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111A
基於位置的測試
適用性:規則 111A 應適用於基於職位的測試計劃指定的考試,並應適用於除警察和消防部門制服級別以及 MTA 服務關鍵職位或類別之外的所有類別的員工。
第一:公務員委員會相關政策
基於位置的測試
第 111A.1條目的
秒。 111A.2 擇優考試
第111A.3節勞動力多樣性
第二條:審查規定
第 111A.4 節基於位置的測試的應用
秒。 111A.5公務員委員會基於職位的測試規則
第 111A.6 條人力資源總監的職責
第三條:考試公告
秒。 111A.7考試公告
秒。 111A.8重新發出考試公告
秒。 111A.9考試公告的更正
第四條:考試申請人及申請
秒。 111A.10申請人的定義
第111A.11條申請人資格
秒。 111A.12申請人的虛假陳述
第111A.13條促銷申請人
第111A.14條退伍軍人考試優先權
秒。 111A.15地址變更
秒。 111A.16考試申請的保管
第五條:考試
第111A.17條考試的充分性
第 111A.18 條考試評分小組
第 111A.19 條確定錄取分數線和合格人數
第111A.20條禁止考試作弊
第 111A.21 條考試參與者的評級審查
第六條合格名單管理
第 111A.22 條僅用於認證目的的合格名單
第 111A.23 條暫定合格名單考試成績報告的公佈
第 111A.24 條資格維持
第111A.25條合格名單的管理
第111A.26條其他機構建立的合格人員名冊
第七條:資格認定
第 111A.27 條認證
第 111A.28 條合格人員證明 - 最低允許證明規則
第111A.29條建立基於職位的測試認證規則
第八條:審查程序的申訴
第111A.30條上訴的實質
第111A.31條上訴的及時性
第111A.32條上訴未決期間考試的繼續進行
第111A.33條上訴裁決權
第111A.34條向公務員委員會提出上訴
第 111A.35 條向人力資源總監提出申訴
規則111A
基於位置的測試
第一:公務員委員會政策
與基於位置的測試相關
適用性:第一條第 111A 條適用於指定給職位測試計劃的考試,並適用於除警察和消防部門制服級別以及 MTA 服務關鍵職位或級別之外的所有級別的員工。
第 111A.1條目的
111A.1.1公務員制度委員會認識到減少長期公務員任命所需時間以及減少對臨時和其他形式臨時僱用的依賴的重要性。因此,正在製定基於職位的測試計劃,目標是在考試公告發布後六十 (60) 天內採用透過擇優考試流程產生的合格名單。
111A.1.2公務員委員會的政策是,舊金山市和縣根據職位測試計劃進行的考試流程要高效、公平,以確保選拔最合格的個人為該市服務。
秒。 111A.2 擇優考試
111A.2.1舊金山市縣公務員委員會的政策是,所有人都應享有平等的就業機會,如第 103 條「平等就業機會」所述。
111A2.2所有涉密服務職位的申請人均須參加可驗證的競爭性考試,該考試以相關測試所顯示的績效和適應情況為基礎。考試和員工選拔流程的所有階段應採用與工作相關的標準,不考慮種族、性別、性取向、性別認同、政治立場、年齡、宗教、信仰、國籍、殘疾、血統、婚姻狀況、父母身份、同居伴侶身份、膚色、民族、醫療狀況(癌症相關)、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艾滋病)、HIV 及其相關疾病、其他非其他績效因素或法令規定的任何其他類別。
111A.2.3禁止一切形式的欺騙、不當幫助或阻礙。
第111A.3節勞動力多樣性
111A.3.1根據現行法律,公務員制度委員會的政策是建立一支充分反映舊金山市和縣多樣性的勞動力隊伍。
111A.3.2當某個種族或性別群體在特定類別或職業類別中代表性不足時,人力資源總監可以採取適當的法律行動來糾正或減輕代表性不足的情況。
111A.3.3公務員制度委員會贊同並支持擴大公務員資格名單中合格人員認證的規則,並認為這種擴大增加了任命官員選擇最適合履行特定職責的僱員的機會。實現勞動力的多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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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審查規定
適用性:第二條第 111A 條適用於指定給職位測試計劃的考試,並適用於除警察和消防部門制服級別以及 MTA 服務關鍵職位或級別之外的所有級別的員工。
第 111A.4 節基於位置的測試的應用
