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

舊金山房租局新聞檔案:2003

Rent Board

SRO 最終飯店訪客政策

統一的飯店訪客政策
2001年12月5日通過,2003年10月14日修訂

  1. 單間飯店 (SRO) 的所有者或經營者不得剝奪飯店客人或住客的以下權利:

A. 白天訪客
1. 每天上午9:00至晚上9:00接待訪客。管理人員可能會規定每個房間每次最多允許兩 (2) 名日間訪客。租戶每天、每週或每月的訪客總數沒有限制。
2. 10歲及以下兒童不計入訪客限制規則。但是,管理人員可能會規定每個房間一次最多可容納兩 (2) 名兒童。
3. 專業和/或必要的服務提供者不計入訪客限制規則。
B. 過夜客人
1. 每月八 (8) 位過夜客人,每位租戶每晚僅限一位客人。只有在其單位連續居住 32 天或以上的租戶才有權接待客人過夜。
2. 每間客房兩人的租賃,每位租戶每個日曆月允許接待八 (8) 名過夜訪客,但如果有情況,這些租戶必須就誰每晚接待一 (1) 名訪客達成一致。一場爭論。
3. 租戶有權讓訪客在一個日曆月內連續入住八 (8) 天。
4. 留宿客人的請求不得晚於當天晚上 7 點提出。

2. SRO 的業主和經營者有權採取合理的規則和條例,以確保上述訪客權利不會侵犯建築物的健康和安全和/或以其他方式乾擾租戶的安靜享受權。 

A. 業主或經營者有權要求參觀者提供以下身分證明:
1. 只需提供以下類型的身份證件中的一種:有效且有效的護照、加州機動車輛部(DMV) 頒發的身份證件、墨西哥領事登記卡或外國人居民卡,或有效且有效的聯邦身份證件或州政府機構核發的帶照片的身份證件
2. 業主/經理可以要求在訪客入住期間向管理人員留下身分證件。
3. 管理人員必須保存日誌,訪客在交出身分證件和歸還身分證件時必須簽到和簽出。
4. 如果身分證件遺失或放錯地方,且在訪客要求歸還身分證件後12 小時內未歸還,則業主/經理應根據訪客的要求立即向訪客支付75.00 美元現金,以補償遺失和更換身分證件帶來的不便。
B. 業主和經營者應有特定權利在每月三實際檢查日中的兩(2)天限制訪客。提供者必須在第一個限制日期之前至少五 (5) 天張貼這些限制日期,最小尺寸為 81/2” x 11”,並張貼在入口或大廳的顯著位置。
C. 對於屢次違反飯店訪客規則的租戶,業主和經營者可以拒絕其訪客權利 30 天。在第二次違規之前不會受到處罰。所有違反政策的通知(包括第一次通知)都必須以書面形式,並向租戶提供副本。
D. 不同意處罰的租戶可以:
1. 向經營者或租戶代表(如果有的話)提出申訴;或者,
2. 租客可以直接向租金委員會尋求裁決。
E. 業主和經營者也有權將單一訪客每個日曆月可在飯店住宿的天數限制為八 (8) 晚。

3. 本節的任何內容均不得妨礙 SRO 的所有者和經營者排除故意或任意的特定訪客的權利:

A. 擾亂其他房客和鄰居安靜地享用該房屋;
B. 毀壞、污損、損壞、損害或拆除建築物或住宅單元的任何部分,或共用的設施或設備;或者,
C. 重複違反訪客政策,這可被解釋為對物業造成滋擾或對房東或租客的舒適、安全或享受構成實質性幹擾,這可能是根據《租金條例》驅逐的正當理由,由法院確定。

  1. SRO 所有者或經營者應向其租戶提供符合本政策的任何書面補充訪客政策的副本。 SRO 所有者或經營者必須在入口處或大廳的顯著位置張貼統一訪客政策和任何補充訪客政策,其尺寸至少為 11 英寸 x 17 英寸。

5. 除了作為非法拘留行為的和解之外,租戶不能放棄本立法中概述的權利。 SRO 所有者或運營商與租戶之間減少或限製本立法規定的權利的任何協議均應被視為無效且不可執行。 

