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 222
員工離職程序
適用性:第 222 條規則適用於舊金山警察局所有級別的警官。
第一條:分居程序
第二條:臨時僱員的終止
第三條:離職-服務不滿意
第四條:擅自缺勤
第五條:請求解除非永久禁令
規則 222
員工離職程序
第一條:分居程序
適用性:第 222 條規則適用於舊金山警察局所有級別的警官。
秒。 222.1 分居聽證會的程序規則
222.1.1本條規定了管理分離的程序
1)名單中的臨時僱員
2)解僱長期僱員
222.1.2任命官員依照人力資源總監規定的格式向僱員發出的終止通知,詳細說明終止的具體原因,應作為該終止的正式通知。終止通知應透過掛號信發送或專人遞送。終止表格的副本必須提交給人力資源部。
222.1.3終止通知必須包括以下資訊:
1)僱員有權在公務員制度委員會舉行聽證會,前提是聽證會請求以書面形式提出,並由執行官在任命終止之日起二十 (20) 個日曆日內收到。以較晚者為準)。如果第 20 天恰逢非工作日,則截止日期應延長至第 20 天後的第一個 (1) 個工作日結束時。
2)公務員委員會的決定可能會影響舊金山市和縣未來的任何就業。
3)由僱員選擇的律師或授權代表代表進行調查;
4)提前合理時間通知詢問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和
5)由僱員的律師或授權代表檢查執行官存檔的與終止合約相關的記錄和資料。
秒。 222.1 分居聽證會的程序規則(續)
222.1.4任何利害關係人均可要求繼續調查。
222.1.5必須列舉所聲明的終止原因。警告、譴責和先前停職記錄(如果適用於終止原因)必須附在終止表格上。
222.1.6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當公務員委員會審議此事時,對構成終止合約依據的事實擁有最完整個人了解的部門代表應出席。該事項將依本規則其他部分規定的程序進行審理。有意者如提供必要設備,可記錄詢價。
秒。 222.2 等待公務員委員會採取終止或解僱行動的資格狀態
除非人力資源總監另有命令,在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就終止任何任命或優先考慮解僱費用採取行動之前,被任命者的姓名應放棄任何合格名單上的所有任命該人有資格,否則沒有資格在市和縣服務部門就業。
秒。 222.3 委員會批准終止或解僱的效力
除非委員會另有特別命令,否則終止或解僱的批准將導致當前所有考試和資格狀態的取消,所有未來的申請將需要在完成一年的令人滿意的外部工作經驗後得到人力資源總監的批准市縣服務,並經部門負責人或人力資源總監推薦,該人員不得再在離職部門就業。
秒。 222.4 未能請求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審查終止或解僱的影響
222.4.1未能依照本規則其他規定在二十 (20) 天內請求公務員委員會審查將導致以下行為:
秒。 222.4 未能請求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審查終止或解僱的影響
222.4.1(續)
1)經人力資源總監批准後採納部門建議;或批准分居(如果此類行動適當);和/或,
2)被市、縣政府開除的;和/或,
3)取消目前所有考試及資格狀態;和/或,
4)所有未來的申請應在圓滿完成一 (1) 年市縣服務以外的工作經驗後,由人力資源總監審核並批准;和/或
5)經部門主管或人力資源總監推薦,離職員工今後不得再受聘於同一部門。
222.4.2該行動應是最終決定,且不得重新考慮,除非該人能夠提供書面證據證明在能夠與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溝通後三十 (30) 天內無法與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溝通。所有複議請求應以書面形式,並應依照本規則其他部分規定的複議程序進行處理。
規則 222
員工離職程序
第二條:臨時僱員的終止
適用性:第 222 條規則適用於舊金山警察局所有級別的警官。
秒。 222.5 終止臨時僱員的程序
222.5.1任命官員可以隨時因故解僱臨時僱員。通知和聽證程序應依照本規則的規定執行。
222.5.2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應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行動:
1)宣布該人被開除公職,並將其姓名從符合資格的名單中刪除;
2)命令將該人的姓名從任何其他名單或該人有資格的名單中刪除;
3)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限制未來的就業。
規則 222
員工離職程序
第三條:離職-服務不滿意
適用性:第 222 條規則適用於舊金山警察局所有級別的警官。
秒。 222.6 辭職審查程序 - 服務不滿意
222.6.1 擬議行動通知
如果辭職者的服務被指定為不滿意,任命官員或指定代表應通知辭職者證明其辭職的意圖。辭職人應被告知做出此決定的理由,並應有機會接受任命官員或指定代表的審查。
222.6.2 任命官員的行動
審查結果表明,如果受讓人要求進行審查,任命官員可以修改或維持服務認證。
222.6.3 通知員工
若任命官員修改辭職,應立即透過辭職表副本通知辭職人,並明確註明服務令人滿意。若任命人員維持原決定,任命人員應立即透過人力資源部規定的離職表通知離職人員。
222.6.4 報告要求
任命官員證明服務不令人滿意的辭職應附有該行動原因的聲明,並應包含上述通知和審查程序已完成的聲明。
秒。 222.6 辭職審查程序 - 服務不滿意(續)
