櫻桃莖」和其他不規則的邊界線與形成有序和合乎邏輯的邊界不符,應強烈反對。

2.95. 禁止狹長地帶併購和跳躍式合併。

2.96. 自然邊界線(可能不規則)可能是 LAFCO 行動的適當邊界,不會予以阻止。

2.97. 由此形成的邊界配置不得產生難以服務的區域。

2.98. 委員會可命令在任何提案中加入額外的領土,以糾正其他不可接受的邊界,並實現其創建有序邊界的目標。

3. 影響範圍

3.1 總則

《科爾特斯-諾克斯-赫茨伯格法案》要求地方機構組成委員會(LAFCO)為其管轄範圍內的所有地方機構建立並維護影響範圍。影響範圍(SOI)在法律上被定義為「委員會確定的地方政府機構可能的實際邊界和服務區域的規劃」(§56076)。 LAFCO 所做的每項決定都應與受該決定影響的地方機構的影響範圍保持一致。影響範圍主要是一種規劃工具,其作用在於:

  • 作為舊金山地方政府未來組織架構的總體規劃,為高效能向公眾提供服務提供長期指導方針;
  • 避免兩個或多個地方政府機構重複提供服務;
  • 指導委員會審議各項組織變更提案;
  • 確定進行具體重組研究的必要性,並為向特定機構提出政府重組建議提供依據。

3.2 定期檢查及維護

每項已採納的意向性聲明的充分性將在首次確定範圍或對原有範圍進行首次審查後的五年內進行審查。工作人員將大約每五年進行一次初步範圍評估。評估結果將包括執行官提出的建議,即:(1)進行範圍更新研究;或(2)確認現有範圍。

各相關機構將收到其服務意向書審查通知,並被要求積極參與委員會認為必要的任何複審工作。各機構需填寫一份與其服務和計劃相關的服務意向書問卷。未作答覆將被視為同意執行官的建議。

土地利用、規劃政策、人口結構、公共服務需求或服務能力的變化可能會改變重新研究和修訂管轄範圍的必要時間。地方機構形成委員會(LAFCO)負責其發起的管轄範圍審查和修訂工作的費用。

地方機構形成委員會(LAFCO)可隨時收到對職權範圍的修訂請求。如果某機構、舊金山市及縣或其他方請求對職權範圍進行審查、研究和/或修訂,LAFCO 將依照法規要求進行審查。在預算範圍內,LAFCO 將盡可能協助請求機構承擔與職權範圍研究相關的費用,以協助其編制新的職權範圍或審查現有的職權範圍。審查和修訂職權範圍的實際費用可能由請求審查的一方承擔。

3.3. 有限服務範圍

擬納入多服務提供機構服務範圍的區域,若該區域同時位於另一個有限用途區(提供部分而非全部所需服務)的邊界內,則該區域可被納入多服務提供機構的服務範圍,並被指定為有限服務影響範圍。當委員會作出以下決定時,被指定為有限服務影響範圍的區域可考慮併入多服務提供機構,而無需同時從有限用途區分離:

  • 對於擬納入服務範圍的區域,不存在任何可行或合乎邏輯的替代服務提供安排。
  • 現有的綜合服務機構是未來某些所需服務的最有序、最合乎邏輯的提供者。
  • 經查明,此有限用途區提供的現有服務是充分的、經濟有效的、有效率的。
  • 將該領土納入戰略管轄範圍符合該地區地方政府組織和結構的最佳利益。

3.4. 審查影響範圍修正案的標準

在決定每個地方機構的影響範圍時,委員會應就下列各項準備一份書面決定聲明(§56425):

3.41. 該地區的現有和規劃土地用途,包括農業用地和開放空間用地。

3.42. 該地區目前和未來對公共設施和服務的需求。

3.43. 公共設施的現有容量和該機構提供或被授權提供的公共服務的充足性。

3.44. 若委員會認定該地區存在任何社會或經濟利益共同體與該機構相關,則該共同體的存在也應予以考慮。

在做出這些決定之前,委員會將審查以下內容:

  • 機構目前提供的服務能力、服務水準和類型,以及提供這些服務的區域,地形因素,財政能力,服務成本,以及社會和經濟相互依存關係;
  • 現有和計劃的土地用途、土地利用規劃和政策;與總體規劃的一致性;受影響地區的預計增長,以及對農業用地和開放空間用地的潛在影響;
  • 對可能添加到該領域的任何區域將提供的服務進行描述,以及為擴建設施或服務提供資金的時間和方法;
  • 分析擬議的影響範圍對其他機構及其服務能力的影響。

3.5 其他相關政策

3.51. 當多個機構可以為一個地區提供服務時,地方機構形成委員會應考慮每個機構的服務能力、財務能力、服務成本、社會和經濟相互依存性、地形因素、地方機構形成委員會政策以及受影響社區和機構的意見。