6. 本立法賦予租戶某些特定權利。如果 SRO 所有者或經營者違反此規定,租戶將擁有法律追索權,並鼓勵租戶酌情聯繫舊金山租金穩定委員會或警方。 

7. 尋求修改上述權利的 SRO 業主或經營者可以向舊金山租金穩定委員會提交請願書,並就該請願書舉行聽證會。 SRO 所有者或經營者應將上述聽證會的時間和日期的通知張貼在飯店前台上方、大廳的顯著位置,並在建築物的每層樓張貼至少五 (5) 份副本。

8. 租金委員會應將統一訪客政策翻譯成社區的主要語言,並根據需要提供。

Jpg/hvp/統一政策/最終/10/14/03

Baba v.Rent Board 變更的最新情況 2003 年 10 月 10 日

麥克布萊德法官先前曾發出令狀,禁止我們執行條例第 37.10A(c) 和 37.10A(g) 條。然而,法官的命令因市政府於 2003 年 7 月 22 日提起的上訴而被擱置。 2003 年 9 月 15 日,麥克布萊德法官批准了房東的動議,阻止市政府的上訴擱置法院的命令。
因此,中止不再有效,我們再次被禁止執行該條例第 37.10A(c) 和 37.10A(g) 條。因此,房東無需威脅或要求租戶在 5 天內以書面形式搬出,或向 RB 提交和解協議,並且根據該條例,有效放棄租戶權利的獨立律師和法院批准要求如下:不再有效。然而,根據第 37.9(a) 條,房東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試圖收回對出租單位的佔有仍然是非法的,並且第 37.9(e) 條現在禁止租戶放棄《租金條例》的所有權利。

住房研究、房東調查報告發布

按一下此處查看 PDF。

2002-03 財政年度年度統計報告已發布。

按一下此處以取得文件。

2003 年 9 月 16 日(公開聽證會)

2003年8月29日

公開聽證會通知

DATE:

September 16, 2003

TIME:

7:30 P.M.

PLACE:

25 VAN NESS AVENUE (AT MARKET ST.)
SUITE 70, LOWER LEVEL
SAN FRANCISCO, CALIFORNIA

租賃委員會成員邀請公眾根據《行政法》第 41D.6 條對統一訪客政策的擬議修正案發表意見。邀請感興趣的各方對有助於實現本章目標和要求的擬議修正案發表評論。

發言者每人有兩 (2) 分鐘時間對政策發表評論。意見也可以郵寄,並應在 2003 年 9 月 10 日之前在租賃委員會收到,以便委員會在聽證會之前郵寄和收到。此時間之後到達的意見可能無法及時收到並充分考慮。

SRO 飯店統一訪客政策

建議修訂

遊客政策委員會

2003 年 8 月 26 日

2001 年 12 月 5 日通過,修正 ______2003

修改內容以粗斜體字表示,刪除內容以刪除線表示。

  1. 單間飯店 (SRO) 的所有者或經營者不得剝奪飯店客人或住客的以下權利:

A. 白天訪客

b. 10 歲及以下兒童不計入訪客限制規則。但是,管理人員可能會規定每個房間一次最多可容納兩 (2) 名兒童。

c.專業服務提供者不計入訪客限制規則。

B. 過夜客人

    1. 每月接待八 (8) 位過夜客人,每位租戶每晚僅限一位客人。只有在其單位內連續居住 32 天或以上的租戶才有權接待客人過夜。
    2. 對於每間客房兩人的租賃,每個租戶每個日曆月允許接待八 (8) 名過夜訪客,但如果存在爭議,這些租戶必須就誰將接待每晚一 (1) 名訪客達成協議。
    3. 租戶有權讓訪客在一個日曆月內連續入住八 (8) 天。
  1. SRO 的業主和經營者應有權採取合理的規則和條例,以確保上述訪客權利不會侵犯建築物的健康和安全和/或以其他方式乾擾租戶安靜享受的權利。
    1. 業主或經營者有權要求訪客提供以下身分證明:
  2. 只需提供以下類型的身份證件中的一種:有效且有效的護照、加州機動車輛部 (DMV) 頒發的身份證件、墨西哥領事登記卡或外國人居民卡,或者作為替代方案,
  3. 對於其他類型的 ID,如果需要,必須提供以下資訊:

