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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公告:明確股權申請人CEO職責

您可以在意見徵詢期內透過電子郵件至 officeofcannabis@sfgov.org 提交與擬議規則相關的書面意見或論點。您也可以透過郵寄或親自提交意見至: 大麻辦公室 49 南凡尼斯, 套房 660 舊金山, CA 94103

Cannabis 辦公室(「OOC」)發布此公告,以澄清對尋求成為股權申請人且持有公司至少 40% 且少於 51% 所有權權益的申請人的執行長(「CEO」)要求申請人。

執行長的角色和職責

舊金山警察法典第 1604 條(「第 1604 條」)討論了申請人必須滿足的標準,才有資格成為股權申請人。特別是,提交大麻商業許可證申請並持有至少 40% 且低於 51% 所有權權益的申請人還必須擔任公司申請人的首席執行官,才有資格成為股權申請人。

OOC 在決定個人申請人是否實際上是公司申請人的執行長時將考慮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 申請人是否擁有CEO頭銜。
  • 申請人是否作為公司申請人的董事會和員工之間的主要聯絡點。
  • 申請人是否擔任本公司的公眾形象。
  • 申請人是否為公司申請人的管理人員和支援人員做出僱用決定。
  • 申請人是否對公司申請人內的重大業務決策負責。
  • 申請人是否主持公司申請人的股東會議或股東會議。 

發表於 11/1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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