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212
合格人員名單-警察局
適用範圍:第 212 條規則適用於舊金山警察局所有級別的製服警員。
第一條:合格名單的管理
第212.1條合格人員名單的建立
第 212.2 條獨立合格名單
第 212.3 條連續合格名單
第 212.4 條連續名單上的資格期限
第 212.5 條獨立合格名單的有效期限和資格
第 212.6 條資格延期
第212.7條取消入學資格–入學預約
第 212.8 條合格名單合併–入學任命
第212.9條公佈暫定合格名單
第 212.10 條Q002 警官資格名單計畫-橫向調動和外部警校畢業生
第 212.11 條Q002 警官資格名單計畫的適用範圍-橫向和外部警校畢業生
第 212.12 條終止第 212.10 條 Q002 警官 - 橫向調動和警察學院畢業生的合格名單計劃。
第212.13條檢查範圍包括的文件和審查員匿名性的維護
第212.14條對暫定合格名單的上訴
第 212.15 條合格名單的採納
第 212.16 條正式通過日期
第 212.17條維持資格
第二條:留任狀態和復職
第212.18條留任狀態及復職
規則212
合格人員名單-警察局
第一條:合格名單的管理
適用範圍:第 212 條規則適用於舊金山警察局所有級別的製服警員。
第212.1條合格人員名單的建立
通過各階段考試的合格參賽者,依照總成績順序列入《合格名單》。
第 212.2 條獨立合格名單
離散合格列表是從在特定時間段內開放提交的考試中得出的列表,其中選擇程序在特定日期或多個日期進行。
第 212.3 條連續合格名單
人力資源總監將某一類職位指定為「持續合格名單職位」後,即可使用該職位的持續合格名單。每次此類職位舉行考試後,應將考試合格者的姓名添加到現有合格名單中,並按考試成績排序。對於成績相同的合格者,則按字母順序排列。
第 212.4 條連續名單上的資格期限
每份持續名單類別的考試公告應說明合格考生姓名在持續名單上保留的期限。該期限稱為「資格期」。持續名單的資格期間不得超過四十八 (48) 個月。資格期結束後,合格考生的姓名將從持續名單中移除。
第 212.5 條獨立合格名單的有效期限和資格
根據本規則規定,合格名單的有效期限為二十四(24)個月至四十八(48)個月。具體有效期限將在考試公告中註明。如果有效期屆滿日為星期六、星期日或法定假日,則所有姓名將於下一個工作日營業結束時從名單中移除。
第 212.6 條資格延期
人力資源總監可將合格人員名單或資格期限延長最多一 (1) 年,但總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四 (4) 年。合格人員將收到資格延期或資格到期日變更的通知。
第 212.7 條取消入學資格-入學預約
人力資源總監可於新進員工入職資格名單有效期滿六 (6) 個月後取消。取消資格名單時,人力資源總監除其他因素外,應考慮剩餘合格人員數量、選拔程序實施至今的時間以及勞動力市場供應情況等因素。合格人員和代表受影響類別的認可員工組織應收到通知。
第 212.8 條合格名單合併-入學任命
212.8.1對於入學任命,人力資源總監可以授權將某一類別的早期名單與同一類別的後期合格名單合併。
212.8.2將先前合格名單中的合格人員姓名與後續合格名單中的合格人員姓名按分數進行插補。分數相同的合格人員按字母順序排列。
212.8.3合併後的合格名單的有效期限應依照本規則其他部分的規定確定,先前合格名單中的合格人員的資格應相應延長。
第212.9條公佈暫定合格名單
212.9.1考試結束後,合格人員名單應公示,供公眾查閱,公示期限由人力資源總監決定,但不得少於三 (3) 個工作天。人力資源總監在確定公示期限時,除其他因素外,還應考慮以下因素:便於審核成績的技術可用性、評分所用的技術或方法、考試類型、合格人員數量、合格人員獲取及時通知的途徑的便利程度、用於發送和接收通知的通訊平台的穩定性和可靠性,以及考試評分的複雜程度。
第 212.9 條公佈暫定合格名單(續)
212.9.2在公佈初步合格名單期間,考生可以查看自己的分數、試捲和初步合格名單。除橫向調動和外部警校畢業生的初級警員合格名單外,初步合格名單將在市府官方招聘網站上公佈,並分發至各局和部門。名單副本將提供給經認證的談判代表。
第 212.10 條Q002 警官資格名單計畫-橫向調動和外部警校畢業生
212.10.1市府不得在網路上公佈 Q002 警官 - 橫向和外部警校畢業生的合格名單。
212.10.2市政府不應將合格名單公佈在網上,而應將根據 Q002 警官 - 橫向調動和外部警校畢業生合格名單聘用的所有人員的姓名公佈在網上。