一個。目前有效的聯邦或州政府機構頒發的照片身份證件,加上,

b.另一個有效且當前的 ID

  1. 業主/經理可以要求在訪客入住期間向管理人員留下身份證件。
  2. 管理人員必須保存日誌,並且訪客在交出和歸還身分證件時必須簽到和簽出。
  3. 如果身分證件遺失或放錯地方,並且在訪客要求歸還身分證件後12 小時內未歸還,則業主/經理應根據訪客的要求立即向訪客支付20.00 美元現金,以補償遺失和更換遺失身分證件帶來的不便。
    1. 業主和經營者應有特定權利在每月第一天的檢查日中的兩 (2) 天限制訪客。提供者必須在第一個限制日期之前至少五 (5) 天張貼這些限制日期,最小尺寸為 81/2" x 11",並張貼在入口或大廳的顯著位置。

d.對於屢次違反飯店訪客規定的租戶,業主和經營者可以剝奪其訪客權利 30 天。在第二次違規之前,不會受到處罰。所有違反政策的通知,包括第一次通知,都必須以書面形式,並向租戶提供副本。

1.向經營者或租戶代表(如果有)提出申訴,或者,

2.租客可以直接向租金委員會尋求裁決。

    1. 業主和經營者也有權將單一訪客每月可在飯店住宿的天數限制為八 (8) 天。
  1. 本節的任何內容均不得妨礙 SRO 的所有者和經營者排除故意或肆意下列行為的特定訪客的權利:

A. 擾亂其他房客和鄰居在該房屋內的平靜生活,或者,

B. 毀壞、污損、損壞、損害或拆除建築物或住宅單元的任何部分,或共用的設施或設備。

C. 屢次違反訪客政策的租戶可能會被視為對物業造成滋擾或對房東或租戶的舒適、安全或享受構成實質性幹擾,這可能是根據《租金》驅逐的正當理由條例,由法院決定。

  1. SRO 業主或經營者應向其租戶提供符合本政策的任何書面補充訪客政策的副本。 SRO 所有者或經營者必須在大廳顯著位置張貼相同的訪客政策。需要在入口處或大廳的顯著位置張貼統一訪客政策和任何補充訪客政策,其尺寸至少為 81/2" x 11"。
  2. 除了作為非法拘留訴訟的和解之外,租戶不能放棄本立法中概述的權利。 SRO 所有者或運營商與租戶之間減少或限製本立法規定的權利的任何協議均應被視為無效且不可執行。
  3. 該立法賦予租戶某些特定權利。如果 SRO 所有者或經營者違反此規定,租戶將擁有法律追索權,並鼓勵租戶酌情聯繫舊金山租金穩定委員會或警方
  4. 尋求修改上述權利的 SRO 業主或經營者可以向舊金山租金穩定委員會提交請願書,並就該請願書舉行聽證會。 SRO 所有者或經營者應將上述聽證會的時間和日期的通知張貼在飯店前台上方、大廳的顯著位置,並在建築物的每層樓張貼至少五 (5) 份副本。

Jpg/hvp/統一政策草案/8/27/03

巴巴訴租賃委員會案中的令狀上訴

2003 年 7 月 22 日,市檢察官對麥克布賴德法官在巴巴訴租金委員會案中的令狀提出上訴,該案禁止租金委員會執行戴利修正案的兩個部分。 57-02。由於提出上訴會自動中止上訴令狀,因此條例第 37.10A(c) 和 37.10.A(g) 條現已重新生效並可執行。因此,除非上訴法院批准解除暫緩執行的動議或駁回市政府的上訴,否則房東必須:

  • 在威脅或要求發生後 5 天內以書面形式威脅或要求租戶搬走;
  • 有效放棄該條例規定的租戶權利需要獨立租戶律師和法院批准;和,
  • 房東必須向委員會提交和解協議。

我們敦促考慮驅逐的房東尋求精通房客/房東法的律師的建議。

利息令。 &埃利斯修正案將成為法律

市長於2003 年5 月16 日簽署了對《埃利斯條例》的修正案,以符合州法律,以及對《保證金條例》的另一項修正案,使存款到期利息每年只計算一次。利斯修正案,Ord.91 -03,於 2003 年 6 月 15 日生效。 90-03,也於 6 月 15 日生效。

