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

第 413 條:資格證明(公務員委員會)

Civil Service Commission

適用於 MTA「關鍵服務」員工

該規則影響到被市交通局歸類為「關鍵服務」員工的城市工作人員。它不適用於警察和消防部門穿制服的員工或其他員工。了解適用於「雜項」員工的其他規則。查看相關規則

規則 413

資格認證

第一條:總則

適用性:除非另有說明,第一條第 413 條規則適用於市府交通局 (MTA) 的所有服務關鍵類別。

第二條:定義

適用性:除非另有說明,第二條第 413 條規則適用於市府交通局 (MTA) 的所有服務關鍵類別。

第三條:認證規則的適用範圍

適用性:除非另有說明,第三條第 413 條規則適用於市府交通局 (MTA) 的所有服務關鍵類別。

第四條:人員需求

適用性:除非另有說明,第四條第 413 條規則適用於市府交通局 (MTA) 的所有服務關鍵類別。

第五條認證管理

適用性:除非另有說明,第五條第 413 條規則適用於市府交通局 (MTA) 的所有服務關鍵類別。

第六條:認證機構的選擇性認證

臨時工

適用性:除非另有說明,第六條第 413 條規則適用於市府交通局 (MTA) 的所有服務關鍵類別。

規則 413

資格認證

第一條:總則

適用性:除非另有說明,第一條第 413 條規則適用於市府交通局 (MTA) 的所有服務關鍵類別。

秒413.1一般政策

413.1.1公務員委員會贊同並支持擴大公務員合格名單合格人員認證規則,並認為這種擴大將增加任命官員選擇最適合履行特定職位職責的員工的機會,並為最大限度地提高舊金山市和縣勞動力的多元文化多樣性提供更多機會。

413.1.2從合格名單中選拔員工應以功績和適合性為依據,不考慮關係、種族、宗教、性別、國籍、民族、年齡、殘疾、性別認同、政治立場、性取向、血統、婚姻狀況、膚色、健康狀況或其他非功績因素或其他被禁止的裙帶關係或偏袒。 MTA 交通運輸總監/指定人應負責制定非歧視性的選拔程序,包括但不限安排每位有興趣的合格人員參加面試、審查申請材料、由多元化小組進行面試以及詢問與工作相關的問題。 MTA 交通運輸總監/指定人也應負責保存選拔標準的文件。 MTA 交通運輸總監/指定人應根據公務員委員會的要求提交有關招聘、考試、認證和選拔程序等績效制度問題的報告。 MTA 交通部主任/指定人員應在兩年內每年向公務員委員會報告靈活人員配置、僅晉升、臨時轉永久和豁免轉永久合格名單的使用進度情況,報告時間由公務員委員會決定。

秒413.1一般政策(續)

413.1.3 MTA 交通主管/指定人員對規則的實施

實施本規則時,MTA 運輸總監/指定人員應:

1)遵守公務員​​委員會的所有規則、政策、程序和指令以及舊金山市和縣的所有相關憲章規定,並且

2)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遵守聯邦、州和地方反歧視法律、法令或法規。

規則 413

資格認證

第二條:定義

適用性:除非另有說明,第二條第 413 條規則適用於市府交通局 (MTA) 的所有服務關鍵類別。

秒413.2認證規則

413.2.1三分規則

MTA 運輸總監/指定人員應向任命官員證明可任命的職位資格名單中得分最高的三 (3) 名合格人員的姓名。

413.2.2三分或三分以上規則

獲得指定分數的所有合格人員的姓名,其中至少具有三 (3) 分的合格人員的姓名應獲得每個空缺職位的認證。

413.2.3列表規則

合格名單上所有合格人員的姓名均應經過認證,符合每個空缺職位的要求。

秒413.3認證通知

每次 MTA 運輸總監/指定人員向本第 II 條規定的職位任命官員證明其姓名時,應同時通知合格名單上的合格人員。

秒413.4認證日期

認證日期是 MTA 運輸總監/指定人員依照本第 II 條的規定向合格者發出認證通知的日期。

秒413.5調查通知

任命官員收到依既定認證規則可任命的合格人員名單後,可向合格人員發出調查通知,目的是:

