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 410
考試公告
和申請人
第一條:平等就業機會政策
適用性:第一條第 410 條規則適用於市府交通局 (MTA) 的所有服務關鍵類別。
第二條:考試公告
適用性:第二條第 410 條規則適用於市府交通局 (MTA) 的所有服務關鍵類別,但由運輸工人工會 (TWU)、地方 200 和 250A 代表的類別除外。
第三條:申請人
適用性:第三條第 410 條規則適用於市府交通局 (MTA) 的所有服務關鍵類別,但由運輸工人工會 (TWU)、地方 200 和 250A 代表的類別除外。
第四條:考試申請及通知
適用性:第四條第 410 條規則適用於由運輸工人工會 (TWU)、地方分會 200 和 250A 代表的市政交通局 (MTA) 的所有服務關鍵類別。
第五條:申請人資格
適用性:第五條第 410 條規則適用於由運輸工人工會 (TWU)、地方分會 200 和 250A 代表的市政交通局 (MTA) 的所有服務關鍵類別。
規則 410
考試公告
和申請人
第一條:平等就業機會政策
適用性:第一條第 410 條規則適用於市府交通局 (MTA) 的所有服務關鍵類別。
第410.1條公務員委員會平等就業機會政策與考試公告及申請程序相關
公務員委員會的目標和政策是打造一支充分體現舊金山市縣多元文化、種族和性別多樣性的公務員隊伍。大都會運輸署 (MTA) 交通主管/指定人員應進行外展活動,並公佈即將舉行的考試。外展活動應包括定期郵寄、招聘會和講座等方式,向公眾介紹公務員績優制度下的就業機會和考試流程。
規則 410
考試公告
和申請人
第二條:考試公告
適用性:第二條第 410 條規則適用於市府交通局 (MTA) 的所有服務關鍵類別,但由運輸工人工會 (TWU)、地方 200 和 250A 代表的類別除外。
第 410.2 節考試公告
考試公告為考試的正式通知,其中應列明考試資格、日期及其他有關選拔程序的詳細資訊。申請人須完全遵守考試公告的規定。
第410.3條審查公告的最短發布期限
考試公告應在 MTA 官方就業機會網站上發布,發佈時間由 MTA 交通運輸部主任/指定代表決定,最短不得少於三個 (3) 個工作天。在確定最短發佈時間時,MTA 交通運輸部主任/指定代表應考慮以下因素:職位空缺數量、職位類別的人員流動率、勞動力市場供應情況、發送和接收通知的訊息平台的穩定性和可靠性、勞動力市場獲取及時通知的途徑的可及性,以及平等就業機會和種族平等目標。任命官員應盡合理努力妥善通知員工。對於在就業機會網站上發布五 (5) 天或更短時間的職缺,MTA 將定期向 CSC 報告提前通知的進度。
第410.4條審查公告的申訴
針對考試公告條款的申訴必須在公告發布之日起五 (5) 個工作天內送達 MTA 交通部主任/指定人員。 MTA 交通部主任/指定人員應對所有申訴作出裁決,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該裁決可依本規則其他規定向委員會提出上訴。
第410.5條重新發布審查公告
MTA 交通部主任/指定人員在考慮依本規則提交的申訴後,可重新發布考試公告。重新發布的考試公告將不再接受申訴。
第410.6條考試公告的更正
紐約大都會運輸署 (MTA) 運輸總監/指定人員可更正考試公告中的文書錯誤、印刷錯誤和措辭錯誤,並在原考試公告旁張貼更正通知。依本條款更正考試公告後,不得再給予額外時間對原考試公告中的實質條款提出抗議或申訴。
規則 410
考試公告
和申請人
第三條:申請人
適用性:第三條第 410 條規則適用於市府交通局 (MTA) 的所有服務關鍵類別,但由運輸工人工會 (TWU)、地方 200 和 250A 代表的類別除外。
第410.7條申請人的招募
招募工作應以吸引合格申請人為目標,並最大限度地提升舊金山市及縣勞動力的多元文化、種族和性別多樣性。在適當或需要的情況下,MTA 交通運輸總監/指定負責人應開展有針對性的外展和招聘計劃,包括與社區組織合作,以吸引來自弱勢群體的合格成員。
第 410.8 條申請人的定義
申請人是指在審查公告規定的期限或條件下提出審查申請的人。
第410.9條申請人資格
410.9.1每位考試申請人必須具備並維持法律和考試公告所要求的資格。違反委員會規則所獲得的經驗將不予認可。市交通局服務關鍵類別的市縣員工僅可獲得其被任命或分配的崗位職責的學分,除非提供充分可靠的文件證明其履行了其他職責。如果市府交通局服務關鍵類別的員工檔案中包含同期文件,證明其已分配並履行了這些職責,則其可獲得服務關鍵類別在職人員通常不履行的職責的學分。例如(但不限於),描述和驗證課外任務的記錄(可作為文件接受)包括在正常評估期間完成的有效績效評估、任務分配時提交的工資記錄以及任務分配通知。市府交通局服務關鍵類別在職人員通常不履行的職責的學分
第 410.9 節申請人資格(續)
410.9.1 (續)
基於非同期文件的裁定,須經市府運輸局勞動關係和人力資源部副主任證明,並經交通運輸局局長批准。
410.9.2除非獲得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的許可,任何員工不得參加薪資水平低於其當前級別或員工當前擁有永久任命的級別的入學考試。