本規則中使用的「職位測試」一詞適用於人力資源總監指定納入職位測試項目的任何考試。考試科目納入項目可基於以下因素:科目類別的職位數量、職位職能、部門招聘需求以及人力資源總監確定的其他相關標準。
秒。 111A.5公務員委員會基於職位的測試規則
111A.5.1所有基於職位的考試規定均在規則 111A 中規定。公務員委員會規則 105.12.1、105.12.4 和 105.20 中規定的規定不適用於基於職位的考試計劃。公務員委員會規則 110、111 第一、第二條、112 第一至第四條以及 113 第二、第六條所規定的考試規定不適用於基於職位的考試計畫。
111A.5.2根據其章程權力,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可以獨立調查基於職位的測試計劃的運作情況,以確定其規則、條例、政策和程序的合規性,並響應監察局的請求。
Sec.111A.6人力資源總監的職責
111A.6.1人力資源總監應制定程序、要求和標準,以實施公務員委員會關於職位測試計劃的規則和政策,並提高本市迅速聘用最合格申請人的能力。本規則的任何內容均不旨在賦予人力資源總監更改公務員委員會政策的權力,或促使或允許人力資源總監採取任何違法行為。
Sec.111A.6人力資源總監的職責(續)
111A.6.2人力資源總監應管理和裁決與基於職位的測試計劃有關的所有事項。人力資源總監根據本規則就基於職位的測試計劃事宜作出的決定是最終決定,除非本規則明確規定可以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提出上訴。
111A.6.3人力資源總監可以啟動對基於職位的測試計劃的審計或調查,以確保其符合公務員委員會的政策和規則、人力資源部的政策和程序,或出於其他業務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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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考試公告
適用性:第三條第 111A 條適用於指定給職位測試計劃的考試,並適用於除警察和消防部門制服級別以及 MTA 服務關鍵職位或級別之外的所有級別的員工。
秒。 111A.7考試公告
111A.7.1考試公告應為考試的正式通知,並應提供資格、日期和有關選拔程序的其他細節。申請人必須僅遵循考試公告的條款。
111A.7.2舊金山市和縣的考試公告應在人力資源部正式發布。
秒。 111A.8重新發出考試公告
人力資源總監可以重新發布考試公告以延長申請期限或回應上訴。當因這些原因重新發佈時,審查公告不得上訴。
秒。 111A.9考試公告的更正
人力資源總監可以透過發布更正通知來糾正考試公告中的筆誤、印刷錯誤和不正確的措辭。對原審查公告中的實質條款提出上訴的,不得給予額外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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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考試申請人及申請
適用性:第四條第 111A 條適用於指定為基於職位的測試計劃的考試,並適用於除警察和消防部門制服級別以及 MTA 服務關鍵職位或級別之外的所有級別的員工。
秒。 111A.10申請人的定義
申請人是指依照審查公告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提出審查申請的人。
第111A.11條申請人資格
111A.11.1每個考試申請人必須具備並維持法律和考試公告所要求的資格。
111A.11.2市、縣僱員應僅就其被任命或分配的類別的職責獲得積分,除非提供充分可靠的文件證明其履行了其他職責。若員工檔案包含同期文件證明該類職責已被分配並履行,則員工可就該類職責中通常不由現任人員履行的職責獲得積分。根據非同期文件證明,就該類職責中通常不由現任人員履行的職責獲得積分,須經人力資源總監批准。
秒。 111A.12申請人的虛假陳述
任何申請人在申請中或在考試或聘用過程的任何階段做出或允許的相關虛假陳述,無論是有意還是無意,均應成為將該人排除在任何考試之外或從申請人姓名中刪除的充分理由。
Sec.111A.13促銷申請人
申請僅參加晉升考試或晉升考試與入職考試合考的申請人,須符合其所申請考試公告的要求。除其他條件外,在任何職位類別、任何任命類型中,擁有連續六 (6) 個月(1040 小時)可驗證工作經驗的員工,均可作為晉升申請人。