這意味著,在計算租戶應付利息時,即使 12 個月期間跨越不同的利率期間,也只需使用付款到期日有效的利率。應該注意的是,2003 年 6 月 15 日之前租戶應付的任何利息都必須使用適用的利率來計算。對於那些過去的利息支付率,請轉到第 42 號腳本

每個條例的文本可以在該項目標題下方的新聞和檔案頁面中查看。

岡薩雷斯立法分歧 - 2003 年 5 月 19 日

主管 Matt Gonzalez 要求市檢察官辦公室將他最初的提案分成單獨的相關條例文件。下面列出了 13 個文件,並用簡短的標題來描述每個文件的內容。按一下該項目可查看整個文件。

分叉訂單。 01 保留原始 BOS 檔案編號 021096 [單位的分區/法律地位]

分叉訂單。 02 BOS 文件編號 030661 [停車場/儲藏室/公共區域]

分叉訂單。 03 BOS檔案號030662【非旅遊住宅飯店單位】

分叉訂單。 04 BOS 檔案編號 030663 [「佔用」需求]

分叉訂單。 05 BOS 文件編號 030664 [銀行租金上漲]

分叉訂單。 06 BOS 文件號 030665 [Costa-Hawkins 通知]

分叉訂單。 07 BOS檔案號030666【規則6.14加租仲裁】

分叉訂單。 08 BOS 文件號 030667 [允許的額外居住者]

分叉訂單。 09 BOS檔案號030668【租金多付退款期限】

分叉訂單。 10 BOS 文件號 030669 [善意、誠實意圖重新驅逐]

分叉訂單。 11 BOS 文件編號 030670 [搬遷付款]

分叉訂單。 12 BOS 文件編號 030671 [針對房東利益繼承人的索賠]

分叉訂單。 13 BOS 文件編號 030672 [《住房法》第 503 條「住房使用權」]

Hetch Hetchy 水鍵 50/50 直通

Hetch Hetchy Water Bond 50/50 Passthrough 於 2003 年 4 月 30 日推出

財務委員會向全體董事會提交了一項擬議條例,該條例將允許轉嫁因赫奇赫奇供水系統改善費用而增加的水費的 50%。考慮到設計和開始工作所需的時間,這些直通預計兩年內不會出現在水費單上。根據提議,該條例將要求承擔這些費用的業主將每月增加的費用(這將是水費單上的一個單獨的項目)除以水費單涵蓋的單位數量(包括任何商業單位)。應該注意的是,大多數商業單位都需要單獨計量,因此根據公用事業委員會 (PUC) 的說法,這些不會出現在大多數帳單上。

如果租戶提出要求,他們有權獲得該帳單的副本。儘管考慮到水費受到影響之前的時間,該法令似乎還為時過早,但它是監管者授權發行任何債務以開始這項工作之前必要的第一步。該條例和配套立法將於 5 月 6 日在全體委員會上聽取。點擊此處查看《租金條例》修正案文字(MS Word)。

年度驅逐報告

2009 年 3 月 13 日

安琪拉·卡爾維洛
董事會秘書
監事會244室
1 卡爾頓·B·古德利特廣場
舊金山, CA 94102

回覆:驅逐通知年度報告

親愛的卡爾維洛女士:

根據《舊金山行政法典》第 37 章《租金條例》第 37.6(j) 條,租金委員會正在提供有關向該部門提交的驅逐通知數量的年度報告。 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期間,共向該部門提交了1,430份驅逐通知。這一數字包括 102 份因未繳納租金而發出的通知,這些通知無需向該部門備案。今年向商務部提交的通知數量比去年的 1,665 份申請總數減少了 14.1%,接近去年的 1,476 份申請總數。減少最多的是臨時資本改善驅逐通知,減少了 43%,至 34 份通知。艾利斯 (Ellis) 驅逐通知減少 24%,至 192 份,業主或相關搬入驅逐通知減少 13%,至 159 份。

下頁的清單列出了向該部門提交的驅逐通知總數、所說明的驅逐原因以及適用的條例部分。

NumberReasonOrdinance Section

102

non-payment of rent

37.9(a)(1)