3.52. LAFCO 將盡一切努力促成友好的影響範圍,但最終,如果發生衝突,LAFCO 是該影響範圍的最終決定者。

3.53. 納入某機構的影響範圍並不保證會被該機構吞併。

3.54. 為了促進城市地區的有序發展,委員會提倡對已開發地區附近的已納入城市範圍的空地進行填充式開發。

3.55. 城市和地區的影響範圍將促進舊金山開放空間資源的長期保護和維護。

4.0 組織結構變更

4.1 總則

本節包含適用於所有組織變更的一般政策、要求和標準。在某些情況下,委員會必須酌情運用這些政策,以便根據項目具體情況並符合《科爾特斯-諾克斯-赫茨伯格法案》的要求,平衡和解決政策之間潛在或實際存在的衝突。

4.11. 如果合併的目的僅合併產生收入的財產,則不應批准該合併(§56841)。

4.12. 除非併購機構願意接受合併,否則不得批准合併。

4.13. 如果其他機構目前正在提供服務或反對合併,則 LAFCO 將把擬議的服務計劃與替代服務計劃進行比較,以確定該提案是否是提供服務的最佳替代方案。

4.14. 委員會的政策是批准組織變更,以鼓勵和提供有計劃、有序、高效的發展模式,包括適當保護和保存已開發區域內及周圍的開放空間和優質農業用地,並促進根據當地情況和條件有序地組建和發展地方機構(§56300,§56301)。

4.15. 擬議的合併應考慮鄰近政府實體的總體規劃。

4.16. LAFCO 只會批准符合委員會解釋的本政策中所載政策和標準的組織變更。

4.17. 如果地方機構形成委員會 (LAFCO) 認定擬議服務提供者不具備為該項目提供服務的能力,委員會可以批准該提案,但須附加一項條件:只有在服務提供者提供書面文件,保證提供必要容量的改進項目(已確定的「近期」或其他項目)已完成之後,擬服務區域才能獲得服務。在收到並核實此類文件之前,LAFCO 不得為任何專案簽發或記錄竣工證書。

4.18. 在併入特別區之前,申請人應證明存在政府服務需求,併入機構有能力提供服務,存在服務計劃,並且併入是提供服務的最佳替代方案。

4.19. LAFCO 將不鼓勵將服務和基礎設施效益的成本轉移給其他人或其他服務領域的項目。

4.110. 擬議的合併應是併購區合乎邏輯且合理的擴展(§56001、§56119、§56841)。

4.2. 併入特別行政區

4.21. 併購必須確保以最有效的方式提供服務。最有效的服務是指以最低成本提供最高服務水準的服務。如果存在提供相同服務等級的類似服務提供者,則以最低成本提供相同服務的服務提供者將被視為最有效。

4.22. 如果併購行為允許更有效地提供一項或多項服務,而損害其他服務,則該併購行為應予以修改、附加條件或予以否決。

4.23. 併購機構必須證明,如果合併獲得批准,位於區界內的任何地塊都不會被剝奪其獲得服務的權利。

4.24. 申請合併機構必須證明,如果合併獲得批准,其服務範圍內現有和潛在客戶的服務水準不會​​降低,服務成本也不會增加。如果可能出現任何不利影響,申請人或合併機構必須向地方機構形成委員會 (LAFCO) 提供書面理由,說明儘管存在負面影響,仍應批准該計畫的理由,供其審議。

4.3. 從特殊區域脫離

4.31. 申請人應證明不再需要受影響地區/機構提供的服務,並且分離是最好的替代方案。

4.32. 申請分離的提議不得是申請人試圖逃避繳納地區稅款,同時繼續享受地區服務。

4.33. 如果分派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以其他方式提供相同的服務,申請人必須證明該提議將帶來更高水準的服務。

4.34. 若由此產生的邊界與受影響機構的管轄範圍不一致,則不得批准分立。對於擬分立土地的轄區,其管轄範圍的修訂應在地方機關形成委員會(LAFCO)批准該分立之前或同時進行。

4.4 特別行政區的設立

4.41. 擬成立特別區應證明存在某種服務或控制的需要,而這種服務或控制最好由特別區提供,並且沒有其他替代方案能夠以更有效的方式提供該服務或控制(§56001,§56301)。

4.42. 擬議實體應能提供足夠的收入來提供所要求的服務。

4.43. 申請人應提供一份成本效益分析報告,委員會應予以考慮,該報告應列明成立該機構所帶來的財政收益和/或服務水平方面的得失。如果成本超過收益,則該提案將不予批准。

4.44. 設立特別區的提案應說明新成立的特別區與現有機構之間的關係(第56001條)。擬議的設立不得妨礙相鄰或其他政府機構或地區的合理擴展(第56301條)。

4.45. 擬議的成立不得賦予任何特殊利益團體政府機構的地位。

4.46. 如果 LAFCO 認定批准成立該組織將需要通過任何新規或修改或廢除舊金山市和縣通過的任何規章,則 LAFCO 可以以通過、修改或廢除此類規章為條件批准該申請(§56452)。

5. 定義

《科爾特斯-諾克斯-赫茨伯格法案》第56010條及後續條款包含一份其中最常用的定義清單。本文件未列出該清單;但相關方可聯絡委員會辦公室以取得該清單副本。

1除非另有說明,所有法律條文均指《加州政府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