秒413.5調查通知(續)

1)評估應徵人員對該部門具體職位的興趣;和/或

2)作為選拔過程的一部分,要求符合條件的候選人提供更多資訊或意見。

秒413.6名單的窮盡

413.6.1三分規則

根據三分規則採用的合格名單,當可用的分數少於三 (3) 個時,在所有情況下均應被用盡。當可用的認證數量少於最低要求時,是否使用合格名單應由任命官員自行決定。

413.6.2三分或三分以上規則

根據「三個或更多分數規則」採用的合格名單,在任何情況下,當可用的分數少於三個(3)時,均應被用盡。當可用的認證數量少於最低要求時,是否使用合格名單應由任命官員自行決定。

413.6.3列表規則

根據名單規則通過的合格名單,當剩餘的合格人數少於原名單的三分之一時,即為名單用盡;但是,如果原始名單上有九 (9) 名或更少的合格人員,則必須至少有三 (3) 名合格人員可供選擇;對於包含四十五 (45) 個或更多名字的原始名單,必須至少有十五 (15) 個符合條件的名單。如果使用上述三分之一公式得出的結果是分數,則應使用下一個最大的數字。當可用的認證數量少於最低要求時,名單的使用應由任命官員自行決定。

413.6.4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機構

當符合資格的人數少於該類別的空缺職位數時,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有權宣布符合資格的名單已用盡。所有受影響的合格人員都應被告知合格名單已用盡。

規則 413

資格認證

第三條:認證規則的適用範圍

適用性:第三條第 413 條規則適用於市府交通局 (MTA) 的所有服務關鍵類別。

秒413.7適用於所有類別員工的認證規則

413.7.1三分規則

1)對於僅限晉升 (P) 和綜合晉升與入門 (CPE) 合格名單,除非代表該類別的員工組織與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達成一致使用更廣泛的認證規則,否則應專門使用三分規則,僅限入門 (E) 和持續測試合格名單除外。

2) MTA 交通部主任/指定人員應向任命官員證明名單上得分最高的三 (3) 名可擔任該職位的候選人名單。

3)除另有規定外,當同一類別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已批准的人員申請時,認證的分數應等於待填補的職位數加上兩個分數。當符合資格的球員得分少於三 (3) 分時,根據三分規則採用的合格名單在任何情況下均應被用盡。當可用的認證數量少於最低要求時,是否使用合格名單應由任命官員自行決定。

4)如果某一分數的所有合格人員均放棄任命或未能在本規則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复,任命官員可以要求下一個最高分數的人員提供補充證明。

413.7.2認證規則的擴展

1)除非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另有指示,否則僅適用於入境 (E) 和持續測試合格名單的認證規則應為名單規則。

2)儘管本規則中有其他規定,MTA 交通部主任/指定代表有權與員工組織的代表會面並協商,以就適用於本節涵蓋的每個類別的認證規則達成一致意見,但僅限入境 (E) 和交通運輸部主任/指定代表指定持續測試的類別中的合格名單除外,除非交通運輸部主任/指定代表另有指示。如果雙方未能達成一致,則應採用三分規則。

秒413.7適用於所有類別員工的認證規則(續)

413.7.2認證規則的擴展(續)

3)商定的認證規則應作為考試公告的條款予以公佈,且商定的認證規則不得向公務員委員會上訴。

413.7.3三分或三分以上規則

1) 對於單一 (1) 職位

獲得指定分數的所有合格人員的姓名,其中至少具有三 (3) 分的合格人員的姓名應獲得每個空缺職位的認證。

2) 當有多個職位空缺時

除另有規定外,當同一類別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經批准的人員申請時,認證的分數應等於擬填補的職位數加上適用於該職位的認證規則中的分數。名單減一。

3) 當合格名單用盡時

根據「三個或更多分數規則」採用的合格名單,在任何情況下,當可用的分數少於三個(3)時,均應被用盡。當可用的認證數量少於最低要求時,是否使用合格名單應由任命官員自行決定。

4)補充認證

如果某一分數的所有合格人員均放棄任命或未能在本規則規定的時限內作出回應,任命官員可以要求下一個最高分數的人員提供補充證明。

413.7.4列表規則

1)合格名單上所有合格人員的姓名均應得到各個可用職位的證明。

秒413.7適用於所有類別員工的認證規則(續)