83

habitual late payment of rent

37.9(a)(1)

357

breach of rental agreement

37.9(a)(2)

311

committing a nuisance

37.9(a)(3)

42

illegal use of rental unit

37.9(a)(4)

2

failure to renew agreement

37.9(a)(5)

16

failure to permit landlord access

37.9(a)(6)

18

unapproved sub-tenant

37.9(a)(7)

159

owner or relative move-in

37.9(a)(8)

3

condo conversion sale

37.9(a)(9)

34

demolish or remove from housing use

37.9(a)(10)

34

capital improvement work

37.9(a)(11)

0

substantial rehabilitation

37.9(a)(12)

192

Ellis (withdrawal of unit)

37.9(a)(13)

1

lead remediation

37.9(a)(14)

28

roommate eviction

37.9(b)

48

other or no reason given

1,430

Total Eviction Notices

自去年以來每項正當理由的增加或減少(不包括該部門在兩年內未收到至少十份通知的類別)如下:

Just Cause Reason2007/082008/09Percent Increase/Decrease

Capital improvement

60

34

-43%

Demolish or remove from housing use

46

34

-26%

Failure to permit landlord access

21

16

-24%

Ellis withdrawal of unit

252

192

-24%

Breach of rental agreement

427

357

-16%

Owner or relative move-in

183

159

-13%

Habitual late payment

88

83

-6%

Nuisance

325

311

-4%

Illegal use of rental unit

40

42

+5%

Unapproved sub-tenant

17

18

+6%

Roomate eviction

20

28

+40%

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期間,租戶向租賃委員會提交了總共524份涉嫌不當驅逐的報告。在提交的 524 份報告中,76 份報告(14.5%)涉及學齡兒童,其中 57 份報告(10.9%)涉及學齡期間發生的驅逐事件。在總共 524 份報告中,有 49 份報告特別反對無過失驅逐,這 49 份報告中的 8 份(佔 16.3%)涉及學齡兒童,其中 7 份報告(佔 14.3%)涉及學齡期間發生的驅逐。

該驅逐報告也可以在我們網站的「統計數據」、「年度驅逐報告」下找到。本報告還附有按類別分類的所有驅逐申請的月度細目。如果您對本報告有任何疑問,請致電 252.4650 與我聯絡。

非常真實的你,

黛琳·沃爾夫
執行董事
租金穩定和
仲裁委員會

包含。

加文·紐瑟姆市長
監事 邱大偉
米凱拉·阿里奧托-皮爾 監製
主管約翰·阿瓦洛斯
監督大衛·坎波斯
監事朱嘉敏
主管克里斯·戴利
主管貝文杜夫蒂
主管肖恩·埃爾斯本德
主管埃里克·馬爾
主管索菲·麥克斯韋
主管羅斯·米爾卡里米
布魯克斯·比爾德專員
委員戴維·G·格魯伯
專員黛博拉·亨德森
吉姆‧赫爾利專員
專員安東尼·賈斯特曼
波莉·馬歇爾專員
專員凱西·莫斯布魯克
內維奧·莫塞爾專員
巴塞洛繆·墨菲專員
圖書館文獻部

567 年度驅逐報告08-09/3/11/09
高級職員共享資料夾/年度驅逐報告/3/09

資本改善妥協訊息

實施最近立法的新表格現已在櫃檯、網站和傳真上提供。新的請願書包括適用於 1-5 個單元的申請表以及適用於 6 個或以上單元的建築的申請表。新的文件編號包括 045-1 至 5 個單元以及 046 表示 6 個或更多單元。請注意,網路和傳真回覆系統上的文件編號是相同的。委員會於 2003 年 4 月 1 日通過了實施新條例的規定。修訂了第七節以納入這些變更。

預定舉行飯店訪客政策公開聽證會

關於飯店訪客政策的公開聽證會定於 2003 年 5 月 6 日舉行

租金委員會將聽取有關酒店訪客政策實施的意見。這是根據 2002 年 6 月生效的第 62-02 號飯店訪客法令制定的,該法令將管理該政策的責任交給了委員會。歡迎有興趣的各方對該政策發表評論,以便委員會考慮是否有必要修改該政策並進行相應修改。聽證會將於下午 6:30 在 Van Ness Avenue 25 號藝術委員會聽證室下層 70 號套房舉行。按此查看公開聽證會公告