第 212.11 條Q002 警官資格名單計畫的適用範圍-橫向和外部警校畢業生
212.11.1根據人力資源總監、執行官或公務員委員會委員的建議,公務員委員會可自行決定修改本試點計畫的標準。試點計畫的修改可基於:計畫成效、計畫效率以及公務員委員會確定的其他相關標準。
第 212.12 條終止第 212.10 條關於 Q002 警官(橫向調動和警察學院畢業生)資格名單計劃的規定
212.12.1規則 212.10 以及 Q002 警官(橫向調任和外部警校畢業生)試點資格名單計劃將於 2028 年 12 月 31 日終止,除非公務員委員會採取行動予以延期。此外,公務員委員會可酌情決定在此日期之前的任何時間終止該試點計畫。
第212.13條檢查範圍包括的文件和審查員匿名性的維護
在公佈暫定合格名單期間,審查內容應包括合格者的申請表、證明其參加考試資格的文件、筆試答題卡、口試評分錶以及其他用於核實分數準確性的文件。不會公佈任何考試中評分或等級的考官身份,也不會公佈考題或答案。
第212.14條對暫定合格名單的上訴
在本審查期間,參與者可依本規則規定提出申訴。暫定合格名單、候選人分數和試卷的審查應在三(3)天內進行。暫定合格名單和/或評分的申訴應在公佈和審查的三(3)天申訴期間內提出。申訴僅限於評分計算錯誤、印刷錯誤、評分計算錯誤以及將據稱不符合晉升資格的人員列入暫定合格名單。任何在更早階段已經或本來可以提出的申訴均不予受理。人力資源主管不得僅因候選人認為自己應得更高分數而受理其提出的申訴。人力資源主管就本節相關事宜所做的決定為最終決定,不得向公務人員委員會提出上訴。
第 212.15 條合格名單的採納
212.15.1如公示期間未收到任何申訴,合格人員名單將會自動通過。因文書或計算錯誤導致合格人員名單發生變更,不應改變合格人員名單的通過日期。
212.15.2在任何申訴解決之前,人力資源總監可以採納一份合格人員名單。能夠聯繫到並接受認證的合格人員可以獲得認證。人力資源總監的決定為最終決定,公務員委員會不得重新審議。
第 212.16 條正式通過日期
212.16.1在正式合格名單通過之前,暫定合格名單應予以公佈。任何異議必須依照本規則的規定向人力資源主管/警察局考試處提出。公佈期結束後,如未收到任何關於評級、分數或資格的異議,暫定合格名單將自動生效。
212.16.2如果在本規則規定的適用申請期限內收到申訴,人力資源總監或其指定人員應加快調查和採取行動,以確保合格名單的最終通過不會延遲超過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十 (60) 天,但總監或其指定人員無法控制的原因除外。
212.16.3符合資格者,無論抗議結果如何,只要其排名符合資格,即可收到任命通知。在任何抗議得到解決和已通過的合格人員名單得到修改之前,可以從已通過的名單中獲得就業機會。
212.16.4因筆誤、重新評級或計算而導致合格名單發生變化,不應改變合格名單的採用日期。
第 212.17條維持資格
212.17.1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符合資格者如未能具備或維持法律和其所參加的考試公告條款所要求的資格,則喪失其資格。
212.17.2除被指定為「留任人員」外,所有已列入晉升資格名單的人員,如已從市縣公務員隊伍離職,應從該名單中移除。如重新受聘且該名單尚未過期,經書面申請並經人力資源總監批准,該人員可重新加入該名單,並恢復其原有職級。
212.17.3人力資源總監有權依照上述條件從合格人員名單中移除合格人員。
規則212
合格人員名單-警察局
第二條:留任狀態和復職
適用範圍:第 212 條規則適用於舊金山警察局所有級別的製服警員。
第212.18條留任狀態及復職
212.18.1留任人員名冊 -一般要求
1)依本規則的規定,被解僱或被強制休假的永久或試用期公務員任命人員應被指定為留任人員。
2)留任人員名單應依裁員所屬職級及在市縣公務人員系統的總資歷進行排名。辭職或離職前的資歷不用於確定留任權利。
3)留任人員應依留任人員名冊上的軍階順序返回崗位。
4)自裁員之日起五年內,留任員工在職位任命方面享有優先權,其優先權高於公務員名冊上的合格人員或申請調任、復職或重新任命的員工。人力資源總監在審查所有情況後,可酌情延長留任員工的留任期限。
5)留任名冊應依下列順序進行審查:先檢討永久留任名冊;然後檢討暫時留任名冊。
6)永久留任人員應優先於臨時留任人員返回臨時職位。永久留任人員應取代市縣各部門同級別的任何臨時或兼職豁免任命人員。返回臨時職位的永久留任人員應保留其在永久留任人員名冊上的身份。如發生人員更替,市縣服務部門中資歷最淺的臨時或兼職豁免任命人員應首先被解僱。