Sec.111A.14退伍軍人考試偏好
111A.14.1人力資源總監應根據適用法律制定在考試中優先考慮退伍軍人的程序。人力資源總監應根據適用法律和公務員制度委員會規則,確定退伍軍人優先的定義以及在考試中有權享受退伍軍人優先的申請人。
111A.14.2任何申請舊金山市和縣職位並希望獲得公務員委員會規則所規定的退伍軍人優先待遇的個人,必須在提交初始工作申請時或在考試公告中指定的時間通知人力資源部其退伍軍人身份。
秒。 111A.15地址變更
如果地址、電子郵件地址或電話號碼發生任何變更,申請人必須以書面(包括電子郵件)通知人力資源部。僅向郵局和/或員工目前部門發出變更通知不符合通知要求。
秒。 111A.16考試申請的保管
考試申請表和證明文件一經收到即成為人力資源部的財產。此類文件的返還須經人力資源總監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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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考試
適用性:第五條第 111A 條適用於指定給職位測試計劃的考試,並適用於除警察和消防部門制服級別以及 MTA 服務關鍵職位或級別之外的所有級別的員工。
第111A.17條考試的充分性
人力資源總監應批准考試是否足以評估申請人的工作能力。考試可能包括但不限於一種或多種測驗手段,例如筆試、口頭面試、績效練習、評估中心、成功完成其他機構頒發的證書、執照、學術認可(例如學位、課程完成)、根據第111A.27條規定列入名冊,或任何其他用於確定申請人是否符合考試職位要求的手段或方法。
第 111A.18 條考試評分小組
人力資源總監應盡一切合理努力確保合格評估者的多樣性。
第 111A.19 條確定錄取分數線和合格人數
人力資源總監應制定截止分數或及格分數,並決定構成合格名單的人數。
第111A.20條禁止考試作弊
111A.20.1禁止在考試過程中的任何環節進行任何構成作弊、不當協助、妨礙、欺詐或串通的行為。以下是一些明確禁止的具體行為:申請人在申請或選拔過程中提供相關虛假陳述;使用或試圖使用考生報到考試安排通知中未授權的材料;挫敗、欺騙或妨礙任何人行使考試權利;對任何考生的考試情況或適當排名進行虛假評分、評級、評估或報告,或協助此類行為;
第 111A.20 條禁止考試作弊(續)
111A.20.2任何在考試過程的任何階段作弊、試圖作弊、協助作弊或妨礙他人作弊的人員,均應根據《章程》和其他法律法規受到嚴厲追究。處罰措施包括取消其考試資格、解僱、取消其未來錄用資格,以及人力資源總監建議的其他適當措施。
第 111A.21 條考試參與者的評級審查
111A.21.1考生應擁有人力資源總監確定的至少三個工作日的時間來審查其考試評分,以確認其分數和/或排名計算的準確性。在確定最短期限時,人力資源總監應考慮以下因素:便於審查評分的技術可用性、用於評分的技術或方法、考試類型、合格考生人數、發送和接收通知的消息平台的穩定性和可靠性、考生獲取及時通知的途徑的可用性以及考試評分的複雜性。給予分數或等級的考官的身份不得透露。
111A.21.2人力資源總監應制定評級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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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合格名單管理
適用性:第六條第 111A 條適用於指定為基於職位的測試計劃的考試,並適用於除警察和消防部門制服級別以及 MTA 服務關鍵職位或級別之外的所有級別的員工。
第 111A.22 條合格名單
111A.22.1通過考試公告條款和條件中所述的所有考試階段的考試參與者姓名應列入合格名單。
111A.22.2人力資源總監應確定合格名單的期限和/或合格名單上個人的資格期限。合格人員將收到有關合格名單的期限和/或個人資格期限的通知。
第 111A.23 條暫定合格名單考試成績報告的公佈
111A.23.1在檢查期間開始時,應張貼暫定合格名單分數報告並供公眾檢查。
111A.23.2由於文書或計算錯誤導致的合格名單的變更不應改變合格名單的採用日期。
111A.23.3人力資源總監可在申訴解決期間採用合格名單,並可根據既定的認證規則向任命官員證明符合條件的人員名單。申訴解決不影響先前從合格名單中錄用的人員。