埃利斯條例修正案以符合州法律

監事會將於 4 月中旬舉行聽證會,審議擬議的修正案,以使《租金條例》符合 2003 年 1 月生效的州法律變更

主管岡薩雷斯擬議修正案聽證會

主管岡薩雷斯提議修正案聽證會,2003 年 4 月 14 日下午 1 點。

主管岡薩雷斯去年提出的綜合立法將於 2003 年 4 月 14 日在市政廳舉行的土地使用委員會聽證會。按一下此處可以查看目前立法摘要的副本。若要查看提案全文,請點擊此處。這是就此事舉行的多次聽證會中的第一次,之後將提交給全體董事會審議。

50-50 資本改善令修正案 2/21/03

該條例第 37.2、37.2、37.7 和 37.8B 條的修訂已在我們的網頁上更新。請注意,該條例有一項追溯性條款,使得所有修正案自 2002 年 11 月 14 日起生效,儘管該條例於 2 月 21 日生效。

監事會提出新條例修正案 (2/25/03)

佩斯金主管對該條例進行了一些小修改,以使該條例符合最近影響《艾利斯法案》條款(退出租賃住房業務的權利)的州法律修正案。修正案也明確了何時應向老年人和低收入者支付款項,並要求如果對受保護階層的一年通知權存在爭議,則通知租金委員會。按此處查看條例文本。

修正案也明確規定,每年只需進行一次計算即可確定年度保證金支付。去年八月的修正案改變了計算方法,無意中省略了本來可以明確這一點的語言。按此處查看附件語言

規則與條例第 1.18 條於 2003 年 1 月 4 日修訂

委員會在 2003 年 2 月 4 日的會議上通過了以下措詞。該語言修訂了規則和條例第 1.18 條,並立即生效。以下簡要解釋了修正案的原因和所採用的措詞。

前專員昂提出了擬議的修正案,因為該條目前書面允許在舉行任何聽證會或證明工作的實際成本之前進行驅逐以進行實質康復。因此,租戶可能會被驅逐,並且沒有意識到他們有權重新佔用該單位,儘管隨後的豁免申請可能會因業主未能滿足支出要求而被拒絕。擬議的修正案通過創建一個可反駁的推定,即批准的施工許可證的成本是擬議工程的估計成本,為房東和租戶提供指導。該提案還要求,根據第 37.9(a)(12) 條收回一個或多個單元的房東必須在收回該單元後的一定時間內提交豁免請願書,否則將被視為錯誤地違法收回了佔有權第37.9(f) 條的規定。

經過討論對擬議語言進行了一些修改後,董事會投票如下:

MSC:透過規則和條例第 1.18 條的擬議修正案,並進行細微修改。 (貝克爾/馬歇爾:5-0)

修改後的規定內容如下:

第 1.18 條 實質康復

(1989年8月29日修訂;1989年9月5日;1989年9月26日;1991年6月18日;重新編號,1995年2月1日生效;2003年2月4日修訂。)

「實質修復」是指對包含50 年或以上的基本上不適合居住的住宅出租單元的建築物進行翻修、改建或改建,這些單元需要進行大量翻修,以符合體面、安全和衛生住房的當代標準,以取代基本上不適合居住的住房。實質修復的程度可能有所不同,從清除和廣泛重建到解決實質延期維護的廣泛改進。單純的外觀改進,如油漆、裝飾和小修,或其他無需騰出單元即可安全進行的工作,不符合實質修復的條件。