7)在全市範圍內按資歷排序的職位類別中,留任的正式員工僅有權取代該類別中資歷最淺的正式員工。放棄此任命的留任員工將繼續保留在留任名單上,以便在後續出現空缺職位時獲得正式任命,但如有空缺,他們也可以接受該類別中的臨時職位。
第 212.18 條留職狀態及復職(續)
212.18.1留任人員名冊-一般要求(續)
8)依軍階順序返回崗位的例外情況
如果有兩個或多個已批准的申請存檔,人力資源總監可以允許等待任命的留任人員,並根據他們在名冊上的排名,從可用的申請中選擇他們希望任命的職位。如果名冊上的留任人員將根據請購單進行任命,人力資源總監可以與相關任命官員和僱員協商,並且如果符合服務的最佳利益,可以向留任人員提供上述職位,以便使他們能夠重返被解僱的部門工作。
9)已接獲復職通知的留任員工須在通知發出之日起五 (5) 個工作天內向人力資源部作出回應。人力資源總監可將回應期限延長至五 (5) 個工作天以上。未在規定期限內回應的留任員工將被視為拒絕復職邀請,並須承擔本規則規定的相應處罰(如有)。
10)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留級人員如未能具備並維持法律及其參加的考試公告所規定的資格,則喪失資格。
11)所有地址變更情況,均須分別以書面通知人力資源部,且每類變更均須單獨通知。僅向郵局和/或員工目前所在部門提交地址變更通知,不能作為未在規定時間內回覆復職通知的特殊考慮理由。
12)除人力資源總監另有指示外,返職留任員工無須通過新的體檢。
13)已正確填寫的指定裁員或非自願休假報告表副本應盡快(如有可能,應在採取行動之前)送交人力資源部,以便人力資源部記錄該行動並將員工姓名列入留任名冊,以便立即考慮其復職。
第 212.18 條留職狀態及復職(續)
212.18.1留任人員名冊–一般要求(續)
14)除以下情況外,遲報裁員不得乾涉或影響已收到復職通知且已復職或可能復職的留任員工的權利:在同一職級中資歷超過五 (5) 年的留任員工應取代任何在同一職級中資歷不足五 (5) 年的受聘人員或已復職的留任員工。
15)如果某職級沒有留任人員名單,或留任人員名單已滿,人力資源主管可以授權從其他留任人員名單中調派一名留任人員,以臨時提供所需服務。如果沒有其他留任人員名單可用,則該職位應提供給符合公務員資格的正式人員名單上的人員,或提供給申請調任、復職或重新任命的人員。
16)復職人員應恢復其應得的補償時間(如有),並恢復其原週年紀念日,以計算病假和休假福利。
212.18.2留任–臨時任命人員
1)從合格名單中選拔並已在臨時任命下令人滿意地履行職責的受聘人員,在名單到期後將被指定為「臨時留任人員」。
2)從留任名冊中辭去臨時任命或拒絕從留任名冊中接受臨時任命,將取消該類別的所有臨時留任權利。
212.18.3留任-正式及試用期任命人員
1)被裁員的正式或試用晉升或入職職位人員,應被指定為“永久留任人員”,並應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從留任人員名冊中返回原職位。
2)永久留任員工在被裁撤部門以外的其他部門永久復職,應重新接受試用期。
3)永久留任員工返回原職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第 212.18 條留職狀態及復職(續)
212.18.3留任-正式及試用期任命人員(續)
4 )返回原崗位-原部門
永久空缺-被裁員後仍留任的員工,如拒絕原部門提供的永久復職機會,將喪失該職級的所有留任權利,並從該職級的所有名冊中除名。拒絕復職將被視為辭職。
臨時空缺-長期留任員工可以拒絕原部門提供的臨時復職機會,但這不會影響其未來再次獲得復職機會。未經人力資源總監許可,不得撤銷臨時聘用資格。
5)重返工作崗位-在被裁員前所屬部門以外的其他部門
長期留任員工可拒絕在其他部門(而非原部門)的永久或臨時返崗安排,且不影響其未來再次獲得返崗機會。此類部門豁免未經人力資源總監批准不得撤回。
6)在試用期內被解僱的留任員工,如果返回被解僱的部門繼續工作,則應完成剩餘的試用期。
7)在試用期內被解僱的調任人員,應按照其在市縣公務員體系中該職級的資歷,在該職級的永久留任名冊上進行排名。
8)在試用期內辭職或被解僱的正式留任員工,可依本規則的規定,重新回到其最初任命時的留任名冊。此類留任員工不得取代任何現有的正式或試用期員工,但應保留在名冊上,以便在出現空缺職位時獲得正式任命,並可在有空缺時接受該類別的臨時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