111A.23.4市府不得在網路上公佈合格名單。
第 111A.24 條資格維持
未能具備或維持法律和/或參加考試公告條款所要求的資格的資格者將喪失其資格。人力資源總監有權將未能保持資格的合格人員從合格名單中刪除,和/或可以根據資格或遵守公務員制度委員會規則、政策和/或行動將合格人員恢復到合格名單中。
第111A.25條合格名單的管理
111A.25.1人力資源總監有權根據申訴結果或公務員委員會規則或其他法律要求,更正合格名單上的錯誤或修改合格名單。對合格名單的更正和/或修改不影響先前從合格名單中錄用的人員。
111A.25.2人力資源總監可依市府需求或績效因素,延長合格名單或合格名單上個人的資格期限。除更正錯誤外,任何合格名單或資格期限的延長均應在到期日之前進行。合格名單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四十八 (48) 個月。受影響的合格人員將收到合格名單或資格期限延長的通知。
111A.25.3人力資源總監可授權合併同一類別或不同類別的合格名單。受影響的合格人員將收到有關合格名單合併的通知。
111A.25.4人力資源總監可取消符合資格的名單,或根據市政府需求或績效因素(例如符合資格的人員無法滿足特定職位的資格或要求)決定是否繼續使用符合資格的名單。受影響的符合資格的人員將收到取消符合資格名單的通知。
111A.25.5人力資源總監可以批准使用合格名單,永久任命相同或類似類別的其他職位的公務員。
第111A.26條其他機構建立的合格人員名冊
111A.26.1經與受影響的員工組織達成一致,可利用其他公認機構(例如加利福尼亞州)建立的適當的合格人員名冊來填補職位,或作為建立合格名單的基礎。
111A.26.2人力資源總監應確定批准使用其他機構制定的名冊的標準和規範。在評估適當性時,人力資源總監應確保名冊上的人員無需成為組織成員。
111A.26.3此類名冊的使用應在考試公告中註明,並且不得向公務員委員會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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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資格認定
適用性:第七條,第 111A 條規則適用於指定給職位測試計劃的考試,並適用於除警察和消防部門制服級別以及 MTA 服務關鍵職位或級別之外的所有級別的員工。
第 111A.27 條認證
人力資源部依照規定的核證規則,向聘任人員核證符合聘任資格的人員名單。除人力資源部無法控制的情況外,向合格人員發出的初次認證通知應在合格名單通過之日起十五 (15) 個工作天內發出。
第 111A.28 條合格人員證明-最低允許證明規則
111A.28.1最低(即最嚴格)認證規則應為三分規則。
111A.28.2應用三分規則最嚴格的公式應為:
1)當某個類別有一份已獲批准的人事申請時,人力資源部應向任命官員證明其分數等於認證規則的分數。例如,對於“三分規則”的職位,將證明三分。
2)如果同一類別有兩份或兩份以上已核准的人員申請,則認證分數應等於待填補職位數加上認證規則中的分數減一。例如,如果根據「三分規則」需要填補十二份申請,則認證分數為 12 + 3 - 1 = 14。
第111A.29條建立基於職位的測試認證規則
111A.29.1人力資源總監和/或代表有權與員工組織討論並達成協議,適用於職位測試計劃考試合格名單的認證規則,但最低規則不得低於三分規則。
本節的任何內容均無意改變章程或適用法律規定的談判範圍。
111A.29.2除非代表該類別的員工組織與人力資源總監達成一致,否則應專門使用三分規則,但規則第 113 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111A.29.3認證規則應作為審查公告的條款予以規定。認證規則不得提出申訴。
規則111A
基於位置的測試
第八條:審查程序的申訴
適用性:第八條第 111A 條適用於指定為基於職位的測試計劃的考試,並適用於除警察和消防部門製服級別以及 MTA 服務關鍵職位或級別之外的所有級別的員工。
第111A.30條上訴的實質
111A.30.1任何一方聲稱因人力資源部根據規則111A採取的行動而遭受損害,可根據本第八條的規定提出上訴。每次上訴時,上訴人必須陳述上訴的具體理由,引用上訴人認為被上訴行為違反的具體公務員委員會規則或人力資源部政策,提供事實(包括現有文件)以支持上訴,並證明上訴人因被上訴行為所遭受的損害與所指稱的違反規則或政策之間存在合理的聯繫。未能滿足上述所有上訴要求,可能構成公務員委員會駁回上訴的充分理由。