除非房東未獲得保險賠償的工程成本等於或超過相同數量和類型的新建住宅建築成本的百分之七十五 (75%),否則不會被視為實質性改進建設費用,不包括土地成本和建築/工程費用。新建住宅建築成本的確定應基於評估工程師 Marshall 和 Swift 報告的建築成本數據,該數據適用於舊金山,並於每年 1 月和 6 月張貼在建築檢查部,用於確定許可費。應適用改善完成通知之日有效的時間表。如果房東根據《租金條例》第 37.9 (a)(12) 條尋求收回對出租單位的佔有,則不會被視為實質性改進,除非房東不會因擬議工程的估計成本而得到補償根據馬歇爾和迅速。就《租金條例》第 37.9(a)(12) 條規定的驅逐而言,應有一個可反駁的推定,即適用的批准施工許可證中規定的工程費用是擬議工程的估計費用。為了確定第 37.9(a)(12) 條規定的改進是否重大,新建住宅建築的成本應根據估值工程師 Marshall 和 Swift 報告的建築成本數據(舊金山採用)進行確定。退出通知送達之日起生效的時間表應適用。如果業主正在根據《租金條例》第37.9(a)(12) 條尋求針對一項擬議的重大修復項目收回對同一建築物內多個單位的佔有,則該時間表應在第一次通知送達當天張貼並生效終止的適用。根據第37.9(a)(12) 條恢復對出租單位的佔有的房東必須在下列時間之內(以較早者為準)向租賃委員會提交一份基於實質性修復的豁免申請: (i) 在恢復對出租單位的佔有後兩年內; (ii) 工作完成後一年。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請願書並隨後從委員會獲得豁免地位的決定的房東應被推定為違反第 37.9(f) 條的規定,錯誤地收回了對租戶出租單元的佔有。

50-50 首都立法最終通過

關於資本改善的新立法,文件編號 020716

2003年1月13日,監事會二讀通過了H提案訴訟的和解方案:(1)駁回市政府的上訴,從而高等法院針對H提案發布的永久禁令是最終的,並且( 2) 修訂《租金條例》,制定由阿米亞諾監督發起的折衷資本改善立法。 。

阿米亞諾立法對有關資本改善成本轉嫁的現行法律進行了廣泛的修改。主要變化如下:

適用於所有房產的新規則:

  1. 像現在一樣,法律要求的地震工作(以及2002 年11 月14 日後頒布的新法律要求的其他工作)的經認證成本的百分之一百(100%) 可以轉嫁給租戶,但須遵守10%的年度限額;但攤銷期限由現行的10年改為20年;
  2. 經環境委員會批准的節能工作認證費用的百分之一百(100%)可轉嫁給租戶,且每年轉嫁金額沒有限制。 (目前,符合 EPA 能源之星標準的新型冰箱是唯一獲得本節認證的產品);
  3. 首次,所有要求證明成本超過 25,000.00 美元的資本改善申請必須包括工程競爭性投標副本或所有承包商和分包商執行的工程的時間和材料賬單副本;否則,房東必須支付租金委員會聘請的估價師的費用;和
  4. 除某些例外情況外,如果違規通知在 90 天內沒有減少,董事會可能不會證明糾正違規行為所需的工作成本。

適用於擁有 1 至 5 個住宅單元的房產的新規則:

  1. 像現在一樣,經認證的資本改善成本的百分之一百 (100%) 可以轉嫁給租戶;
  2. 特定資本改良的攤銷期間由現行的7年、10年調整為10年、15年、20年;和
  3. 在任何 12 個月期間,資本改善租金的增幅僅限於提交申請時租戶基本租金的 5% 或 30.00 美元,以較高者為準。

適用於擁有 6 個或更多住宅單元的房產的新規則:

  1. 只有百分之五十 (50%) 的經認證的資本改善成本可以轉嫁給租戶;
  2. 與現在一樣,特定資本改善的攤銷時間表仍為7 年和10 年,且資本改善租金增幅僅限於提交請願書時租戶基本租金的10% 或30.00 美元,以較高者為準,在任何12 年中月期間;或
  3. 或者,租戶可以選擇將經認證的費用的百分之一百 (100%) 轉嫁給租戶,年度限額為 5%,總限額為租戶基本租金的 15%,適用於資本改善租金增加。

該立法的完整文本可在租賃委員會和委員會網站 http://sfrb.org 上的“新聞和檔案 - 租賃委員會的新內容”下找到。

附註:為實施新立法而修訂的資本改善申請表正在製定中,並將在生效日期前提供。由於新法例將適用於 2002 年 11 月 14 日或之後提交的所有請願書,房東可能希望等待使用修訂後的表格提交請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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