222.6.5 公務員委員會審查
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應考慮其服務被指定為不滿意的人員的辭職,前提是以書面形式提出複審請求,並在辭職信郵寄之日起二十 (20) 個日曆日內送達公務員制度委員會辦公室。通知指定服務不令人滿意。如果第 20 天恰逢非工作日,則截止日期應延長至第 20 天後的第一個 (1) 個工作日結束時。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應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行動:
1)經核實同意辭職;
2)將辭職人姓名從其他符合資格名單中出現的名單中刪除;
3)限制參加其認為公正的未來考試;
4)以其認為公正的方式限制未來的就業;
5)接受經認證的辭職,並命令未來的就業不受限制,包括要求重新任命的權利;或者
6)將辭職報告交由任命人員重新考慮。
222.6.6 未能請求審查
1)未能在上述規定的(二十)20 天期限內請求公務員委員會審查,將導致採用經人力資源總監批准的部門建議;或取消目前所有考試和資格狀態;所有未來的申請應在圓滿完成一 (1) 年市縣服務以外的工作經驗後,由人力資源總監審核並批准。
2)該行動應為最終決定,且不得重新考慮,除非該人能夠提供書面證據證明在能夠與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溝通後三十 (30) 天內無法與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溝通。所有複議請求應以書面形式,並應依照本規則其他部分規定的複議程序進行處理。
秒。 222.6 辭職審查程序 - 服務不滿意(續)
222.6.7 聽證會程序
依本規則舉行的聽證會應依照本規則其他部分規定的程序進行。
222.6.8 放棄就業
在等待最終行動之前,辭職者沒有資格獲得所有就業機會。
規則 222
員工離職程序
第四條:擅離職守
適用性:第 222 條規則適用於舊金山警察局所有級別的警官。
秒。 222.7 當五天或更少時
未經適當授權而缺勤長達五 (5) 個工作日或更少的時間,將受到任命官員的紀律處分。
秒。 222.8 超過五天-自動辭職
222.8.1未經適當授權缺勤超過連續五(5)個工作天應構成放棄該職位,並應向人力資源部報告並記錄為自動辭職。任命人員應依照人力資源總監規定的表格通知員工。應以掛號信通知員工。
222.8.2如果自動辭職者以書面提出請求,則應在自動辭職通知郵寄之日起十五 (15) 個日曆日內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提出上訴。十五 (15) 天包括郵寄通知的日期。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應審理此類上訴。公務員委員會的決定為最終決定,不得重新考慮。
222.8.3未能在十五(15)天內提出申訴,將導致採納經人力資源總監批准的部門負責人的建議或取消當前所有考試和資格狀態;在圓滿完成市縣服務以外一年的工作經驗後,人力資源總監對所有未來的申請進行審查和批准。
222.8.4如果該人能夠提供書面證據,證明在能夠進行溝通後的三十 (30) 個日曆日內無法與任命官員進行溝通,則自動辭職可能會受到公務員制度委員會的重新考慮。所有複議請求應以書面提出,並將依照本規則其他部分規定的複議程序進行處理。
秒。 222.8 超過五天時 - 自動辭職(續)
222.8.5在根據本規則採取最終行動之前,自動辭職的個人應在所有出現該個人姓名的合格名單上被豁免。
222.8.6在考慮自動辭職的上訴時,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應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行動:
1)駁回上訴並批准辭職;
2)命令將該人的姓名從任何其他符合資格的名單或出現該人姓名的名單中刪除;
3)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限制參加進一步的考試;
4)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將名稱返回合格名單以供進一步任命;或者
5)不同意辭職。
秒。 222.9 聽證會程序
依本規則舉行的聽證會應依照本規則其他部分規定的程序進行。
規則 222
員工離職程序
第五條:請求解除非永久禁令
適用性:第五條第 222 條規定適用於舊金山警察局所有級別的警官。
秒。 222.10 第 222 條第五條所涵蓋的個人
根據《公務員規則》第 222 條的規定,舊金山市和縣的前僱員被禁止在一個或多個部門未來就業,如果該禁令已滿五 (5 )或自該禁令實施以來的更多年。就本規則而言,2014 年 4 月 21 日之前實施的任何全市禁令均被視為永久禁令,無需重新考慮。
秒。 222.11 重新考慮
第 222.10 條中定義的個人可以向人力資源總監提交書面請求,要求重新考慮對其未來就業的禁令。提出請求的個人有責任向人力資源總監提交有關離職的所有可用文件和資訊。該個人還必須提供重新考慮就業限制請求的理由。
秒。 222.12 人力資源總監的行動
人力資源總監應考慮受影響部門的請求和建議。人力資源總監可以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信息,以便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提出建議。公務員委員會的決定為最終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