111A.30.2任何針對僅基於候選人認為自己有權獲得更高分數或及格分數而做出的評級或排名的申訴均不予受理。人力資源總監或公務員委員會均不得以其自身判斷取代合格評級人員的判斷。
第111A.31條上訴的及時性
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的抗議和申訴,不予受理。
第111A.32條上訴未決期間考試的繼續進行
在上訴期間,人力資源總監可以繼續進行基於職位的測試流程的任何和所有階段。
第111A.33條上訴裁決權
111A.33.1公務員委員會
在考試過程中,可在以下三個時間點向公務員委員會提出申訴:(1) 考試公告發布後,(2) 考試結束後、公佈暫定合格名單成績報告前,以及 (3) 不同類別合格名單合併後。考試公告的申訴只能基於對職位描述和/或最低資格的質疑。考試結束後的申訴只能基於對考試管理不一致、評分員偏見和/或評分員未應用統一標準的質疑。不同類別合格名單合併的申訴只能基於對履行職位基本職責所需的知識、技能和能力存在重大差異的質疑。公務員委員會對這些考試事宜的決定將是最終決定。
111A.33.2人力資源總監
所有其他上訴均可向人力資源總監提出,人力資源總監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111A.34條向公務員委員會提出上訴
111A.34.1審查公告的申訴
1)當認證規則未與代表測試類別的僱員組織達成一致時,本節規定的上訴審查標準應為在製定職位描述、最低資格和/或認證規則時濫用自由裁量權。在決定濫用自由裁量權時,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必須發現人力資源總監所做的決定超出了他/她的權限,或他/她的決定沒有合理的依據。
2)根據本節提出的上訴必須直接提交給公務員委員會執行官,並必須在考試公告發布之日起第五 (5) 個工作日下班前送達公務員委員會辦公室。
3)上訴必須以書面形式,並應包括對考試公告中受到爭議的具體組成部分或項目的陳述,以及採用考試公告中引用的部分構成濫用自由裁量權的具體原因由人力資源總監負責。在可能的情況下,所有支持文件必須與書面上訴一起提交。
第 111A.34 條向公務員委員會提出上訴(續)
111A.34.1對審查公告的申訴(續)
4)收到上訴後,公務員委員會執行官應立即將上訴副本轉發給人力資源部。公務員委員會執行官應根據《布朗法案》、《陽光法案》和其他適用法律,將上訴列入公務員委員會下次例行委員會會議議程。公務員委員會執行官經與總統協商後,可安排在例行會議之前的特別會議上審議上訴。上訴人及其他相關方應依公務員委員會執行官所製定的程序,獲悉聽證會的具體細節。
5)人力資源總監或其代表可在委員會預定的聽證會日期之前採取行動,與上訴人解決上訴,並在委員會預定的聽證會日期之前將書面解決方案提交給公務員委員會執行官。公務員委員會執行官應在預定的聽證會上向公務員委員會報告解決方案。
6)公務員委員會應在聽證會之日考慮未解決的上訴,除非在特殊情況下且經上訴人和人力資源部雙方同意。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應在聽證會上對上訴作出裁決。委員會對上訴的行動為最終決定,不得提出複議請求。
111A.34.2對考試管理不一致、評分員偏見和/或評分員未能應用統一標準的申訴
1)申訴應僅基於以下理由:考試管理的不一致、評分員的偏見和/或評分員未能採用統一標準,從而損害了考試的有效性或可靠性。申訴應包含一份具體事實陳述,證明考試的有效性或可靠性受到影響,並列舉被違反的具體公務員委員會規則或人力資源部政策。就本條款下的申訴而言,有效性通常定義為測試設備或其他選拔程序與工作績效之間關係的建立;可靠性通常定義為測試設備或選拔程序測量的一致性。
第 111A.34 條向公務員委員會提出上訴(續)
111A.34.2對考試管理不一致、評分員偏見和/或評分員未能應用統一標準的申訴(續)
2)上訴必須以書面提出,並且必須直接提交給公務員制度委員會的執行官。上訴必須在考試結果書面通知的郵戳日期(或電子郵件日期)後第五 (5) 個工作日下班前送達公務員委員會辦公室。
3)收到上訴後,公務員委員會執行官應立即將上訴副本轉發給人力資源部。公務員委員會執行官應根據《布朗法案》、《陽光法令》和其他適用法律,將上訴列入公務員委員會下次例行委員會會議議程。公務員委員會執行官經與總統協商後,可安排在公務員委員會例行會議之前的特別會議上審議該上訴。上訴人及其他相關方應依照公務員委員會執行官所製定的程序收到通知。