第 410.10 條申請人群體人口統計審查
當特定類別或職業類別中某個族裔或性別群體的代表性不足時,MTA 交通部主任/指定人員應審查合格申請人庫的族裔和性別人口統計資料。如果申請人庫未能反映相關勞動力市場的人口統計數據,且考慮到預期空缺職位數量和代表性不足程度等因素,MTA 交通部主任/指定人員可採取適當措施,包括延長申請期限、重新開放考試或取消考試。
第 410.11 條促銷申請人
申請晉升考試或晉升考試與入職考試合考的申請人,須符合其所申請考試公告的要求。除其他條件外,在任何職位類別、任何任命類型中,擁有連續六 (6) 個月(1040 小時)可驗證工作經驗的員工,均可作為晉升申請人。
第410.12條地址變更
所有地址變更均須以書面形式分別通知MTA,具體類別另行通知。如果員工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回覆任何通知,僅向郵局和/或員工目前所在部門通知地址變更,將不構成獲得特殊考慮的合理理由。
第410.13條考試申請的保管
考試申請及證明文件自收到之日起即成為 MTA 的財產。退回此類文件須經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批准。
規則 410
考試公告
和申請人
第四條:考試申請及通知
適用性:第四條第 410 條規則適用於由運輸工人工會 (TWU)、地方分會 200 和 250A 代表的市政交通局 (MTA) 的所有服務關鍵類別。
第410.14條申請人資格
410.14.1凡參加入學或晉升考試的申請人必須具備並維持法律和所申請考試公告所要求的資格。違反委員會規則所獲得的經驗將不予承認。任命官員和僱員有責任依本規則其他規定記錄其職外經驗。
410.14.2除非獲得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的許可,任何員工不得參加薪資水準低於其目前級別職位的入職考試。除非獲得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的批准,任何員工不得參加其目前擁有永久任命資格的級別職位的考試。
第 410.15 條申請期限
申請人是指在其所報考試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考試申請的人。以考試通知或郵戳為準。申請期限過後,考試公告不再發布。
第410.16條審查公告的最短發布期限
考試公告應在 MTA 官方就業機會網站上發布,發佈時間由 MTA 交通運輸部主任/指定代表決定,最短發佈時間不得少於三個 (3) 個工作天。在確定最短發佈時間時,MTA 交通運輸部主任/指定代表應考慮以下因素:職位空缺數量、職位類別的人員流動率、勞動力市場供應情況、發送和接收通知的資訊平台的穩定性和可靠性、勞動力市場獲取及時通知的管道的便利程度,以及平等就業機會和種族平等目標。任命官員應盡合理努力妥善通知員工。 MTA 將定期向 CSC 報告招聘。
第 410.16 條審查公告的最短發布期限(續)
在就業機會網站上發布五 (5) 天或更短時間的即將到來的就業機會的提前通知的進展。
第410.17條升遷考試補充通知
晉升考試通知應分發至相關部門。任用官員應採取任何分發方式,確保僱員得到妥善通知。
第 410.18 條申請保管
申請及證明文件自收到之日起即成為 MTA 的財產。退回此類文件須經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批准。
第410.19條申請人的虛假陳述
任何申請人在申請表或資格評估面試中做出或允許的重大虛假陳述,無論是有意還是無意,均應成為MTA 運輸總監/指定人員將該人排除在任何考試之外、取消該人資格的充分理由。
第410.20 條促銷申請人
申請晉升考試或晉升考試與入職考試合考的申請人,須符合其所申請考試公告的要求。除其他條件外,在任何職位類別、任何任命類型中,擁有連續六 (6) 個月(1040 小時)可驗證工作經驗的員工,均可作為晉升申請人。
第410.21條地址變更
所有地址變更均須以書面形式分別通知MTA指定部門,具體類別另行通知。如果員工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回覆任何通知,僅向郵局和/或員工目前所在部門通知地址變更,將不構成獲得特殊考慮的合理理由。
第410.22條考試公告的更正
紐約大都會運輸署 (MTA) 運輸總監/指定人員可在原考試公告旁張貼更正通知,更正考試公告中的文書錯誤、印刷錯誤和措辭錯誤。根據本條款發布更正後的考試公告,不應給予額外的時間對原考試公告中的實質條款提出抗議或申訴。
規則 410
考試公告
和申請人
第五條:申請人資格
適用性:第五條第 410 條規則適用於由運輸工人工會 (TWU)、地方分會 200 和 250A 代表的市政交通局 (MTA) 的所有服務關鍵類別。
第410.23條審查申請
任何具有本規則和考試公告條款規定的資格的人員都可以按照 MTA 規定的條件參加任何考試。
第410.24條候選人的招募
MTA 應做廣告並可能採取進一步適當的方式來吸引合適的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