413.7.4清單規則(續)

2)當符合資格的名單已用盡時

根據名單規則採用的合格名單,當剩餘的合格人數少於原始名單上的三分之一時,即為用盡名單,但是,如果原始名單上有九 (9) 名或更少的合格人數,則必須至少有三 (3) 名合格人數可用;對於包含四十五 (45) 個或更多名字的原始名單,必須至少有十五 (15) 個符合條件的名單。如果使用上述三分之一公式得出的結果是分數,則應使用下一個最大的數字。當可用的認證數量少於最低要求時,名單的使用應由任命官員自行決定。

413.7.5認證規則的製定

1) MTA 交通部主任/指定人員應在本節通過後,透過指定用於管理該類別的第一次考試公告中的合格名單的認證規則,為每個類別制定認證規則。

2)一旦建立,認證規則將用於管理該類別中所有未來的合格名單,除非 MTA 交通主管/指定人員另有指示。

3)在製定認證規則時,MTA 交通運輸總監/指定人員可以諮詢市府人力資源總監、員工組織代表和其他相關方。

規則 413

資格認證

第四條:人員需求

適用性:除非另有說明,第四條第 413 條規則適用於市府交通局 (MTA) 的所有服務關鍵類別。

秒413.8人事申請

413.8.1人員申請要求

每當需要填補職位時,任命官員應依照規定的形式發出人事申請書。完全批准的人員申請應立即按照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辦公室的接收順序加蓋時間戳記。

413.8.2單獨或集體人事申請

每一個需要填補的永久職位都應單獨提出人員需求。團體人員申請僅可針對臨時職位提出。

413.8.3取消人事申請

根據指定官員提出的書面請求並表明正當理由,MTA 運輸總監/指定人員可以允許取消人員申請。

413.8.4人員申請的優先級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認證應根據 MTA 運輸總監/指定人員辦公室人員申請的優先批准順序或報到日期(以較晚者為準)進行。

413.8.5臨時任命的任期

1)臨時就業的徵聘期限不得超過十二(12)個月。

2)原人員請求期限少於十二 (12) 個月的,可以從任命之日起延長,但不得超過人員請求期限的最長允許時間。在完成允許的最長時間後,當資金充足且員工繼續在該類別的合格名單上時,可以延長臨時任命。

秒413.8人事申請(續)

413.8.5臨時任命的任期(續)

3)自本規則生效之日起,MTA 應記錄依本規則規定延長的臨時就業人數。 1977 年 7 月 30 日以及此後每年的 7 月 30 日,應公佈上一財政年度延長的臨時就業清單,供公眾查閱。

413.8.6彈性用工人員申請

根據《工資條例》的靈活人員配置權限,由被任命者填補的永久空缺的人事申請也適用於隨後對同一合格人員(如果合格)任命到人事申請上指定的級別的認證。

規則 413

資格認證

第五條認證管理

適用性:除非另有說明,第五條第 413 條規則適用於市府交通局 (MTA) 的所有服務關鍵類別。

秒413.9認證通知

對於每個可用職位,MTA 交通運輸部主任/指定人員應根據本規則第二條規定的既定認證規則,向任命官員證明所有符合條件且可獲得任命的人員的姓名。

MTA 交通運輸部主任/指定人員應同時將此類認證通知招募部門的每位符合資格的人員。本認證通知僅供參考,不需符合資格的人員回應。

秒413.10調查通知

413.10.1根據本規則第二條的規定,任命官員可以根據既定的認證規則向符合任命條件的人員發出調查通知,以評估對部門特定職位的興趣,和/或作為選拔過程的一部分獲取更多信息或意見。

413.10.2合格人員必須在 MTA 交通主管/指定人員確定的最短期限內對調查通知作出回應,該期限不得少於三個 (3) 個工作天。 MTA 交通主管/指定人員可能會延長回覆期限。在確定最短期限時,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應考慮以下因素:回應技術的可用性、符合條件的人數、發送和接收通知的訊息平台的穩定性和可靠性、符合條件的人員獲取及時通知的途徑的程度,以及選擇程序的複雜性。