4)人力資源總監或代表可以在預定的委員會聽證日期之前採取行動解決上訴人的上訴,並在預定的委員會聽證日期之前將書面解決方案轉發給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執行官員。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執行官員應在預定的聽證會上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報告該決議。
5)除非在特殊情況下且經上訴人與人力資源部雙方同意,公務員委員會應在預定的聽證日期審議未解決的上訴。公務員委員會應在聽證會上對上訴作出裁決。委員會對上訴的決定應為最終決定,不允許任何重新審議請求。為了在根據本條提出的上訴中獲勝,上訴人必須透過優勢證據(即更有可能)證明所涉規則或政策遭到違反,並且該違反行為損害了考試的有效性或可靠性。委員會對上訴的決定應為最終決定,不允許任何重新審議請求。
第 111A.34 條向公務員委員會提出上訴(續)
111A.34.3合併不同類別合格名單的上訴
1)依本條規定,審查申訴的標準是濫用裁量權合併不同類別的合格名單。申訴應包含具體事實陳述,證明合併不同類別的合格名單缺乏工作分析的支持,而工作分析表明,履行職位基本職責所需的知識、技能和能力相同或相似。
2)上訴必須以書面提出,並且必須直接提交給公務員制度委員會的執行官。上訴必須在合格名單合併書面通知的郵戳日期(或電子郵件日期)起第五 (5) 個工作日結束後送達公務員委員會辦公室。
3)收到上訴後,公務員委員會執行官應立即將上訴副本轉發給人力資源部。公務員委員會執行官應根據《布朗法案》、《陽光法令》和其他適用法律,將上訴列入公務員委員會下次例行委員會會議議程。公務員委員會執行官經與總統協商後,可安排在公務員委員會例行會議之前的特別會議上審議該上訴。上訴人及其他相關方應依照公務員委員會執行官所製定的程序收到通知。
4)人力資源總監或代表可以在預定的委員會聽證日期之前採取行動解決上訴人的上訴,並在預定的委員會聽證日期之前將書面解決方案轉發給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執行官員。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執行官員應在預定的聽證會上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報告該決議。
5)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應在聽證會之日考慮未解決的上訴,除非在特殊情況下且經上訴人和人力資源部雙方同意。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應在聽證會上對上訴作出裁決。委員會對上訴的行動為最終決定,不得提出複議請求。
第 111A.35 條向人力資源總監提出申訴
111A.35.1考試現場抗議
1)考生可以就其委員會或小組中某位評分員的分配提出異議,理由是該評分員無法勝任或公正地為考生進行評分。評分員的異議必須在參加此階段考試之前向在場的人力資源總監指定代表提出。如果未提出異議,則不允許對該評分員的分配提出申訴。
2)考生可以就考試現場發生的問題(例如但不限於設備故障或考試流程中斷等)提出申訴,以防其影響考試正常進行。此類申訴必須在考生遇到或經歷問題後立即向在場的人力資源總監指定代表提出,且必須在離開考場前提出。如果考生未提出申訴,人力資源總監可以拒絕接受針對考試現場發生問題的申訴。
3)對於考生在考試現場提出的抗議,考生可以就其所做的決定或採取的措施向人力資源部主任提出申訴。申訴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並必須在考生考試日期後的第五個工作日之前送達人力資源部。
111A.35.2對考試成績和/或排名計算準確性的申訴
考試分數和/或排名計算準確性的申訴必須在指定的評級審查期限內直接提交給人力資源總監或代表(請參閱第 111A.22 節)。人力資源總監有關考試分數和排名計算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111A.35.3其他審查事項的申訴
任何其他考試事項的申訴必須以書面提出,並於申訴發生或收到申訴通知後的第五 (5) 個工作天送達人力資源總監。
人力資源總監對所有這些事項的決定是最終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