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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交通機構決定上訴審查

Board of Supervisors

需知

舊金山市政交通局 (SFMTA) 的最終決定可由監事會進行複審。以下段落旨在概述流程。更多詳情請參閱《交通法》第 10.1 條。若以下段落與《交通法》的規定有衝突,則以《交通法》的規定為準。

該怎麼做

哪些人可以提起上訴:

任何公眾成員,經五名監事會成員同意,均可提出複審申請。複審申請可涉及以下事項:

  1. 安裝或移除停車標誌;
  2. 根據《車輛法》第 22507 條或第 22507.1 條,設立或取消優先停車區;
  3. 設立或取消停車收費區;
  4. 對車輛停放時間作出限制;
  5. 新建或取消三級自行車道或自行車路線;
  6. 設立涉及上述第 1 至 5 項的試點或臨時項目,或依照《交通法》第 10.1(a) 條的規定,繼續或實質地修改涉及上述第 1 至 5 項的試點或臨時項目,使其成為永久性項目;
  7. 根據《交通法》第 10.1(a) 條的定義,創建或實質修改私人交通計劃,該計劃可能會創建或取消優先停車區,或限制車輛停放的時間段,以適應私人交通服務。
  8. 實施快速公車項目,授權除市政鐵路車輛、計程車、授權緊急車輛或金門大橋交通車輛以外的任何車輛優先通行街道的任何部分(商業裝卸區除外)。
    交通法典第 10.1(a) 條

提交截止日期:

向監事會提出聽證請求的表格,應由監事會書記官辦公室填寫完整,並於舊金山交通局董事會最終決定之日、市交通工程師或交通局局長書面決定之日起 30 天內提交。
交通法典第 10.1(b)(2) 條

需要提交的內容:

下列文件應提交給監事會書記:

(1份正本和2份印刷副本)

  1. 所需的上訴表格(由上訴人/授權代理人和五名監事會成員簽署)可向監事會書記官辦公室索取(見附件);
  2. 舊金山交通局最終決定的副本;
  3. 任何需要作為證據提交以支持您的複審請求的文件;
  4. 上訴費 250 美元,支付給監事會書記官辦公室。
    交通法典第 10.1(b)(3) 條

注意:此類提交可透過電子方式進行。所有資料都將成為公共記錄,因此,如果其中包含任何私人信息,上訴人有責任在提交前對該等信息進行編輯。

提交地點:

監事會書記官
卡爾頓·B·古德萊特博士廣場1號,244室
加州舊金山,郵編 94102

有條件接受:

提交後,書記官將接受上訴,但前提是該上訴必須按時提交並符合提交要求。 《交通法》第10.1(c)(1)條

聆訊日期:

書記官將在提交申請之日起至少 15 天后,在監事會全體成員的例行會議上安排上訴聽證會。
交通法典第 10.1(c)(1) 條

聽證會通知:

上訴申請期結束後,書記官將通知上訴人聽證日期和時間。

書記官將向任何提出複審請求的人以及先前以書面形式要求收到此類通知的個人發送通知,通知發出時間不得少於委員會安排審理上訴之日的 10 天。

交通法典第 10.1(d) 條

操作步驟:

上訴人最遲可在聽證會召開前 11 天中午前向委員會秘書提交書面資料。

決定:

董事會全體成員的多數票可以確認或推翻舊金山交通局董事會的最終決定,或城市交通工程師或交通局局長的書面決定。
交通法典第 10.1(e) 條

如果董事會在復審請求提交之日起 60 天內未批准或撤銷舊金山交通局的最終決定,則該最終決定將被視為已獲批准。

交通法典第 10.1(e) 條

續篇:

只有監事會(而非監事會書記)才能繼續進行上訴聽證會,或批准繼續進行上訴聽證會的書面請求。

上訴人和計畫發起人必須事先向委員會提交書面請求,供其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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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書記官辦公室415-554-5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