413.10.3如果某一分數的所有合格人員都放棄機會或未能在回复期限內回复詢問通知,則招聘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則第三條的規定,從下一個最高分數中考慮合格人員。

秒413.11認證結果

MTA 各部門必須在認證通知之日起二十 (20) 個工作天內將認證結果通知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可能會延長此期限。 MTA 將定期向 CSC 報告部門回應時間以及延遲回應轉介的原因。

秒413.12豁免

413.12.1一般豁免

合格名單上的合格人員可能會被置於不活躍狀態,且一般放棄認證,具體如下:

1)根據合格者的書面請求。此類豁免應於下一個工作天生效。

2)獲得永久職位任命的人員,對於同一類別的所有合格名單上的所有任命,應享有普遍豁免。被任命擔任臨時職位的人員應享有同一類別所有合格名單上的臨時任命的普遍豁免。除非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下令,否則不得撤回此類豁免。

3)本規則其他規定的原因。

4)符合一般豁免條件的人員不得被認證為符合資格名單上的任何職位,除非該人員按照本規則的規定以書面形式通知 MTA 撤回此類豁免。除非公務員委員會或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下令,否則不得取消委員會或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實施的一般豁免。

413.12.2兼職工作豁免

MTA 交通部主任/指定人員可宣布任何兼職職位有條件豁免,符合條件的人員可放棄認證,而不會因被任命為全職職位而受到處罰。接受該任命的合格人員仍保留擔任全職職位的資格。

秒413.12豁免(續)

413.12.3有條件豁免

除考試公告另有規定外,對於具有特殊就業情況或特殊就業條件的職位,可能會免除認證:

1)有資格在下一個工作天生效;

2)公務員委員會;或者

3)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

合格者對合格名單施加的有條件豁免應繼續有效,直至根據本規則撤銷。

413.12.4豁免的效果

1)對於在同一類別中同時出現在多個名單上的合格人員,其一般或有條件的認證豁免應適用於同一類別的任何現有名單。

2)符合資格的人員如果放棄對有條件豁免的職位的認證,則在根據本規則的規定取消此類豁免之前,不得再獲得需要該列表中那些條件的職位的認證。

3)除考試公告另有規定外,符合資格的人員可以拒絕兩份因不符合資格名單而產生的錄用通知。拒絕第三次錄用通知將導致符合條件的人員的姓名從該合格名單以及該類別的所有其他名單中被刪除。

413.12.5撤回豁免

1)撤回符合條件者施加的一般或有條件豁免必須以書面形式向 MTA 提交文件。

2)此類請求必須在每月第三個星期五下班前送達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辦公室,並於下個月第一個工作天生效。如果第三個星期五是法定假日,則必須在下一個工作日下班前收到此類請求。

秒413.12豁免(續)

413.12.5撤回豁免(續)

3)委員會或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所實施的豁免可隨時獲得授權撤銷,並於下個月的第一個 (1) 個工作天生效,除非另有具體命令。

4)撤銷豁免不得乾擾或影響已向任命官員核實姓名的合格人員的權利。

5)如果確定立即撤銷豁免符合 MTA 的最佳利益,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可以授權立即撤銷豁免。

秒413.13地址變更

符合資格的人員有責任將任何地址變更通知 MTA 交通運輸主管辦公室/指定人員。

規則 413

資格認證

第六條:已認證臨時僱員的選擇性認證

適用性:除非另有說明,第六條第 413 條規則適用於市府交通局 (MTA) 的所有服務關鍵類別。

秒413.14對已認證臨時僱員的選擇性認證

413.14.1即使本規則本節或任何其他節中有任何相反規定,從定期採用的合格名單中被任命到非常任職位的員工,在合格名單中排名更高的人員認證之前,有權被任命到同一類別中的永久職位,但須在該類別中服務六 (6) 個月或以任何身份在公告中規定的永久期限服務,並且由任命官員以 MTA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規定的表格和方式證明其在所需服務期間的工作表現令人滿意。

413.14.2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有權採取不與這些規則相衝突的行政措施,以使本節生效,包括實施和取消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